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文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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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者:郇庆治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不仅是一种崭新的生态文明观、绿色的科学发展观,更是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与社会动员。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一个巨大挑战或机遇是,以发展的话语与实践来逐渐吸纳、消解生态环境难题,也就是使发展最终演进成为一种绿色可持续发展,以最有限的自然资源耗费和最小幅度的生态系统冲击,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物质文化需要。这种发展不仅将大大缓解我们目前由于高投入、高产出、高耗费、高排放所必然带来的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将从根本上绿化或重铸我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体制。“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阐述的“生态文明观”及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丰富与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整体的理论认识,同时提高了对科学发展观及其践行总要求的理论认识。可以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长期性指导思想地位”的重要体现。当然,就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开创性实践来说,我们还面临着大量的挑战性问题亟待回答。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十个突出问题做简要讨论。一、生态文明的性质、目标和表征任何一种对生态文明( 建设 ) 的概念性界定,都会包含或呈现对于生态文明的性质、目标与表征的某种理解或愿景。而无论如何具体定义,生态文明都意味着对现代工业文明的一种生态化扬弃或超越,从而凝聚为能够充分考虑并尊重自然生态规律及其客观要求的人类文明性( 社会化 ) 生存及其各种样态( 成果 ) ,集中体现为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和谐与共生。比如,生态文明是指用生态学指导建设的文明,指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进化的文明,具体包括器物、技术、制度、风俗、艺术、理念和语言七个维度或层面 1 ;再比如,生态文明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生态文明是高标准的,不是简单的保护、简单的禁止,而是要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基础上、在发展的动态中实现更高的形态;二是生态文明要靠建设,当代人要努力实现先天的自然美与后天的建设美相统一;三是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 2 。如果说前者更加侧重的是一种哲学式图景或想象,那么,后者则更多立足于现代化发展中人、自然与社会之间冲突或矛盾的一种辩证而主动的解决。也就是说,生态文明的性质、目标与表征,是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元问题,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尤其是战略部署与总任务中的元问题。其核心或主旨是对“生态文明是什么”或“什么是生态文明的”做出一种清晰界定与描述。当然,严格地说,对上述两种提问方式的回答难度并不相同。“生态文明是什么”更多是一种整体/ 宏观意义上的追问,因而往往难以做出一种精确的规范性或经验性描述,而“什么是生态文明的”更多是一种比较/ 动态意义上的追问,因而也就较容易给出一种明确的局部性或暂时性答案。如果说,20 世纪 50年代以来渐趋恶化的世界生态环境状况,已在逐渐改变着人类社会对于现代文明( 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 的整体感知与态度,那么,改革开放30 多年后日渐凸显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衰败难题,正在矫正着我们对于现代化及其内在规律的简单化甚至片面性认知。因而完全合乎逻辑的是,我国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肇始于不符合、有违于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肇始于较符合、有助于生态文明理念实现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恢复( 比如植树造林和节能减排 ) ,肇始于一种更全面、协调与生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探求。原因在于,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哪些是生态文明的,哪些则相反。因此,对生态文明的性质、目标与表征的探问,将会是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的首要问题,但更多是在方法论层面上。一方面,直到人类社会确信已经有效克服工业社会的反生态弊端,或确立一种生态化的经济社会架构之前,我们将不可避免地纠结于“生态文明是什么”和“什么是生态文明的” ( 以及“什么是反生态文明的” ) 这二者之间。因为,我们需要不断地加以确证,那些自称或自认为是生态文明的建设举措,是否的确带来了趋近于生态文明目标的积极性结果。另一方面,尤其就我国而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铺开与有序推进,我们几乎肯定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整体布局、制度构建、主体孕育等整体 / 宏观意义上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与应对都会让我们反复地回到理论元点。二、生态文明、工业文明和前现代文明的关系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来说,建设生态文明提出的重大理论挑战,是如何重新认识我们对于工业文明以及包括农业文明在内的前现代文明的立场和态度。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反思与扬弃近代社会以来形成的线性的社会发展 ( 进步 ) 观。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告诉我们,人类社会( 文明 ) 始于野蛮落后的原始社会其中人们不得不像动物那样屈从于“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只是到了科技昌明的现代工业/ 城市社会,人类社会 ( 文明 ) 才可以初步摆脱纯粹自然力量及其规律的奴役或操纵。总之,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我们不断地摆脱自然控制、进而逐渐掌控自然的历史。上述认识当然并非都是错的。游牧( 狩猎采集 ) 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经历的三种主要文明形态。总体而言,越是古老的文明形态,人类社会越会遵从或受制于自然生态本身的规律及其约束,而只是到了近代的工业/ 城市社会,人类才能够做到相对摆脱自然界及其资源生态条件的地域性限制,实现了持续而文明的生存延续( 除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战争)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应充分肯定人类文明不断进步( 尤其是资本主义近代文明 ) 的积极一面。