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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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要点解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要点解析一、杭州站一、私募基金现状:已登记基金管理人家,有管理规模的共家,占。二、公告发布的背景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鱼龙混杂,决定引进第三方,让律师一起参与私募基金的规范化。三、公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四个内容: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四、基金业协会重申,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五、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与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六、年月日起,连续次未与时申报信息,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公示。请私募机构重视信息披露。七、年度财务报告只需要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没有限制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不一定要有证券资质】八、关于法律意见书,五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月日后,新申请登记的;、已申请登记,未办理完毕的;、已登记的,申请产品备案的;、重大事项变更;、协会认为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九、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是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谓专项,仅针对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即可,但律师必须对变更的理由作出合理说明。十、法律意见书在发表意见的时候,要有充分的论证,不要简单的下结论。十一、法律意见书必须对项内容,逐项发表意见。(项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子公司、分公司与其他管理机构情况;、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情况;、高管人员情况;、机构诚信情况;、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二、股东结构的穿透,不限于层。必须穿透到终极出资人,境外股东必须穿透到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十三、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协会不作要求,但是必须如实描述。十四、协会对注册资本没作要求,但是必须要能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房租、人员工资等等,要有相应的合理说明。【没有实缴也是可以的】十五、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只要有合理解释,是可以的。【信息披露,合理解释,这是总的原则,对很多问题都一样】十六、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多家私募管理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有必要的防火墙设置。十七、法律意见书应当做如下承诺:本所与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中国任何一家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十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机构: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至少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二十、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与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的要求,每年度完成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二十一、公告发布后,基金业协会从未停止过登记和备案。二十二、关于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存在争议比较大,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很多人会认为是卖方业务,存在冲突,为了方便登记,请尽量避免。二十三、经营范围内与私募基金业务无关的业务,请尽量剔除。二十四、基金管理人除了跟投之外,不建议自营。二十五、风控负责人可以参加投决会,但不能直接从事具体投资业务。二十六、不建议高管进行兼职。二十七、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涉足,请慎重。二、深圳站、关于投资咨询等经营范围的问题()建议删除投资咨询字样;()着急出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不可以有;若只做、创投类的,可以有;()实务中出现工商变更不了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律师根据现实情况折中灵活处理,历史沿革问题非一人就能解决,属于一揽子问题。管理人和律师要做的就是客观呈现事实,协会不会“一刀切”。()增量管理人建议还是做完工商变更之后才申请登记。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号令)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备案问题()协会对私募基金是形式审查,事后审查。第三期更先进的备案登记系统即将上线。企业信用体系也正在建设。目前登记的管理人中有接近都没有备案过产品。()私募基金登记问题,集中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核查的项,每一项都很重要,没有标准格式,一定要当成论文来写,尽量详细,原则上任何律所都可以出具。除了法律意见书外,在系统中需要勾选的多项中如果有不一致的一定要特别说明。()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再次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顾问型产品暂时不予以备案,是暂时的。协会正在起草投顾办法,后续有新规定。()协会指出中国同名同姓人太多因此,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字处要有执业证号是基本要求。()特别澄清,现在基金业协会没有停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和时限均保持不变,个工作日是按最后提交的时间算起。基金更快,不超过一周,联系人电话要保持畅通,协会会主动打电话的。()协会对产品备案的审查要求很简单,点:合同和风险揭示书,要求签章齐全,日期齐全(包括托管机构的签章);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是要公示的,基金实际真的在做投资的一定是投资方向准;首期资金募集完毕后才备案,首期的募集规模和时间看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合理证明不是洗钱,确实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缴到位,而且不是事前审核的,管理人必须提交实缴证明(银行流水账单,明细账单),代缴代付、没有打到募集专户都是不允许的。没有托管的必须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对没有托管的产品持审慎态度,但不是没有托管的基金就一定不给备案,有托管的产品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没问题,具体看情况。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公司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备案如果既满足基金形态,又真的是在做基金业务的可以过来备案。不是看着像基金的就一定是基金。、财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特殊类型基金是否需要备案协会欢迎过来登记,目前基金分四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其它类。目前证券类基金仍是主流,但未来国内最大市场是私募股权。每年国家都会挑选一些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去管理财政基金、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都要求管理人登记的,所以不要等到那时候才进行。不必拘泥业务类型的划分,以最后的投向来定。、双问题目前只能登记一个管理人,鼓励既满足基金形态的,又确实履行了管理职能的进行登记。