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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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咨询机构3 预防预警3.1 预防管理3.2 预测预警4 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4.2 先期处置4.3 预案启动4.4 现场处置4.5 扩大应急4.6 安全防护4.7 信息发布4.8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2 调查评估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保障6.3 技术保障6.4 医疗保障6.5 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7.2 宣传培训7.3 奖惩制度8 附则8.1 编制部门8.2 解释部门8.3 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全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甬政发2005 116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 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 可控性、 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I 级 )、重大 (级 )、较大 (级 )、一般 (IV 级 )。特别重大 (I 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或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5 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 (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1O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 (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 (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 10 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 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放射性物品、 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宁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 87号 )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甬政办发 2010 165 号 )执行。本预案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协同应对。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建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作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宁波电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市支队、事发地县(市 )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启动本预案;(2) 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3) 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4)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1)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应急办和市委、 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2)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3) 市安监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4)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负责控制灾情, 实施灭灾和洗消; 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 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5) 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6)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 测定事故污染区域、 污染程度; 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 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7)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8) 市质监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9)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10) 市城管局: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理。(11) 市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县 (市 )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12) 市经信委: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 做好应急通信保障。(13) 宁波电业局:负责应急供电保障。(14)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15)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16) 宁波军分区: 组织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17) 武警宁波市支队: 参与应急救援,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18) 事发地县 (市 )区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 人员疏散安置、 治安秩序维护、 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 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 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2) 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3) 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5) 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6)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2.2 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 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2) 编制和修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 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3) 督促指导各县 (市 )区政府制定相关预案, 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4) 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5) 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6) 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咨询机构建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 ),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3 预防预警3.1 预防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 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 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 强化日常安全检查, 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3.2 预测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 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 隐患和事故信息, 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 发展趋势分析, 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4 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 ) 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 (I 级 )、重大 (级 )、较大 (级 )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将特别重大(I 级 )、重大 (级 )事故信息报告国务院应急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2 先期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4.3 预案启动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县 (市 )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事发地县 (市 )区政府提出请求的, 或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的; 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 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配合下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4.4 现场处置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 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 ( 市 )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 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1) 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 火焰辐射、 爆炸涉及的范围, 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 除工程抢险、 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2) 人员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 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 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 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 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3) 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4) 伤员医疗救护。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5) 环境污染处置。环保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 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 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4.5 扩大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国务院、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4.6 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 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 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 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 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 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 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应急处置结束后, 做好现场毒物、 应急救援人员、 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 可就地取材 (如毛巾、 湿布、口罩等) 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 进入安全区域后, 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4.7 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甬政办 2006 186 号)规定执行。4.8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受害人员获救, 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 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 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 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5.2 调查评估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 制定改进措施, 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危险化学品应急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6.2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 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6.3 技术保障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市安监局组建市应急专家组, 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库,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6.4 医疗保障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 落实专门救治医院, 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6.5 资金保障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7.2 宣传培训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7.3 奖惩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则8.1 编制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备案。8.2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8.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甬政发 2005 4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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