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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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各级行,包括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行应勤勉尽责,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针对不同性质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类型,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时,还要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第四条各级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如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三、持续关注。注重对客户及其日常交易的关注,对高风险客户,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外国政要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四、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五、及时报告。及时对客户拒绝提供规定证明资料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及经查询仍无法获取汇款人完整信息的交易,作为可疑行为通过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第五条各级行要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第六条各级行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通过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核实。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七条各级行委托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八条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操作规程,境外机构应向总行报告。第九条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目录) 第一节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十条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授权书和其他证明文件,银行预留印鉴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三)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审核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对应开立的账户名称与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名称不一致的,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等发证机构查询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二)对需要了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可通过客户公司章程或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四、开立账户(一)通过网络和人工方式,将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二)与客户签订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三)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五、资料保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第十一条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除应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和操作外,还应审核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二、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一)注册验资资金,应审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注册验资出资人的身份证件。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须一致。公司正式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后,转基本存款账户并报人民银行审批。(二)临时机构,应审核设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机构,应审核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发出开立结算账户通知书。 第二节开立外汇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十二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账户类型等信息是否正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预留银行印鉴等开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客户基本信息登记,如未登记,应要求客户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后再予办理;如已登记,应将相关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供的开户材料进行核对,并打印留存。(二)客户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单位对外贸易经营权名称等要素与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三)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民,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三、登记客户信息(一)在相关业务系统“客户资料登记”模块中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在“账户开户申请”模块中登记开户币种、账户类型、开户日期、终止日期等信息。(三)在“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模块中登记账号、外管性质、企业属性等信息。四、资料保存将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预留印鉴等证明文件留存并专夹保管。第十三条开立现汇资本金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企业名称、账户类型等信息是否正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经委批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预留银行印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等要素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限额与企业注册资本明显不符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三)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民,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三、登记客户信息(一)在现金管理子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在“外管核准件”模块中登记外管核准件号码、核定币种、限额等信息。(三)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上填写开户日期、账号、限额等要素后签名盖章,并将银行回执联及时报送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资料保存将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经委批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预留银行印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留存并专夹保管。第十四条开立其他外汇账户的特殊要求一、驻华机构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借款合同正本和借款凭证及其他开户资料。三、开立还贷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借款合同正本、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核准件(国内外汇贷款专户除外)、外债登记凭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其他开户资料。四、开立外债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债登记证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及其他开户资料。五、开立外币股票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及其他开户资料。六、开立临时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开户资料。 第三节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如果存在年审未通过、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三)客户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是否齐备。(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有主管部门的法人客户)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十)经办行已有上述基础资料的,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上述材料。二、识别客户身份(一)识别内容1、审核借款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2、审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3、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查询核对。4、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是否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或授权书,验资证明。6、申请人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经过审计。7、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是否由有权批准部门颁发。8、书面授权书是否在有效期间内,授权书内容及授权范围是否合规。9、法人情况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0、申请信用的偿还期是否在其法定或登记的营业期限之内。11、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二)识别方式1、直接调查方式:通过现场调查、客户走访、账务核查等方式搜集客户信息。2、间接调查方式:查询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申请人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申请人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间接信息。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建立客户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登记保存客户身份信息(一)对信贷调查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营业机构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二)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需将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资料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三)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法人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财务信息、客户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第十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查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二、客户身份识别(一)客户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以上(含)或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结算记录较好,并能够落实足额有效担保的是否至少为B级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二)是否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三)是否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四)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十七条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除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审查:(一)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二)商务合同、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三)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四)买方的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账号、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卖方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是否在银行开立应收账款融资专户。(二)卖方是否被银行评为AAA级优良客户。(三)银行对卖方是否做出统一授信。(四)买方是否被银行评为AA级以上标准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如为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买方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银行是否对买方做出统一授信。第十八条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客户是否向经办行出具由客户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委托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书。(三)客户是否已在经办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或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但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担保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银行信用评级为AAA级。(四)客户是否出现拖欠银行资金、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未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银行对透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十类应暂停或取消透支额度并收回欠款的行为。第十九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除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审查:(一)客户提供的承兑申请书。(二)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担保资料等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出票人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二)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担保人情况。(三)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四)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借款的实际受益人的情况。