、管理人变更问题私募登记备案系统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变更,已备案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另一个管理人来管理这只基金,可以,但要求受让的管理人也要有资质,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才能发生委托管理协议的转让。为防止保壳,月号、月号之前这种现象是要求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以后应该是不用出具的,要看届时的具体情况而定。、高管兼职问题还是鼓励专业化,但现实情况不可避免,协会没有禁止兼职,但合规和投资的要分开来(风控负责人不能兼任投资岗位),而且兼职不能过多,兼职过多的协会会建议证监局重点检查。律师要对兼职情况发表专业、客观、充分评价。提醒注意,兼职其实很重要,后期协会会将不合规的全部公布出去。、人员数量问题协会目前是要求最少有人,但这两人怎么开展工作,律师要尽调核查之后发表一个合规意见。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外包。、产品备案中员工社保证明的问题为防止管理人利用自己的员工跟投可以豁免万而突破合格投资人制度,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员工社保证明。如果情况特殊,如集团统一管理的,提供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明,只要是真实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从业人员”、关于等特殊业务类型的问题协会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专业化运营,不能兼营、众筹、小额贷款之类的业务,但不限制被投资业务。你可以投产业,只是自己不能兼营这种业务。但要注意投资时涉嫌公开募集的问题。、关于募集问题私募基金不能保本保收益,不能公开宣传,发朋友圈也算公开,但一对一可以发,群发暂无定论,自己看着办。、券商直投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券商的投顾产品、直投产品、另类产品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协会正在摸底,目前无法给一个确定的具体的回答。券商直投人员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证监会正在摸底,将会对直投机构展业有一些要求。、特殊情况和个案的处理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管理人,协会建议大家通过邮件、微信方式来具体处理。电话接听率目前为。特别强调会上主讲人回答的仅代表个人观点,如与未来协会统一回复的有出入的,以协会统一回复为准;以上是针对主讲人所讲内容重点梳理,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理解,仅供各位参考。如与会人员认为以下总结与主讲人所述有所偏颇的,欢迎指正。三、上海站第一部分:解读环节要点精选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三大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是非行政许可化的管理模式,是一种简政放权的模式,但是登记是持续性质的,登记与产品备案也有一定合规门槛。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三个纬度进行管理,建立全行业的诚信体系。促进发展原则: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应该是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参与者,也最为市场化,首先有一个价值发现功能,对整个社会而言有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可以说对整个实体经济有巨大的支持作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限定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要求,人数上人和人的限制是持续性的要求;不得拆分、拆细、非法转让;合格投资者不是万资金的限制,首先是投资者有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个才是最核心的,在此基础上还会有一些量化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多样性,如果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可以不进行托管,但需要制定相关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体系事前:包括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事中:包括持续信息披露、舆情监测、中登数据交换、优化行业生态等四方面。事后:包括投诉处理、纠纷调解、自律检查、纪律处分。公告相关说明目前面临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大量机构本身是做、网贷的,结果用这个证明来做业务,甚至衍生出管理人资格代办业务。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量机构只登记未备案,大量机构实缴资本为。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有机构认为过了登记备案就过了门槛,对后面的信息报送不够重视,甚至很多机构失联。违法违规经营运作:有些个案真是触目惊心,湖北有家机构,两只合伙制基金,投资者竟然多达四千多人,这真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法集资。针对这些问题,基金业协会的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明确反对“保壳”行为;加强信息报送更新;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完成对其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专业化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高管人员情况等项尽职调查。多家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模板化严重;也存在内容极度简单的情况,这些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法律意见书,我们没有统一的模板。对于市面流传的统一模板,建议大家不要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相关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和非私募证券基金,公告进行了差异化的对待。(证券类基金所有高管均需具备从业资格,非证券类基金中至少有两名高管具备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需具备从业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这里的投资业务是指公司范围的投资业务,不是指其个人的理财投资业务。前台的募集、投资和后台的风险控制是相互制衡的架构,不能由同一人承担第二部分:答疑环节要点精选(个)【问题】产品备案中,电子化合同无法提交备案,如何处理?【答疑】协会认可电子化方式,只要平台具备相应的资质,电子化销售、合同是可以备案的。已经有专门团队在开发新的备案系统,会尽快满足行业的需求。【问题】对于券商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持何种倾向意见?【答疑】持牌机构的子公司、孙公司在协会存在有登记的情况,但是就该等机构而言,由于其母公司持牌机构的要求与协会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匹配不配套的地方,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基金子公司、孙公司的相关规范和意见,我们会据此进一步制定规范。【问题】有限合伙能否备案?【答疑】、这样的产品我们现在是可以备案的,据我观察,还是比较少的,主要是这样的产品。【问题】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备案过首只产品,以后备案产品是否还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答疑】协会保留要求提交的权利。【问题】能否公示已经通过的法律意见书?【答疑】法律意见书是没有模板的,各机构千差万别,请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情况出具。我们也不能公布别的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问题】合规风控人员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如何理解?【答疑】投资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是指合规风控人员个人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类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机制,不属于从事投资业务,但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去参与寻找投资项目等。