但也无可否认,正是在工业文明的兴起及其扩展中,人类社会逐渐“忘记”了自然生态的客观规律及其约束,追求一种超越自然资源制约和生态规律约束的普遍性( 无论地域 ) 、即时性 ( 不分时节 ) 和无限性 ( 不加节制 ) ,而地域性、时节性和自觉节制曾是游牧文明、农业文明的存续条件与重要表征。结果,当初曾经是人类社会 ( 文明 ) 进步强大动力的“工业化/ 城市化”,终于走到了其生态的极限或“文明的极限”( 这当然不是说这一进程已然终结或完全失去意义) ,而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正是接近这种极限的表征。树立与传播这种新认识或文明观,绝非只是为了谴责工业文明或人类文明本身,而是使我们能够重新审视前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遗产”,目标则是实现现代工业/ 城市文明的生态化。历史的功能或力量绝非仅是一种对过去所发生或成就的一切的追溯,同时也可以是一种批判性的。前工业时代漫长的农业、牧业、渔业实践, 以及从中产生出的无数聪明才智,绝不应成为我们这个看起来物质昌明时代中的历史残存,而是一种值得我们当代人重新发现、学习与践行的文明( 人道 ) 精神。就此而言,对前工业时代生态智慧与遗产的挖掘探究,是真正意义上的“向前看”,因而理应是我们生态文明建设资源或路径中的重要方面。举例来说,发达的农业文明是我国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的重要表征,而其中天然的生态或环境友好性质,构成了我国农业文明、甚至整个华夏文明绵延数千年而不绝的前提性保证。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农业文明本身就是一种生态化的文明( 尽管它也会导致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局部性生态破坏,比如水土流失) 。在笔者看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在经济社会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继承与弘扬那些生态或环境友好的农业传统,而其核心则是追求一种什么样的城市化( 城镇化 ) 。从建国初期的农业现代化, 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城市化,以及最近的新一轮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整体上都是一种“工业主义”或“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化思路。比如,一种主张农业现代化或“农业工业化”的观点就认为,农业工业化发展的重大价值在于,它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彻底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对农业进行工业化改造和经营,使农村的工业以及服务于农、林、牧、渔的服务业大发展,将能够优化与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有助于解决农业问题。 其次,农业工业化使农业与城市工业的联系更为紧密,可以推进产业集聚, 从而实现农村城市化,解决农村问题。最后,农业工业化可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从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农民问题也就迎刃而解3。从一种纯经济的视角看,这一设想也许的确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但却是一种“灭绝式”的解决。完全失去了农业与农民的农村,也就不再是农村 ( 即成为工业化的城镇) ,也就谈不上农村优良传统包括生态友好传统的传承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最重要的是, 我们将会在更严重与广泛的意义上直面工业社会的生态环境难题。就此而言,2013 年 12 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新口号:要让城镇化农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具有一种方向性调整意蕴,只是还需要我们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加以阐释,并付诸实践。三、“两制”关系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概念的讨论,可以追溯到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比如,著名生态经济学家刘思华先生在1991年就提出,“我们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的协调发展”4 ,随后又在1992 年的生态时代论和 1994年的当代中国的绿色道路中,更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5 。“十七大”之后, 更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议题。比如, 陈学明和余谋昌分别在同名的生态文明论 中,强调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生态文明的本质是一致的”、“生态社会主义是生态文明的社会形态”6。在他们看来,生态文明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首先强调以人为本,同时反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同时,生态文明也只能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本质只能使本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而不会承担全球的环境责任。生态社会主义由于将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重大发现。但总体而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对立意义上的“两制”视野或话语,前些年并未得到生态文明研究学界的普遍认可与接受,而这一切正由于“十八大”报告和修改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明确阐述而发生实质性改变。也就是说,如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目标追求和建设方向,这样,我们就必须回答如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与资本主义的生态文明( 如果确实有的话 ) 究竟有何实质性不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在一个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经济政治秩序中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前者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所实现的环境改善,而后者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我们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与体制的实质性创新。在笔者看来,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的先发优势、大规模的传统经济与产业结构性转移、民族国家及其区域性的环境管治政治与政策、波澜壮阔的环境新社会运动,是欧美国家生态环境在20 世纪 80年代明显改善的主要原因。换言之,欧美国家的生态环境改善是不争的事实,但导致这种改善的手段/ 工具、制度和理念却是局部性、改良性和保守性的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的市场体制与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借助全球化的市场将污染性和生态破坏性的产品、技艺和产业转移到世界一体化经济链条的低端,也就是俗称的“生态现代化”或“生态资本主义” 7。