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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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防范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问题杨增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经济与法【摘要】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分析了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防范;法律制度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丑闻的连续打击后,却也末能根本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将导致错误的经济决策,它不仅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还会给信息使用者乃至对整个社会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合理,完备的法律制度才是根除弊病,杜绝丑闻的根本保证.目前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度方面由于存在的不足,起不到威慑和杜绝的作用.因此,通过完善我国各种法律制度来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必然选择.一,我国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其中许多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性字眼,却没有关于如何运用,行使这些权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再如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确定优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就整个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而言,此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使其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二)会计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对应和衔接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形成有效衔接与协调,各种会计法律法规之间的依存度不高,整体性不强,相互之间都比较独立,其相互加强相互促进的作用不明显,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对于会计法中相应条款所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找不到对应的处罚办法,导致了会计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缺乏刑法中的法律依据.另外,执法的标准尺度也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处罚数额尺度不一致,即川一会计违法行为,其处罚标准各异.如对提供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发行人)处以3O万元以上6O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的罚款.从监督机制来看,我国监督的方式很多,包括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督等,但是由于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造成各种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存在重复和交叉,这从法律制度上造成了监管部门的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这种分散管理又缺乏横向信息沟通,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会计监管体制和形成政府监管合力.(三)会计法律责任失衡是会计信息失真最主要的法律原因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防范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严重失衡,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多,而民事责任严重缺失.如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8条,没有一条是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l0条,民事责任根本没有涉及;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文中也只是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会计信息失真处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其实是名存实亡.一些法律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宅j可以请求民事责任赔偿,但是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使得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规定了多数人诉讼制度,但我国尚未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实际上却难以操作.对于对会计造假进行的行政处罚,也以警告和罚款最为常用,且处罚对象多为单位,对个人的罚款额度较小,效果并不理想.对于刑事责任,一般采取严格刑民分离的的立法方式,只对“卡句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信息提供者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未作出明确的民事赔偿规定.这些规定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够,使得造假成本大大低于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因此达不到法律所应有的威慑),(四)会计人员的权力难以保障企业导报2011年第5期169经济与法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规范和保障.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也即是说,会计人员享有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权.另外,第28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虽然会计法中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权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行使现在多数企业还是企业负责人实际操控会计人员的升迁,会计人员根本无法行使对企业,尤其是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监督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另外从一系列的会计造假案件中可以看到,虽然会计人员不愿意造假,但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等实际问题,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也无法对领导要求的虚假会计信息拒绝办理.因此,会计法中规定这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二,完善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法律法规不能一成不变,应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对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大力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理顺会计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政府监管体制.另外,还要促进会计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与协调,如会计法与公司法之间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的协调;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处罚规定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协调统一,统一政府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尺度,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全面提升会计监管的层面和效果,为会计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只是内控制度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等,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财产安全完整.很多企业的管理层认为,内部控制是针对下属和普通员工进行的控制.这必然降低企业各级管理者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控制的效果,因此,还要注重形成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包括企业整体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董事会,经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制概念等.只有设立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付诸实施,才能保证企业会计数据真实可靠.(三)完善企业外部监管制度170企业导报2011年第5期我国企业出现会计舞弊事件不仅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有关,还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有关.外部监管是指依靠企业外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完善我国外部监管体系,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加强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还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鉴证作用.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以及促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来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总体水平的提高.同时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负责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让违法违规者有切肤之痛,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导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的动机则是追逐经济利益,规定和完善会计民事责任是打击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民事责任的首要目标则是赔偿,但我国法律条文上过分注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则存在诸多缺漏,忽视了对受害者给予民事赔偿救济.因此,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由于造假收益超过造假成本,企业就宁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也要从事会计造假行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在美国,让违法者最为胆颤心惊的不是刑事诉讼,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中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让他们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因此,民事责任立法的加强是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点,通过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增加对会计造假的经济处罚力度,给违法者强行加上一种经济上的巨大的负担,来威慑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参考文献【1】陈新.论会计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09(2O)2蔡立新.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探讨【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1)3】陈鑫玲.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2009(2)【4杨顺灵.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及构成要件J】.财会通讯.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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