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玻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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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气体产品标准合同气 体 产 品 供 需 合 同供方:天津市鑫益强化工有限公司需方:黄骅市海华玻璃厂签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订立此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一、气体产品供应详情及价格由供方向客户提供下列气体产品:产品的规格及价格品名规格气瓶类型充装压力(Mpa)月使用量气体单价(元)气瓶押金(元/瓶)现场放置量钢瓶瓶组杜瓦罐高纯氮瓶钢瓶120.5120800高纯氩瓶钢瓶120.5180800高纯氧瓶钢瓶120.5300800钢瓶只750运费趟800注:以上价格为含税价二、供货方式需方应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在确认通知后安排运输在12小时内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三、其它约定及注意事项1、钢瓶全部由 需方 提供,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供方不得私自更改气瓶使用范围。2、供方所供钢瓶仅限于需方周转使用,未经供方同意禁止第三方使用,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需方不得用供方的气瓶到第三方充装气体,及私自更改气瓶使用范围,充装其它气体。3、在周转使用过程中,需方客户应注意气瓶的保管和日常维护,如因需方使用问题造成钢瓶损坏或瓶嘴损坏,则由需方客户自行解决(也可委托供方进行维修)。4、供方在充气前气瓶检查,发现有过期瓶,一律不予以充装,由供方负责免费进行气瓶检测,打水压试验。发现报废瓶,则由供方按钢瓶管理规定进行报废处理。5、钢瓶使用后,空瓶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6、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钢瓶质量所引发的事故,造成损失由供方承担,因需方未能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和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7、凡需方租用供方的钢瓶,均打有统一的钢号、电子条码和供方公司标识,不得任意涂改,如发现更换供方钢瓶,则按照钢瓶丢失处理。 8、供方所提供的气体为合格产品。需方签收后如对质量产生疑义可以现场抽测,抽测合格后若有任何质量问题,供方概不负责。四、结算方式1、每次以现金或电汇形式结款2、如任何款项到期未付,供方有权向需方停止供货和提供服务。五、合同违约和终止1、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及时送货,不做违约处理。2、在合同执行期内,无特殊原因,需方无故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给供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需方客户进行赔偿。六、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7、 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有修改、补充、变更,均由双方签写书面文件,否则视修改、补充、变更无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3、需方在合同期到期前一个月,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如供方未接到书面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到期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客户授权代表签字供方授权代表签字姓 名:姓 名:日 期:日 期:盖 章:盖 章:3客 户:黄骅市海华玻璃厂 天津市鑫益强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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