我们所憧憬的是,通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管治的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精英最终能够在一个依然由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经济政治秩序中,率先实现对资本主义物质文明成就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实践的批判性超越,从而首先在国家地域内实现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生态调控,然后凭借自身的良好声誉与信誉逐渐吸引和说服世界各国的民众自愿加入我们的行列 8 。因而,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充满挑战的历史性过程。我们需要同时扮演着两方面的角色,一方面,作为对现代工业文明的革命性替代,生态文明代表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未来,就此而言,我们已经站在了时代的最前沿;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漫长的文明演进过程,( 社会主义 ) 生态文明建设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仍将是一个学习借鉴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还远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文明的“终结者”。四、“生态新人”培育与环境人文社会科学正如“十八大”报告已阐明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归根结底是我们发展、价值、文化理念的不断生态化革新,从而最终确立一种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观、价值观和文明观。而研究与传播这样一种发展观、价值观和文明观,正是环境人文社会科学或生态文化理论的任务与使命8 。广义而言,环境人文社会科学是20 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传统人文社会学科对日渐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回应与互动所形成的众多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的总称,具体包括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美学、环境文学 ( 艺术 ) 、环境史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政治学( 公共管理 ) 、环境教育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法学等,同时还应包括近年来在属于理工门类的以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为主体框架内成长起来的一些明显具有人文社科属性的分支学科,比如环境伦理( 哲学 ) 、环境与社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资源保护 ) 、环境与公共管理、环境与国际合作 ( 法) 等。此外,基于哲学价值取向的差异,我们还可以把环境人文社会科学或生态文化理论分为“深绿”、“红绿”、“浅绿”三大阵营 9 。“深绿”理论强调的是公众个体价值观的生态中心主义转变与提升,从而自觉地把个体生活与生存理解为自然生态整体的一部分,认为单纯的制度层面变革并不能真正消除生态环境问题。“红绿”理论强调的是以生态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为指导,通过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与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建来克服生态环境问题,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的内在性矛盾注定了它不能通过渐进的改良来做到这一点。“浅绿”理论强调的是通过经济技术手段与公共政策管理的渐进革新,来切实抑制或减缓具体的生态环境问题,认为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个体价值观层面上的根本性变革都很难设想会经常发生。环境人文社会科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是基础性的和多方面的。比如,环境哲学与伦理研究不仅会致力于提供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学理阐释,比如什么是文明、什么是生态文明、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前现代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关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形态多样性和建设路径多样性,如此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它将能够从哲学层面上阐明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当代中国之间一种特定的理论与实践相连结的正确性、合理性、可能性。比如,中国传统的综合性、复合式辩证思维方式,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提出和实践究竟会扮演何种意义上的独特角色;另外,作为一个较后现代化的全球性大国,应该有着更多的主动超越现代化进程的主客观条件或优势。环境史研究的最大可能贡献,也许不在于忠实记录世界各国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经验教训,甚至不在于系统挖掘整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传统中的生态智慧与实践做法,尽管上述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而在于我们依此得以重建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历史观与文明观,即历史就是人的历史,甚至只是经济史或政治史。正如环境史学家已阐明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同时还是一种社会自然关系,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科学解释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的空前生态环境压力与破坏。相应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性意涵,就是我们需要以一种新的历史观、文明观来面对自然、反观自身。也就是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和文明时代:不仅是我们人类,自然环境本身也在成为历史与文明创造中的主动性角色。环境政治研究强调的是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只有在一个生态民主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才能得到实质性推进。在当代中国,这包括缺一不可的两个基本元素:政治( 发展 ) 意识形态不断绿化的政治领导者即中国共产党,和在教育与自我教育过程中不断成长起来的“社会主义生态新人”或“生态文明公民”,而只有一种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体制与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二者的长期有效性连接。而国际环境政治所关注的绝非只是在跨国或全球舞台上捍卫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和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主动参与并逐渐构建一种国际 ( 主流 ) 社会认可并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建设”话语体系和制度平台。