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客观题大全(doc15页)(优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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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15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16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17 .临时再保险: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可以采用比例和 非比例再保。18 .合同再保险: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 进行分保。19 .预约再保险: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双方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以及分出成分;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余地,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20 . 偿付能力 :是保险公司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二、简答题及论述题1.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风险必须是纯粹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出现必须意外的;非故意行为所致和发生是不可预知的;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2. 联系实际,论述保险的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对经济起稳定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物收支。作用一、积极作用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二、消极作用1 .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2 .增大费用支出3 . 分析风险处理方式并作比较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规避、预防、抑制、隔离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规避:指风险管理者主动采取措施,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者完全拒绝承担风险的方案。方法两种:一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进而拒绝承担风险。二是改变某项活动兴致,在已经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避免未来风险弊端:回避危险有时是可能的,但不可行;回避某一类危险可能面临另一类危险;回避危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运用前提 :损失频率和幅度相当高;处理成本大于效益损失控制:防损(预防):在损失发生前,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即频率,一般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幅度低时采用减损(抑制):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即严重性,一般在损失幅度高且危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很多损失控制方法同时影响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不易明确归为其中一类,损失究竟增加还是减少要综合看隔离 :( 1 )分割风险单位: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2 )复制风险单位自留 :( 1 )优势:节省资金;鼓励损失预防;增加现金流量。因为保费是先支付的,而自留损失则是随着时间推移在风险发生之后分别支付的。( 2 )缺点: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可能需要更高的花费;可能支付更高的营业税。选择自留的原因:一般在损失频率和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或对危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经济上是微不足道的全部或部分地由自己来承担某些危险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和合算损失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其财务稳定性时采用转移 :非保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4 . 比较原保险和再保险区别:4原保险r再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均为保险公司中*险标眇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的生命 与身体精原保险人承保u同国任的部 分或全部合同性质口经济补偿或给付经济补偿联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对原保险有支持作用。实质上都是对危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异:(1)保险标的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及相关利益。 再保险:赔付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保险公司或者个人保险商和投保人。 再保险:均为保险公司或个人保险商。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 再保险:经济补偿。5.什么是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有哪些赔款准备金: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偿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1)个案估计法采用这种方法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检查赔付案件登记表,就尚未解决的案件逐笔估计其所需要的赔偿金,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付案件的估计金额,即为应提取的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经验判断,较适用于大额赔案。2)平均值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下,保险公司首先根据以往的损失数据计算出各类赔付案件的平均值,并根据其变动趋势对其加以调整,再将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能得出未决赔款额。这一方法适用于索赔案多,且索赔金额大致相同的业务,如汽车险。3)赔付率法在这一方法下,保险公司选择某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数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算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赔款准备金,包括了已报告的损失和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而前面两种计算法只涉及已报告的赔案,对已发生但未报告的赔案还需另行估计,但有时赔付率法下所假定的赔付率与实际赔付率可能会有很大出入。6.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有哪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做将来赔偿准备的基 金1)年平均估算法:这种计算方法较适用于一年中保费收入较稳定的保险公司。2)月平均估算:种方法的思路仍与年平均估算法相同,但在精确程度上高于年平均估算法,对于年度内各月间业务量变 动较大,但月度内业务量较为平稳的保险公司比较适用。3)日平均估算法:这一方法的准确性无疑是最高的,它根据每张保单在下一会计期间的有效天数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团体火灾保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按重置重建价值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强调具有实物形态和一定价值)按承彳前12个的平均账面余额按最近账面余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已摊销或未列入账面资产)周伟军版:固定资产: 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按照投保时重新构建同样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定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 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 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以此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8 .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比例再保险所有保费与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比例以保额为基础划分责任按原保费率计收再保费有再保险佣金规定对分入业务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偿付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根据赔款额确定责任单独费率制度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不发生未满期责任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在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书上答案1 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接受公司内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十一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字符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2 分保费计算方式不同(比例按照原保险费率计算,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3 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手续费;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4 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比例扣留,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汽配电视才与负责,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5 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比例在保险的赔款偿付,通常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亿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9 . 运输保险的特征及其业务体系含义:或载货或从事某种交通作业的工具为保险标的,承保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运输工具所有者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基本特征:a) 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经常处于运行状态b) 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增加了保险人理赔难度c) 第三者责任大,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第三方有密切关系10 .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概率决定于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承保条件较宽保险责任的特点和责任期限具有特殊性保险金给付方式为定额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死亡保险金数额相对较高11 . 