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英语中级口译资格证书第一阶段考试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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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 年 月 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for Lifting Appliances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目 录1总则(1)1.1目的1.2 起重机械含义1.3 适用范围1.4 基本要求1.5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6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1.7 引用标准1.8 监督管理1.9 信息管理2设计(2)2.1 基本要求2.2 设计文件2.3 金属结构2.4 主要机构及主要零部件2.5 电气与控制2.6 液压和气动系统2.7 安全保护及安全监控装置2.8 特殊要求起重机3制造和改造(29)3.1 一般要求3.2 自行检验3.3 出厂资料和文件3.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5 标牌3.6 材料3.7 制造工艺3.8 金属结构焊接4安装和修理(32)4.1 一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4.2 安装4.3 修理4.4 自行检查4.5 安全技术档案5使用管理(37)5.1 一般要求5.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5.3 安全管理制度5.4 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5.5 安全技术档案5.6 异常情况处置5.7 报停和重新启用5.7 应急救援和报告5.9 报废6销售和出租(43)6.1 销售6.2 出租7检验(43)7.1 通用要求7.2 型式试验7.3 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7.4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7.5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7.6 检验结果申诉8附则(142)5.1 解释权限5.2 施行时间附件 A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143)附件 B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说明(161)附件 C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范围(162)附件 D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单(163)附件 E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及管理要求(164)附件 F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167)附件 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68)附件 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82)附件 J 型式试验结果网上信息公告表(184)附件 K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185)附件 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186)附件 M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单(196)附件 N 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申报反馈单(197)附件 P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联络单(198)附件 Q 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99)附件 R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200)附件 S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201)附件 T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212)附件 U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单(213)附件 V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报反馈单(214)附件 W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15)附件 X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检验报告(2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节能降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1.2 起重机械含义本规程所称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如下:(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者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 (3)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1.4 基本要求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含拆卸)、改造、使用、修理、保养和检验、检测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1.5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起重机械的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6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当首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采用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报,由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单位按照批准结论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及时纳入本规程。1.7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如下:(1)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2)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3)GB 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4)GB 17907-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5)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6)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注 1-1:引用标准注日期的为非全文引用,具体引用内容见本规程的相应当条款。1.8 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9 信息管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 设计2.1 基本要求(1)从事设计起重机械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当一定的设计条件和能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的设计质量负责;(2)起重机械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满足使用场所和环境的要求;2.2 设计文件2.2.1 设计文件通用要求(1)设计文件包括图样、计算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2)图样、计算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容应当一致。2.2.2 图样设计图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满足制造和安装、修理、检验工作的需要,签署齐全。2.2.3 计算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3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强度、刚性、稳定性的设计计算;(2)主要机械传动系统,如电动机、减速器、钢丝绳(链条)、联轴器、卷筒、滑轮、车轮、起升用螺杆(螺母)、齿轮齿条选型计算;注 2-1:起升用螺杆(螺母)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齿轮齿条适用于升降机。