必须承认,“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术语正遭到像“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那样的国际对话与传播困境,而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做出一种符合时代趋势与话语风格的意涵阐释。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人文社会科学自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初创以来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科学 ( 技术 ) 相比,还处于严重滞后的不相称局面。除了相对成熟的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法学外,其他分支学科仍处于一种交叉边缘学科的地位。五、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或“头等大事”,无疑是实现对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遗产的最大程度保护,使之尽可能少地受到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利性或破坏性影响,而直接担负这一职责的全国性制度可称之为“环境国家” 10 。狭义上的环境国家是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绿色契约”,尤其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一方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人民 ( 主权 ) 的授权或“再授权”依法承担国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开发利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依法履约民主监督。这方面的核心内容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就是一个环境法治的制度与组织构架,尤其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的立法、执法和行政监管。就我国而言,它所对应的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自然生态环境立法、司法系统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及其组合。而从广义上说,环境国家还可以指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理性( 可持续 ) 地从事国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开发利用的综合管治能力。依此而言,它不仅涵盖国家的环境法治制度与组织框架之外的更多政府机构,还至少应包括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元素,一是“环境负责( 友好 ) 企业”,二是“环境负责( 友好 ) 社会”。需要强调的是,生态文明建设所面临的最大制度性挑战,不是我们最终能否设立一个更强权的国家环境部、甚或更高级别的国家生态、环境与遗产委员会,而是我们能否最终创建一个强大的“环境国家”。其重心不在于多少个国家权力部门的合并重组,或者多少新权力的合法授予,而在于所有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权力部门都能自觉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战略部署来重组权力、行使权力,从而形成一种整体和合力意义上的环境国家。我国环境国家建设上面对的“坚硬”事实,就是近年来在中东部地区迅速蔓延、并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雾霾难题。据统计,我国的雾霾天气已经从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绝大部分地区霾天仅限于个位数, 到 2010 年的全年霾天数超过雾天数, 其中 90年代后霾日开始增多; 2011 年,雾霾天气变得频繁,达到 5 20 天,个别地方20 天以上,中东部共发生了12 次较大范围雾霾;2012 年,全国霾日平均16 天,比常年多 7 天,长三角地区开始出现大范围雾霾;2013 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29.9天,中东部平均35.9天,均创历年之最,而京津冀、长三角雾霾重污染区连成片( 全国 74 个主要城市中只有 3 个达标,而当年空气质量最差 10 个城市中7 个位于京津冀区域) ; 2014 年, 2 月 20 日开始、持续一周的雾霾影响了全国约 143 万平方公里、近 1/7的国土。有专家称,我国已进入雾霾高发期,将会持续1020 年,防治雾霾任重道远。 11尽管具体的形成机制仍需更多研究,但雾霾的主要成分是PM2.5 和 PM10,而前者的来源分别是区域污染传输 (24.5%) 、机动车 (22.2%) 、燃煤 (16.7%)、工业及溶胶使用 (16.3%)、扬尘 (15.8%)和农业及畜牧养殖和餐饮油烟 (4.5%) 。可以看出,区域性污染和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是造成PM2.5 数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要解决这些难题既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工业/ 工厂污染应对问题,也很难指望一个城市或地方政府的负责部门能够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国家/ 中央政府层面上的权威协调与管治能力。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国务院于2013 年 9 月出台了被称为第一个全国“五年规划”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基本目标是,到2017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浓度比2012 年下降 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所提出的十条政策措施包括:2017 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油;提前一年完成21 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2017 年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到2015 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PM2.5 监测点;2015 年底前各省建成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等等。在此基础上,相关各省出台了自己的地方版行动计划或“路线图”。比如,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规定:2013-2015 年为第一期,目标是初见成效,空气质量比2010 年改善 20%以上;2016-2017 年为第二期,目标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比2010 年改善 35%以上; 2018-2020年为第三期,目标是基本达标,空气质量比2010 年改善50%左右。其具体措施包括:在全国率先实施TO(转让运营 ) 模式,向社会转让省内环境空气检测站;自2013 年 9 月 1 日起分四个阶段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公众到2020 年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力整治五大污染行业( 电力、钢铁、建材、化工和石化, 30%的工业增加值带来90%的污染 ) ,电力业二氧化硫排放和建材业颗粒物标准高出国标一倍;每月公布 17 地市空气质量 ( 纵 / 横向 ) 排名;筹建山东省公益环保联合会,等等。