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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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_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_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1.介入前有形象进度的工程,约谈建设单位,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形象部位限期出具验收记录并进行结构整体安全性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经监督职能科室(副)科长审核,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站长审定作出处理决定。2.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测工作(正常情况下监督小组对每个项目至少抽查抽测五次,科长至少参与二次),站内抽查由总工室牵头,对各科室所监督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汇总总结后,对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总工室所监督的项目,由总工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抽查。所有抽查意见都要及时录入信息平台。3.局部暂停施工或全面停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局部暂停施工;图审及招投标未办理的全面停工;其他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处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抽查的主要项目,由监督小组参照下述项目随机抽查:(1)参建单位质量行为;(2)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及部位;(3)重要部位及关键环节;(4)影响实体质量结构安全的部位;(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构配件、建筑主要材料;(6)重要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7)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8)现浇楼板厚度;(9)砌体结构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10)钢结构工程中的重要连接部位;(11)参建各方形成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12)其他认为必要的检测项目。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我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4)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6.对在监工程项目要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具有“高、难、深、大、杂”等特点的工程项目的监管。要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工作力度。7.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对在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应根据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五次:工程开工时一次,基础工程施工阶段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一次。每次检查、抽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监督科长或副科长,并在科室留存,以备监督验收跟踪、复核。8.站总工室牵头对在监工程项目的抽查、巡查工作。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的、重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弱的工程项目为主。对每个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的抽查次数至少一次。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牵头对管辖区内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检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站综合办留存。综合办要传分管站长、站长阅知。站长、分管站长要督促、指导、参与总工室及相关监督职能科室的抽查、巡查工作。9.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要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依据住建部_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抽查内容,以报监工程项目为单位,至少抽查一次。10.监督管理工作小组除全体参加的抽查、抽测工作外,还要开展常态的监管工作(跟踪、复核、落实抽查处理意见),在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小组成员到施工现场履行质监工作职责,履职时不少于两人。四、质量行为的抽查1.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3)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4)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6)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2.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3)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5)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3.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2)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4)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6)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8)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10)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4.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4)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5)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10)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5.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2)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4)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5)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6)其它影响检测试验质量的行为。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监督分户验收(最少不得少于三套),建设单位上报分户验收汇总表,分管站长根据建筑规模指派科长及监督人员复核分户验收情况(五万平米以下由科长组织,五万平米以上由总工室组织)。2.对监督分户验收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参建各方全面排查限期整改。3.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上报分管站长后,确定监督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由站内成立监督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小组成员构成如下:分管站长、总工室成员(总工或副总工至少一人)、相关监督管理科室科长或副科长、稽查管理科(至少一人)及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4.建设单位上报五方汇签单及监督竣工模式,由分管站长统一留存。5.监督竣工验收指令回复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监督验收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参加人员、程序和引用的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6.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督查建设单位组织形成验收组和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情况;(2)核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情况;(3)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4)核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7.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概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的抽查情况;(4)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6)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情况;(7)分户验收抽查情况。8.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由监督工作小组或其他抽查部门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构件;(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室内空间尺寸;(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和不合格报告所代表的楼层、部位构件;(4)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受力构件抽测数量不少于3个,且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抽测不少于2个;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抽测数量不少于3套。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牵头负责,全体组员参与编制并形成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后报监督科长(副科长)审查,再报总工室审核,转综合办确认。具备存档条件后,由分管站长审核,最后站长签发,转综合办存档,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够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文字记录、图像等形成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相关资料;(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四)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五)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六)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等资料;(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其它有关资料。此项工作主要由监管工作小组负责完成。报监督科科长审核并签发意见后,转总工室(总工或副总工)审核并签发意见后,报分管站长审核,具备存档条件和要求。分管站长同意并签发后,转站长签阅。最终转综合办存档。七、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1.稽查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在监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及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依法监督,进行随机抽查。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工作。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3.对各科监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科长(副科长)牵头对所属工作区域内未报监的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未报监的工程应下达停工令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经站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进行下步工作。4.在办理质量监督介入手续时,建设单位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及招投标手续,否则在其开工后,必须要进行约谈,并做询问笔录,及时上报站领导。5.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增加楼层及建筑面积。6.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制落实情况的抽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必须一一对应,并要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7.对工程项目资料的抽查:(1)抽查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2)抽查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8.监督小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部停工整改等方式,并同时向监督科室领导汇报,问题严重的要向分管站长及站长及时逐级汇报。9.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承重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等;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严格按照包头市住宅分户验收实施指南执行。10.施工中搅拌后台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拌制砂浆质量的紧急通知(包建工_第_号文件),否则不准进行砂浆搅拌,现场不许进行相关工序的施工。11.现场抽测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派人见证,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协助工作。12.对工程质量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发现有关检测试验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鉴定。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监督小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构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我站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对监督抽测发现的问题未妥善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关分部验收。13.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数据作为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第二篇: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_年_月_日文章点击数为:16787字号:大中小川建办发_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_年_月_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年_月_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_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的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十八条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篡改或伪造数据;(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四)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二)转让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八)未按规定建立并使用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九)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二)是否有转包检测业务;(三)是否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五)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完成检测业务后是否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七)检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检测数据是否可追溯;(八)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九)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测不合格事项是否按规定上报;(十一)是否违法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十二)是否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管(包括信息系统监测)、专项检查、动态核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实施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除监督检查下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外,还应抽查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对监管工作不到位、检测市场混乱、检测工作质量较差的市(州),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地区,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五)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_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在监督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监督检查要求或者与被监督检查企业串通;(三)向被监督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四)明示或者暗示被监督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管理与市场管理、检测机构管理、检测人员管理有效衔接的运行机制,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管理。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上网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从_年_月_日之日起执行。第三篇: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杭交发_1_号文件发布(杭州市交通局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第五条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第六条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2.总长500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3.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4.水运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第八条市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序就开工的;(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紊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九条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从工程开始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投标制度,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市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_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市质监站备案。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第十五条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三)监理工作计划。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才有效。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二)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试验资格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作制度;(四)需标定试验检测设备的计量合格证书。第十七条市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第十八条工程施工中,市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规章制度、工地试验室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或校核,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市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第十九条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后,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所作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质量鉴定的依据。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市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填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责任缺陷终止证书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报送主要竣工资料(特别是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主要缺陷修补、遗留问题及建议整改情况的施工和监理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市质监站有权拒绝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工程,市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市质监站的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和市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一)质量监督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并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交清。(二)市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的抽查试验检测、交(竣)工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的试验检测和受社会委托的试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试验检测费。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4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年第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3_号文)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第四章职责任务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四)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第五章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二)施工许可文件;(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第五篇: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年第_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3_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1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第九条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第十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2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三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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