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投资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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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授权代表: / ,职务: / ; 于20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署。 鉴于:(1)经 政府会议同意, 人民政府 决定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投资建设 项目;(2) 人民政府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程序,确定 有限公司 为 项目 中标人。以规定 人民政府 授予 有限公司 对 项目 的投资建设权,并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将项目设施移交给 人民政府 或其指定单位;(3) 人民政府 在此确认,经 政府会议同意,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并授权 (以下简称“ ”)为项目业主,代表 人民政府参与 项目 投资建设的监督和管理。(4) 政府在此确认,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部财库(2000)10号,)列为第A 号,品目名称为“ ” 。(5) 有限公司授权 公司 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投资单位, 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条件(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本项目或本工程”: 在本合同条件中指 项目 。 1.1.2“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项目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1.1.3“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含临时用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技资建设范围。1.1.4 “投资总额”: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建筑安装工程费、预备费、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部分内容、利息等纳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的投资总金额,但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追加累计超过预备费的部分除外。1.1.5 “投资预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 3条款的约定,乙方将投资总额中纳入投资建设的子项对应的预算投资金额。1.1.6 “投资结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5.1条款的约定,经 评审中心审核 并经双方确认后最终确定的实际投资总额。1.1.7 “利率”: 指按照本合同第4.3.2.5条款的约定的比率。 1.1.8 “利息”: 按照本合同第4.3.3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利息,包括建设期间利息和支付期间利息。 1.1.9 “投资建设款项”: 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和第11. 5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总额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款项。 1.1.10 “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后,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视同交付之日)止。1.1.11“支付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或视同交付之日 )起开始计算,支付期2年内。1.1.12“工期”: 指本项目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算的施工期限。1.1.13“开工日”: 按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4“竣工日”: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1.1.15“约定竣工日”:指按里程碑表中给定竣工验收的日子或发生延迟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后另一个约定的时间。1.1.16“日或天”: 指一个日历天。1.1.17“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合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场所和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18“甲方的要求”: 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9“缺陷责任期”: 指依据国家及建设部规定,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1.1.20“支付日”: 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支付价款的日期。1.1.21“阶段性结算”: 是指本工程分季度对季度内确认的工程量进行阶段性评审,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最后一期阶段性评审后,加总以上阶段性评审结果即为项目结算。1.1.22“一方”或“另一方”:指订立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1.23“不可抗力”:指按照本合同第15章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形。1.1.24“法律”与“法规”: 指适用于甲方、乙方、项目、合同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福建省及 市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公告的技术标准、准则及规范文件等。1.1.25“设计变更”:指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在实际投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性质、种类、位置、标高、线形、尺寸等方面的变化,或指由甲方提出的或由乙方提出并由甲方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变动。 1. 2.其他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 目录与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1.2.1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 1.2.3 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1.2.4 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与“但不限于”四字连用。 1.2.5 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6 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2.7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3.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工程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2) 本工程快速投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或有);(3) 工程图纸;(4) 双方有关合同的澄清、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 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1.4 遵守法律法规 1. 4.1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规章,以及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并按其要求向政府相关征收部门支付所需费用。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材料和设备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第 2 章 项 目2. 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名称: 项目 2.1.2 建设地点: 2.1.3 工程概况: 2.2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2.2.1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包括: (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审201 号)(见附件1);(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批复( 发改审201 号)(见附件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见附件3);(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国土预201 号) (见附件4);(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号)(见附件5);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号)(见附件6);(7)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建字第 号)(见附件7); (8) 国有土地使用证( 字第 号)(见附件8); (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审报(201 ) 号)(见附件9); (10)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见附件10)。 2.3 项目建设方式 2.3.1 本项目建设方式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由乙方负责工程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完工(或视同交付之日)后,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管养单位,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投资建设款项。