(3)安全保护装置,如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保护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的选型计算;(4)整机抗倾覆稳定性的计算。注 2-2:实际不存在的可以没有。2.2.4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满足安装、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2)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3)安装(拆卸)说明及其要求;(4)基础荷载图或基础载荷参数;(5)大车运行轨道要求(如果有);(6)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7)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8)储存、运输说明;(9)设备上警示标志的位置和相应说明、安全注意事项;(10)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适用于大型起重机械)。2.3 金属结构2.3.1 主要结构件(1)桥式起重机,包括主梁、端梁、吊具横梁、小车架;(2)门式起重机,包括主梁、支腿、横梁、拉杆、小车架、吊具横梁;(3)塔式起重机,包括塔身标准节、过渡节(回转塔身)、起重臂节、拉杆、塔顶、顶升套架、平衡臂、小车架;(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吊臂、支腿、车架、转台;(5)门座起重机,包括门架、臂架、象鼻架、人字架、转台、转柱、拉杆、圆筒;(6)升降机,包括标准节、导轨架、吊笼、平台、上下承载梁、起升机构支承架、吊臂;(7)缆索起重机,包括主梁、钩梁、承载索拉板、大车运行机构的车架、平衡梁、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小车架、塔身;(8)桅杆起重机,包括重臂、桅杆、立柱、斜撑;(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立柱、横梁;(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小车架、小车墙板、卷筒2.3.1.1 金属结构设计(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当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刚性和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结构应当有防积水措施;(2)金属结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材料牌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的要求;应当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尺寸、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2.3.1.2 材料(1)起重机械承载结构构件的材料选择应当考虑起重机械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符合 GB/T 38112008 中 5.3 的规定,且不允许采用 B 级以下钢材;(2)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材料应当采用镇静钢;(3)对厚度大于 50mm 的钢板,当用作拉伸、弯曲等受力构件时,应当增加横向取样的拉伸和冲击韧性的检验。2.3.2 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应当符合 GB 6067.1-2010 中 3.53.8 的要求。在无法装设栏杆的情况下,应当装设护绳,护绳高度不宜低于 1 m。护绳任意位置应当能承受 5000 N 的外力,护绳宜采用钢丝绳或链条。2.3.3 表面处理起重机的表面应当进行除锈处理,且应当达到 GB/T8923 中规定的 Sa2 1/2 级,其它构件应当达到 Sa2 级或 St2 级。2.3.4. 焊接2.3.4.1 焊接材料(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型号应当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当,且应当符合 GB/T 5117 或 GB/T 5118 的规定。焊丝应当符合 GB/T 8110 或 GB/T 5293 的规定;(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当的焊剂应当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当,应当符合 GB/T 5293 和 GB/T 12470 的相关规定;(3)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当符合 GB/T 4842 的规定,其纯度应当不低于99.95%;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当符合 HC/T 2537 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5 -2.3.4.2 焊缝等级(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应当符合 JB/T 10559 中焊缝等级 1、2、3 级的分级规定;(2)1 级焊缝施焊后应当具有可追溯性。2.3.4.3 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1)1 级焊缝应当进行 100%的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JB/T 10559 中 1 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当达到 GB/T3323 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当低于级。(2)2 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 JB/T 10559 中 2 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当达到 GB/T 3323 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当低于级;(3)3 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当达到 JB/T 10559 中 3 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射线探伤不作规定。2.3.4.4 焊缝表面缺陷的检验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或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时,应当进行表面探伤,磁粉探伤应当符合 JB/T 6061 的规定,渗透探伤应当符合 JB/T 6062 的规定。2.3.4.5 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1)1 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 GB/T 19418 的 B 级;(2)2 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 GB/T 19418 的 C 级;(3)3 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当符合 GB/T 19418 的 D 级。2.3.5 螺栓和销轴连接(1)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 JGJ 82 的规定;(2)非剪切型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应当分别按 GB/T 1228、GB/T 1229和 GB/T 1230 的规定,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 GB/T 1231 的规定。采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时应当符合 GB/T 3632 的规定;(3)铰制孔用螺栓应当符合 GB/T 27、GB/T 28 和 GB/T 152.1 的规定,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 GB/T 3098.1 的规定。孔的尺寸应当符合 GB/T 152.1 的规定。(GB26469)(4)采用销轴连接时应当有可靠的轴向定位或防脱措施。2.4 主要工作机构及零部件2.4.1 主要工作结构2.4.1.1 范围(1)桥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2)门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3)塔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运行机构、顶升机构;(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行走机构;(5)门座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变幅机构;(6)升降机,包括传动机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调平机构、同步机构、液压机构;(7)缆索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牵引机构、大车运行机构、摆塔机构、张紧机构、排绳机构、承载索系统;(8)桅杆起重机,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平移、堆垛、回转等机构;(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起升机构、运行机构。