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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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编号: XXXX年XXXX月目 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2第二篇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4第三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3第四篇 技术规范23第五篇 投标文件24第六篇 评标方法和标准34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XXXXXX项目监理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监理投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 2.2 建设规模和内容:包括以下 部分:1、XXXXX工程: ;2、XXXXX工程: ;3、XXXXX工程: 。2.3 施工工期: 日历天;2.4 招标范围: 2.5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监理工为 个标段。监理计费额: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级及以上 工程监理资质或 级及以上 工程监理资质。3.2、财务要求:提供经审计的 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是无亏损的企业才能参加投标。3.3、业绩要求: 年以来已交工或竣工 工程1个。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1)本投标邀请书;(2)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原件;(3)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注:1、以上文件均须查验原件收加盖鲜章的复印件。2、购买招标文件需要的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章,加盖的投标单位章应是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应是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4.3招标人 邮购招标文件服务。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地点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7. 联系方式招标人: (盖章)地址: 邮编: / 联系人: 电话: 第二篇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工程名称及要求项目名称:XXXXXXXXX工程监理招标建设内容: 招标范围:工程施工监理建设工期:预计 日历天(以施工工期为准)建设地址: 2投标人资质等级:详见投标邀请书;3踏勘现场: 4招标答疑:不组织答疑。有疑问在投标截止日15天之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须加盖公章)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传真号码: 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日历天数)内有效。6投标保证金: 元人民币标段。7投标文件份数: 份正本, 份副本,电子文档 份。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详见投标邀请书地点:详见投标邀请书9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书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详见投标邀请书10评标方法及标准: 11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 ,以现金或履约保函提交。特别说明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委托人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检,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报人员不符,或无故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利不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委托合同。一、投标须知1、说明1.1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详见投标邀请书。1.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 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实行项目总监压证制度。中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总监。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2、资金来源2.1 资金来源为:财政及自筹解决。3、投标费用及投标货币3.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3.2中标后的工程价款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4、现场考察4.1 招标人将工程所在地的地址告诉各投标人,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4.4 现场考察期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安全问题自行负责。4.5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5、招标答疑5.1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5.2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5.3招标人将答疑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疑后应以书面形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给予招标代理机构确认。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组成6.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发出的补充资料及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第二篇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篇 技术规范第五篇 投标文件第六篇 评标方法和标准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6.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7.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须加盖企业公章)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答复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企业公章)向招标人确认收到。8、招标文件的修改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8.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8.5在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投标截止时间需要延迟,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人也可以不予确认,放弃投标。延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需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组成。10.2 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0.2.1 投标函;10.2.2 投标函附件(详见第五篇“投标文件”)10.3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0.3.1 技术标相关表格(具体格式详见第五篇“投标文件”);10.3.2 技术标评标原则要求的内容;10.3.3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11、投标报价11.1监理取费按 计算监理服务费。11.2监理取费为完成整个项目监理的全费用,本项目工期为正常完成项目工作量的预计工期,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如政府手续、专线迁改等)导致项目工期或局部工期顺延,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风险,费用不予增加。12、投标文件有效期*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向招标人做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且投标保证金可以收回。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文件第13.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13、投标保证金*13.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3.2投标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日前交纳,递交方式采用现金或转帐至以下帐户,未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开户行: 帐 号: 开户名称: 单位地址: 递交要求: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号或现金。13.3 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人。 13.4 若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4.1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后放弃投标的;13.4.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或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违反投标函中对招标人的承诺及主要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可采用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4.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或扉页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全称,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14.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印鉴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合装成一册。15.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成壹套。15.3 投标文件递交时密封外层应标(注)明:15.3.1 招标人名称: 15.3.2 工程监理投标文件;15.3.3 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5.3.4投标文件递交时密封外层还应注(标)明以下内容,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应将该文件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电话: 15.4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15.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拒收该投标文件,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6、投标文件的递交16.1 投标文件的递交须按前附表所述的时间、地址和第15条的各项要求执行。16.2 招标人可以按本招标文件第8条款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迟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对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应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响应。投标人也可不予响应,放弃投标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6.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1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17.3 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和中标18、开标18.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所有投标人自愿决定是否参加。有关监督部门及投标人代表共同监督开标过程。18.2 开标地点和时间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18.3 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拒收。18.4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及签章情况并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投标文件当众拆封,由招标人宣读各自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9、评标19.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19.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由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技术部分评审组成。19.3 投标文件有下列(19.3.119.3.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9.3.