2.3.2 本项目投资建设模式的批准及支持性文件包括: (1) 2013年 人民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见附件11);(2) 关于批准<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政府与 合作投资建设 工程快速投资建设的议案的决议( 人大2013 号) (见附件12);(3) 财政局关于关于“ 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支付确认函( 财函2013 号) (2013年 月 日,见附件13); (4) 人民政府授权 为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2013年 月 日, 见附件14)。(5)项目中标通知书(2013年 月 日,见附件15)。 2.4 合同实施范围 2.4.1 本项目合同实施范围包括 等工程。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一般义务 3.1.1 甲方将为乙方的投资建设提供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并保证取得的各项批 准文件完全适用本合同与本项目的技资建设,合法合规。3.1.2 甲方负责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如由甲方委托)、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投资建设范围。3.1.3 甲方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3.1.4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款项。 3.1.5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出具本项目的经乙方认可的实物担保或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可采用当地实力企业担保、资产抵押、有权证土地抵押等担保方式。3.1.6 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将积极协调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乙方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同意在税收减免等方面依法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具体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磋商。3.1.7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3.1.8 甲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费用。若甲方未选择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工作可以纳入投资建设范围。3.1.9 甲方有对项目进行维护的义务,在项目“缺陷责任期”内,负责通知、协调乙方对项目进行维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48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从乙方投资建设款项中扣除。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使用不当等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1.10 对乙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3.1.11 负责建设阶段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 3.1.12 负责督促并协助评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投资预算额、投资结算额以及投资建设款项等费用。3.1.13 对甲方委托的单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3.2 甲方的一般权利 3.2.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的投融资、乙方人员构成及变更、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施工安全、合同管理、检测及竣(交)工验收等工作)和项目交付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2.2 甲方有权派驻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 3.2.3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 3.2.4 甲方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3 乙方的一般义务 3.3.1 乙方作为对本项目投资建设人,应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等工作,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投资负责。3.3.2 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投资款项(甲方在建设期内应支付的款项除外),并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3.3.3 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及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承包商派遣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以及各专业工程师、安全员等。乙方派遣的人员需满足项目需要(乙方提交人员配置说明)。3.3.4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允证范围内组织施工,不得违法。3.3.5 乙方应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识, 并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和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和后果。3.3.6 负责按国家及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标准化组织施工的要求,安全、 文明地组织施工,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3.7 乙方安排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细化方案书面编制。 3.3.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反馈,协调解决,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3.3.9 承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环卫部门的规定要求。 3.3.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3.4 乙方的一般权利 3.4.1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项。 3.4.2 可以用甲方出具的有关材料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3.4.3 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4.4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但分包商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3.4.5 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各关键节点工期和本合同约定以及符合工程施工相关 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3.4.6 在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理公司存在不称职或不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权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负责调查处理。3.4.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 4 章 投 资 4. 1 投资建设权 4.1.1 从投资建设开始到甲方支付完毕所有的项目投资建设款项期间,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甲方将在上述期间内保证乙方投资建设主体地位,保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4.2 前期工作及费用 4.2.1 甲方承担本项目项下的前期工作及费用,使之满足乙方投资建设的条件, 包括施工建设条件等要求,甲方保证上述前期工作费用己由甲方支付,不列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4.3 投资预算额 4.3.1 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暂定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 小写:¥ 元),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元,预备费 元,利息 元。上述金额以经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金额为准。投资预算暂定金额作为乙方项目投资建设的依据,超出部分,应由甲方负责全额投入。建设期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 %款项,按月计量并支付,按季度进行阶段性评审。剩余的款项由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平均分四期支付,首期款项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每隔6个月支付一次。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构成表/元序号子项金额依据文件备注1建筑安装工程费2 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 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建( 2002 )394号文 甲、乙双方各开支一半2.2 勘察、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文 3 预备费(1)*10%以实际发生为准4 利息详见测算表4.1 建设期利息4.2 支付期利息合计本表未列入的本项目的其他技资,由甲方负责投入。 