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应办理的批文、权证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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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办理的批文权证(2007.7.25 修改稿)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11.1 目的11.2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积极影响11.3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11.4 各类“专业法”对项目建设的影响2第二部分 开工前应办理各类批文权证82.1 项目申请报告82.2 规划审批82.3 环境影响评价92.4 土地审批102.5 项目核准102.6 矿山资源审批112.7 专用码头涉及的报批122.8 铁路专用线的许可142.9 安全评价142.10 职业卫生评价152.11 林地使用162.12 水土保持162.13 消防审查162.14 施工许可证17第三部分 项目投产后应取得的批文、权证(验收)183.1 试生产申请183.2 环保监测和验收183.3 矿山安全验收183.4 主体工程的安全验收,需提供的资料193.5 其它验收19第四部分 形势分析和要求204.1 形势分析204.2 要求20第五部分 附件21附件一:一般批文的办理流程22附件二:项目核准的流程22附件三: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计算方法23附件四:码头报批流程25附件五:石灰石矿山报批流程27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1.1 目的1、了解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对建设项目各类审批的规定;2、如何办理各类行政许可?3、项目各类报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2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积极影响以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为标志,我国企业投资行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一般性项目,政府只“核准”或“备案”,取消了原来的“立项”、批准“可研报告”。2、在简化核准手续的前提下,国家加强投资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由此可见,国家对水泥项目的“核准”程序简化了,但涉及土地、资源、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专项审批、验收增多。1.3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项目各类审批均属“行政许可”范畴,2003年8月,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该法是规范我国各类行政审批的基本法。其基本精神是:1、各类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审批”内容;2、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安全法、林业法等法律,有法律规定 ,须按法律规定办理专项审批。由此可见,我国近年来出台的各类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对涉及环保、土地、资源、安全、防洪、水利等,必须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1.4 各类“专业法”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为配合这些法律的实施,国务院出台实施条例、省级政府出台实施办法和地方法规,国家各部委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标准、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项目各类审批的依据、标准,希望大家多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水泥类项目的专业法有:1、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2、土地法主要有: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各省出台的土地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规定。3、资源勘查、开采方面主要有:矿产资源法、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规定。4、码头方面主要有:防洪法、水法、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水利部、交通部等出台的有关规定。5、铁路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2005年第21号)6、安全方面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家颁布这些法律、法规后,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验收手续。经过初步的梳理,水泥类投资项目,涉及批文、权证共46个(见表一),在项目建成之后,涉及验收的共27个(见表二)。注:以上批文尚未包括:化验室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表一:项目开工前应办理的批文、权证(共45项)序号类别应办理的批文、权证审批部门适用范围1规划类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县规划局熟料线项目(A)粉磨站项目(B)余热发电项目(C)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环保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省环保局A、B、C矿山工程(D)码头项目(E)铁路项目(F)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土地类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含地质灾害评估、不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省国土厅A、B、F7建设用地批复(省政府批复给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国土局9核准类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省发改委或经委A、B、C10引进设备免税批复11矿山类(9个)勘查许可证省国土厅省安监局D 12资源储量备案证明1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1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15矿山地质环影响报告审查意见16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17矿山安全初步设计批复18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批复19采矿许可证20码头类(17个)使用岸线的批复发改委等E21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长江委22航道论证报告批复航道局23通航环境安全论证报告批复海事局2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环保局25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安监局26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委27工程建设方案批复长江委28施工方案批复河道局29施工许可证海事局30开工报告批复河道局31初步设计批复港口局32施工图审查批复港口局33消防审查批复消防大队34码头项目备案或核准发改委35海域使用批复海洋局在海域建设的码头36海域使用证海洋局37铁路专用线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铁路局铁道部F 