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9.3.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19.4 评标程序19.4.1初步评审:由评标委员会逐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并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9.4.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并进行综合评分。19.5 评标方法19.5.1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篇“评标方法和标准”。19.6 投标文件的澄清19.6.1 若投标文件有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用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7 评标内容的保密19.7.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人泄露。19.7.2 在招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19.8 评标结果的确定19.8.1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得分由高至低的一至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约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20、中标20.1评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在指定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0.2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0.2.1中标人请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来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并将合同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1、中标通知书21.1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招标人将支付给中标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总价(即合同价格)。*2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22.2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22.3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文件第22条的规定,则招标人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3、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23.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单位参加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23.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23.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注:带“*”号的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提示强调。第三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 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投标中标书及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监理业务,并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责任、义务、权利。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毕为止。本合同共拾份,正本一式 两 份,副本一式 捌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 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并将审核签认资料报甲方进一步核查确认。并将审核签认资料报甲方进一步核实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2、 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 政府批准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 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合同。第四条 监理工作范围:本次招标图纸范围内的监理。监理工作内容: (1)本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质量监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计量监理等。(2)检查督促审核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 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1) 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集、说明;(2) 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建商确认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3) 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1、 确认类5天以内2、 批准内7天以内3、 决策类14天以内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不提供。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如下: 满足开展本项目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食宿、交通、通信和测量等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监理人无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第二十条 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合同签订生效后且监理配备人员按合同规定进场并提交监理计划达到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条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2、以后监理费用按月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暂定监理总额/合同工期(月);3、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乙方监理费暂定总价的95%,待工程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一个月结清剩余监理费。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即非监理单位造成的工程延期所支付的延期监理服务费):(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1、乙方必须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所有人员的控制和管理,不得接受施工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若一经发现或投诉,甲方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不论乙方是否签字确认)。2、乙方提供的监理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或监理人员失职、不作为、不到岗、擅自离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人员并按次支付甲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不论乙方是否签字确认),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必须自行考虑监理设施、设备等,包括住宿、办公场所,通信、交通工具等,招标人及施工单位不向监理单位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4、当现场需要发生设计变更、修改以及工程量签证时,须事先告知甲方,经甲方会同监理进行施工图核查并现场核实后,报设计院批准方可实施。 5、工期:甲方不因工程项目的延期对乙方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乙方必须完成剩余工程的监理工作。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个月范围内,不增加监理费;超出合同工期2个月范围外时双方再协商。6、协调业主前期工作(含三通一平);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尽其监理职责,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7、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再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监理费,若出现该情况时,其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8、乙方应在签订合协议书之前7个日历天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 (以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全额退还(不计息)。第四篇 技术规范1、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第五篇 投标文件一 商务标A、投 标 函致: (招标人) 我们已经仔细研究了本工程招标文件,我方完全接受上述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及有关附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 计算监理服务费,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现递交我公司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份。我们完全同意招标人选择中标单位的办法,并同意自行承担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我们承诺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同意招标文件第二篇第13.4条的规定,若我公司在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后如、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监理合同,则我公司提供的投标保证金 元(大写 元)将按规定被没收。 如果我单位中标,将履行监理大纲,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B、监理取费计算表工程名称:XXXXXX改造工程注:此表为 中关于监理取费的规定。序号项目内容工程预算造价M(万元)监理费用(元)备注1改造、新建项目50M100200002改造、新建项目100M150270003改造、新建项目150M200400004改造、新建项目200M250500005改造、新建项目250M300600006改造、新建项目300M350700007改造、新建项目350M400800008改造、新建项目400M500900009改造、新建项目500M60011000010改造、新建项目600M70012000011改造、新建项目700M80013000012改造、新建项目800M90014500013改造、新建项目900M100016000014改造、新建项目1000M110017000015改造、新建项目1100M120018000016改造、新建项目1200M130019000017改造、新建项目1300M140019000018改造、新建项目1400M150019500019改造、新建项目1500M200000注:本工程单项工程分别计算监理服务费,具体计费额以甲方审核的金额为准。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地址:_网址:_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年_月_日投标函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投标函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职务、姓名)为我公司签署 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投标函附件3:投标保证金证明(附收据(收款单位人开具给投标人)复印件或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投标函附件4:企业资信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质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企业资信材料; (4)企业信誉声明(格式自定)。二、技术标1、技术标相关表格表1 年至今已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业主结构类型工程规模业主单位联系人业主单位联系人座机(固定电话)注:投标人须提供上表所列工程的监理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证明。表2 拟派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年龄职 称专业从事本专业监理工作年限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表3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职 称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拟在本工程担任职务监理岗位证书号时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规模、投资等)担任何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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