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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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 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一、深化认识,明确工作重点(一)深化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搞建设、 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二)明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针对近期事故多发以及高温雨季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要在以铁路、 公路、 水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和存在水患或“三违” 、 “三超”的非煤矿山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隧道施工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 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对隐患排查不认真、 整改措施不落实、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 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生产经营企业, 要坚决依 法予以关闭。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煤矿方面:一是要切实抓好煤矿防透水、防瓦斯、防火工作。其中,防水患方面要以河池的宜州、金城江、都安矿区,来宾的合山矿区,崇左的东罗矿区, 百色的右江矿区为重点, 严格按照 “预测预报, 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要求, 认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存在洪水淹井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隐患未消除前不得进行井下作业。防瓦斯方面要以河池的罗城矿区和百色的右江矿区为重点,进一步做好通风管理工作, 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的通风系统, 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合格、 运行可靠, 监测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可靠; 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 切实做好井下运输、火灾、顶板事故的防范工作。二是全面推广“百色经验” ,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 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2011 年全面铺开, 2013 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三是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彻底关实关死设计 (核定) 能力在 6 万吨 /年以下 (不含 6 万吨 / 年) 的煤矿。四是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 2011 年底前, 全区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 年 6 月底前,必须建设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对没有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依法予以停产整顿。五是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 杜绝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禁止未按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依法严厉打击以“土地平整”、 “治理地表”等各种借口为名的非法采煤行为,严防非法采煤死灰复燃。(四)非煤矿山方面:一是继续抓好水患矿山的隐患治理和灾害性天气 停产撤人工作,严防汛期淹井、透水、垮坝、崩塌及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 查清矿井周边老窿采空区积水及不明水体等水文地质情况,对情况不清或受到严 重水害威胁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存在严重隐患的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切实加 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对所有尾矿库实行挂牌监控。对确定为危库的立即停产,完 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对确定为险库的限期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严格按照 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所有尾矿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 居 民区,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 快组织搬迁,出现险情时立即撤出危险区内人员。三是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 认真排查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及排土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 患,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工棚或附近村庄要落实群测群防机制,必要时进行安全避让或搬迁。四是依法严肃查处“三违”、“三超”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动态 巡查,有条件的,要借助卫星技术和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对非法开采活动猖獗 的地区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五 是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矿 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五)道路交通方面:一是以客运交通安全为重点,抓好道路客运隐患 专项整治行动。要督促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所有客运企业加强对企 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集中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对没有相应资格的要及时纠正, 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要严格执行长途客运班线 配备 2 名以上驾驶员及强制休息等制度。 二是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违规档案记录, 对屡次违规的驾驶人要给予必要的警告和处罚, 对屡次违规驾驶人所在的运输企业要依法重罚, 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是强力推进和重点督促在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工作进度,扩大覆盖面,督促企业落实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 消除逃避监管的安全隐患。 从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对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四是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严查超速、疲劳驾驶、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检查站点, 严格落实对七座以上客车“六必查”制度。五是切实加强桥梁养护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各类危桥的监管和养护, 对存在较大危险的桥梁要控制车辆的载重和通行; 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六是完善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 加大三级以上道路临崖、 临水等危险路段及通客车的乡村道路重点危险路段的护栏建设, 大力推进紧急避险车道的建设。 七是加强农村农业车辆的管理。要结合“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农用车、 拖拉机的安全监管, 防止农村道路发生大的交通事故。 八是加强校车管理。督促、 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资质管理, 强化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严防校车超员,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接送学生以及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的发(六)水上交通方面:一是继续深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杜绝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行为;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内河采、运砂船舶专项整治活 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超载等行为;三是继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 完善隐患挂牌督办、销号机制,规范漓江竹排、北海“海上游”等非法载客旅游 行为;四是强化船舶防超载、防火灾、防沉没等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七)铁路交通方面:要大力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 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严把各道关口,确保万 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八)航空交通方面:民航各单位要全面排查治理基础设施、技术装备、 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机制体制、组织管理体系、 安全责任制度、现场管理、隐患整改、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是各民 航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场区域鸟类防治工作。三是机场、空管、油料等保障单位要进 一步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四是各民 航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工作。(九)消防安全方面:一是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二是组织公安、安 监、住建、文化、交通、工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加 大对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学校、医院、车站、码头、轮船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屋、城中村以及“三合一”场所 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要坚决责令整改;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 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封堵、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 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 依法责令立即整改。 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 营业的, 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是要对建筑工地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要针对高层建筑、 地下工程、 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防控, 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 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 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五是大力推进高层建筑逃生系统建设, 6 层以上住宅、 宾馆、 饭店、 商店、办公楼、 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都要推进人员逃生系统建设, 减少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伤亡。六是做好渔港消防工作,防范渔船火灾事故。(十) 危险化学品方面: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内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逐步实现“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安全有保障、企业进园区”的目标。南宁、柳州等中心城市必须加快实施事故风险大、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二是强制推行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 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 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必须装备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 现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必须在 2011 年底前,对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完成自动报警、 自动泄压和紧急停车联锁自动控制改造。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 必须按照规定暂扣直至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机制。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方式)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不间断的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应配备组份监测、视频监控和紧急停车装置。通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异常状态报警, 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四是抓好汛期危险化学品防雷、防停电、防洪水、防丢失、防泄漏、防中毒“六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要针对夏季气温高、湿度大的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遇水、受潮、受高温影响, 容易发生火灾、 爆炸、 泄漏中毒事故的危险化学品, 要实施重点监控,严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泄漏事故。(十一)烟花爆竹方面:在继续进行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的基础上,一是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化” (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改造。 