建设期建安工程费资金投放及计息表 单位:元日期乙方当期投放资金乙方累计投放资金甲方当期支付资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累计支付资金备注说明. 注:1.本表建设期“甲方支付利息”即建设期间的利息先以财政预算评审造价扣除甲方随月进度计量支付的 %计量进度款,按建设期算术平均计算每月建安投资额为基数,计息期为建设期,以4.3.3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算按季度支付利息。(财政预算评审未出的,暂以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月度工程计量扣除甲方己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月计息,按季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投资额确认后,以结算额除以实际工期月数算术平均计算调整利息,并一次性支付。2、利息按月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15日内支付。3、项目竣工,建设期利息支付完毕。 4、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当月计算利息相应调整。4.3.2 本合同中约定的快速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投资的子项对预算投资金额计取依据及计价规则如下: 4.3.2.1“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按经评审并由甲乙双方确认的预 (结) 算造价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预 (结) 算遵循如下规则: (1) 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预算十工程费用调整”方式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费用调整执行4.3.2.2款约定;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双方认定工程预 (结) 算总造价下浮 2%执行,同时,按照闽建筑200916 号和闽建筑函201039 号等文件规定,不可竞争项目不参与下浮,双方询价或招标确定价格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对应的金额等不纳入下浮范围。 (3) 预算编制与审核依据 a.施工设计图纸、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和工程前期的治商及经双方确认的往来函件; 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I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201-200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501-2005)、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闽建筑200524 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15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 25号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标准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间建筑201027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停止计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闽建筑2009 3号)、福建省建设厅发布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闽建筑200938 号文)、关于发布电渣压力焊等50项补充定额和座装式全玻璃幕墙等4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间建筑200711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铜芯预制分支电缆沿垂直通道铺设等91项补充消耗量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0636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醋硬泡等与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 号)、闽建筑201143号关于颁发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闽建筑2012 4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FJDY-301-312-2012)、2012年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基期价格、关于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内模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23 号)、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 号)、关于颁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322 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240 号)、关于颁发风镐破碎石方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39 号),以及包括截止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应为开工当期,开工当期是以监理颁发的开工令或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下同)时福建省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等的调整、勘误、补充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 C.公路工程部分: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 -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06-03- 2007)、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标准执行、上述定额中缺项部分包括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以及包括截止预算编制期时交通部以及福建省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等的调整、勘误、补充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 d. 人工费标准: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137 号文)和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 37 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4 号)以及截至预算编制期时福建省建设厅有关人工费标准的调整、补充文件。 e. 机械费标准: 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预算编制期的机械台班单价文件执行。 f. 材料价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项目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信息价未发布的,套用上一期)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最新发布的泉州市信息价执行,如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按照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及泉州建材商讯最新发布的泉州市主要材料同期信息价执行; 公路工程材料按照预算编制期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执行,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中找不到的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以及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及泉州建材商讯中的泉州市同期信息价执行; 同期信息价没有的价格,若月刊中没有登载的材料,套用上一期月刊,以此类推,若上述不同期刊登载有相同材料信息价时,取用平均值,若信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 乙方有权要求依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若使用品牌产品,按品牌信息价执行,由甲方提供三种以上品牌 (应选用信息价中己有的品牌)供乙方选择,并报经甲方确认,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中间值,消防工程材料价格按照福建省消防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年刊信息价执行,人防工程设备价格按照省人防办发布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材料依据双方询价协商确定并计取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与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 g. 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按规定计取; h. 项目部驻地、搅拌站、预制场、隧道桥梁工区、便道、便桥等临时用地的征用费用在预算中单独列支,包干使用; i. 土石方的取、弃土点由甲方负责提供并经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单位共同调查并确定运距后,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j. 需对外招标的高压变电设备、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安装,采购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不纳入项目投资范围,同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采购价款 3% 的总承包服务费及 2.5% 的采购保管费,计入投资结算额; k. 对外招标的设备,设备安装配合费由乙方与设备中标单位商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1. 需要双方共同询价的材料,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闽建法200421 号规定,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并在此基础上按上述有关约定计取其它相关费用。 