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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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合同强制履行篇一:赠与合同不公证篇一: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有哪些情况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赠与、无偿赠与特定亲属、无偿赠与抚养人、无偿赠与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所以这四种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的,不用再交公证费。还有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那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财税202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篇二: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本处已受理你的赠与合同公证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告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赠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以上告知内容已提请当事人阅读,当事人阅后并在本告知书上签名或盖章。赠与人:受赠人:篇三: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孙海涛律师在代理一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辩论要点主要引用司法部在一九九二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规定,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情回顾:二零零三年九月,王辉的父母与王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门面房一间100平方米赠与王辉,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二零一二年一月和五月,王辉父母先后去世。王辉父母去世后,王辉的姐姐王某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的门面房。王辉出示父母生前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公证书,其姐姐不认可。王辉将其姐姐王某起诉到西城区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同时引用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王某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无效。 孙海涛律师作为原告王辉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自赠与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无关,且本案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公证,被告王某无权主张撤销。孙海涛律师还认为,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本案中,被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赠与公证细则,而赠与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不能对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所以,赠与公证细则不能作为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孙海涛律师最后指出: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范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才是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其性质为管理性规范,是指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赠与合同的生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被告主张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最后西城法院判决: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篇二:赠与合同公证告知篇一: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本处已受理你的赠与合同公证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告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赠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以上告知内容已提请当事人阅读,当事人阅后并在本告知书上签名或盖章。我们已知悉以上告知内容赠与人:受赠人:篇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公证申请人: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房屋赠与合同 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2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3如果赠与人曾经立有遗嘱处分过本次赠与所涉及的房屋,那么赠与人之前所立的相关遗嘱可能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如果赠与人曾经将本次赠与所涉及的房屋赠与给他人(或者以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他人所有),只是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本次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可能导致赠与人与前后二个受赠人之间,以及二个受赠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诉讼。4你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例如,以赠与为名行买卖之实)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本处可以撤销公证书。5你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致损失及后果由你(们)自己承担。本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1 前面带号的条款为备选条款6你不得以赠与规避合法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对该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7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人申请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赠与人就丧失了合同法第186条所赋予赠与人的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房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因此,赠与人应当慎重考虑。8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对受赠人附义务,也可以对赠与合同附条件或者期限。9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10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不同意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与受赠人的纠纷,不能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11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赠与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赠与的房屋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转移给受赠人所有。14在转移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之前(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5如果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后,监护人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16在本处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你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所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他人共有,而该赠与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的同意; (2)所赠与的房屋在公证后被法律文件确认不属于赠与人所有或者不属于赠与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3)赠与人受欺诈、胁迫等原因所签订的赠与合同;(4)所赠与的房屋已经被查封。17赠与合同公证后,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解除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反悔赠与,而受赠人也同意不接受赠与,那只能通过再次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方能把所赠与房屋返还给赠与人所有。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年月日篇三:办理赠与公证告知书办理赠与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赠与人: 受赠人: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篇三:撤销赠与公证起诉书民事起诉状原告:黄某,女,汉族,19年7月15日出生,住区办事处堡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年12月25日出生,住区办事处堡村。诉讼请求:一、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关系; 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更改房主名称为黄某;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盲人,20年8月因堡居委会照顾原告分得堡还建房屋一套,具体为河花园东南区号楼2单元102室。为了照顾原告生活方便,经原告五个儿子协商,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结算,归被告所有。 原告入住该套房屋后,被告不仅对原告生活上不管不问,而且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0年5月11日,被告及其妻子到原告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公安认定为轻微伤)和极大的心理创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2年五月二十二日篇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p 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在非对价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力,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销权的有益补充,有利于防止在公证过赠与合同后,由于受赠人的原因使赠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在缺少任意撤销权支持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在公证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进行阐述。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限制由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赠人,故实践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客观条件(无法向特定主体主张权利)的制约往往缺少实际意义。所以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更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二)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也不论 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已办完转移登记,亦或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均得在以下情况下单方可随时行使其撤销赠与之权利。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1: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实践中赠与人往往基于友情、亲情、道德等法定义务之外的情感方面的因素而做出赠与,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而非物质利益。这一过程使赠与人获得心理慰藉的同时,作为生活中需要支付对价的物权转移方式的例外(相对于买卖、易货等交易常态),更是对人类真、善、美的高尚道德情感的体现。在发生以上情况时,由于受赠人的非道义行为,合同双方原先建立起的感情基础被破坏,如果不赋予赠与人撤销合同的权利,在遭受伤害的同时,更无恰当的方式对赠与人予以弥补。如果仍然不许撤销,便与普通民众的情感及法律所要保护的普世价值观相违背,不利于使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不利于“正能量”的伸张。纵观其他国家立法状况均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者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二、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有意见认为从此规定看首先是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次是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再次是对象限定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情形存在以下问题。1.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何为“严重”难以界定。