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已高度认识到公众“心肺之患”的政治与社会重要性,李克强总理在 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发出的“坚决向雾霾等污染宣战”也绝非只是政治宣示,但最终决定“战争”胜负或成效的,将是我们对于这场战争本身艰巨性的充分认识( 同时是攻坚战和持久战) 和超乎寻常的政治意志与行动 ( 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重构 ) 。六、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绿色先行者”生态文明建设中那些先知先觉、又具备必要条件的社会主体的先驱性或示范性行动非常重要。我们希望先看到一些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个例,然后这些个例将会凭借自身的吸引力和国家与社会的政策鼓励,逐渐动员起一种全社会的文明变革力量与进程。事实也是如此。“以点带面”、“以促带建”,构成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自 1995 年起主导开展了从“生态示范区( 省、市、县、镇、村、园区六级 ) ”到“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的试验, 已形成了“一个文件、三个阶段、 六个层级、 五大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格局;水利部自 2013 年起主导开展了“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试验,目标是建设一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到位、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到位、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到位、水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到位的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发改委自2005 年起主导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的试验( 涵盖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 ,力促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转变,自2010 年起主导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的试验( 包括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 ) ,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2013 年底又联合其他5 部委出台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 试行 ) ”,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支持100 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这些“生态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现实实践中都至少面临着来自两个方向的挑战:一是更大范围内/ 更高层面上的经济发展或增长压力的挑战,二是本地范围内或层面上多元价值目标之间冲突的挑战。在笔者看来,对于前者,最重要的是如何创造一种相对宽松和多元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估与考核体系,从而相对减轻它们因从事环境友好政策与制度创新而很可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或GDP增长;而对于后者,最根本的还是这些“绿色先行者”作为政治与社会引领者的先进意识、政治勇气和大众支持。比如,由环境保护部主导开展的“生态省、市、县”建设于2000 年正式启动。到2012 年,全国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河南等15 个省份开展了生态省建设,超过1000 个县 ( 市、区 ) 开展了生态县的建设,并有38 个县 ( 市、区 ) 建成了国家级生态县,1559 个乡镇建成了国家级生态乡镇12 。其中, 2003 年 12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指出,生态省是指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实现了协调发展、各个领域达到了当代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省份。其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且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自然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以生态或绿色经济为特色的经济高度发展,结构合理,总体竞争力强;现代生态文化形成并得到发展,民主与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程度高;城市和乡村环境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进入富裕阶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根本控制和基本消除。为此,山东生态省的建设将抓住环境保护、生态建设、 循环经济三大重点和结构调整、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四个关键环节,力争到2020 年,在全省初步形成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体系和体现现代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13204-211。再比如,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浙江省致力于生态立省,努力打造美丽浙江。浙江省是国内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相应地,资源环境约束较早凸现。2002 年,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绿色浙江的目标,2003 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建设生态省的决定。2010 年,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提出,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2011 年,省委省政府全面部署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 2012 年,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将“坚持生态立省方略,加快建设生态浙江”作为六大任务之一。为此,浙江省重点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着力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行动体系;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不断营造共建共享生态文明良好氛围;三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四是健全完善生态环保制度,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13129-140。总体而言,无论是山东省的“生态省”建设还是浙江省的生态文明建设,都还处在一种初始阶段。在相当程度上,各级政府扮演着一种主要的“绿色先行者”角色,相比之下,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展现。而问题是,在各级政府长长的“目标”或“任务”清单中,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显然并非处在一种“优先”地位。