【问题】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答疑】可以。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答疑】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问题】前期未备案,但私下发过的产品如何处理,法律意见书如何体现?【答疑】主要是针对已经登记未备案产品的机构,我们的要求是比较务实的。年月日之前已经募集完毕了,只是没有履行备案手续,我们会做一些灵活性处理,比如涉与资金较大、有很强的外部影响的话,在备案的时候,机构请进行说明,我们会进行个案处理,此前也有先例。【问题】是否需要备案?【答疑】私募基金的基本结构是管理人、产品、相关业绩提成、管理费用等等,这个可能跟不太相关。特殊目的的合伙企业,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合伙、公司,但并非所有的契约合同、合伙、公司都是私募基金,如果是真正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包括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才需要向协会进行备案。【问题】公司的高管能否在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兼职?有实质影响应如何规范?【答疑】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问题】实收资本无法修改,怎么处理?【答疑】对于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考虑到公告的实施,可以在年报更新中进行变更提交,但是这是一次性提交,不能做第二次。如果万一不小心在年报更新中提交了,仍然需要修改。那么,先看是不是重大变更事项,这个窗口是一直开放的,如果不是重大事项,需要承诺将在季度报告(月底开放)中进行更新。【问题】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要先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查通过后再去做工商变更?【答疑】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再出法律意见书,再到协会审查,备案系统变更。【问题】信息更新系统不支持一些栏目的更新、替换、变更,比如工商登记的人数需要变更,协会系统不能变更,投资者人数也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类型变更这些事项不能填进系统。【答疑】应该是能够变更的,协会会核实是否有系统。我们的备案系统运行了两年,我们认识到系统本身确实存在不适应监管要求的情况。我们正在做备案系统第三期,系统的问题都会解决掉。三期系统目标在今年内上线。【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子公司,都登记了管理人,是否要做业务隔离等机制?【答疑】集团化架构需要相应的防控机制安排,外部制衡、程序制衡等,协会的要求是开放的。协会强调,集团化架构中,只要做私募基金,都应该做登记。【问题】管理人业务申请类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做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答疑】不能,必须在其他业务类型中进行申请。【问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何时上线?【答疑】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暂时没开放,后续会上线。【问题】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与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问题】如果我是证券投资基金,营业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要工商变更掉?【答疑】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参考性的内容,去掉投资咨询,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并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问题】找不到信息披露的窗口。【答疑】信息披露的备份平台正在建设中。【问题】以前已经备案过投顾产品,是否属于已经备案过首只产品的情形?【答疑】这种情况协会视为已经备案过首只产品。【问题】专项法律意见书,只针对变更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答疑】是。【问题】备案的产品,资管计划和有限合伙等,发生的转让,如何备案?【答疑】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做季度更新,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有境外居留权,是否要披露?【答疑】国籍是中国的话,目前还没要求披露到境外居留权。【问题】部分工商局对经营范围有限制规定,比如要做投资管理业务,工商就会限制为投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除外),但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如何处理?【答疑】目前各地工商确实存在不同的限制,协会也在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在目前阶段还没取得结果,协会关注管理人完成合法的工商登记即可。【问题】协会咨询电话不畅通。【答疑】目前的咨询,电话连通率大概,通过微信平台、电邮的方式回复率较高。【问题】实际控制人是否包括股东?【答疑】按照填表说明来处理,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是叫资本有限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吗?【答疑】“资本”和“资本管理”一样,属于私募相关字样,没有问题。【问题】法人有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还没考试,能否特殊处理?【答疑】必须考科目一,其他个案处理,具体协调。【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外资占比,能否登记?【答疑】可以,股权投资资金已经开放了。【问题】产品年备案了,名称上登记错了,漏了基金两个字,在做年报,现在想更新,没法变更。【答疑】发送电子邮件,提交特殊申请更改。【问题】内控制度指引中要求比较高,基金人数较少,没有足够力量落实全部内控制度,是否可以降低标准?【答疑】协会强调管理人的内控制度能够发挥实质作用,如果机构自己无力做,可以将相关风控制度交给外包机构来落实。【问题】高管从业资格要求月日之前取得,不影响产品备案吧?备案系统中高管从业资格“有无”选项中,填什么?【答疑】不影响,填“无”。【问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到什么程度?【答疑】说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即可。【问题】外包协议无潜在风险,从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风险可以吗?【答疑】可以。【问题】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外包服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服务?【答疑】投资顾问服务性质上确实属于外包服务。如果基金管理人是找券商出出报告之类的,没有问题。【问题】刚改了公司的股东,什么时候出法律意见书做专项变更?【答疑】如果是控股股东变更,应该是在变更之后个工作日内提交。【问题】协会对顾问管理类产品是什么态度?【答疑】我们正在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做投资顾问制定相关办法,协会、证监会一起来协调进行。顾问类产品不能作为首只产品备案。【问题】政府投资类基金,管理人是政府下属单位,是否要做登记?【答疑】欢迎办理登记,协会会宽松处理。【问题】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全部是政府,要登记吗?【答疑】一般来说,资金来源是政府的才叫政府引导基金。如果来源于市场,那就是正常的私募基金(政府投资基金)。【问题】协会对于从业人员有无人数要求?【答疑】没有明确要求,但至少要有两个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问题】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做登记之后才能做募集?【答疑】是的。后续,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并且属于协会会员的代销结构,可以进行私募基金销售。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销售私募基金。【问题】私募基金产品中,的投资是否能低于万?【答疑】如果是管理人,投资不受限。【问题】专项意见书和整体意见书一起提交吗?【答疑】一般是先交重大事项专项意见书,然后再交整体登记意见书。肯定要分两个出具。【问题】有托管人,契约型基金是否要出验资报告?【答疑】有托管人的托管报告等,不用验资报告。【问题】申报系统中,没有三证合一的,怎么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栏目?【答疑】没有三证合一的,分开三项填;有的,填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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