38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39铁路局同意运量的批复40安全预评价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的批复省安监局A、B、C41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的批复省卫生局A、B、C42林地使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省林业局A、B、D43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省、市水利局A、B、D44取水取水许可证省、市水利局A、B、D45消防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县消防大队A、B、C46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市县建委A、B、C表二:项目投产后应办理的批文权证(共 27 项)序号类别应办理的批文、权证审批部门适用范围1环保验收试生产的申请省环保局A、B、CD、E、F2环保验收批复3安 全安全验收批复省安监局A、B、C4消 防消防验收市县消防大队A、B、C5职业卫生职业卫生验收省卫生局A、B、C6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验收省、市水利局A、B、D7码头单项验收(8项)水利部门验收发改委、港口、航道、海事、环保、档案等部门E8环保竣工验收9安全验收10工程档案验收11廉政建设验收12消防验收13财务决算通过审计14核定码头靠泊等级15码头竣工 验收(3项)竣工验收(港口局)港口局E16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7港口经营许可证18码头投运前交工验收(9个单项)码头试运行申请港口局环保局E19水工交工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20设备交工验收21电气交工验收22抛石工程交工验收23护岸工程交工验收24供电、供水交工验收25码头前沿扫床26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是否完成27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铁路局F第二部分 开工前应办理各类批文权证2.1 项目申请报告无论是熟料基地、粉磨站、余热发电,或其它投资项目,在报批时,均应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要点如下:1、其格式类似于原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深度介于二者之间;2、编制单位应有“咨询资质”;3、对项目的工艺方案、市场、经济效益分析要求越来越简化,但对以下内容要求不断深化:(1)节能专篇 (2)环保专篇 (3)安全专篇(4)职业卫生专篇 (5)社会效益专篇4、工艺方案当中,涉及环保设施(如烟囱高度、收尘器配置、物料堆场、储存方式等),要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细化,避免简单“拷贝”后,在验收时无法通过。2.2 规划审批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项目核准之前,应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为市、县规划局,其必备材料如下:(1)企业向当地规划局的请示文件(红头文);(2)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总平面规划图(4)当地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2、在项目开工之前,还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县规划局。其必备材料如下:(1)征地红线图;(2)项目申请报告(3)施工图(4)当地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3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核准和开工之前,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办理程序为: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双方签订咨询合同,业主方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其它基础资料;2、环评单位到现场踏勘、监测、调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公众参与:(1)到现场听取群众意见,向个人和单位发项目调查表;(2)采用网上公示、平面媒体公示、村委会张贴公示等方法三次征求群众意见。4、省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完善,业主方配合完善有关资料;5、经审查后,省市环保局下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6、须注意的事项:(1)评价范围要包括所有建设内容(如水泥磨、生活办公设施等);(2)评价的“建设规模”应与实际的规模一致。(3)专用码头一般要求单独编制环评报告书(4)如果石灰石矿山、砂岩、粘土矿山未包含在内,应另行委托编制、取得批复。2.4 土地审批1、在项目核准之前,必须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7号),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下:(1)请示文;(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3)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4)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取得省国土厅或省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应注意的事项:(1)建设用地预审批复的面积与项目实际面积是否相符?(2)土地证面积与项目实际面积是否相符?(3)受审批权限和“农转用指标”的限制,许多项目只取得部分土地证,各企业应加快与地方政府沟通,尽早补齐。(4)项目征地时,一般由地方政府与村集体、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各企业必须复印一套完整的协议,以及当时的征地、拆迁标准,在公司存档。2.5 项目核准1、对水泥熟料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一般情况下,取得以上文件后,可向省发改委或经委申请项目核准,取得核准批复。2、了解国家、省、市、县各级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按审批权限去申报,个别项目(分宜海螺二期),是在市级发改委或经委取得批复,超越了审批权限,必须向省级部门重新申办。3、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对水泥类项目逐步限制审批,同时,对核准之前,要求增加若干前期审批,如江都海螺项目,江苏省发改委要求完成十项前置工作才能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达到可研深度 土地管理 环境保护 安全评价 城市规划 银行贷款 电力供应 水资源管理 能源消耗评估 淘汰落后能力这一变化趋势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部分地方已开始全面加强“两高一资”类项目的限制,应超前与审批部门做好沟通,及早准备专项材料。2.6 矿山资源审批1、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厅出台的规章。