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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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摘要:21世纪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在强烈的竞争压力下,各国有各国的经济政策,上到宏观的经济转变目标,下到个个具体财政政策,本文从国际角度出发,通过税收主动空间的国际比较,指出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以个税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一、税收的涵义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到3500档次的多次提高,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二、税种的分类 1.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资源占用课税、财产额课税、与特定行为课税。 2.以课征环节为标准,分为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征税、分配环节征税、消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征税与财产环节征税。 3.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4.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 5.以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6.以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此外,还有一些税收划分法,如累进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当然这只是我们中国的一些划分情况,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所以有各种不同的税收种类,甚至有些是我们听说未听闻所未闻的创新税种。比如,今年希腊就出台了一项令人称奇的脂肪税。所谓脂肪税是指向饱和脂肪的含量超过2.3%的食品征收额外的税款。2011年10月1号,丹麦正式开始向含有脂肪的食品征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征脂肪税的国家。牛津大学研究人员的报告指出,“脂肪税”的征收对象,应该包括各种口味过咸、太甜和过于油腻的食物。若有效利用“脂肪税”,估计每年能拯救大约3200名英国人的性命。英国牛津大学公众健康系研究人员撰写出一份报告称,如果税务部门对那些不健康的食物征收17.5%的商品增值税,那么价格规律将驱使人们减少消费上述食品的欲望,从而降低因肥胖而导致心脏病和中风患者的死亡人数。这个税收可以说是国际税种的一大创新,在目的上看是为了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改善国民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的健康,可以说是利国利民的一大举措。三、国际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1、 中外个税比较a、税制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则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美国的个税实行综合税制,将个人所有的收入汇总后扣除必要费用和宽免额(即俗称的免征额),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税法中规定了扣除项目,这个概念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起征点”或“免征额”。英国也是实行综合课税制,其课税对象是按分类表列举的。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收入(国家、公司、个人养老金及退休金)、储蓄利息、股票、基金及股息收入和租金收入。总之,英国认为凡是能够增加人们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构成课税基础。免税所得包括免税账户所得(包括个人参股计划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工作税收减免,政府有奖债券分红。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广泛的从源扣缴制。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德国个人所得税将应税所得分为七种:农林业所得、工商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资产所得、租赁所得以及其他个人所得。不属于上述分类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德国税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收入多少,应纳税额都由纳税人自己填表,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所得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最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但在征管方面,普遍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已经历了二十年的历史,对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积极作用。综合所得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最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但在征管方面,普遍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 我国采取了分类所得税制的征收模式,将个人的应税所得分为11个项目,分别规定计税期限、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税款。按照我国的纳税模式,不论一个家庭有多少子女都不予以扣除相关费用,与西方国家相比,收入相同且有子女的两个家庭,在我国所要纳的税就多很多,这就没有体现纳税的公平原则。另外,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因为分类制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以税源扣缴为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b、征税范围比较从征税对象的范围看,西方发达国家的范围更广。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仅对11项所得征税,征税范围较窄。c、费用扣除比较所得税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对纯收入征税,既然是对纯收入征税,那么必须从列入征税所得范围的各种毛收入中做必要的费用扣除,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部分,而保留其能反映纳税能力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我们称这样的扣除为费用扣除。费用扣除额则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美、日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项目数量很多,划分得比较细,既有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必要费用扣除,也有生计方面的扣除。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较为规范。相对而言,我国的扣除费用捉襟见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定率扣除法与分项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性质不同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我国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设计存在很多不合理,如费用扣除范围太窄,没有很好的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分项扣除费用,增加征管难度并会造成税款流失。d、税率的比较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重大调整后,呈现出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首先,在税率的形式上,西方大多数国家都保持了传统的累进税率的形式。其次,在税率档次上删繁就简。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由原先的10级以上改为不超过5级。再次,在适用于个人所得的最高税率上,主要西方国家日趋接近,如美、英、澳等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基本在4050%之间。最后,在税率结构的调整上西方各国的微调频率明显加快。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税率设计上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累进税率又按不同来源的收入分为九级和五级两种。e、征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为保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若申报不实则以重罚的方式来管理。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两种缴纳方法。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a.课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目前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对于11个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尽管分类所得税简化了征收程序,但是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b.税率设计过于繁琐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应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制造了逃税的动机。c.费用扣除难以体现公平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导致税负不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导致消费支出水平也不一样,低收入地区的居民用于衣食住行医教等生活必需消费方面的支出要大大低于高收入地区的居民。