第二十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除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审查:(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三)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五)对无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二、识别客户身份(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是否经过年审。(二)贴现申请人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三)符合第(一)项要求的,贴现行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四)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五)贴现行已有客户相关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除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审核:(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三)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五)对无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六)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二、识别客户身份(一)贴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要式是否完整且未到期。(三)贴现行已有客户相关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有关资料。(四)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借款的实际受益人。第二十二条银行作为银团贷款参加行时,在牵头行已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应向牵头行获取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 第四节银行卡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二十三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单位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借记卡(单位卡)申请表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审核下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持卡人的书面指定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后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三、登记信息(一)ABIS中没有持卡人信息的,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二)ABIS中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信息。(三)ABIS中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四、资料保存将申请表、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及其他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存。第二十四条申领金穗贷记卡(商务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受理岗人员应仔细审核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商务卡)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审核下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年检有效的贷款证(卡)。5、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许可办理商务卡的董事会决议书。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9、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0、最近两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新建申领单位除外)。11、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2、在银行有综合授信的申领单位,无须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至7项。二、识别客户身份(一)申领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均可申领商务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能申领商务卡。2、申领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3、申领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4、申领单位指定的商务卡持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受理岗人员审核客户是否签订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商务卡)。(三)受理岗人员审核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四)受理岗或调查岗人员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五)调查岗人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系统对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打印相关征信报告。(六)调查岗人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信函、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以保证申领资料真实有效。三、登记信息在贷记卡外挂辅助管理平台中登记该客户的申请表内容等信息。四、资料保存申请表、其他留存资料按照银行金穗贷记卡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暂行)(农银办发727号)中的相关要求编号、装订和保管。第二十五条申领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单位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受理岗人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单位卡)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审核下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持卡人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及指定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需对申领单位开通准贷记卡授信功能的,发卡行有权要求申领单位提供资信证明材料。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受理岗人员审核客户是否签订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单位卡)。(二)受理岗人员审核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三)受理岗或调查岗人员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法定代表人、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查询交易凭证。(四)对申领单位开通准贷记卡授信功能的,调查岗人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系统对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打印相关征信报告。(五)对申领单位开通准贷记卡授信功能的,调查岗人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信函、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资信调查,以保证申领资料真实性。三、登记信息(一)ABIS中没有持卡人信息的,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二)ABIS中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信息。(三)ABIS中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四、资料保存申请表、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和其他留存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存。第二十六条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核下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审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已被列入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二)对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状况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商户基本情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三)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后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向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五)禁止发展以下类型商户: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涉嫌违规套现、洗钱或隐瞒实际经营业态,故意套用其他行业分类代码的商户。4、被银联列入不良信息系统或禁止发展名单的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5、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行所在地的商户。三、登记信息(一)与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国际卡协议或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二)按照相关要求在ABIS中登记商户信息。四、资料保存特约商户受理国际卡协议或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银行留存联、商户资料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五节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二十七条注册电子银行的企业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供的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书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核对客户是否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核对客户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是否一致。(三)核对注册账户账号、户名、账户性质等内容与业务系统以及开户行印鉴卡内容是否相符,账户预留印鉴与开户行印鉴卡印鉴是否相符。(四)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经办人以及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核查信息打印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起装订。三、登记信息(一)客户签字确认的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受理行业务公章和负责人名章,一份交给客户,一份交由注册行保管。(二)注册行在网点客户登记系统中办理注册。(三)发放客户证书及密码。四、资料保存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专夹保管,定期装订。第二十八条网上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文、税务登记证、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经营类商户资金结算的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域名注册证或其他对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户标识LOGO的电子文件、网站相关说明资料(包括网址、经营内容说明、网站(商户)章程、网站管理相关办法、电子商务的货品来源以及商品配送渠道说明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经办人员、企业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核对客户是否在银行开立用于网上支付的结算账户。(二)在因特网上是否具有电子商务平台,并能通过因特网与银行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安全稳定的链接。(三)实地调查商户,核查商户的经营证件,对商户的经营规模、运营状况、商品情况、技术水平进行调查了解,对商户信誉等作出综合评价。(四)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经办人以及网上特约商户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核查信息打印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起装订。三、登记客户信息(一)在业务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二)与商户签订银行网上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三)将客户资料交至注册行、商户收单行,分别进行商户注册的处理和商户代码的分配。(四)注册行将处理结果送回受理行。四、资料保存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特约商户)、银行网上支付商户合作协议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六节代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二十九条代理保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审核是否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二)审核法人主体资格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述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不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其正本、副本具为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后由企业法人加盖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3、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有权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明,行业许可证明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存在吊销、注销和声明作废等情况。二、标准代理投保业务流程代理行对法人客户身份进行初步识别,负责审核法人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一)代理行向法人客户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二)法人客户填写投保单。(三)代理行核实投保单内容。(四)法人客户向代理行提交资产负债表、财产评估报告、损益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五)代理行核实授权办理投保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六)代理行将投保单及以上有关文件、资料提交保险公司。(七)保险公司审核代理行提交的以上文件、资料,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八)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后,与法人客户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九)法人客户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十)保险公司定期支付代理手续费给代理行。(十一)代理行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将法人客户的名称、投保日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代理手续费费率、代理手续费金额、保险到期日等登记在台账上,以便与保险公司对账和办理续保工作。