2、应取得的批文权证(1)向省国土厅申请探矿权,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2)委托地质勘查、提交地质勘查报告;(3)地质勘查报告提交省厅审查,取得专家审查意见;(4)取得资源储量备案证明;(5)市国土局出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6)取得资源预申请的批复;(7)委托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提交省厅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及批复;(8)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影响报告,提交省厅审查,取得专家审查意见及批复;(9)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交省安全监督局审查,取得专家审查意见及批复;(10)委托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提交省水利厅审查,取得批复;(11)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交省环保局,取得批复;(如矿山环评已列入项目环评,可不再做)(12)向省国土厅申请采矿许可,委托编制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取得价款的批复;(13)与省厅签订价款交纳的协议,上交价款;(14)交纳探矿权价款及环境治理保证金;(15)取得采矿许可证;注意几点:发证单位应为省国土厅;采矿证期限;采矿量应满足生产需求。(16)矿山生产结束,应向省国土厅提交闭矿报告,返还环境治理保证金,注销采矿证,并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2.7 专用码头涉及的报批1、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码头项目申请报告;2、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地质普查、详查,应将勘探方案上报市河道局、省河道局审批,取得同意勘探的批复;3、委托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交长江委,取得会议审查意见;4、委托编制航道论证报告,提交航道管理局,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5、委托编制通航环境安全论证报告,提交海事局,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6、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环保局,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7、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交安全监督管理局,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8、对岸线使用合理性进行评估,取得岸线和陆域使用的批复;9、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发改委,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10、消防审核,取得消防部门审核意见;11、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经市、省河道局、省水利厅,报长江委,取得批复;12、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提交港口局,委托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港口部门召开审查会,取得审查意见、批复;13、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提交港口局,委托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港口部门予以批复;14、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设计单位提交防渗设计、护岸设计、施工图、勘探资料,上报省河道局审批,取得施工方案批复;15、海事局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16、备齐上述材料后,上报港口局,批准开工报告;17、海洋码头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交海洋和渔业局,取得会议审查意见、批复,并办理海域使用证;18、根据码头的不同条件还要编制回淤分析报告、船舶靠离泊模拟试验等报告进行评审。2.8 铁路专用线的许可1、委托铁路设计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上报铁路局,委托专家审查,取得专家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取得可研报告的批复;3、向铁道部上报接轨申请,附可研报告、图纸;4、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5、向铁路局申请,取得运量的批复;6、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行政许可申请书;(2)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4)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5)熟料线或粉磨站项目核准文件;(6)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2.9 安全评价1、委托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基本设计;2、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交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排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3、取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预评价的批复。4、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5、在矿山安全评价时,还需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红头文)、申请表;(2)项目核准批复(指水泥熟料项目);(3)安全预评价报告。;(4)矿山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预评价审查意见;(6)其它相关资料和图纸。 2.10 职业卫生评价1、委托职业卫生评价单位,编制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2、提交省卫生局,安排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3、取得省卫生局的批复。4、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2.11 林地使用1、委托林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2、提交林业局,安排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林地使用可研报告;3、取得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取得市县林业局采伐许可证;5、需提供以下资料:(1)采矿许可证(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核准批复;(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2.12 水土保持1、委托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2、提交水利局,安排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3、取得水利局的批复。4、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2)经专家审查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13 消防审查项目开工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基本设计或初步设计文本(含消防设计专篇);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3、项目核准批文;4、规划部门的批文。 