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红旗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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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资金来源2.招标人3.招标代理机构4.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及附加资格要求5.招标范围6.投标费用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8.招标文件的澄清9.招标文件的修改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的语言及计量11.投标文件构成12.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报价货币14.投标保证金15.投标有效期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投标截止时间19.迟交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五、 开标与评标21.开标22.评标委员会23.投标文件的澄清24.关于无效标25.评标原则、评标步骤及评标方法六、 授予合同26.资格后审27.授标时更改服务数量的权力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9.中标通知书30.签订合同第二章 合同格式第三章 附件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附件二.监理服务承诺书附件三.投标人基础资料表附件四.投入本项目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附件五.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简历表附件六.投标报价书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招标范围二、工程任务及规模三、监理设施配置要求四、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五、合同资料表投标须知前附表注:本表的内容是对“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内容为准。序号条款号内 容1本次招标内容:红旗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 监理单位招标,详见“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22招 标 人: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地 址:中山市五桂山镇33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中山市东区富湾新村银湾北路八巷20号联 系 人:姜工;电 话:0760-5598028传 真:0760-8833176144.4发标时间及地点:发标时间定于2012 年 月 日16时30分17时30分(北京时间),发标地点于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会议室。每份招标文件资料费用为人民币300元,无论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54*合格的投标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人民币流通区域内的及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且通过工商年审的独立法人。2)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不接受联合体及分公司报名及投标。5)投标人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681)若对招标文件等有疑问,需在2012年 月 日上午11:00时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单位(传真形式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邮箱:276022580,电话:13590930320,传真:0760-88803698, 联系人:胡工。2)2012年 月 日下午5:00时前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招标答疑文件,投标单位不领取招标答疑文件的,须自行承担因未领取书面答疑文件而影响其投标的后果。代理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富湾新村银湾北路八巷20号,电话:13590930320。714*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现金形式,在开标会议上由招标单位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有效。815.1*投标有效期:六十天。916.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各一份正本,五份副本。1018.1投标截止时间:2012 年 月 日 时00 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会议室(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1121.1开标会议时间:2012 年 月 日 时00 分(北京时间)地 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会议室1225.3投标价格的计价方式: 有效报价范围不超过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标准下浮5%。本项目暂定建安工程费用约:1105万元,投标单位的报价上限值为:27.89万元。本项目中标人将获得的监理服务费按下述方法计算:中标价/1105万元得出中标价费率,以施工项目审核定案的实际工程结算价中标价费率=本工程监理费结算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超过27.89万元为有效报价。13招标代理服务费:(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0.8万元(含评委服务费。)。(2)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在中标单位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前提交。投标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则视为同意本项规定。(3)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 资金来源1.1 政府投资,现已到位。2 招标人2.1 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称买方或业主。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特指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3 招标代理机构 3.1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特指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及附加资格要求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人民币流通区域内的及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且通过工商年审的独立法人。4.2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4.3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3 不接受联合体及分公司报名及投标。4.4 投标人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5 招标范围5.1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6 投标费用6.1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不予退还。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构成7.1 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格式第三章 附件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其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无效标处理。8 招标文件的澄清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上注明的“收取答疑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包人只对在此时间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8.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上注明的“答疑时间” 前对收到的疑问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发放给各投标单位,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9 招标文件的修改9.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上注明的“答疑时间” 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9.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及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10.2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构成1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技术标书1)资格审查资料,至少应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照附件一,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代表须现场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备两份,一份装订入技术标函正本中,另一份无须装订密封,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监理服务承诺书(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二的格式);3)投标人基础资料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三的格式);4)投入本项目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四的格式);5)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简历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五的格式,附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第二部分:经济标书1)投标报价书(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六的格式);11.2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技术标书”附上目录并装订成册。11.3 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交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进行验证,且必须与报名时所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三者一致,若不一致,作无效标处理。12 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第三章、附件”中提供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3 投标报价货币13.1 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14 投标保证金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现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现金形式,在开标会议上由招标单位现场收取。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开标、评标会议结束后原额退还投标人。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4)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15 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投标有效期”时期内保持有效。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各一份正本,五份副本。16.2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1)每份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没有标注“正本”和“副本”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技术标书(或经济标书)的副本内容(除封面外)可采用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的技术标书(或经济标书)正本的内容进行复印。(4)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书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则在涂改和插字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5)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印鉴。(6)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之处都必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进行,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单位不得授权分公司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16.3 传真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 投标文件:第一部分.技术标书与第二部分.经济标书分开密封,具体要求如下:1)第一部分.技术标书(包括正本和所有副本),采用不透明的信封密封,密封信封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及发包人的名称,并注明“技术标书”或“技术标”字样。2)第二部分.经济标书(包括正本和所有副本),采用不透明的信封密封,密封信封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及发包人的名称,并注明“经济标书”或“经济标”字样。18 投标截止时间18.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送达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应面交,并由投标代表在指定的登记簿上登记、签名。18.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9.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9 迟交的投标文件19.1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0 投标文件的撤回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撤回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给招标人。20.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25.3评标步骤及定标规定-3)第三阶段.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评审”及“23投标文件的澄清”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发包人的同意进行的修改外,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0.3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到期时间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1 开标21.1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的投标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1.2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及评标步骤详见本须知第25条。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过程的所有事项做开标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监标人员、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22 评标委员会22.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22.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人。23 投标文件的澄清2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4 关于无效标24.1.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存在实质上的偏离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若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无效标一览表”中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无效标一览表”序号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作无效标处理备注 1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2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书(或经济标书)的密封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或标记”的规定。