2.4.1.2 起升机构(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2)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当装设至少一个支持制动器。吊运危险荷重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的驱动装置应当装设至少两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当采用常闭式,制动轮或制动盘应当装设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接的轴上;(3)起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绞缠。2.4.1.3 运行机构运行机构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2.4.1.4 回转机构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2.4.1.5 变幅机构(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当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持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当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2)牵引小车变幅的小车轮应当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对偏心牵引的小车只能采用水平导向轮。2.4.1.6 塔式起重机的爬升机构(1)塔式起重机的爬升装置应当有可靠的导向,爬升装置的结构型式及强度应当保证在允许风力最不利方向作用下塔机爬升稳定性要求;(2)塔式起重机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当高出顶升套架上排导轮(或滑套)中心线 60mm;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7 -(3)应当保证在液压泵额定压力输出时,油缸产生的最大力不对结构产生破坏。油缸应当有截止阀,在无动力或油管失效时应当停止油缸动作,截止阀应当有防止超压的功能。2.4.2 主要零部件2.4.2.1 范围(1)桥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2)门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3)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4)流动式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5)门座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钢结构连接用);(6)升降机,包括钢丝绳、链条、滑轮、曳引轮、卷筒、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齿轮齿条副;(7)缆索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8)桅杆起重机,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金属结构连接用);(9)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钢丝绳、链条、载车板、曳引轮、卷筒、滑轮;(10)电动(气动)葫芦,包括钢丝绳、链条、吊带、滑轮、吊钩。2.4.2.2 吊钩(1)锻造吊钩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Q345qD;板钩用板件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Q345B,当环境温度低于-20 时应当不低于 Q345D;(2)锻造吊钩的内部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当符合 GB 10051.2 的要求。锻造吊钩、叠片式吊钩的缺陷不允许补焊;(3)不得采用铸造吊钩;(4)板钩各钩片与板钩悬挂夹板的钢板轧制后应当正火;板钩各钩片和悬挂夹板应当无锈蚀和氧化皮,无表面裂纹和内部开裂;有缺陷的钩片不得使用;板钩各钩片之间不允许留有间隙,钩片和悬挂夹板主要受力面上不允许有焊接现象;(5)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当采用带防脱钩装置的吊钩。2.4.2.3 集装箱吊具(1)集装箱吊具旋锁材料应当不低于 40Cr。集装箱吊具旋锁热处理加工后,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不得修补;(2)集装箱吊具应当有完善的安全保护和信号显示装置,确保吊具与集装箱间联系可靠、联锁有效;(3)集装箱吊具应当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一旦联锁有故障应当有保护措施。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2.4.2.4 抓斗(1)抓斗的主要承载构件材质应当不低于 Q235B 钢;抓斗各部件铰轴材质应当不低于 45 钢,并应当进行调质处理;(2)采用的抓斗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良好的抓取性能;(3)抓斗各铰点、滑轮等部位应当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碰擦等。2.4.2.5 钢丝绳2.4.2.5.1 钢丝绳安全系数(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 GB/T 3811-2008 表 44 要求;但简易升降机驱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 8;施工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分别不应当小于表 2-3 和表 2-4 的规定;表 2-3 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安全系数表 2-4 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安全系数2.4.2.5.2 钢丝绳固定(1)钢丝绳穿绕正确,在卷筒上固定可靠,应当能按顺序整齐排列;(2)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 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确,绳夹数满足表 2-5 的要求。表 2-5 绳夹数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44460绳夹最少数量/组34567注 2-3: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夹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2.4.2.5.3 钢丝绳安全圈数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在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 2 圈(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不应当少于 3圈)。施工升降机类型悬挂载人吊笼/对重钢丝绳悬挂载货运载装置钢丝绳驱动方式卷筒驱动液压间接驱动悬挂对重卷筒驱动液压间接驱动安全系数1212688类型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钢丝绳工作条件无人方式准无人方式人车共乘方式安全系数57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9 -2.4.2.5.4 其他要求(1)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当设置能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措施;(2)起升和非平衡动臂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2.4.2.6 起重用短环链(1)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设置有可靠的导链和防脱链装置;(2)链条安全系数不小于 4,链端固定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 2。