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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1目 录城 区 篇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 -1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 -1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5第三章 建筑工程 -12第一节 建筑间距 -12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16第三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0第四节 容积率指标计算 -22第五节 绿地和停车 -24第六节 城市夜景亮化 -26第四章交通工程 -29第一节 城市道路 -29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 -32第三节 机动车停车场 -34第四节 城市公共交通 -36第五节 其他交通设施 -36第五章 市政工程 -38第一节 供水工程 -38第二节 排水工程 -39第三节 电力电信 -40第四节 供热工程 -42第五节 燃气工程 -42第六节 管线综合 -43第七节 环卫、防洪和消防工程 -44第六章 附则 -46中心镇及新型农村社区篇第一章 中心镇规划 -51第二章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 -63城区篇第一章 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许昌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规定,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指导意见。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2.1.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下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下表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下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 W2危险品W3G1G2G3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社区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厂××××××××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2.2.2一般建筑建筑容量在满足国家、省市标准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类 别老城区新城区魏都风情区其它区域新区核心区其它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多层住宅301.7301.7281.7281.7高层住宅-253.5203.520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多层公共建筑502.5503.0503.0503.0高层公共建筑-404.5355.0405.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层建筑502.5503.0503.0503.0高层建筑-404.5358.0405.0工业用地单层厂房-601.0-601.2多高层厂房-601.5-601.8物流仓储用地单层仓库-601.0-601.0多高层仓库-601.2-601.52.2.3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建筑容量在满足国家、省市标准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的控制指标。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医 院251.5中 学200.9小 学200.82.2.4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容量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2.2.5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实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阶段同步申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2.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划总用地面积的10%(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面积不计入)。2.3.2教育方面配置要求1.幼儿园设置标准(1)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74号)文件,在城市居民小区,每10000人左右建设一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和建设规模宜为9-12班的幼儿园。(2)城市居住小区规模不足10000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3)幼儿园规模宜按9班、12班、15班、18班四种进行配建,班级人数按照平均30名/每班幼儿计算。(可根据幼儿园服务人数适当增加班级规模,不宜超过18班)。2.幼儿园设置要求(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2)幼儿园周边建筑高度不宜过高,宜控制在35米以下;建筑面宽宜控制在40米以内;(3)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9班388814.412班493213.715班612013.618班734413.6(4)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9班48601812班64801815班81001818班972018(5)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地块内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6)幼儿园须设置幼儿专用的室外游戏活动场地,平均每个幼儿的游戏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3.中学、小学设置标准(1)应按照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各县(市、区)需编制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规范,确定其位置、规模及相关标准。(2)在城市居民区,每20000人左右建设一所小学,城市居住区规模不足20000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每30000人左右建设一所中学,城市居住区规模不足30000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4. 中学、小学设置要求(1)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规2005718号)及附件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2)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少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30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少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24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少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少于22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小学每生用地10-11,中学每生用地10-12。学校要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初中一般应有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小学应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3)学校周边建筑高度不宜过高,宜控制在35米以下;建筑面宽宜控制在40米以内;(4)学校运动场地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距离;(5)中小学的教学楼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2.3.3医疗卫生方面配置要求1.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其它企业、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努力构建“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街道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3.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为相对独立的区域。4.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按照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各县(市)需编制医疗卫生专项规划,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规范,确定其位置、规模及相关标准。2.3.4文化体育方面配置要求1.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进行设置。文化活动中心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室内文化活动中心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室外文化活动场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对于人口规模在0.7万-5万人的区域,室内文化活动中心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室外文化活动场每千人用地面积不少于400-450平方米。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会所)、体育场、文化广场等室内外文化体育设施加起来每千人建筑面积最低为420平方米。2.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其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1)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2)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人口规模(人)室外用地面积()室内建筑面积()100030006509501702801000015000430067002050290030000500001890027800770010700注:(1)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2)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室外)和36004900(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3)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2.3.5商业服务方面配置要求1.商业规划布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确定位置、建筑面积,并减少沿街商业的设置,原则上主干道除大型综合超市、商场外,不得规划建设商业门店;次干道商业门店实行单侧建设,块状分布,鼓励建设居住区商业内街,小区外门店店面长度不得超过小区四周总长度的二分之一。经营餐饮的商业门店排放油烟烟道应高于所在建筑物;若其位于商住楼房内,该商住楼必须设置集中油烟排放烟道。2.居住小区应配建便民店,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可结合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3.农贸市场按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应与住宅有一定间隔,底层采用架空的全开敞式布局,并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方式解决停车问题。4.农副产品经营点严格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创建办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9100号)执行。(1)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考虑小区所处的位置,根据周边农贸市场设置的情况,确定是否规划农副产品经营点。(2)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不含5万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经营点。(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含10万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经营点。(4)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规划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经营点,并可在小区内分设。2.3.6社区(办公)服务方面配置要求1.人口规模在1000户1500户的居住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必须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人口规模在1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必须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人口规模不足1000户的居住小区,可结合周边区域按照社区布点专项规划进行配套设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水、电、暖等附属设施齐全,位置应在小区的大门附近或中心位置,交通便利,应在住宅建筑的底层或带有底层连接的二层,方便为居民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2.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3.人口规模在1000-3000人的居住区,应配置治安联防站,建筑面积18-30平方米,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4.各县(市)需编制社区布点专项规划,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规范,确定其位置及相关标准。