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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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云建规2018 3 号( 发稿时间: 2018-11-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11 月 8 日(此文件主动公开)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 ) 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 201831 号)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 )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内容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应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费、文明措施费支付计划。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 根据工程勘察、 设计、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二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 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安全、技术、机械设备等)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编制内容、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应急预案、施工图等是否符合施工安全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应按照单位复核意见, 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 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八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应当从省、 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九条施工中较为罕见的专业且未建立省、州 (市) 危大工程专家库的,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所选论证专家应当报告当地监督机构。第二十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一)省、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参与本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指导的专家;(六)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四)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二十二条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后, 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 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 十五、 十六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导专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应参加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第二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施工现场异常情况等原因确需重大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审查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第三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三十三条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对超规模深基坑、 高支模等危大工程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 及时增加监测频率, 并立即向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八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参与编制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专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九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第四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工程资料、材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监测、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州 (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 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适当增加抽查频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 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暂时停止施工;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列入当地政府或省政府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名单, 并督促整改落实, 切实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 施工单位方可重新组织施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加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监督管理, 实时填报相关信息, 将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监管平台不良信用记录。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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