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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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兰 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 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 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专项资金及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配套经 费,以下简称重建资金。第三条 重建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项实 施,集中核算。第四条 重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重 建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五条 重建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批复,遵循“统 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学校恢复重 建总体计划,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基本建设处、 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 人担任成员的重建项目领导小组, 对重建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 职责是:(一)负责重建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的确定;(二)负责重建项目预算调整的审议、上报;(三)负责重建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及特殊事项的研究等。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修缮类项目管理、实施的总协调部门和中 小型房屋修缮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重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草案;(二)负责编制房屋修缮类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预算文本;(三)负责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重建项目的实施, 保证按计划完 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并提出方案 调整的建议。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是新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及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 任务;(二)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文本的编制;(三)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实施, 保证按计划完 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具体实 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预算文本;(二)负责受损消防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 建设任务;(三)负责对受灾严重无使用价值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拆除报 批、协调等工作;(四)负责项目建设所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务处是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一)负责重建资金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调整及预算执行 情况检查;(二)负责重建项目的汇总、统筹及协调;(三)负责重建资金的核算、月报表的编报及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审计处、监察处是重建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重建项 目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重建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 项目,制定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据此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重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 容的,必须由重建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经学校重建项目领导 小组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五条 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制度执行。 10 万元 及以上房屋拆迁工程,以及单项价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 程均要进行公开招标。 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 程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重建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 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或标准格式文本, 并按以下规定签署: 单项合同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 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的修缮工程及采购合同,由校 长亲笔签署;单项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由重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其他合同的 签署,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须送财务 处备案。第十七条 重建资金项目建设期为三年,项目管理部门应确保按 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十八条 重建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结余按中央部门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重建资金的支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重建资金可以用于以 下方面:(一)教育部已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二)受损或抗震不达标房屋的修缮和加固;(三)受损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气、锅炉、道路、通信 线路等)及消防设施的修复、维修和改造;(四)灾后受损无使用价值房屋、 建筑物拆除后, 周边环境的恢 复和重建;(五)校园及学生公寓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建设;(六)经 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的其他 建设项目。重建资金不得用于与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项目。第二十条 重建资金支出时,须提供经济合同、工程进度表、发 票及审计决定等相关材料, 填写借款单或经费报销单, 经项目实施部 门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审签, 并在财务处预算管理科审核登记后, 办 理资金支付业务。如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资金支付,还须经 重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第二十一条 重建资金属基本建设支出的,纳入基建财务核算; 属修缮支出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第二十二条 重建资金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审计,工程 尾款按审计决定支付。第五章 决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年度部门决算前,根据当年项目 的建设情况, 向财务处报送详细的决算材料, 包括重建资金当年的预 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因等。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重建资金的年度支出情况,按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纳入学校部门决算,报教育部审批。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 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若发现问题, 要求项 目实施部门及其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项目, 领导小组 有权作出暂停、调整或终止该项目建设的决定;情节严重者,由有关 部门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 并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 问题,应及时纠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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