2.3.7养老服务机构方面配置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要求,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体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中“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的要求,市区范围内每45000人左右建设一所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和建设规模为200张左右床位。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要求:(1)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宜设置在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第三章 建筑工程第一节 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3.1.2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具体日照要求:1.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2.老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3.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4.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5.规划区内南北向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6.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3.1.3特殊日照要求:1.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2.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1.4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新城区不得小于1.2h,老城区不得小于1.1h,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注: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4.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5.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3.1.5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单位:米)度(较高高主向朝24H6060H8080H100100H南北向25303540东西向20253035(H: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下同)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单位:米)高度24H6060H8080H100100H最小距离15203035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单位:米)高度24H6060H8080H100100H板式山墙最小距离13151820塔式山墙最小距离15182025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3.1.6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1.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若为高层建筑。其间距应适当加大。3.1.8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3.1.9城市各类兴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3.2.1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3.2.2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1.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北侧相邻地界内大寒日2小时影响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南侧地块建筑在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后投入道路北侧地块内大寒日2小时影响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道路红线(绿线)以北5米。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离距界离筑建向朝别类筑建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距离最小距离最小距离主要朝向低层655多层1086高层181512次要朝向低层3.53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6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99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施工时应保证相临建筑的安全;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3.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4.新建建筑若临现有永久性建筑,且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5.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3.2.3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外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建筑高度住宅建筑退让距离底层商业住宅建筑退让距离H18米51018米H60米101560米H100米1520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3.2.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要道路上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3.2.5 新建小学、幼儿园大门前应规划建设校前广场,满足学生接送的需要,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3.2.6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形式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3.2.7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城市规划紫线周边的建筑,其后退距离按相关保护规定的规定执行。3.2.8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3.2.9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2.铁路两侧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3.2.10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 千伏 10米110330 千伏 15米500 千伏 20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3.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3.2.11军事管理区周边建筑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第三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3.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3.3.2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3.3.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3.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实施前应依法报批。3.3.5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采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3.3.6穿越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控制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国道、城市快速公路两侧各30米;2.省道及主要道路两侧各20米;3.县级以下公路及次要道路两侧各10米。公路控制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四节 容积率指标计算3.4.1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许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许政2010122号)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3.4.2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3.4.3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4.4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3.4.5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米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3.4.6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停车功能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3.4.7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H2.5米架空层部分,其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3.4.8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3.4.9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节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五节 绿地和停车3.5.1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魏都风情区不低于25%。2.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3.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3.5.2居住区公共绿地: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少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3.5.3位于老城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H1.50.81.5H5.00.65.0H12.00.412H240.3H2403.5.4河岸绿地一般不设出入口,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2.5米,且为步行通道,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居住小区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主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2米,次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8米,消防通道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6米。 一般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广场、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或庭院,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2米。3.5.5沿街独立商业建筑应保证商业建筑规划地下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1/2(道路停车面积不计算在内)。3.5.6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总户数的1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3.5.7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3.5.8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换算表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六节 城市夜景亮化城市夜景亮化要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与整体景观相协调。总体要求是:1.撤除远光射灯,严控闪烁光源。2.新建道路照明工程项目不宜采用景观花灯。3.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用光、用色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竣工时一并验收。4.玻璃幕墙建筑立面使用内透光照明或自发光照明器材亮化。5.加强对夜景照明管理和集中控制的建设,合理控制夜景照明系统。6.夜景灯饰所用材料要进行详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要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7.新区应进行夜景照明规划审批。3.6亮化范围和目标城市规划区(含许昌新区)范围内的建成区。1.主要道路的道路照明;2.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3.主要道路的绿化带、行道树以及花坛;4.游园广场;5.河道桥涵;6.特色建筑物和文化景点;7.单位、小区建筑物;8.公共建筑。3.6.1 住宅小区夜景灯饰设置:1.临主干道住宅楼楼顶应当设置小区名称字体亮化;外围楼体侧面应当设置小区名称字体亮化(一般采用红色)。2.6层及以下住宅楼应当在楼顶设置双层数码灯管和少量夜景灯饰;6层以上住宅楼应当在顶部设置3层数码灯管和适量夜景灯饰;数码管采用黄色、白色、蓝色、橙色等色调为主色调,并穿插其他颜色,营造七彩流动效果。3.小区住宅楼楼顶凸出部位四面进行夜景灯饰亮化,采用黄色、白色、橙色等投光灯进行楼顶投光。4.底层有商业门店的应当根据商业门店的需求进行亮化。5.使用截光型灯具,降低灯光对居民生活、休息的影响。3.6.2 学校的夜景灯饰设置:1.应当采用简洁、明快、节能的灯具,营造出温馨的学习环境。2.学校名称采用红色标识字亮化。3.楼体不设置光源。楼顶四面进行夜景灯饰亮化,在顶部设置3层数码灯管和适量夜景灯饰,学校食宿楼采用红色、黄色等暖光源,营造温馨的生活气氛;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采用绿色、蓝色、白色等色调,突出学校严谨、上进的教学气氛。4.灯光色彩根据教学分区建筑物的功能进行分区设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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