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行政法考博历年真题

上传人:1777****777 文档编号:39239853 上传时间:2021-11-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大学行政法考博历年真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浙江大学行政法考博历年真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浙江大学行政法考博历年真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历年行政法试题2002春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20%)现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曾对“具体行政行为”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你认为这一定义(从行政法学理论上看),有什么缺陷?第二题:论述题(40%)行政法与合理性原则第三题:案例分析(40%)2000年2月,H市居民张三去L市提取一批从香港进口的香料。在此过程中,张三被L市海关以“走私犯罪嫌疑”为由扣留(此属行政行为)。扣留1个月之后,海关定论:张三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免于处罚;故将张三释放。张三被释放后对海关的扣留行为不服,于释放后的第50天向L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L市海关扣留申请人行为违法;(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L市人民政府第二天便以当事人申请复议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三回到H市,马上以L市海关为被告,向H市有关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L市海关扣留原告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H市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事后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是:(1)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先向侵权的行政机关即L市海关提出请求,原告未经事先向L市海关请求赔偿便向法院起诉,程序上不允许;(2)行政赔偿程序应当以“确认违法”为前提,海关扣留张三的行为尚未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故不能向法院起诉。原告收到该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便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H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此期间,原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原告除一位关系疏远的外孙女外无任何亲属。法院通知原告外孙女有权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继续诉讼,但原告外孙女宣布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便宣布该案诉讼终结。请分析:1. L市人民政府在处理张三复议案中,程序上存在什么瑕疵?为什么?2. H市有关法院在处理张三诉讼案中,程序上存在什么瑕疵?为什么?2002秋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哪几个“法”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按什么程序处理?第二题:论述题(40%)   试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角度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第三题:案例分析(40%)张某驾驶一辆向李某借来的小车行驶,途中与王某碰撞。县级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级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改变了下级公安机关认定书中的部分内容。张某和王某均不服,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间,王某在先,张某在后)。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市级公安部门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李某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在本案的诉讼关系中,王某和张某的诉讼身份都是原告,还是某中一人为第三人?如果有第三人,他们两人中谁是第三人?4、本案中的被告,应该是县级公安机关还是市级公安机关?为什么?5、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判决或哪几种判决?2003春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20%)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请分析说明:在该法条中,存在着几个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这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决定等)。第二题:论述题(40%)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论述中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的改革第三题:案例分析(40%)案情原告:孙福生,石门村农民。被告:某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石荣发,石门村农民。石门村农民孙福生全家现有人口5人,在村东头有住宅三间(原宅基地占地面0.25亩)。1990年9月7日,孙福生以“大儿子已领结婚证,很快要办喜事,住房困难”为由,向村委会递交要求在其原住房东侧的空闲地上再建二间住宅(占地面积0.15亩)的申请。村委会经研究,认为孙福生住房确实困难,原住房没有达到规定面积,可以建房(根据某某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石门村这类山区,每户宅基地可以多于0.3亩,但最多不得超过0.4亩),符合石门村规划要求,于是同意孙福生的增建房屋请求。同年10月7日,村委会将孙福生的建房申请报到乡政府。乡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孙福生符合建房条件,于同年11月24日批准孙福生在其原住房东侧再建二间房屋(占地0.15亩),并发给孙准建证。11月27日,县人民政府干部石林山认为孙福生新建房屋的地点好,便找到乡长,要求将其父亲的宅基地批到孙新建房处。11月28日,乡人民政府收回孙福生的准建证,并重新作出决定:(1)撤销11月24日批准孙福生建房的决定;(2)将孙原住房东侧的空闲地批给石荣发(石林山的父亲)建房;(3)将村西头0.15亩空闲地批给孙福生建房。孙福生不服,以乡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从审理此案的法官的角度,撰写一份行政判决书。内容保留两部分(其他部分略):1.本院认为;2.判决如下2003秋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请问: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准确涵义?第二题:简答题(20%)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4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99年修正)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8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责令暂关闭网站。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2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请问:以上4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第三题:论述题(35%)试评述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并提出修订构想。