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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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http:/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4号 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9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3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http:/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三)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 (一)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与原营业税相比变化不大,在建筑服务税目下细分了5 个子目。 其中,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和装饰服务 3 个子目主要是围绕建筑物和构筑物提供的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缮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装饰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饰装修;安装服务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等;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以上 4 个子目以外的其他建筑服务的集合, 如钻井、 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穿孔等。 具体的范围在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国税发1994159号:“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2、财税200316号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区别: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原增值税销售价外费用而随销售货物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 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 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 作业。 1.财税2011111号将航道疏浚列入港口码头服务 2.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 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 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区别:增加了“建筑物平移”内容(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2);(3).。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在境内的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 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服务适用 11%的增值税税率。原营业税制下,建筑业适用 3%的营业税税率, 并以扣除建筑分包款之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考虑到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比如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接受的营改增应税服务支出等均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服务适用 11%的税率。 同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 3%的征收率,由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因此,为保证纳税人税负稳定,营改增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其将部分建筑服务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所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均略少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 例如:建筑企业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建筑服务工程款,在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营改增后同样的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0/(1+3%)*3%=2.91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0.09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比原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http:/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合并定价: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折扣折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二)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1、新增不动产的抵扣2016年5月1日后(以下简称“试点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试点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已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3、未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四)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合并定价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http:/ 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遵循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并辅之以建筑服务发生地实行预缴机制。建筑业流动性强,跨区域作业非常普遍,原营业税下纳税地点为建筑劳务发生地。 营改增后, 由于建筑服务发生地无法进行完整的进、销项核算,并准确计算出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纳税地点将按照增值税的统一原则,改为机构所在地纳税。 但是,纳税地点的调整将改变现有的地方收入格局,对于所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来说,税源均将由建筑服务发生地转移到机构所在地。按照“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原则,为避免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了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行预缴,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征管模式,以确保试点前后地方利益格局基本稳定。(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http:/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特殊税收规定1.按照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计税;2.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可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三种计税方式是考虑到建筑企业在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所处产业链条的位置不同等因素,部分建筑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可能出现税负上升。我们分析,建筑业可能是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税负上升风险最大的行业。尤其是在工程分包链条中,越往下人工成本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少,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越大。比如清包工企业,即使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也无法完全避免税负上升。为保证建筑业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行业税负稳定,所以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和征管措施。 一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由于分包业务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处在分包链条最底层的企业,主要以清包工的形式承揽工程,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因此,为妥善解决清包工可能产生的税负上升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业务,可以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甲供工程,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以预见,营改增后,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政策。一方面,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另一方面,对没有甲供材、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建筑企业抵扣的大多是以17%税率计算的进项税,而销项税按照建筑服务 11%税率计算,低征高扣,税负基本也不会增加。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 600 万,剩余 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600 万,甲供材 400 万)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 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三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老项目,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对老项目定义的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认为,试点后开工的建筑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齐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常纳税即可。而试点前开工的建筑老项目,建筑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避免其税负上升,允许建筑企业就建筑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过渡性安排,随着时间的推进,待这些老项目全部完工后即可自然终止。(二)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下面区分不同计税方法分别举例说明: 案例1 :某 A 省建筑公司在 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 年 5 月,项目 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 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 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 1 由于当月收入 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 ,因此,项目 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 0, 且剩余的 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 2 当月收入 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 555 万元后剩余 1110 万元,因此,应以 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案例 2:某 A 省建筑公司在 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 年 5 月,项目 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 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 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 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 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 1 由于当月收入 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 ,因此,项目 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 0, 且剩余的 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 2 当月收入 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 555 万元后剩余 1110 万元,因此,应以 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 32.33 万元。(四)建筑企业分包款的处理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由于营改增初期,建筑企业手里可能还有部分之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为保证营业税发票到增值税发票的平稳过渡,我们给予了营业税发票两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在6 月 30 日以前,允许企业在预缴税款时,以支付分包款时取得的试点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进行扣除。在 6 月 30 日以后,这一项扣除凭证也就自然废止了。(五)预缴税款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预缴税款抵减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七)发票开具 1.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无论自行开具发票还是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开票金额均为其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 100 万元收入,发生了分包业务支付了 20 万元的分包款。在计算税款时,是按照 80 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向建筑服务接受方开具发票时,是以100 元全额开具发票。 考虑到服务接受方按照全额支付价款,并需要拿到一张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 (八)预缴台账管理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 , 按照财税 2016 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试点实施办法对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纳税期限而言,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 1 个月的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 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为维持纳税人申报的统一性,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一致。下面举例说明: 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 2016 年 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 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 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该在 9 月纳税申报期就 150 万(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 9 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跨省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十)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关于跨县市的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所带来的税务登记、发票开具的问题? (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跨市州的建设(施工)标段,跨市州的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市州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州局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4)发票由项目部所属公司同一开具,只是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进行相应税款的预缴,然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七、部分政策口径 “甲供工程”全部和部分界定的问题? 目前已经明确,只要甲方提供的有材料或设备,无论多少,都可以作为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的乙方按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关于建筑业采取清包、甲供工程的建筑服务,甲方(开发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甲方(开发商)可以抵扣提供给建筑单位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七、部分政策口径 4月30日前,建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后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还需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再缴纳增值税。七、部分政策口径 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七、部分政策口径 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七、部分政策口径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部分政策口径 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七、部分政策口径 在有分包的情况下,乙方已向甲方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但分包出去的部分发票没有及时取得,导致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在5月1日前未能足额扣除多缴纳了营业税,且在地税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取得退还,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七、部分政策口径 在营改增的大的方针背景下,要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保证平滑过渡,要保证不出现负面舆情,不能出现纳税人多缴纳了营业税在地税机关不能退税在国税机关也不能抵减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虽然规定了4月30日前支付的分包款不能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导致多缴纳的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在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6月30前作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营业税,只要取得上述凭证,在6月30前应允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七、部分政策口径 零星收益税收纳税问题 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不确认合同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出售材料物资,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七、部分政策口径 签订工程合同时(如:建筑安装合同、总承包合同、基础设施合同等),对预收的工程款收到时是否立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在收到工程预付款时需要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七、部分政策口径 临建项目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允许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一次性抵扣。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分 2 年抵扣进项税。建筑业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 比如工棚、 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七、部分政策口径 二次返工材料、超额消耗定额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 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 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 服务。七、部分政策口径 同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 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明确了对于不 动产,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拆除时,才需要转出,管理不善因素不是不动产的进项税转出的必要条件。 因此,二次返工材料、超额消耗定额不属于非正常损 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七、部分政策口径谢谢大家谢谢大家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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