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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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工伤十级的赔偿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十级 的赔偿知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 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食宿费4、辅助器具费5、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6、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 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 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o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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