因而,如何构建一种多维行动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仍是“绿色先行者”大量涌现与茁壮成长的深层次难题。七、生态文明建设的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战略及其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全国各地的建设实践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虽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的理论性探讨成果已经有许多14 ,但总的来说,国内最权威的指标体系是环保部 2013 年 5 月公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试行) ,而学界最成熟的评估系统则是由北京林业大学创制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体系”(ECCI) ,目前已发表了4 个年度报告(2010-2013)1374-87。“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 试行 ) ,大致延续了五年前颁布的生态示范区 (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 ) 评估体系构架,并划分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五个子系统,以及29 个 ( 生态文明县 ) 或 30 个 ( 生态文明市 ) 具体评估指标。该指标体系的最大优点是,它明确地将生态文明建设划分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五个侧面,并给出了每一个二级指标下的三级指标的目标值,而且,所有三级指标的目标值都做了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以及约束性指标或参考性指标的划分。该指标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在指标设计中相对比较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规划或政策举措的层面。正因为如此,我们可称之为“规划评估指标体系”。而从比较的角度说,该指标体系最初并没有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省指标”。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尚未正式开展省级( 包括直辖市、自治区) 层面上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尽管像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等都宣布将致力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国省域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目标,是以生态文明指数的方式对我国的省域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一种科学的、连续性的量化评估。目前, 该评价体系包含了五项二级指标,即生态活力、 环境质量、社会发展、协调程度和转移贡献,以及25 项三级具体指标。“生态活力”和“环境质量”分别考核各个省份的生态好转与环境改善程度,“社会发展”强调的是生态文明及其社会福利共享与公正方面,“协调程度”考察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而“转移贡献”旨在反映不同省份在自然资源保护、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和人口承载方面的独特作用。上述5 个二级指标反映的是各个省域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生态文明指数”(ECI) ,去除了“转移贡献”指标的评价结果被称为“自身生态文明指数” (SECI) ,再去除了“社会发展”指标的评价结果被称为“绿色生态文明指数”(GECI)。从方法论上说,该指标体系更侧重的是对我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评估,因而可称之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它对全国31 个省市区的评估结果排名是一种相对排序,而不是绝对值排列。不仅如此,这一指标体系从方法论层面和指标选择上都还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比如,自2013年报告开始,“转移贡献”指标由于评估结果的不敏感性和数据选择上的困难而被废除。无论如何,年度出版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15 ,首次实现了对我国31 个省份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连续性量化评估,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贡献与政策参考。而依据该评价报告,北京、广东、浙江、天津、海南等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准较高的省份。总体而言,它是一种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致相对应的排序,明显具有“从东南向西北倾斜”的地理分布特征,而地处中西部的经济社会相对欠发达、自然生态禀赋条件相对较差的省份排名明显落后。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以华东地区为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先进省份,在所有指标上都优于其他省份。比如,众所周知的是,在空气质量指标上,正是京津冀长三角地区近年来成为了雾霾肆虐的核心地带。应该说,“规划”和“绩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构建的两个侧重点,或者说“两翼”,是有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但一方面,目前的环保部体系和北林大体系都还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与完善的地方从方法论设计到指标数据选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做到两种不同评估体系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单纯的官方评估或学院派评价都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八、生态文明建设与主体( 生态 ) 功能区划、生态补偿机制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是,不同省区或生态区域依据其自然生态条件,分别承担国家或区域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中的不同任务。它的生态科学性是毋须置疑的,但其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前提是解决好“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使不同发展功能定位下的区域及其民众享有大致均等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依据 201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我国的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第一类划分中的“限制开发”主要是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共计 1443 处,总面积为120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2.5%) 。而第二类划分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 个地区,总面积为386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40.2%。