2.4.2.7 起升用链条(机械式停车设备)(1)停车设备起升用传动链条、传动链轮应当符合 GB/T 1243、GB/T 6074 的规定,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表 2-3 中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规定;(2)停车设备应当有保证链条不能从链轮上脱出的措施(如张紧装置、防脱装置等);2.4.2.8 卷筒(1)铸造卷筒的材料应当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 GB/T 9439 中规定的 HT200 灰铸铁,或 GB/T 11352 中规定的 ZG270-500 铸钢;卷筒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如裂纹、缩孔、夹渣等;(2)卷筒的重要焊缝不得有裂纹和未熔合等缺陷;其焊缝质量应当符合 GB/T 3323中级质量要求;(3)焊接卷筒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当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焊缝进行 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当低于 GB/T 3323 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当低于 JB/T 10559 缺陷分级中的 1 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 20%的检验,但至少应当保证卷筒两端各 160mm 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当低于GB/T 3323 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当低于 JB/T 10559 缺陷分级中的3 级;(4)焊接卷筒在机械加工之前应当作消除焊接应当力热处理。铸造卷筒中铸铁件需经时效处理以消除内应当力,铸钢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5)多层卷绕的卷筒,应当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当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高度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 2 倍);(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绕绳余量;(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还应当符合 GB 26557-2011 中5.7.3.1.1 的规定;其它施工升降机还应当符合 GB 10055-2007 中 8.1.2 至 8.1.4 以及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 5.3.1.6 至 5.3.1.9 的规定;(8)简易升降机还应当符合 GB 28755-2012 中的 7.3 的规定。2.4.2.9 滑轮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 -(1)滑轮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当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0.5 倍;(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当设置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足够的强度和刚性。2.4.2.10 车轮(1)轧制车轮材料应当不低于 60 钢;锻造车轮应当不低于 45 钢;铸钢车轮应当不低于 ZG340-640;(2)车轮踏面和轮缘内侧不得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不允许补焊。2.4.2.11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2.4.2.11.1 搬运器(1)搬运器的强度和刚性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在不妨碍安全的前提下,搬运器的顶板、侧面围栏、门可以省略;(2)对驾驶员有可能从搬运器表面 500mm 以上的落差处跌落,应当设有侧面围栏和底部踢脚板,围栏高度不应当小于 1000mm,对人车共乘方式围栏高度也不应当小于 1400mm,底部踢脚板高度不应当小于 100mm;围栏的设计应当考虑在围栏上的任意位置均可承受 300N 的侧向力且变形不应当大于 100mm;围栏和扶手到邻近的相对移动部件之间的安全距离至少为 80mm。2.4.2.11.2 起升用螺杆(螺母)(1)正常使用的螺杆、螺母之间应当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螺杆、螺母不应当有裂纹和加工缺陷;(2)起升螺杆副应当设置防止尖锐物和异物进入的装;。(3)螺杆两端均应当设有止挡装置,以防止承载轴承和螺母从螺杆上脱落。载车板抵达终点后起升螺杆副应当有足够的安全缓冲行程;应当设置防止载车板落地后对螺杆副直接冲击装置或措施;(4)螺杆的设计寿命应当大于承载螺母的设计寿命。2.4.2.12 升降机专用零部件2.4.2.12.1 齿轮(齿条)(1)驱动齿轮和超速安全装置齿轮应当直接固定在轴上,不应当采用摩擦和夹紧的方法连接;(2)安全装置齿轮应当位于驱动齿轮之下;(3)齿条应当可靠固定,齿条接合处应当对正;(4)齿轮与齿条的模数,当传动系统中的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功能直接作用到齿条上而没有任何其他的导轨架组成件干预时,不小于 4;当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装置通过与齿条直接接触的其他的导轨架组成件而作用到齿条上时,不小于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1 -(5)齿轮弯曲疲劳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 2.0,并考虑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磨损量;齿轮接触疲劳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 1.4;齿条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2.0,并考虑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磨损量;(6)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安全装置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大于模数的 1/3,并采取措施保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7)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还应当符合 GB 26557-2011 中 5.7.3.1 的要求;其他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副还应当符合 GB/T 10054-2005 中 5.2.6.3.8 c)和5.2.2.5 的规定;(8)简易升降机还符合 GB 28755-2012 中的 7.5 的规定。2.4.2.12.2 层门和货厢简易升降机的层门除应当符合 GB 28755-2012 中 7.1 的要求,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应当符合 GB 28755-2012 中 6.1 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当大于 10mm。(2)每个层门应当设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且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不应当大于35mm。(3)层门的设计应当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有应当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4)各层门上均应当设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5)各层门上应当设自动关闭装置。在货厢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货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打开,应当有一种装置(如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6)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7)货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8)层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操作;如果货厢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9)层门应当设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货厢门,除非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货厢门(或多扇门中的任意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简易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10)每个层门和货厢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 -证其闭合状态。2.4.2.12.3 底架(1)底架应当能承受升降机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载荷,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支承面上;(2)向支撑面传递载荷时,不应当通过任何弹性支承或充气轮胎;(3)使用可调节的方式将力传递到地面时,支脚应当能在与水平面夹角至少为 15;的任何平面自由转动,以防止结构中产生弯曲应当力。如果支脚不能转动,应当考虑最不利弯曲应当力。