m. 劳保费按照福建省对总承包单位核定的劳保核定标准计取,规费、税金按有关规定计取。 n.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费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 3% 计取,公路工程风险费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按 3% 计取; o. 对评为省、市文明工地的,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依据闽建筑20074号文件规定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省级增加 50% ,市级增加 30% 计算; p. 对于在双方约定工期基础上,甲方提出缩短工期的,应计取缩短工期措施费,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应依据上述约定结合工程费用调整综合确定。 (4) 预算编制与审核程序: 由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动工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进行编制,乙方进行核对、反馈与调整,核对完毕后,由甲方委托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约定予以审核并经双方确认,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限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执行,如乙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预算; (5) 结算编制与审核程序(包括阶段性结算): 由乙方负责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编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委托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约定予以审核并经双方确认,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限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执行,如乙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 (6)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指定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4.3.2.2 “工程费用调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房建工程包括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铝合金、电线电缆、玻璃幕墙;市政公路工程包括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管材、砂石地材、伸缩缝;超出预算价格+ 5%部分以及人工费、机械费)、地下地质条件变化、现场签证、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调整,结合阶段性结算评审进行阶段调整。 (1)调整费用应按以下条款执行: a. 人工费调整,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机械费按照施工期对应期刊发布的信息价据实调整;房建工程材料价格只调整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铝合金、电线电缆、玻璃幕墙超出预算价格+5%部分,市政公路工程只调整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管材、砂石地材、伸缩缝;超出预算价格+5%部分,其余材料价格按预算价格执行。上述调整费用按4.3.2.1条款办法计算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等各项费用,现场签证及工程变更价格按4.3.2.1条款编制办法执行。 b.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调整以当月确认的工程量为准,按照本合同采用的定额分析的数量调整相应价差。 c. 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福建工程造价信息、泉州建材商讯、福建省消防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公布的同期信息价没有的价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双方询价协商确定。 d. 双方应于月度信息价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当月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 e. 变更调整预算在建安预算额 5% 以上的,由甲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结算时列入项目支付款项。变更中增减费用计算依据如下: 合同中己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己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4.3.2.1款约定价款组价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双方协商,并最终由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阶段性结算评审中审定。 f. 因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以及施工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等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2)调整费用的方式 a. 工程费用调整应按照 4.3.2.1和 4.3.2.2条款约定编制,在 30 日内报给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批,并最终以双方确认的 市财政技资评审中心在阶段性结算审核时的审核为准。 b. 甲方将增加款项的 35% 在确认时随同当期计量进度款支付给乙方,增加款项另 外的 65% 在支付期支付给乙方。 c. 工程费用调整减少的,在下期计量进度款金额中直接扣除。 工程费用调整应按照 4.3.2.1和 4.3.2.2条款约定编制,随当月工程月进度计量表报给甲方,如累计超过合同预备费时,甲方将增加的超过预备费部分的款项随同当期“甲方支付”的金额一并全额支付给乙方。 工程量按施(竣)工图及现场签证按实计量。 (3)调整费用的评审 在乙方报送阶段性结算时由甲方安排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具体按“第6章评审”约定。 4.3.2.3 “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纳入乙方投资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见第4章4.3条款投资预算额构成表)。经双方协商一致,纳入投资建设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本项费用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35%,剩余部分纳入投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月计息,按季支付利息,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全额付清。 4.3.2.4 “预备费”是用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涨、变更、签证等事项引起增加的费用,本项目按10%预计。 4.3.2.5 建设期及支付期利息 作为投入资金的融资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技资期资金利息。“投资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支付期。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的日期,支付期从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支付期2年内。具体项目开、完工日期在项目具体实施合同中确定。建设期间利息和支付期间利息的计取依据、计算规则及支付方式如下: (1) 建设期和支付期利率 按照项目投资期中国人民银行三一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 计算。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贷款利率,本利率相应调整,调整与核算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原则和起止时间执行,项目投资期应控制在五年以内,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期超过五年时,则依据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调整项目整体投资利息。 (2) 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a. 经监理机构及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量扣除甲方己支付款项为基数,计息期为建设工期,以 4.3.2.5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利息。 b.建设期内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内支付。 (3)支付期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指在工程支付期限内,甲方按尚未支付的投资建设款以 4.3.2.5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期内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内支付。 自合作项目开始投资建设至甲方支付完最后一笔款项期间,由甲方支付建设期利息和支付期利息,按月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 4.4 月进度计量确认及支付(包括工程费用调整部分) 每月30日前,施工单位将当月工程月进度计量表(计量区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上述工程月进度计重表之日起的7日内完成审核, 7日内未完成审核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中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及乙方确认的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之日起的7日内完成审核,7日内未完成审核或为提出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也进度计量表中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甲方在次月15日前按己确认工程量的 35%进度款支付给乙方。