三、非标准代理投保业务流程代理行协助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法人客户投保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一)代理行将法人客户介绍给保险公司。(二)保险公司客户经理营销法人客户。(三)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法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及有关文件、资料。(四)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按约定向代理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第三十条代理基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一、建立客户资料的审核(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提供的下列资料是否齐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预留印鉴、单位金穗借记卡。(二)识别客户身份。审核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并真实有效。(三)资料保存。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专夹保管。二、建立基金账户的审核(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提供的下列资料是否齐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预留印鉴、单位金穗借记卡。(二)识别客户身份。审核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机构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预留印鉴,办理任何基金业务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方予办理。(三)资料保存。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银行开TA账户申请受理书(银行多渠道开TA账户申请受理书)专夹保管。 第七节代理人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三十一条对代理关系存在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在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同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识别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审查授权委托书,并将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留存,随传票装订。二、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关系长期有效存在的,根据上款规定进行识别客户身份后,可以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代理人印鉴和授权委托书留存在客户档案中专夹保管。三、在代理关系存续期内,简化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仅审查代理人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印鉴。 第三章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操作(目录) 第一节开立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三十二条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识别客户身份(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二)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信息。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3、如没有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二、资料保存存款交易凭证、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三十三条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识别客户身份(一)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三)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身份信息。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3、如没有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四)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资料保存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存款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三十四条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按境内机构账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第三十五条开立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识别客户身份(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审查外汇管理局核准件登记的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三)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二、资料保存将开户申请书、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查询交易凭证等证明文件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节银行卡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三十六条申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借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本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申领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核查交易凭证。三、登记信息(一)ABIS中没有持卡人信息的,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二)ABIS中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信息。(三)ABIS中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在(一)、(二)两种情况下,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四、资料保存将申请表、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及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存。第三十七条申领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受理人员应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收入类证明材料、个人资产类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申请渠道的要求。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受理岗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1、完整性为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记载的信息相符,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申请人本人签名。2、规范性为申请日期、姓名的拼音、证件号码等填写是否正确;地址填写是否详细;笔迹是否辨清;有无非笔误型大量涂改。3、一致性为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身份证件是否可证明与本人一致等。(三)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受理岗人员对申领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填写质押凭证清单,与出质人现场签订委托书、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对第三方出质的,三方须现场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合规、合法、有效的质押手续。(四)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受理岗人员检查申领人提交的保证担保资料是否齐备,与申领人及担保人现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发卡行申请受理部门应仔细审核客户是否签订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二)受理岗人员应审核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三)受理岗或调查岗人员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打印联网查询交易凭证。(四)调查岗人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系统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打印相关征信报告。(五)调查岗人员可进入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不良持卡人信息,进入ABIS等内部系统查询申领人的个人资产、历史交易情况等内容。(六)调查岗人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信函、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向权威部门或客户工作单位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重点核实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是否真实,联系电话是否真实有效。三、登记信息在贷记卡外挂辅助管理平台中登记该客户的相关信息。四、资料保存申请表、其他留存资料按照银行金穗贷记卡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暂行)中的相关要求编号、装订、保管。第三十八条申领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资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的一种或几种;担保方式开卡的,按照银行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受理人员应审核客户提供以上材料是否齐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受理岗人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个人卡)上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记载的信息相符,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受理岗人员应审核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二)受理岗人员审核客户是否签订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个人卡)。(三)受理岗或调查岗人员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打印联网查询交易凭证。(四)调查岗人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系统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打印相关征信报告。(五)调查岗人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信函、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向权威部门或客户工作单位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三、登记信息(一)ABIS中没有持卡人信息的,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二)ABIS中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相关信息。(三)ABIS中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四、资料保存申请表、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和其他留存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存。 第三节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三十九条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审核客户提供的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注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核对客户是否在银行开立账户。(三)刷卡或刷存折,系统读取账户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的一致性。校验通过后,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账户支付密码,系统校验账户支付密码及磁道信息。三、登记信息(一)账户校验完成后,打印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交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柜员按申请表内容为客户开通相关电子渠道、设定电子银行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完善客户注册信息及其它相关处理操作。(二)客户须指定本人的任一借记卡作为电子银行缴费账户;柜员刷卡,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借记卡支付密码,系统校验借记卡支付密码、磁道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的一致性。(三)校验通过后,柜员打印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个人)交客户签字确认;如果客户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须打印客户证书两码(参考号和授权码)信封。四、资料保存(一)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个人)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由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交客户。(二)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银行留存联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凭证作为传票附件留存。(三)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第四十条 自动柜员机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身份识别规定(一)严格执行密码身份认证措施。凡使用自动柜员机进行交易,客户必须正确输入预先设定的交易密码。(二)采取“现场摄像头监控”等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对办理自助交易客户的面部特征进行摄像,可根据录像回放识别、确认客户身份。二、强化实施各项内部管理措施(一)交易金额控制。对取款、转账等自助交易设定单次及日累计金额控制(取款单次不超过2000(含)元,单日不超过20000(含)元;转账非签约客户单日不超过5万(含)元,签约客户单日不超过20万(含)元)。(二)签约控制。对于日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大额自助转账交易,客户须到柜台办理签约手续。 第四节代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四十一条代理基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一、建立或修改客户资料审核。(一)客户是否已在银行开立金穗借记卡账户。(二)识别客户身份。柜员审核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核对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账户户名是否为客户本人。(三)资料保存。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二、建立基金账户审核(一)识别客户身份。柜员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金穗借记卡户名是否为客户本人。(二)资料保存。银行开TA账户申请受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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