更具体地说,环保部与中国科学院2008 年编制完成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按照我国的气候和地貌等自然条件,将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划分为三个生态大区:东部季风生态大区、西部干旱生态大区和青藏高寒生态大区;然后,将全国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划分为三个等级:一是依据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所具有的主导服务功能类型,将全国划分为生态调节、产品提供与人居保障三类生态功能一级区;二是在生态功能一级区的基础上,依据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划分生态功能二级区( 生态调节功能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等功能;产品提供功能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人居保障功能包括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大都市群和重点城镇群等) ;三是在二级区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系统与生态功能的空间分布特征、地形差异、土地利用的组合,来划分生态功能三级区。结果是,全国生态功能一级区共有 3 类 31 个,生态功能二级区共有9 类 67 个,生态功能三级区共有216 个。与上述已颁布实施的全国规划相比,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与机制仍处在局地试验与探索阶段。比如,2006 年 10 月,京冀两地签署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其中提出, 两地共同实施“稻改旱”工程。双方分两期合作实施密云、 官厅水库上游承德、 张家口地区 18.3万亩水稻改种玉米等低耗水作物。再比如,2012 年初,浙江省、安徽省签署的新安江水质生态补偿协议,是全国首个跨省生态补偿试点。2011 年底,在财政部、环保部主导下,双方达成了生态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划拨安徽 3 亿元,用于新安江治理,3 年后,若两省交界处的新安江水质变好,浙江地方财政再划拨安徽 1 亿元,若水质变差,安徽划拨浙江1 亿元。事实上, 2011 年底,陕西、甘肃两省就已尝试过生态补偿合作,用于渭河治理。其中,陕西省财政协调解决600 万元,对甘肃省天水市、定西市各补偿300 万元,用于支持渭河流域上游两市污染治理工程、水源地生态建设工程和水质监测能力提升项目16。此外,2013年 6 月 10 日,“南水北调”山东段进入全线试通水阶段。该工程山东段全长1191 公里,其中南北输水干线长 487 公里,东西输水干线长704 公里,在山东境内形成T 字型输水大动脉和现代水网大骨架。其中,正式通水后,每年将为山东省调入长江水15 亿立方米。 17上述的制度与机制探索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与贯彻落实两个全国规划的要求相比,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相比,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既需要中央政府进一步搞好全国性规划的顶层设计、 尤其是综合性与制度化的落实机制,更需要各级地方政府 ( 民众 ) 主动提高自己的生态文明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到珍视自然与保护生态。就前者而言,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一体化制度框架,以保证国家的自然资源与生态得到一种相对均衡与公平的开发利用真正体现“谁收益、谁付费,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就后者来说, 我们又必须坚持, 地方化、 多样化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是各级地方政府( 民众 ) 的天然义责,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没有权利将受污染与破坏的自然生态转交给自己的邻居或后代,而只有在此基础上的生态正义要求或权利声称本身才是正义的或合法的。当然,建立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与良性互动,将是一个十分漫长与艰难的过程。九、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动力机制像其他政策议题一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一种综合性的动力机制。概括地说,除了来自技术的和经济的创新与推动,还需要有法律的和政治的创新与推动。比如,从社会与政治层面上说,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政策议题的界定与民主讨论、政府的民主科学决策,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与评估,都需要来自不同社会主体的“信息输入”和“主动介入”(民主参与)。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与科技、 经济和法律相比, 政治无疑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精英的发展意识形态绿化以及政治意愿,将是最具决定性的引领力量,而“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的阐述,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政治信奉与承诺,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及其实现离不开人民主体,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组织的社会参与或“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是一种综合性动力机制的枢纽和关键,相比之下,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化动员”或“自上而下动员”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依此而言,与党和政府大张旗鼓的政治推动相比,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或“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还呈现为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据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到 2004 年底,我国共有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 289432 个,其中社会团体 153359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135181 个、基金会 892 个。至于环境非政府组织,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 截至 2005 年中国共有 2768 个,其中政府扶持和支持的环保团体有 1382 个 (49.9%) ,包括高校大学生环保团体在内的准民间组织有 1116 个 (40.3%) ,而独立的草根性民间环保组织只有 202 个 (7.2%) ,国际环境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有 68 个(2.6%) 。目前,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数量应该在 3000 个左右 ( 中华环保联合会 2008 年的统计数字为 3276 个 )18 。