第四题:案例分析(35%)虚拟案情被处罚人:孙福林,男,60岁,钱江县城镇居民处罚机关: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复议机关:江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系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钱江县人民法院孙福林系钱江县城镇居民,一家三代11口人,在他名下有祖传私房一栋。因该房长年失修,加之居住人口增加,孙福林于2001年10月份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原拆原建”,当年便获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但在建造过程中,孙福林擅自扩展用地5.6平方米。钱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发现后,以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与被批准用地面积不符为由,认定整个建筑行为为非法占地,便于2002年6月作出“限期拆除整幢建筑”之行政处罚。孙福林不服,便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25日向江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江南市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7月5日受理该案以后,没有及时审查处理,直到2002年11月3日才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孙福林建房属于“少批多建”,不能认定整个建筑为违章建筑,仅是多建部分属于非法占地;于是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把“限期拆除整幢建筑”改为“限期拆除非法占地部分(5.6平方米)的建筑”。孙福林收到该复议决定后,表示接受,故不再诉讼,并开始自行拆除多占用地部分的建筑。但是,钱江县土地管理局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并认为:复议机关超过复议期限作出复议决定无效,复议决定无效就意味着原处罚决定生效。于是,钱江县土地管理局向钱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钱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请分析说明:1. 孙福林对钱江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江南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是否超过申请时限?为什么?2.在本案中,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了复议期限是否无效?为什么?3.钱江县人民法院是否该受理钱江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为什么?2004春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10%)什么是行政许可?它有哪些种类?第二题:简述题(20%)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三题:论述题(以下两题中选一题。35%)一、从“自然公正”到“正当程序条款”,再到欧洲诸国行政程序法的出现,试回顾历史并作评论。二、论程序抗辩在现代行政法中的作用。第四题:案例分析(35%)虚拟案情2002年的某天,当事人吴某(男)与沈某(女)在第三人李某陪同下到某镇政府去办理结婚登记,因证件不齐而被镇政府婚姻登记员拒绝;男方便与婚姻登记员发生争吵,事后,男女双方未办任何手续被人劝走回家。事后,第三人李某到镇政府为当事人吴某(男)与沈某(女)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在规定签名与按指纹处签了男女双方的名字并按上第三人自己的指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由此被第三人领出。第三人将该结婚证交给了女方当事人。几个月后,双方生下了一女。第二个月,男方便病逝。从此,女方当事人便与男方当事人之母亲发生男方当事人遗产分割争议,并以结婚证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男方当事人的母亲在应诉中发现,该结婚证并非是其孩子(即男方当事人)与女方当事人亲自申领,而是由第三人一手操办,于是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所发的结婚证。请分析阐明:男方当事人的母亲在本案中是否拥有行政诉权?为什么?2004秋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10%)什么是行政行为不成立?它与行政违法有什么区别?第二题:简述题(20%)简述“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在程序上的特殊性(与一般行政诉讼程序比较)。第三题:论述题(35%)试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第四题:案例分析(35%)案情黄某,男,48岁,从事出租汽车营业已有多年。今年5月,黄某在驾车营运中,被他人李某违章撞坏车辆。黄某当即向正在值勤的某市公安机关交警支队的民警小王报案,请求处理。民警小王见状,暂扣了双方当事人即受害人黄某和侵害人李某的驾驶证,并告知他们7日内到小王所在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事后,黄某多次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处理,交警小王均以李某未到为由迟迟不予处理。黄某便要求先行返还驾驶证,但也遭交警小王的拒绝。这样,一拖便过了6个月。迫于无奈,黄某以民警小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他起诉的理由是:某市公安机关交警支队民警小王暂扣其驾驶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作为行政处罚,那就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违法为前提,而在此交通事件中,本人恰恰没有违法,只是对方当事人违法;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而在此案中,民警小王扣证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因而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扣证”的行政处罚行为。请分析阐明:黄某的诉讼对象、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不成立,那么正确的诉讼对象、请求与理由应当是什么?为什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005春行政法第一题:简答题(10%)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行政听证笔录,有何法律上的意义?第二题:简析题(20%)甲向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告发乙有不当竞争行为,要求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通知了甲。甲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不作为形式的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请简析:此案由是否成立?第三题:论述题(35%)试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第四题:案例分析(35%)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下达了一个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内容如下: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某府督20041号某区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市立医院医生陶某某于2003年9月28日向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投诉,认为你局所颁发的花园新村95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证有误。市投诉中心经依法受理并查明:林某某原持有的第036447号房屋所有权证是采取虚假、骗瞒的办法所得,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应对林某某领取的房产证予以注销。但林某某在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继续骗瞒,将该房屋转让给任某某。