“严重侵害”是对侵害程度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侵害行为严重的程度,但何为“严重”立法部门应当予以明确。笔者在此举一例:甲将其房产公证赠与给乙后,乙因其他事由与甲发生争执并致甲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对乙予以行政处罚且由乙给予甲一定的经济赔偿。乙的侵权行为仍在民事争议的范畴,并未受到刑事制裁。但此时甲获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后,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乙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甲认为乙的行为违法并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应该符合“严重”的要求。而乙认为所谓“严重”应当不仅违法而且应构成犯罪,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某一方面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侵害,才符合立法的初衷。否则,普通的侵权行为如果都构成“严重侵害”,导致赠与人可以随意主张法定撤销权,岂不是太不严肃,况且乙已经赔偿了甲并向甲赔礼道歉。在此种情况下,乙认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对自己很不公平。由于甲乙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主审法官陷入两难。此时,案件的审判结果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所以相同的案情,不同的结果也就在所难免。这样就不可避免使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降低了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2.近亲属的范围不明确。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予以明确。我国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但在民事法律领域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处的扶养义务是指法定的扶养义务而非约定的扶养义务。在民事法律领域与“扶养”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抚养”、“赡养”。一般来讲,扶养是指平等的同辈之间在一方生病或缺乏经济来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对该方所负的义务。而抚养是保护并教养3,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间发生的照顾义务。赡养是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4。 从此规定的情形分析p ,按照体系解释赠与可以发生在平辈之间。比如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之间,如果夫妻约定a-a财产制,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例外,丈夫可以送某样东西给妻子。假设之后丈夫生病住院,花光了个人积蓄,基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妻子如果不履行,丈夫撤销其先前的赠与完全可行。这种情形与本项规定的字面理解一致。但是如果赠与发生在不同辈分的人之间,情形就不同了。先看赡养的情形,即将本项理解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举例说明:年迈的父母辛劳一生,老两口单位分别分到一套住房,但眼见子女生活困难,至今没有自己的住房。老人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一套给该子女。此种情形下,子女对父母即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不履行,父母依此体系解释可撤销上述赠与。再看抚养的情形,抚养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年龄划分),其作为赠与人出现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监护人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本人缺乏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充分理解的能力。由于赠与财产给第三人非合同法上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果赠与物价值较高亦不符合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实践中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第三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故未成年人不具备成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相应的行为能力,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甚难实现。(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即附义务或称附负担的赠与。双方达成赠与合同的同时形成合意,受赠人接受赠与但其必须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满足赠与人的某种需求。该情形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合同中有约定的义务,其次受赠人不履行。依据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所附的义务。但依赠与合同的性质,该约定的义务并非合同中赠与人义务的对价,故改变不了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特征。通常认为,不履行包括了不完全履行等受赠人部分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受赠人可能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从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公平考虑,我国合同法应对此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适当限制,即在受赠人已履行义务的限度内,赠与人可以在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三、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建议(一)明确严重程度 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再次修订合同法时将何种情况属于“严重侵害”予以明确,使其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从而使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大幅提升,起到定纷止争的强大作用,有利于司法部门判案结果的统一。众所周知,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严重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针对自然人而言,不论是侵财型犯罪还是侵犯人身权益类的犯罪,其后果给受害人不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就是造成人身伤害,而后者有时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我们的国情,该标准不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更不利于我们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二)扩大近亲属的范围笔者认为参考我国婚姻法关于近亲的规定,将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包括在内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这样既照顾到了我国 比较看重血缘关系的传统,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观念,又可以避免争议,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三)对“扶养”一词的内涵作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中,“扶养”不但包括其字面意思本身而且包括“赡养”,但并不包括“抚养”。笔者建议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四)明确不履行的情况合同法上的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5。根据立法原意此处的不履行是指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同时客观上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并非指主观上愿意履行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受赠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则不论是拒绝履行还是不适当履行,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无保护受赠人的必要,当然应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故此,在此应当主要考察履行不能的情况。笔者认为,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性,法律应对赠与人以特别优待,尽量保护赠与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地社会氛围,弘扬乐于奉献的无私精神。故此,只要发生不履行的情况则不问主观方面如何,法律均应给予赠与人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总之,在法定撤销权较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立法者及司法部门在修订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维护赠与人利益的同时尽量保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以期体现公证这一制度设计的价值。 【参考文献】:p 1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7年9月第一版 683页.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341页.篇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律师代理房产赠与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 作者:赵红兵律师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3971547859日期:20年01月26日 案情介绍: 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案情分析p :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袁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是原告自愿赠与的行为,原告分别在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上表示自愿赠与给被告,同时亲自签字并经原告多名子女和律师见证,赠与合同更是经过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充分表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所为,不存在受被告及其母亲的欺骗和利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就应当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通过庭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这一主张。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充分证明原告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地表示,应得的法律支持。二、被告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赠与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的子女支付了补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费用,同时原告也至今居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及其母亲照顾和赡养原告多年,对此,原告的声明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原告是年近95岁高龄的老人,被告的母亲作为原告的小女儿,从出生、成长,到结婚,再到被告出生、成长,一直是和原告居住在一起生活,直到1991年,被告母亲搬到新居,但还是同住在一个大院,以便照顾老人,1999年,被告母亲办理内退,回家一心一意照顾父母,被告从出生至今一直跟外公在一起生活,同母亲一起照顾外公,外公也喜欢被告,否则,原告也不会将房屋赠与被告,206年初,原告长女王 为争夺原告的房产权,先后两次到洪山区法院起诉自己的父亲,原告考虑再三,在征得其他子女和律师的同意下,决定将该处房产赠与被告,另外考虑到其他子女的家庭情况,要求被告出资二十万元分给其他子女,被告答应并履行了该赠与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原告的生活仍在被告及其母亲照护下,安享晚年。如果像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及其母亲“房屋过户后,对其从不照顾和关心、限制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其财产权和人身权、对其疾病不予救治和治疗、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等那样,原告就不可能在95岁还有如此好的身体!而原告本人在其亲笔书写的声明中明确证实这些年是受到被告及其母亲的护理!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原告也亲口承认:“今年上半年,我还可以到街上、学校操场上到处玩!我身体是最好,随便到外面走,眼睛什么的,各种器官都好”。这些都充分表明原告亲口亲笔证实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自相矛盾,子虚乌有。例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原告的个别子女面对房屋价格上涨,为了自身获得利益而鼓动年近95岁高龄老人诉讼,人为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本案诉争房屋现价值低于 三十万元,就不会有诉讼的发生,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原告这样无理的请求能够实现,将对被告极为不公平,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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