3技术标书封面或者经济标书封面没有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4技术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或者经济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没有全部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5技术标书或经济标书的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无效。7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准时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会议的或在定标会结束前不在会议现场的。8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或者参加开 标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9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不符的或无效;或者参加开标会议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与法人授权委托书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不符的或无效。10投标文件中没有“监理服务承诺书”或者“监理服务承诺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监理服务承诺书”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11经济标书的投标报价书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的或者经济标书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12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中出现投标报价。13投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定范围。14投标文件上所盖公章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或者投标单位授权分公司盖章。15开标时未提交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由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或者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与报名时所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三者不一致。16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配置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7经评审的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18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的。19经评审的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1)监理服务承诺书(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二的格式);2)投标人基础资料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三的格式);3)投入本项目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四 的格式);4) 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简历表(按“第三章 附件”附件五的 格式,附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职称 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25 评标原则、评标步骤及评标方法25.1 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25.2 评标方式:评标办法采用中府2009138号文件中最低投标价法和中府办201183号文评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5.3 评标步骤及定标规定:1、本项目开标、评标分四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有效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b.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规定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应核 对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原件);c.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d. 投标文件技术标书的式样和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6条的规定;e.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7条的 规定;f. 是否提交拟投入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且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原件原件与报名时所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三者是否一致。投标人对应于以上审查内容(a、b、c、d、e、f)的结论全部为“是”的则通过投标有效性审查,可进入第二阶段“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评审”。投标人对应于以上审查内容(a、b、c、d、e、f)的任何一项为不符合的则不通过投标有效性审查,不可进入第二阶段“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评审”,并作无效标处理。2)第二阶段: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评审一、 投标报价开启投标文件的经济标书后检查其:a. 投标文件经济标书的式样和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6条的规定;b.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上级主管部门最后审定设计概算中的建设监理费为27.89 万元,以上级主管部门最后审定设计概算中的建设监理费(27.89万元)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的上限值;即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的投标上限价为:27.89万元。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超过27.89万元为有效报价c. 将所有有效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第1、2、n名次(n为有效报价的投标人家数),取商务标排名为前1至6名的投标人进入技术标的评审(注:有效商务标大于或等于3家且小于或等于6家时,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单位全部进入技术标评审)。 d. 若投标单位出现相同报价,则采取摇珠方式进行选取,首先摇取顺序号,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号依次摇取排名号,排名号由个位及十位两位数字组成,其中所摇第一个号数为个位,第二个号数为十位。排名先后则按所摇排名号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即所摇排名号数大者排名在先)。e. 凡数额计算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金额计算按四舍五 入的规则,计至分。3)第三阶段:投标文件技术标书的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第二阶段经济标合格的并排名前6名的投标单位技术标函进行开启,技术标函只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经半数以上评委评审为“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否则为为“不合格”)。4)第四阶段: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1、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其第二阶段的顺序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单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单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中标单位的确定:若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本招标文件规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若第二中标候选单位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若第三中标候选单位亦放弃中标,建设单位将重新组织招标。若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且如果其投标报价少于后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时,则该单位须按两次中标报价的差价赔偿给建设单位。3、中标价的确定: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25.4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l)参加发标会的投标人少于5个的;(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3)备查资料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4)技术标函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5)商务标函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6)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改变招标方式或招标中止。六 授予合同26 授标时更改服务数量的权力26.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对“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7.1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28 中标通知书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 签订合同29.1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9.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第二章 合同格式红旗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 施工监理委托合同书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年月日一、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元人民币。工程监理范围:红旗河整治工程二期工程 施工期全过程工程监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监理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协议书;5、标准条件;6、专用条件;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叁 份 ,监理人执 壹 份 ;副本 肆 份,委托人执 叁 份 ,监理人执 壹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地 址: 地 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中山市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 (6)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8)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作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1)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己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和时间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款及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2、委托人与勘察、设计、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3、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4、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5、当地现场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l、施工阶段3)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4)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5)每周参加委托人主持的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6)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寻找通过设计院挖掘节约投资的可能。7)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8)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9)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10)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11)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12)审查材料和设备投标人的资质。13)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 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14)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15)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16)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17)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18)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19)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20)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代委托人整理工程档案并交委托人归档。21)审查承建商的竣工结算。2、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第三条 档案信息管理1、 建设档案整编: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文文件材料形成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把关。统一各施工单位表单,按照监理规程要求,控制节点以及审核签署,发现问题及时令其改正。2、 建设档案汇总:向各参建单位收齐本项目所产生的材料,负责全套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规范收集、整理、移交(含电子文档)工作。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1、拟建建筑物场地的搬迁及接通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工作。2、各项前期报建工作(如开工许可证),协调与当地部门的关系,并办理各种批文(如人防报批等)。3、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中应属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组织竣工验收。4、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委托人利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令的做法和意见、建议。5、委托人与他方签署的订货合同由委托人负责外督促到货期和货到现场,并送有关文件资料给监理方。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l、在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及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提供合同复印件各一份。2、按工程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工程资料一式三份。第六条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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