2.14 施工许可证开工前,应向市、县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质检合同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及电子版;3、项目核准批文;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三部分 项目投产后应取得的批文、权证(验收)3.1 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建成后投产前,企业应立即向 环保部门行文(红头文),请求试生产;码头还应向所在地港口部门办理试运行手续。3.2 环保监测和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之内,企业应立即向批准环评的环保部门行文,请求安排环保监测、验收。主要程序:1、委托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方案,签订监测合同;2、开展现场监测;3、提交环保验收监测报告;4、环保部门召开环保验收会,取得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5、企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上报环保局;6、环保部门对环保验收予以批复。3.3 矿山安全验收矿山开采后,企业应立即向安全监督部门行文,请求验收。主要文件和程序:(1)请示文;(2)初步设计审查文件;(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批复。3.4 主体工程的安全验收,需提供的资料(1)安全设施实施情况书面材料;(2)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表;(4)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5)安全设施检查验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3.5 其它验收除环保、安全(含矿山)之外,项目投产之后,还涉及到以下专项验收:(1)码头验收;(2)铁路专用线验收;(3)消防验收;(4)水土保持验收;(5)职业卫生验收。第四部分 形势分析和要求4.1 形势分析近年来,集团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完成了华东、华南市场战略布局,获取了大量优质的矿山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为集团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方针的实施,“两高一资”类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的成本、风险将不断增加。主要表现在:1、通过立法抬高门槛(1)在环保、安全、土地、资源方面,增加更多的审批环节;(2)各省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另设置一些报批内容;(3)实施能效评估;(4)对行业、社会效益的影响评价;(5)对社区、人文关系的影响评价。2、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1)国家各部委不断加大检查力度;(2)环保、国土资源、审计等部委在全国设立督查办公室,意在打破地方保护;(3)经济处罚的力度加大;(4)对事件的定性升级,由原来的违规定性为违法;(5)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大面积曝光,对集团、上市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4.2 要求1、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要领导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关注国家的政策变化,把办妥批文权证作为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屏障。2、主要领导要知悉报批的要求,指定专人,熟知报批的详细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批文、权证、报告书的档案。3、各子公司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以最低的成本,完善各类法律手续。发现问题,要尽早沟通,减少投资和经营风险。第五部分 附件1、一般批文的办理流程2、项目核准的流程3、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计算方法 4、专用码头报批流程5、矿山资源报批流程附件一:一般批文的办理流程1、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2、征求审批部门意见,初选咨询机构3、明确评价、验收范围;咨询机构报价4、签订咨询合同5、提供基础资料。6、咨询机构提交报告书7、联系审批部门,安排会议审查8、涉及会议费用,提交报公司批准。9、会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10、根据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11、上报审批部门。12、取得批文附件二:项目核准的流程1、项目申请 报告2、规划选址意见书3、环评批复4、土地预审批复5、请示文项目核准批复附件三: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计算方法 水泥厂排污通常分为三大类:废水、废气、噪声,现将其排污目录及收费计算方法摘录供各基地老总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参考。一、 废水污染: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千克)当量值收 费 额0.7元/当量前3项当量之和排污种类BOD5COD石油类氨氮SS当量值0.510.10.84二、 废气类: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千克)当量值收 费 额0.6元当量数其中:SO2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07年7月1日起为1.2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排污种类SO2NOx一般粉尘烟尘当量值0.950.9542.18三、 噪声: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请各公司在填写年度排污申报表时,一定要正确填写,千万要注意表中的计量单位,填写数字一定要有计算依据。附:排污费征收程序一、 排污申报登记根据环境保护部门下发的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表,各企业申报自己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数据等。排污申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按月或季进行。在排污情况有变化时,可随时申报。二、排污量核定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上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据资源、能源、统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和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环境监理人员现场调查数据等进行逐项核查。三、排污费的计算经核准排污情况无误后,环保部门应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各种排污费,并及时填入排污申报登记表中。四、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根据计算完毕的排污费应征额,经监理部门审议,审议确定无误后,由监理部门签发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五、收缴排污费在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复议或三个月内不提出起诉讼时,环境监理部门应根据通知书规定的开征日期,由收费会计按月填制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六、下达处罚决定对不按规定数额和日期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监理部门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竟见,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由环境监理部门送达执行。