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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QZ/RL0008 2002 A/0 2002/12/3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 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 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 7 天(含) 以上, 15 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 15 天( 含) 以上 ,30 天以 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 60 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 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 110%发放。 2 、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 , 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 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 不计考勤, 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 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 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 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 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 127 号即行废止。 4、 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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