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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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矿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与培训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 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中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通过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 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 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招聘派遣至我矿的从业人员。 二、 录取人员要按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 制定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 训,培训内容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包括劳 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至我矿的从 业人员要进行矿内“三级教育”培训,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培训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行业标准,对 新招聘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由不了解到了 角,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熟练到熟练,分别由矿级、科(队) 级和现场培训三个层次进行组织培训,层层落实,环环紧扣,循 循善诱,将企业从业人员塑造成安全意识强,自保能力强,业务 过硬,能独立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的有良好组织、纪律和安全业务 素养的队伍,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三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 1、一级安全培训 (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要求,对新招从业人员 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一级培训使职工了解煤矿及企业的整体生产、 安全情况,了解生产工艺,煤矿基本安全常识,入井须知,使职 工具备基本安全素质和素养,能够安全地从事井下现场作业。 ( 2 )矿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矿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为 天 72 小时。 ( 3)其主要培训对象为矿各队组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具体培 训依据培训教案、教程进行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包括: 集团及矿基本概况、 井下生产现状及入井安全注意事项等; 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及理念要求等; 矿内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等; 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一通三防、运输、五大自然灾害基本 常识及预防措施)等; 事故案例录像带; 井下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紧急避险、自救与互救等。 (4)由集团或其它和我矿具备相同地质条件和采掘条件的矿 井转调或10 辞退到我矿上班的并且具备三年以上的采掘工龄人员, 可直接接受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直接转入二级培训,考试不 合格的培训不少于一周, 培训完毕后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二级培训。 ( 5 )培训完毕后, 培训中心提供试题试卷组织考试, 合格后, 培训中心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以培训合格通知单的形式通知 对应的业务科室、队组转入二级培训。 (6)培训期间,必须建立各个人员的个人档案,每天按时签 到,培训中心认真备案,专人授课,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按照 考试成绩向用人单位出具培训合格手续,移交至二级培训。 2、二级安全培训 ( 1)指导思想:在一级培训的基础上,通过科、队培训,使 职工能够了解生产工艺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 即将从事的作业现场安全环境、操作环节、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 措施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并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和基本安全技能。 ( 2)二级安全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培训时间为 5 天 36 小时,培训必须在培训中心指定场所进行,并接受培训中 心监管。 (3)二级培训中要求新工人必须掌握如下知识: 本单位生产工艺涉及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所在单位作业工作面基本生产情况及安全状况及作业规 程; 本工作面运输、通风、机电的基本运行情况,岗位安全生 产技术等; 本生产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紧急避 险、事故案例; 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本队及本工作面已经发生过的伤亡事故及教训; 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队内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 4)从业人员经过二级培训后,主管科、队提供试题试卷, 由培训中心组织进行考核。 ( 5)二级培训负责人在接到培训中心出具手续后,必须在一 天内落实二级培训责任人,并于第二天组织开展培训,不能按照 该制度要求及时安排、组织二级培训的,给予负责人 100 元的经 济处罚,逾期加倍。 ( 6)二级培训合格后,由安全科办理入井实习证,并由队组 指定专人签订师徒合同,允许入井实习,进行三级教育。 (7)二级培训期间科、队级培训必须接受培训中心和安全科 的监管,认真培训,培训内容要备案,同时培训中心要完善培训 记录和培训档案,并填报安全科二级培训记录表。 3、三级安全培训 (1)指导思想:通过理论培训,员工掌握了基本安全常识的 基础上,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现场作业实习操作,并通过师傅、队 长等技术工现场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将掌握的知识实现由理论 到实践的过渡,真正使从业人员掌握现场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 使从业人员逐步得到独立操作的业务水平,保证矿井员工的整体 安全管理水平。 ( 2 )班组教育即现场岗位教育培训,也即三级教育,由分队 长负责管理,被指定的和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的一人或几人对该 同志具体负责培训,可以同时签定一个或几个工种的培训内容, 也可以由一人或几人同时对该同志进行一个工种的教育帮带,总 之在培训期间,从业人员不得脱离师傅的监控和监督教育工作范 围,否则追究师傅和分队长的责任。 (3)班组教育的主要内容: 岗位主要职责范围; 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操作技能; 涉及岗位工种之间工作衔接的安全、危险因素和职业卫生 等;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施设备等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因素; 各种危险因素和紧急情况的避险措施; 岗位操作所涉及的管理制度等。 (4)三级教育签定师徒合同时间为一个月,时间到期合同自 行终止,由安全科及培训中心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评议,并按照 相应规定实行奖惩。 (5)班组培训教育期间,发生“三违”或违反其它矿安全管理 要求行为,追究相应阶段和相应场所的直接培训师傅责任。 (6)三级教育测评要提前预定内容,测评过程要严肃认真, 测评要由主管科室、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安全科、培训中 心人员共同操作,由安全科把关,作为三级培训考核依据。 (7)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办理工种操作证件, 并由安全科办理正式入井检身卡,进入独立操作阶段,独立承担 作业现场相应责任。 ( 8)经测评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三级培训再教育。 (9)三级培训责任按照合同签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奖 惩,未能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人,同时追究队长责任, 和责任人同额处罚。 (三)其他规定 1、从业人员经过一个月的班组培训后(即三级教育结束) 对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个人三级教育档案进入个人 档案集中管理。 2、 进入二级培训阶段后, 由队组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支付培训 人员工资。 3、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培训中心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复训,复 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小时,并由培训中心负责建立、 健全复训资料。 4、涉及特殊情况,如技术工、从事煤矿工作多年、具备煤矿 安全生产相关经验、或经过资质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等情况下, 经由矿培训中心按照三级培训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可提前安排 上岗, 但必须边上班边培训, 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岗前 72 小时培 训要求。 5、从业人员因故调整特殊或单岗作业工作岗位,需由队组出 具通知到培训中心培训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然后由队组安排 专人对其进行不少于三个班的操作监护后,方可独立从事新岗位 工作,现场检查无监护人追究分队长责任。 6 、从业人员因故请假或离岗 45 天以上者,必须到培训中心 备案,并接受用人单位进行的二级培训,并由矿培训中心负责监 管。 7、“三违”人员及被查获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需到培训中心进 行安全思想强化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培训中心负责 完善档案。 8、工伤人员伤愈后不足 45 天再次上岗者,需持有职工医院 证明,经培训中心进行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四、本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必须组织从 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 件、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 在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用工年检合 格章”,年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具体培训规定: 1、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 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2、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40 学时; 3、 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 不 得少于 20 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 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5、新进矿的从业人员接受一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小时; 6、矿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7、矿待岗、转岗、换岗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 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五、本制度由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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