2.4.2.12.4 导轨和导轨架(1)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或是伸缩连杆机构。导轨应当是刚性的。不应当使用柔性元件,如钢丝绳或链条。应当限制导轨架或吊笼任何构件的变形,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如与层站的碰撞);(2)导轨或者导轨架应当能承受 GB 26557-2011 中 5.2 中的所有载荷情况;(3)导轨架、导轨或连杆之间的连接应当能有效地传递载荷并保持稳固。只有在有目的的人为操作下,才允许产生松动;(4)伸缩连杆机构中的转动节点应当便于在外部进行检查;(5)导轨(导轨架)上的传动元件(如齿条)的固定件应当能保证传动元件保持在正确的位置,以能向导轨架传递规定的载荷且无松动,如使用锁紧螺母。2.4.2.12.5 吊笼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应当符合 GB 26557-2011 中 5.6 的要求。2.5 电气与控制2.5.1 一般要求电气与控制系统应当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安全、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机。在安装、维修、维护保养调整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2.5.2 设备选择(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当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使用工况相适应当,并且应当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或具有等价的安全性;(2)电气设备及元件的防护符合 GB 6067.1-2010 中 6.1.6 的规定,防护等级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3)机械式停车设备在露天工作时,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2.5.3 电源供应(1)电源的供应须符合 GB 5226.2-2002 中 4.3 的要求,但高压电源的供应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3 -GB 5226.3-2005 中 4.3 的要求;(2)起重机械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电源进线端应当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符合 GB6067-2010 6.2.1,6.2.2。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当与起重机械无关的其他设备连接。当几台起重机械共用同一供电线时,每台起重机械应当装设一个电源开关。在使用两个或多个引入电源时,每个电源都应当设有起重机电源开关以及保护联锁装置,以确保正确操作;(3)起重机上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或带跳闸线圈的断路器),能够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4)紧急停止开关应当符合 GB 6067.1-2010 中 6.2.4 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5)电磁起重机的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供电电路供电。电磁起重机工作时因失电,其吊运的物品坠落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设置备用电源(如蓄电池),应当能够保证及时安全下放所吸物料。2.5.4 电击防护(1)触电防护措施应当符合 GB 5226.2-2002 中 6 的要求。开放式控制屏应当有绝缘防护措施;(2)在司机室和电气房应当设置绝缘地板或绝缘地毯。2.5.5 电气保护2.5.5.1 电动机的保护电动机应当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当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2.5.5.2 线路保护所有线路都应当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当能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瞬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当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损坏。2.5.5.3 错相和缺相保护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当设错相和缺相保护。2.5.5.4 零位保护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应当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当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起动。2.5.5.5 失压保护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户电设备均应当处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4 -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2.5.5.6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起升机构电动机应当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当即时闭合。2.5.5.7 超速保护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设置超速开关。对额定起重量大于 20t 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变频调速、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设置超速开关。2.5.5.8 接地与防雷2.5.5.8.1 接地要求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2.5.5.8.2 防雷要求对于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当考虑避除雷击对其部位部件和人员造成损坏和伤害,特别是如下情况:(1)易遭雷击的结构件(如臂架的支承缆索);(2)连接大部件之间的滚动轴承和车轮(如支承回转大轴承、运行车轮轴承);(3)为保证人身安全起重机运行轨道应当可靠接地。2.5.5.9 信号起重机械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当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当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2.5.5.10 失磁保护直流他激电动机应当设失磁保护。2.5.5.11 联锁保护起重机械的联锁保护应当符合 GB 6067.1-2010 中 9.5 的要求,此外,不同类型起重机械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回转手动制动装置中的任何一个未打开,起重机的回转驱动机构不能动作;(2)简易升降机每个层门应当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则货箱应当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层门应当设置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货箱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5 -(3)简易升降机货厢门应当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货厢门或多个门扇的货厢门中的任何一个门扇开着,则货厢应当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货厢门的电气联锁装置应当采用符合 GB 28755-2012 中 8.5 规定的安全触点形式;(4)对于人车共乘式汽车专用升降机,其搬运器(轿箱)顶应当有援救和撤离驾驶人员的安全窗。当安全窗处于开启状态时,升降机不能运行。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搬运器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5)架桥机工作时只能进行一个动作,吊梁小车起升机构的升降、吊梁小车的纵向运行和横向运行、架桥机横向运行应当相互联锁。架桥机在过孔状态下不得进行有关架梁动作;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应当与架桥机过孔作业机构联锁;(6)集装箱专用吊具应当具有与起重机操作系统实现安全联锁的限位开关。这些安全措施至少包括: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正确插入箱孔时,才能进行锁销的开锁或闭锁动作,当吊具吊离地面时锁销不能有任何动作;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处于全开锁或全闭锁位置时,起升机构才允许动作;当起吊集装箱时,不允许有伸缩动作;(7)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站控制一台起重机械的同一机构,应当有互锁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许一个操作站控制工作。