2011 年 9 月底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检查评估工作和改造提升计划的制订, 要充分利用目前生产淡季和高温季节停产的时机,实施改造提升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012 年底前,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要在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烟花爆竹生产重点部位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实现从企业到县、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网实时监控。 二是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监管。 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反 “三超一改”及反“三违”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违规使用氯酸盐生产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专项治理。 三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监管。 严禁外省烟花爆竹企业途经我区出口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非法假冒和违规的烟花爆竹产品运入我 区。四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十二)建筑施工方面:一是以完善和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制度“三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以严格实行市场和现场 “两场联动” 工作机制为抓手, 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 三是以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为主线, 努力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四是加强指导农民住房建设和农民住房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十三)学校安全方面:一是切实加强做好学校防汛抗灾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地质环境的检查, 对有地质灾害威胁的, 要及时制订治理方案, 加快治理步伐,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对易受台风威胁的校舍,要落实师生转移场所。在暑假期间各学校要建立值班制度, 加强巡查, 确保学校安全。 二是加强对校舍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停止使用被定为 D 级危房的校舍。三是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十四)水利方面:一是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所有水库安全度汛。 二是认真做好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度汛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十五)防洪方面:认真做好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其它行业 (领域) 也要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三、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十六) 自治区决定从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各级安委会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坚持政府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9 月下旬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地区、 行业 (领域) 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和校舍安全。检查内容:1.综合检查督查内容:( 1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措施和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情况;( 2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 “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等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问题和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2.专项检查督查内容:1 )以铁路、公路、水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开展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 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 、 “三加强”工作情况,是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是否从严整治超载、 超限、 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农用船、 自用船、 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整治情况等。( 2 )以煤矿和存在水患或“三违”、 “三超”现象的非煤矿山为重点的矿山领域。重点检查:开展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 火灾隐患情况; 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 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情况;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情况;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执行情况等。( 3 )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为重点的工业领域。重点检查: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 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情况; 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 分包专项治理情况; 冶金行业开展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交叉作业、 动火作业、 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4 )以在建住房项目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隧道施工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 重点检查: 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情况, 是否认 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 ) 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 重点检查: 以高层建筑、 “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等。( 6 )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重点检查: 矿山企业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 对受到山体滑坡、 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 油气井场、 施工工地、 生产厂房,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加强巡查、监测监控,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3.企业自查自纠内容:不仅要查现场隐患,而且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 1 )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 2 )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 3 )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 4 )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严格细致、 不留死角, 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要切实加强对前, 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 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落实监管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 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 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 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 反馈和监督、 指导。 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得不到彻底根治,或是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十七)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 2011 12 号)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 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 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 每一个工作岗位; 要强化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严防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各用人单位应按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地、 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 要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十八)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桂政发 2004 69 号)和广西壮族自 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桂政办发 2008 206 号)规定,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安全管理体制。 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监管。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把好行业的结构调整、 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核准和备案的准入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承担起该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承担相关行业(领域)有关环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职责的部门, 要主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 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 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 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 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 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 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 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十九)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 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 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 向社会公布。 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要严肃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 3 起一次死亡10 人以上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或2 起一次死亡10 人以上工矿商贸及其它行业 (领域)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地级市,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十) 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应急预案, 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 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按事故等级, 政府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施救, 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做好新闻舆论报道引导工作。(二十一)积极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一中心三基地” (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队及钦州、河池、桂林3 个区域性基地)和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我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水平。(二十二) 理顺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指挥协调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 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 建立完善自治区有关部门间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救援队伍之间畅通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小企业与大企业、 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到科学施救。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二十三)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决不能走过场,不搞速成班。要大力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提高工程” ,开展安全教育“六进” (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厂、进课堂、进家庭、进媒体)活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安全发展城市、 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强全民安全素质和意识,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 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监测制度。 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各地、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本决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 “富民强桂”新跨越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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