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相对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并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污染费的重新核准当排污单位经过加强管理和治理或改革生产工艺及停产情况下,经现场调查,监测等核实工作,对确实显著降低或达标排放的,应重新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同时根据重新核定的排污情况,核定和计算排污费。附件四:码头报批流程4.4上报航道管理局4.5上报长江航道局4.6会议审查航道论证报告4.7取得航道论证报告批复4.2论证单位提交航道论证报告4.1确定论证单位,签订论证合同岸线批复4.5洽谈确定安全配套费6.3上报市环保局6.5取得环评报告批复6.4会议审查环评报告6.2环评单位提交环评报告6.1确定环评单位,签订环评合同6、环境影响评价(发展部)5.6取得通航安全报告批复5.4会议审查通航安全报告5.3上报海事局5.2论证单位提交通航安全报告5.1确定论证单位,签订论证合同5、通航环境安全论证(发展部)3.6将审查意见反馈至设计单位等4、航道论证(发展部)3.5取得会议审查意见3.4会议审查防洪评价报告3.3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3.2评价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3.1确定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3、防洪评价、河势分析(发展部)2.4详勘报告分送设计单位2.3勘探单位提交详勘报告2.2提交初勘报告、地形图2.1确定勘探、测量单位,签订合同2、工程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工程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8.8批复转至省河道管理局8.7批复转至省水利厅8.6取得长江委对建设方案批复8.5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8.4上报省水利厅、审查8.3上报省河道管理局、审查8.2上报市河道管理局初审8.1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建设方案8、工程建设方案报批(发展部)8.9批复转至市河道管理局7.4取得可研报告和岸线批复7.3会议审查工程可研报告7.2上报市发改委7.1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可研报告7、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发展部)1、确定设计单位、签订咨询合同(发展部)4.3上报地方航道处4.5洽谈确定安全配套费(发展部)10、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部)4.6通航安全批复10.3签订质检合同(工程部)10.2确定监理单位(工程部)10.1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部)完成审批程序9.4上报市河道局初审9.5上报省河道局审批9.6批准施工方案9.1编制施工方案(工程部)9.2设计单位编制防渗设计9.3设计单位编制护岸设计9、报批施工方案(工程部)11.3上报省河道局11.2上报市河道局11.1备齐文件,拟文上报11、报批开工报告(发展部)10.4报送海事局11.4批准开工报告码头报批流程 (续)(续)10.5颁发施工许可证32 附件五:石灰石矿山报批流程探矿权人向省国土厅提交文件交纳价款省国土厅依法确定探矿权人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国土厅通过招拍挂向社会出让探矿权 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颁发普查勘查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受理(40天后) 向申请人提出需补充的资料向省国土厅申请探矿权勘察出资人(探矿权申请人)与相关矿业权权益关系处置文件探矿权价款交纳方式及价款承诺补交其它个 性问题处置文件其它补充材料文件等发证时交纳探矿权登记费100元/km2每年年检交纳探矿权使用费100元/km2每年应完成最低勘查投入2000-10000元/km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大为七年申请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登记书、区块范围图地质普查单位资格证书地质普查合同或协议书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编制;30-100天)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编制;60-150天)探矿权人委托资源评审中心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编写)提交普查地质报告提交详查地质报告审查地质详查报告书提交修改审定的正式报告 领证后6个月须开展勘查施工向县级矿管部门打开工报告进行地质资料汇总经专家评审如认定无开发利用价值矿山探矿权人认定有开发利用价值矿山先办理详查勘查许可证变更提交详查设计文件,签订详查合同进行地质详查野外工作专家组验收审批与下达矿山工业技术指标大型矿山报国家、中小型报省级评审签订资源储量评审合同召开地质详查报告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长确认报告书修改执行情况正式地质报告汇交省地质资料中心量备案证明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厅下达矿山储 为采矿权人拟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向省国土厅探矿权人提出资源预申请提交采矿许可证申请资源预申请报告(开采范围、矿种)地质详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市国土局的拟申请范围无他权重叠文件市国土局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省国土厅收回详查勘探查许可证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资源预申请的批复文件、占用储量登记表制、省国土厅开发处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设计院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编位编制、省厅地质处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影响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编制、省有关环保局组织审查)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矿业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文件交纳探矿权价款及环境治理保证金省国土厅组织对国家出资勘查的可开采矿产地省国土厅依法确认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向省国土厅提交有关资料文件通过招拍挂出让采矿权报国土资源部批准交纳采矿权价款 省国土厅向采矿权申请人(受理60天)矿山生产结束由采矿权人向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提交关闭矿山报告发证期限大中小型分别为30/20/10年领证后两年内矿山必须开工建设每年进行年检并交纳采矿权使用费500元/km2每年分两期交纳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不定期接受安全环保国土部门检查采矿证到期前办理采矿权延期申请提交关闭矿山申请编制,省国土厅组织审查)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委托有资质单位(省国土厅组织审查)完成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返还环境治理保证金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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