应当装有显示操作控制站工作状态的装置。2.5.6 操作站(1)按钮颜色符合 GB 5226.2-2002 中 10.2.1 的要求,指示灯颜色符合 GB 5226.2-2002 中 10.3.1 的要求;(2)起重机械应当设有一个或多个可以从操作站(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地方)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当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或有危险的个别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当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铁、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当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3)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当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各操纵件应当清晰直观、操纵方便、灵活、操作力适合、零位手感好、准确可靠,并且应当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指示标牌或者标记;(4)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起重机的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 50V 安全电压。所有操纵控制(紧急断电开关除外)都应当是自复位的,能够确保在无人操纵时,起重机处于停止状态;(5)无线遥控装置符合 GB 6067.1-2010 中 7.7、7.8 和 GB 5226.2-2002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32 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中 9.2.7 的规定。2.5.7 电气设备布置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 -(1)紧固件的材质和强度满足应当用场合的需要。电气设备的固定应当牢固可靠,有防松、防震(如吊具上的电气元件)、可操作性与可维护性、防坠落(如投光灯);(2)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确保足够的逃生通道;(3)电气柜门至少可打开 90 度,或者是可拆卸式。2.5.8 电线电缆(1)起重机械上采用的电线电缆应当适合其工作条件;(2)应当采用多股铜芯电线电缆,相对移动部位应当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缆;注 2-4:特殊的电缆除外,如光缆、视频电缆、PROFIBUS 电缆等;(3)最小截面符合 GB 5226.2-2002 表 5 要求;(4)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当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2.5.9 布线设计(1)端子的接线数量与端子的设计能力相符合;(2)布线时注意防止电磁干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设计文件;(3)应当通过形状、位置、标记、颜色、或其组合而使保护导线易于识别;当只用颜色标识时,应当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其他导线不能使用黄(绿双)色;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未绝缘的多股导线)识别,或者是绝缘导线,但难以触及,则不必在整个长度上使用颜色代码,但应当在端头或易于接近部位上清楚的标明接地图形符号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4)电缆应当有电缆号码标识,电缆芯线应当有连接点标识,并且应当与图纸资料一致。标识清晰牢固。2.5.10 附件和照明(1)单相维修插座应当有漏电保护。插座应当有电压、电流标识;(2)可移动式照明应当是安全电压;(3)照明回路的电源不应当受起重机械动力电源总开关切断的影响。2.5.11 绝缘要求电气设备之间及其与起重机结构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同时满足设计文件要求:(1)主回路与控制电路的电压不大于 1000V(A.C.)、1500V(D.C.)时,在相相、相地之间施加 500V(D.C.)测得的绝缘电阻主回路不小于 1M,控制回路不小于 0.5 M,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 1.5M。(2)绝缘起重机,有三道绝缘(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其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2025,相对湿度小于或者大于 85%)下用 1000V 的兆欧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7 -测得的电阻值,不小于 1.0M;(3)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两道绝缘,其绝缘总电阻必须大于 2.0 M,每个结点电阻值必须大于 2.0 M。2.6 液压和气动系统(1)液压系统应当符合 GB 6067.1-2010 中 5.1、5.3、5.5、5.6 的规定。(2)气动系统应当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2.7 安全保护及安全监控装置2.7.1 一般要求(1)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其用途和工作要求安装相应当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防护装置;(2)大型起重机械应当加装符合 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3)制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适应性负责;(4)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制动器(含制动功能的电机)、防坠安全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5)对于脱离整机不能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和整机一起进行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相应当的试验方法,不需要提供单独型式试验合格证。2.7.2 安全保护装置2.7.2.1 除机械式停车设备和升降机以外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2.7.2.1.1 品种(1)起重量限制器;(2)起重力矩限制器;(3)起升高度限位器;(4)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5)极限力矩限制装置;(6)制动器(含制动功能的电机);(7)回转限位;(8)运行行程限位器;(9)障碍灯;(10)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11)防小车坠落保护;(12)水平仪;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8 -(13)防止起重臂向后倾翻的装置;(14)缓冲器;(15)轨道端部止挡;(16)抗风防滑装置;(17)支腿回缩锁定装置;(18)防护罩。2.7.2.1.2 一般设置和功能 (1)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动作时应当能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2)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停止起升运动,使其只能下降。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停止下降运动,使其只能上升;(3)跨度大于 40m 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应当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当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4)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当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5)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当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6)锥形转子电动机的制动应当平稳、可靠,制动面保证接触良好,制动器要保证当制动环磨损后可以调节和更换,制动轮的装配应当保证电动机起动及制动时的轴向窜动在 1.5mm 至 3mm 之间,并保证运转时制动环不与制动面相擦。(7)对回转有限制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当回转至极限位置时应当停止其继续运动的动力源,只能反方向运动;(8)所有的运动装置及整机在其设定的工作行程的极限位置处应当装设限位装置,当到达其极限位置时切断其动力源,只能反方向运动。