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办理指南全市推进行政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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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版本号:2010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本指南载述获取该证照批文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74-87187501、效能投诉中心电话96178。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办理指南(适用于在宁波市死亡的异地死亡人员)事项名称: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事项编号:F0607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适用的申请主体:在宁波市死亡的异地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亲属。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14号窗口(海曙区老实巷70号)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咨询电话:0574-87187003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政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政局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8号)第十七条2: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九条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1:死者生前户藉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在宁波市死亡的异地人员;应2:死者生前户藉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应3:死亡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获取证照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步骤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回应时间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14局窗口1:死者亲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2:公安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死者原籍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4: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当场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审查申请人应: 1、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批部门应:1、对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2工作日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1、决定是否批准同意。2工作日简要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颁发批准文件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1:死亡证明必须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2:遗体必须由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运送。附录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8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2: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九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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