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移动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实施细则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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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移动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一、总则 .1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1三、项目立项和工程勘察设计 .3四、工程监理和施工队伍选定及工程材料管理 .3五、工程进度控制 .5六、工程质量控制 .6七、工程投资控制 .8八、工程安全管理 .10九、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 .12十、工程资料归档 .13十一、 附则 .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流程,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下属各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涵盖的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由集团公司或省公司统一组织管理的网络扩容工程的配套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包括:铁塔、铁塔基础、基站房屋、围墙、基站院落等工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站铁塔土建项目的管理实行省公司和分公司两级管理机制,县(市)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 省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内部建设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引进、立项统筹规划、计划、设计管理等。第六条 省公司建设部是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总体进度、质量、投资和验收进行控制管理,指导解决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组织对建设单位的检查、考核;3指导或参与工程的各项招投标及商务谈判工作;4指导、参与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和结算审计。第七条 市(州)分公司是在当地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本地区需求,组织编制本地基站铁塔、土建规划和建设方案;2.委托设计,根据可研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参与其他相关的设计会审。4按照省公司批复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基站铁塔、土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定期向省公司汇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5. 采取组织、经济、合同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来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6负责基站铁塔、土建工程项目的 ERP 操作管理工作;7负责本地区内基站土建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资料准备及审计申请、竣工决算和工程财务管理;8按照省公司要求,负责相关施工队伍和零星材料的选定和采购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公司报备;9负责对本地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10. 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安全管理;11办理省公司交办的其他工程管理事项。第三章第三章 项项目立目立项项和工程勘察和工程勘察设计设计第八条 根据滚动规划,省公司将对基站铁塔土建工程项目予以立项。各市(州)分公司需按要求向省公司申报基站铁塔土建工程建设计划,配合完成可研编制,参与项目可研评审。第九条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后 20 天内,市(州)分公司应通过相关程序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基础地质勘察。同时,按省公司要求,委托由省公司指定的土建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基站铁塔基础、房屋等的土建设计。第十条 铁塔塔身的设计分两种情况:标准化铁塔采用集团公司设计院的标准设计;其他非标铁塔采用由省公司认可的相应设计单位的设计。地面铁塔原则上要求采用标准化铁塔。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设的基站机房应在标准的 A、B、C 三类机房中进行选用;铁塔类型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铁塔。四四四工程工程监监理和施工理和施工队队伍伍选选定及工程材料管理定及工程材料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负责其辖区内基站土建的工程监理、施工、勘探及铁塔监理单位的选定。第十三条 基站铁塔及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邀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其中,对土建工程进行监理需具备土建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对铁塔工程进行监理需具备信产部颁发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资质。具备信产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信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可同时承担铁塔和土建的监理工作。分公司要按湖南移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作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基站土建项目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不得低于三级土建施工资质。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在选定好队伍(勘察、监理、施工)后,要将这些队伍的主要情况(资质、营业执照等)向省公司建设部报备。 第十六条 铁塔由省公司集中统一采购和分配;其他工程材料,如省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按省公司规定购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由市(州)分公司按程序购买。第十七条 铁塔到货后,由供应商直接运送至施工现场。在使用前需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一道对铁塔构件的规格、型号、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整座铁塔进行过磅称重。相关验收和称重的资料要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一道签字认可后做为工程资料的一部分予以存档。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钢筋、水泥、砂石等材料进场前需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等还需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当地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相关检验报告要做为工程资料的一部分予以存档。 、工程进度控制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对所辖地区内的工程进度负责。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程效率,各市(州)分公司应树立“滚动建设”的理念,建立“滚动建设”计划。按照滚动规划的要求,提前做好部分基站选址、勘探、土建等方面的能力储备建设。第二十一条 整体进度控制要求是:在省公司下达可研批复后六十天内,各分公司应完成整个工程 50的工程量;在初步设计批复下达后六十天内完成整个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 在具体的进度控制方面,分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进度控制目标体系,明确监理单位进度控制职责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进度实施计划和保障方案并予以审核;2. 指导、监督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3.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举行协调分析会;4. 编制或审核进度控制工作细则,指导监理人员实施进度控制;5.及时签订各项工程合同并支付各种工程款项;6.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期提前可给予奖励,延误的应予以罚款。 第六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市(州)分公司是其所在辖区基站铁塔土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其在质量控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严格执行基站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流程。2、对工程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方面各项措施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及时纠正和处理诸如转包分包、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3、对监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确保其正确全面履行监理职能。4、不得迫使承包方(勘探、设计、监理、施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5、不得压缩合理工期;6、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7、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会审;8、选择监理单位时,必须保证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9、分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按合同约定,由分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4、监理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监理任务,不得将监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监理单位;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全面,正确的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认真、全面地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业务;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3、基站土建工程不容许进行转包分包;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二十六条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是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与控制等技术法规性文件。