因此全国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d.税收征管不到位一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记录个人取得收入的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财富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对税务机关收集汇总信息不利;二是,税源控制不力,代扣代缴不到位。大多数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其他形式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导致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到位。基础性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开展;三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从而刺激了纳税人偷税的动机。在我国个税存在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要能反映民声,利于国情。2011年8月13日的一份据称来自国税总局的“47号文件”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成为众多媒体报道的热点。该“公告”说,国税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了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但是,国税总局于15日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这个所谓的“47号文件”纯属伪造,国税总局从未出台过这样的文件。假47号文件的出台赢得了全国上下众多民众纷纷拍手叫好,许多人认为这才是国税总局真真正正的一项利民措施。假47号文之所以能够如此广泛的传播,大受关注与好评,关键在于其透露出的观点深得民心。这份“假文件”不仅详细解释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董事会、派发红股等征税问题,而且对既有个税规制中的一些技术误差也做了修改,个中玄机就在于原来的算法是只减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而所谓的47号文则使了个“小手段”,等于减了12次速算扣除数。随着财税改革,大方向转向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直接面对民众个体,税务主管部门更应从民生大局出发,在高通胀压力下切实为民众减负,推动经济走向新一轮良性循环的轨道之中,如何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实到税收的细节上,正考验着相关部门的理性与智慧。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借鉴着国际个税实行方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a、适当调整我国的税制模式税制模式的选择既要适合我国国情,又要具有长远性和超前性。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由目前的分类制模式逐渐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化。根据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具体国情,我国个人所得税可进行如下改革和完善:一是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二是重新定义“劳务报酬所得”, 剔除与原个体工商户所得含义交叉部分。另一方面加强对个人收支的有效监控,加强对个人收支的有效监控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实行纳税人自动申报,最终实现混合所得税制的重要前提。b、调整个税起征点,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是个人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民众、舆论很关心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3500元,在我国,目前实行个税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当年将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主要是因当时改革开放进入中国的外企工作人员与我国居民收入悬殊,当时个税起征点主要是针对极少数的富人。30年的经济发展,除了价格上涨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了20多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也从过去的高薪人群演变为广大的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这类人群带来相当大的负担,笔者认为调高个税起征点被许多专家认为可以刺激我国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因此,应在3500元的基础的再次调高起征点。c、扩大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法中的各项列举应税所得,但是对每项所得只给出一个非常模糊的定义,这就有效避免了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导致税法漏洞过多、可操作性差的弊端,是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d、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设计费用扣除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合理开支费用,健全费用扣除项目,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首先,增加费用扣除范围。再次,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e、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通过对国外立法中税率问题的分析比较,可以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率问题一些启示,如对同一类性质的所得实行同等税率。第二,剔除因累进税率过高以致在实际中出现极为罕见的税率。f、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一是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我们可以建立税收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制。个人所得税必须加强源泉课税,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四、建立创新型社会的我国税制优化创新 新社会的转型要求下,除了完善各种税收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税种众多,在适应我国的国情发展我们还应学习希腊的创新精神,优化我国税种,更好贴近国情。 目前,我国大学生逐年增多,就业严峻,针对大学生就业难(多数是高不成低不就)的想象,让政府与个人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人才滞留、工作难找的现实状况。我国政府可以推出大学生待业税这一新税种,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或家中待业的有效方法。“高校扩招的速度大幅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时,原来的一个岗位,现在有两个、三个人来竞争,短时间内造成毕业生就业紧张的问题,这是客观原因之一。”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赖德胜说。但他认为这只是大学生就业紧张的部分原因。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教育后,人们的观念并未完全发生转变,理所当然地认为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一些大学毕业生也不把自己当普通的劳动者来看,不愿放下身段来主动适应社会分工对不同岗位职位的需要。在赖德胜主持的一项对全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中,只有22.6%的大学毕业生愿意到农村就业;85%以上希望在城市和沿海地区;对于工作岗位,65%以上的毕业生希望到国家机关、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扩招使得大学生人数已经急剧增多,就业市场实际上难以按照过去的观念提供充分的大学生认为理想的职位。而一些大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对于就业却还保持着过去那样的期望值,就难免造成很大的反差。专家们认为,所谓大学生就业难,很大程度上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心理感受。金融危机的出现,又进一步降低了大学生就业的心理预期。合理性:从税收的角度来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看似不合理。但是,它让政府和大学生个人来同时承担这个税收,一方面督促政府为大学生就业问题实施相应的有效解决方法,另一方面让大学生逐渐改变自己的择业观,放下身段去就业,逼迫大学生创业、就业。必要性: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大国,要真正让人们改变观念或者真正动手去做一件事只有让此事与金钱挂钩。让人们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自己为自己负责应该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政府一味地像赶鸭子走路一样,一直拿着竹竿在后面督促,它永远只是懒散地跟着你的节奏前进,一旦你放开竹竿,它只会在原地停留。只有征收大学生待业税,才能真正让政府和大学生都认识的大学生并不是真正的难就业,而是大学生现在的择业观已经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要改变,必须改变。总结: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中,改革创新不管是对国际还是我们中国都是税制完善优化的必要举措,政府要立足国情和民生,把税制改革做到利国利民的点子上,当然借鉴外国先进的税制办法,使本国的税制政策顺应国际的发展潮流也是必须的。税制改革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一定要通盘考虑,精心设计,周密部署,谨慎决策,不宜采取整体推进的方式,而应循序渐进,把握时机,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和社会不必要的震荡影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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