你局在明知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区人民法院已向你局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下,仍然向任某某颁发第053508号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某某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你局颁发的第05350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二、限你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30天内向本机关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2004年4月15日(盖章)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该决定之后,因其是区建设局所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为此,它向区建设局就此事请示,区建设局回复,要求其按市政府决定办理。于是,区房地产管理局向任某某发出一个通知:通   知任某某同志:根据某府督(2004)1号“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和区建设局的复函,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053508号)已被撤销。特此通知。                                                2004年5月27日(盖章)请分析阐明:任某某如不服,应当如何救济?请依行政法原理并结合行政诉讼法分析并说明理由。2005年秋第一题:简答题(10%)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针对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可能依法作出的判决有哪几种?第二题:简析题(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的行政法规)第38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请分析并说明理由:该条规定中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各属于哪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为什么?第三题:论述题(35%)试论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第四题:法规分析(35%)问题与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了案。该条例第18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上述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属无效。你的观点、理由与建议如何?(注:所附法规仅供参考,与分析未必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分析依据并不限于所附法规) 附:有关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为全章内容)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007年第一题:简答题(10%)行政诉讼之确认无效判决第二题:简述题(20%)    简析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关系第三题:分析题(30%)    2001年4月,经被告泗洪县政府批准,原告建明食品公司成为泗洪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在分别领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后,建明食品公司开始经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销售和深加工等业务。2003年5月18日,泗洪县政府下设的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第一项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 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 猪(县肉联厂)”。2003年5月22日,泗洪县政府分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建明食品公司报请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建明食品公司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分析下列问题:1依据行政主体理论,“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和“县兽检所”在本案中具有什么法律地位?2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划分理论,屠宰管理通知属于何种行政行为?3依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理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可诉?第四题:论述题(40%)试论“行政超越职权”2008年第一题:简答题(10%)简述行政裁决及其特征第二题:分析题(20%)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物权法属于私法,那么法官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根据物权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第三题:案例分析题(30%)   考察文件的性质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四题:论述题(40%)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2009年(回忆版)第一题:简答题(10%)什行政裁量标准及其效力。第二题:分析题(2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分析本条规定,并结合本条规定分析信息公开的法律要件。第三题:案例分析题(30%)   考察三个部门根据一个政府文件联合执法是否合法?政府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第四题:论述题(40%)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2010年一、简答(10分)什么是行政行为的附款?请举一例说明。一、简述题(20分)简述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的不同点。二、分析题(30分)2008年6月,某村村民Y等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N市人民政府公开Z村等6个村的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情况。N市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25日公布了关于公开政府部分信息的决定,该觉的主要内容是:1、共批准该村182名村民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建房263间。2、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个人的年龄属于个人隐私,为尊重个人隐私,因此对此信息不予公开。3、已经批准的宅基地建房的村民的宅基地登记情况,由于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故该信息由其负责公布,村民可按此要求其进行公开。后经法院查明,有这一事实存在:某村民L被批准建房,但其并未在公布的被批准建房的182人名单之列。请根据相关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下列问题:1、请写出本判决的说明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20%)2、请写出本案的判决主体部分(10%)附: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可以公开2、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四、论述题(40分)论行政登记及其法律救济2011年(回忆版)一、行政规定及其法源地位。二、结合行政许可法谈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三、案例分析案情钓鱼执法:孙中界案。问题1.钓鱼执法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      2.孙中界能否就其断指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      3.孙中界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四、论行政程序的违法及其救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任务书类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