分公司在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质量控制的同时,应当多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加强质量预控,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预成品的测试以及分部、他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七章 工程投资控制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是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把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十八条 市(州)分公司是基站铁塔土建项目批复下达后建设投资控制的主要责任人。施工过程中要将整体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工程结算时,对于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投资5%以上的,将对分公司进行相应考核。第二十九条 基站铁塔土建投资控制的重点在前期规划。主要指选址、塔型选定、机房类型、交流引入线路勘定、征地评估等。第三十条 市(州)分公司要特别注意基站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选址时,要综合考虑站址的地质情况、海拔高度、材料运输难易情况、交流引入远近、传输建设的难易程度、当地群众的协调难度等因素,同时合理选择铁塔类型。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标准化三管塔,塔高原则上不超过 40 米;机房应在 A、B、C 三类中选用,不得任意使用其他形式的机房;交流引入尽量采用低压搭火,室外供电线路需采用铝芯专用电力电缆,不得采用铜芯电缆。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是造价控制的另一要点。各单位应采用省公司规定的标准化施工合同样本。设定付款条件时需确保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 60。第三十三条 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工程变更。分公司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为了有效控制造价,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有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其一般流程是: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合同条款、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认处理变更所需要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如引起该分部工程投资增加超预算额度 5%时,应报省公司进行审批。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报建设单位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第三十五条 所有工程施工在结算前都需进行结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付款。 第八章 工程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分公司是其铁塔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第三十七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员。第三十八条 在铁路、高速公路或电力线沿线建设铁塔,选址时,需按相关铁路、高速公路或电力部门的行业规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 号)在工程概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费,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监督施工单位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作业环境及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第四十条 在工程开工前,各分公司应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上岗证、登高证、安全员证等资质文件;督促设计和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制定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帽、保险带等各项安全防护器材是否到位等。第四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督促监理单位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第四十二条 在铁塔安装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支安装队伍中配置安全员,必须树立现场警示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塔上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第四十三条 要求铁塔施工单位遇到如下恶劣天气时不得上塔施工作业:1.气温超过 39或低于-10时;2.五级风及以上沙尘、云雾或能见度低;3.雨雪天气;4.杆塔上有冰冻、霜雪尚未融化前;5.附近地区有雷雨。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第四十四条 基站铁塔土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地(市)分公司负责组织进行。铁塔和土建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完全具备后,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2、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验收会按下列议程进行: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审阅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特别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随工验收记录等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修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验收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第四十六条 对基站铁塔的验收应涵盖所有的新建铁塔,验收后,要形成专门的有验收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铁塔验收文件。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分公司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项目交接手续,并尽快投入使用。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公司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工程结算书,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审计。第四十八条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1、施工合同;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施工变更记录、工程签证;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工程质量保修书”;8、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对结算书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省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结算审计 OA 申请流程如下:应用聚焦电子工单分公司建设部门分公司审计部门省公司审计部门省公司领导。第十章 工程资料编制归档第五十条 在对单个基站土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过程中、各分公司应按照省公司制定的标准模板和规范(建设(2011)128 号),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好各个基站土建工程的基站土建工程竣工资料。第五十一条 整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后,分公司应按项目将所有工程资料按综合资料、监理资料、基站竣工资料和决算审计资料四个部分进行整理归档。第五十二条 综合资料是指与整个基站土建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准备文件(单个基站竣工资料中已收集的不再重复整理),包括 1、立项文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设计批复等);2、用地、征地、拆迁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证、青苗补偿、房产证等);3、招投标文件(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设计合同文件等);4、其他文件(公司内部的各种呈批件、汇报材料、会议记要、请示报告,以及与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及与厂家施工单位的往来函件、传真等)。监理文件是指由监理单位编制的记录工程监理活动的文件。监理文件主要要包括:监理资质(单位和人员资质)、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总结等。详细的按湖南移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基站竣工资料指将各单个基站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一起即可。决算审计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每站的结算审计报告、工程决算报表、项目财务报告等。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省公司建设部。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二、工作内容二、工作内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三、工作时间三、工作时间(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工资待遇四,工资待遇(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2、其他形式:。(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九、本合同的解除九、本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甲方按照第 5、6、7、8、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十、本合同的终止十、本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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