由此可以理解,我国的环境与社会非政府组织整体上还处在一种“求生存”的状态,而很难充分发挥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建设性桥梁作用 19 。在现实中,它们更多考虑的是借助难得的参与机会和渠道来表明其存在或“到场”,从而争取到来之不易的国内外项目资源,而难以独立自主地选择参与议题或抗争对象,来积极疏导公众情绪或促动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当然,社会与政治的动力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绝对的。经济与技术层面上的改进,不仅关涉到现实生产生活中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性解决,而且需要广大公众对各种新经济技术手段的主动性掌握运用。就前者来说,能源类型的新选择和原材料加工技术的改进,都会带来主要环境指标的大幅度改善,比如,减少煤炭消耗对于改善空气污染状况就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成效,而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对于改善河流湖泊水质的影响也是如此;就后者来说,公众同时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素质提升与生活风格改变,对于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也至关重要,比如,消费者对于基于绿色技术的环境友好产品的取向,会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和整个社会的绿化程度。同样,法律的惩戒与规范作用对于公众绿色生活风格的形成与持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的经济转型与过渡阶段,生态环境法律也许更多呈现为一种旨在“除恶”的惩罚与威慑功能,但从更长远与深刻的文明转型进程来看,生态环境法律仍是必要的,却更多体现为一种“扬善”的表彰与激励功能,从而使那些符合生态文明目标与要求的言行得到一种制度性保障,尤其呈现为人们生态文明相关行为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 具体地说, 那些致力于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先行者”理应得到一种制度性、尤其是法律性的保障,包括其基本生活权益,而那些明显侵害、危害公众或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成果的“害群之马”,也必须有着一种制度性、尤其是法律性的制裁或惩戒。只是需要强调的是,生态文明法律的更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罪恶或利益仲裁,而是社会主体的规约与培育。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多维度实践进程,而其动力系统和机制也应是一种相互补充与促进意义上的综合。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或夸大某一方面动力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或贬低另一方面动力的作用。比如,对于技术创新与经济政策的生态变革功能, 过度迷信或拒斥都会陷入一种极端的“环境政治”。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体制与制度创新如果对“制度”以及“制度化”做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界定,那么,我们可以把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的制度建设或创新做如下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国家( 政府 ) 依法和有组织推动的政策议题或领域,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政策或议题领域重要性时经常使用的“制度保障”;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则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一个国家( 或区域 ) 的基本性经济、社会和生态管治体制具有生态文明的表征,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国家( 或区域 ) 中文明整体性变革时所指的“制度创新”。很显然,“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都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制度建设领域的重要构成方面。但必须同时看到,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体现或检验,是人类社会当代文明( 尤其是它的工业化 / 城市化文明形态) 的制度框架重构或质变。如果说与其他政策议题或领域有所不同的话,在笔者看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挑战要更强烈些走向和创建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蕴涵着对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架构的一种方向性调整。比如,在经济制度创新方面,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启动了一个“绿色国民经济核算”项目。所谓绿色国民经济核算( 绿色 GDP核算 ) 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以便能够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型核算体系。两年来,该项目技术组对各地区和42 个行业的环境污染实物量、虚拟治理成本、环境退化成本等做了核算分析,并于2006 年 9 月公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结果显示, 2004 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 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 亿元,占当年 GDP的 1.80%20 。真正重要的不是上述数据的准确程度,而是说,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引入一种更为科学的标准和核算体系,来测算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态与环境友好程度,而这也正是“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所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再比如,在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我国环保法实施20 年后的第一次修改于2011 年 8 月进入了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这方面的背景是,近几年来全国许多省市都已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与进展,而此前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已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而,社会各界的普遍期盼是,环保法的这次修改能够更明确地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相关程序。尤其是,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大都希望借机成为获得法律明确保障的司法与政治参与主体。但超出预料的是,人大常委会最初公布的修正案初审稿,拒绝了环保部的相关内容建议,只是在后来的不同审议阶段才逐步补充、强化了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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