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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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条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江苏市场)承担本次小麦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本次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交易细则。第二条 本次小麦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电子竞价和网上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同时进行。江苏市场受卖方江苏省洪泽湖粮食储备直属库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碾庄陇海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委托竞价销售本次粮食。江苏省洪泽湖粮食储备直属库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碾庄陇海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的粮库(实际存储库点),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同意本次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全部内容,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销售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他人作为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价销售活动。第三条 江苏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江苏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已经在江苏市场登记注册参加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和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的企业,参加本次竞价交易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如需使用全国政策性粮食交易帐户内的保证金来参加本次竞价交易,需在交易前一个工作日到现场来办理保证金划转手续;或邮寄委托书原件委托江苏市场办理保证金划转手续,邮件必须在交易前一个工作日到达市场,委托书中需指定用于本次地方小麦竞价交易保证金及划转金额。新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后交保证金;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有关资料交至江苏市场,申请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江苏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第六条 江苏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必须在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到江苏市场报到;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江苏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卖方提供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仓库实际粮食质量(竞买人应按公告规定时间到仓库看样)。第八条 江苏市场于本次竞价交易活动一周前通过媒体发布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九条 江苏市场发布竞价交易公告时在有关网站江苏粮网()和中国粮食网( )公示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交易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合同、验收确认单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需要培训的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公告交易日上午9:00开始。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江苏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南京市下关区大马路602号三楼。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江苏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提前30分钟入场。本次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油交易中心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江苏粮网(),从“竞价交易”入口进入“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入口”专场交易系统。也可登录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站(),从“地方储备”入口进入“江苏市场” 专场交易系统。第十五条 进场参加竞价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江苏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八条 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粮食仓库前汽车板散装交货价。买方如果需装包,包装物由买方自备,装包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如还需要其它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竞价交易流标的标的将于4月9日13:00继续挂牌销售至15:00结束。未成交的不再销售。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买人竞价成交数量已达到预交保证金数量的,不可再超过预交保证金数量参加竞价。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江苏市场指定地点签订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地方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合同。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日历天)。发货时同仓号、不同合同的标的在江苏市场开具出库单后,按照买方每天运输工具到达卖方仓库先后顺序提货。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竞价交易成交之日起15日(日历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江苏市场根据买方通知和收到的货款,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货款数额开具出库通知单,及时通知卖方发货。第二十八条 买方应在竞价交易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卖方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必须予以配合。若在竞价交易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去卖方查验货物质量,买方参加竞价交易成交的粮食,视同买方已经认可本次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现场验收并监装。本次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实行竞价交易前买方到卖方仓库所查验的实际质量交货。发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如发货数量少于合同数量,以仓库实有数量发货),交割时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基准。交割结束时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买方。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双方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卖方负责及时送达江苏市场;如买方对计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江苏市场调解不成,由江苏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部门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交割期内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苏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3个工作日后江苏市场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江苏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必须在合同到期日前日内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第三十二条 江苏市场按合同成交总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双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分别扣除,余款退还。宣传广告费用由江苏市场从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 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合同成交后,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后可全额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凭江苏市场开出的保证金收据,经江苏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买方全部预交的保证金(对于未成交的从政策性粮食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转到本次地方小麦竞价交易的保证金,由江苏市场2个工作日内自行退还到交易客户在江苏市场的政策性粮食交易保证金账户)。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根据买方书面委托授权要求转做已成交部分的货款。第三十四条 卖方发货后,江苏市场凭每笔合同和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帐户,同时在扣除卖方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卖方。第七章 违约处罚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5日内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第三十六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江苏市场。第三十七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江苏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按照卖方实际违约数量,从卖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和江苏市场。第三十八条 江苏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江苏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江苏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江苏市场负责联系省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由江苏市场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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