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确认的工程量,进入阶段性结算评审,纳入竣工结算。预算评审未完成前,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定先予以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暂以监理单位审核数为依据,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进度款及利息,待预算评审结果出来后予以调整。 4.5 投资结算额 4.5.1“技资结算额”是指项目竣工后,依据 4.3.2.1款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评审、4.3.2.2 款确定的工程费用调整、4.3.2.3 款确定的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最终确定的实际投资金额。 4.6 项目支付款项 4.6.1“项目支付款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乙方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6.1.1 乙方在本项目投资结算额; 4.6.1.2 建设期和支付期利息; 4.6.1.3 其他可能发生的税费; 4.6.1.4 按照本合同应由甲方承担的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第 5 章 设计与监理5.1 设计 5.1.1 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设计文件(乙方设计的除外),乙方应按照上述项目施工设计文件投资建设本项目。5.1.2 甲方保证, 为本项目编制的全部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清单见附件 )应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豆豆程建设要求,符检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1.3 甲方保证, 对其负责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时全部承担赔偿因设计的错误包括但不仅限于疏漏、缺项、差错、违规、不祥、不完全履行设计交底义务、失职、玩忽职守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1.4 乙方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时,可以随时向甲方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甲方与设计单位应对乙方的询问、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5.2 监理 5.2.1 甲方招标选择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为便于开展工作,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后,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原件。5.2.2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 计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签署确认。5.2.3 甲方安排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乙方,乙方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甲方,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依据。由甲方将乙方合法有效的评审资料一并报送 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第 6 章 评 审 6.1 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预算审核报告,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预算审核报告原件。 6.2 评审中心未能在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文件提交后60日历天内完成预算审核(因乙方未能提供完整有效资料及双方异议引起的拖延除外),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如暂停施工累计15日历天 评审中心还未能完成预算审核,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的投资金额,并另行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6.3 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结算(包括阶段性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书,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结算审核报告原件。6.4 评审中心应在乙方送审的阶段性结算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评审,则以乙方送审造价作为阶段性评审结果,并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6.5 评审中心的工程结算评审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评审、阶段性结算评审及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内完成。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评审,则以乙方送审造价作为最终结算价。6.6 本项目的工程结算评审未完成的情况下,甲方先按“第11章 支付” 11.5 条款支付期“项目支付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 向乙方支付项目支付款项。待工程结算评审确定后,如审定的项目支付款项与“第11章 支付”11.5条款支付期“项目支付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中的“项目支付款项”有差额的,如实调整。第 7 章 建 设7.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甲方拥有监督工程建设的权利。甲方应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7.2 建设期 7.2.1 本项目开工H期暂定为: 201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书面出具的开工令为准;7.2.2 本项目竣工时间暂定为: 201 年 月 日,但发生如下原因,则上述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2.1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有效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7.2.2.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项目投资款项(包括建设期利息、按月支付 35%的月进度计量款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2.2.3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2.4 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变更等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7.2.2.5 建筑物、各类管线不能及时迁移,土地不能及时征用等;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社会团体举办活动或政府要求暂停施工,延误工期的。7.2.2.6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7.2.2.7 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合理的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况。 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停窝工等经确认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停窝工等经确认造成实际损失并牵涉到甲方利益的,由乙方承担。7.2.3 工程建设期的延误,并不构成甲方支付项目支付款项责任变动的理由。 7.2.4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30天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6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自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己完成的投资额及相关损失费用。7.2.5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30天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60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乙方被解除合同时,施工方应及时撤退清场,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己完成可计量的合格工程投资额。7.3 质量标准 7.3.1 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材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7.3.2 本项目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7.4 甲方在建设期的责任 7.4.1 在项目开工前负责落实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各项批准、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政府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及乙方进行建设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7.4.2 有义务为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7.4.3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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