在其运行的轨道端部应当装设轨道端部止挡。(9)室外工作的高度超过 30m 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障碍灯。(10)对于室外工作、高度超过 50m 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风速仪。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当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当能发出报警信号。(11)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当设置使小车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19 -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12)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水平仪。(13)对于挠性变幅的动臂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14)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当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15)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还应当装设轨道清扫器,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为 5mm10mm;(16)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其设置应当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中 9.4.1 的要求;(17)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垂直支腿回缩锁定装置。(18)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19)在同轨道作业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应当设置防碰撞装置。(20)起升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当装设防倾翻安全钩。2.7.2.1.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1)必须安装的,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缓冲器、端部止挡、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设计文件要求设置;(2)有条件安装的,包括下降深度限位器、轨道清扫器、电气设备的防雨罩(室外工作的防护等级不能满足要求时)、抗风防滑装置、防碰撞装置、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转锁到位保护装置(适用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吊具信号显示(适用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防倾覆保护装置(适用于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风速仪、锚定装置;(3)如果起升机构采用换档减速器进行快、慢速切换的,应当设置脱挡保护装置和错挡保护开关;(4)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还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前伸臂俯仰时的脱钩、挂钩制动装置和对位保护装置。2.7.2.1.4 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包括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水平臂)、小车防坠落装置(水平臂)、回转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航空警戒灯、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动臂)、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TSG 5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0 -2.7.2.1.5 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回转锁定装置、联锁保护安全装置、水平仪、垂直支腿回缩锁紧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防倾覆保护装置(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吊具信号显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转锁到位保护装置(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2.7.2.1.6 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或极限力矩限制装置、运行行程限位器、联锁保护安全装置、减速开关、缓冲器、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航空警戒灯、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作业报警装置、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起升(变幅)机构的脱挡保护装置和错档保护开关、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2.7.2.1.7 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抗风防滑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轨道清扫器、端部止挡、联锁保护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2.7.2.1.8 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包括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起升绳偏角限制器(有要求的)、运行行程限位器、回转锁定装置(有要求的)、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联锁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2.7.2.1.9 电动葫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包括起重量限制器、安全离合器(适用于气动葫芦)、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端部止挡、电气设备的防雨罩、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装置2.7.2.2 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品种和要求2.7.2.2.1 品种(1)缓冲装置(2)升降通道防护装置(3)吊笼的紧急出口(4)吊笼顶的附加高防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15- 21 -(5)运载装置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及其电气联锁(6)吊笼/运载装置防坠安全装置(7)超载检测装置(8)传动件的防护装置(9)悬挂钢丝绳(链条)的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的保护装置(10)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驱动或伸缩连杆机构)传动的保护装置(11)制动系统(12)对重的防坠安全装置(13)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14)行程限位开关(15)防松绳装置(16)安装用附件的安装定位(17)专用安装平台的安全防护(18)停机装置(19)载人吊笼停止时间的限制(20)载货运载装置的控制限制(21)吊笼重新封围接合的电气联锁(22)安装、拆卸和检查/维护作业的安全保护(23)报警装置(24)被困吊笼(运载装)置的紧急移动。2.7.2.2.2 设置和要求(1)吊笼防坠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防止吊笼坠落的安全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 GB 26557-2011 中 5.6.2 条的规定。(2)超载检测装置,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超载检测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 GB 26557-2011 中 5.6.3 的规定。(3)上、下极限限位,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防止吊笼上、下行程限位失效时切断动力电源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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