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闽备案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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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闽备案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一)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房建类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可在我局办理入闽备案手续。(二)省外房建类企业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必须在我局办理入闽备案手续。二、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委托函原件;(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三)社会保险凭证(不少于6个月)。三、申请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省厅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省厅信息系统填报后打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驻厦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自有的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明;企业租赁的办公场所,提供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备案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余类别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办公设备、具备办公条件,不得使用住宅、车库、休闲娱乐场所、农村自建房等,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在总公司缴交社保的,连续缴交时间不少于2年,在分支机构缴交社保的,连续缴交时间不少于5年); (七)设驻厦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上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房建类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备案受理地点及时间: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2楼(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92-2201634),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五、备案核验我局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省厅信息系统提交省外房建类企业备案信息上传省厅确认。核验不符合要求或没有通过确认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六、为认真贯彻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相结合,企业应对其填报、提交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局建立有关行业协会参与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对备案核验或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填报、提交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包括涂改、伪造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与其他企业共用办公场所等),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在1-3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备案,并上报省厅在系统内公布。七、备案信息变更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执行。八、关于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办理入闽备案问题(一)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指在本须知印发之日尚在备案有效期内,下同)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应于2014年1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办理入闽备案申请材料。(二)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原在我局备案的在厦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符合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的,在2014年1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后,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入闽备案手续。(三)逾期未办理完成入闽备案手续又未提交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其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企业及人员信息在原备案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为让原在厦备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省外房建类企业有足够时间办理入闽备案手续,该批企业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企业及人员信息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四)我局出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确认记录自2014年1月29日起不再使用。(五)省外房建类企业原已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管理人员(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应全部在省厅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我司 (建筑施工企业全称)(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余类别企业),原在厦门备案的固定办公场所地址是 ,建筑面积 平方米,不符合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现我司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完成办公场所整改并办理完成入闽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我司原登记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及人员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经 办 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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