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责任和责任期限的特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内死亡或残疾责任期: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通常为 90天、180天、360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2 .什么是再保险自留额,有哪些影响因素自留额:对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影响因素:资本金、业务量、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保险金额13 .保险监管的目标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目标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4 .寿险纯保费的缴费方式自然保费自然保费是指以每年更新续保为条件,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时,各年度的纯保费。强缴纯保费定缴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投保之日一次性缴清的纯保费,相当于未来给付支出的现值。均衡纯保费均衡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每次缴费金额始终不变的纯保费,是一个年 金的概念。15 .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安全性原则:保险基金是一种负债3)流动性原则:支付的不确定性4)收益性原则:投资收益是重要的利润来源5)分散性原则:减少投资风险16 .什么是代位追偿?和委付有什么区别?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赔偿金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因此,委付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区别:1.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网络课堂答案代位求偿是指保脸儿麒懒合同的炮定,对保喷标的的全部或郃分履行陪付后,有权取福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遵行追偿,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者视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粗淞月联保险人,井请示支付全部或音吩保密金翱的松利*区别:CD :必不同*代位求梏载的产生必须在叫人履行喑偿义务之后,而委付取得权利在先而赔偿在后*(3)选怪极不同。代位求偿的选择板在裱保险大而委付的选择板在保脸大口d时超班素赔或利益的归宿不同,在代位求徨中,保险人享有的田屋,不自随逑陪付洽裱保险人金颓,口睥从第三者责任方昭俘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存在委付中, 由二标的物的产板转移,郁寸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得到的利益超过赡偿的金前,也应届保唯大所有”17 .健康保险的特点1)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2)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3)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4)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5)保险人的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6)多为短期合同概念: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患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此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18 .从不同角度分析保险的性质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19 . 分析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的存在导致了保险的产生: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书上答案:1 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的手段也比保险多。2 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保险是一项专门集中和分散风险的经营活动。无论是集中风险还是分散风险,都会对所经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保险人不能正确认识客户面临的风险,客观评估风险,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手段以及风险管理模式不断调整与完善,就不可能提升保险经营水平3 保险发展有助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险起步早,长期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股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技术,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订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措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 为什么许多国家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为强制保险?结合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实施谈谈个人看法。交强险定义: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必要性: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百度交强险必要性: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 这与交强险 “不盈不亏” 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1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所有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本险,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2)赔偿原则不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3)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或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4)费率确定原则不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商业三责险各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可能不同。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21. 谈谈对创新型人寿保险的认识一、变额人寿保险1 )与终身寿险一样,变额寿险通常要求缴纳固定的保费2)开设分立帐户:3)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所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二、万能人寿保险概念: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特点:2 )透明性:分别列示各定价因素,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得到一个财务报表,说明保单现金价值是如何逐期变化的,其决定因素有所缴保费、利率、管理费用及死亡费用。2)灵活性:保费可变、保额可变、死亡给付方式可选择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概念:一种将万能寿险的保费可变性、死亡保险金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风险性结合起来的终身寿险。1 )保费缴纳:同万能寿险2)资产由分立帐户保存,现金价值无最低投资收益率和本金的保证,同变额寿险3)死亡给付:同万能寿险特点( 1 )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该险种将客户缴付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即使投资收益不理想,客户在保险期限内也可获得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基本保障;其余部分保费转入专门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通过专业理财渠道进行投资运作,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由于投资部分没有预定的回报率,在实际收益较高时,客户可享有更大的获利空间。( 2 )独立账户,运作透明独立账户是指客户在投保创新型人寿保险后将拥有一个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单独管理的资金运用账户。在这个账户中,保险公司记录投保人交费、部分领取等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记录所有投资损益的变化情况。这一“独立账户”可以有效地将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割开,作到独立立账、独立管理、独立评估、独立核算,保证客户的切身利益; “独立账户”也可保证创新型人寿保险透明经营。客户所缴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分配,客户还可以随时查询投资账户的买入价、卖出价及账户价值变化,保险公司将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公布投资业绩,使客户全面了解保单信息,并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 )保障水平不确定创新型人寿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因此,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总额低于保额时,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障水平是确定的;而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高于保额时,保险金额按投资账户价值总额给付,随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此时保障水平就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 4 )收益与风险并存创新型人寿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率,客户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率取决于公司专门账户的投资绩效,所有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编辑本段开发背景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往往长达十年、数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会随着年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等的变化而改变。这就需要保险计划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即可以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被保险人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盈利性 选择多 意识增强 市场化创新型寿险产品的推出产生了三大趋势: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投资选择自主性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创新。22. 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23. 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P270常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提取、风险自留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规定等额度监管:发生巨额赔偿或给付、投资收益偏离预期的目标、费率及准备金的测算提存产生偏差时,要求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上24. 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1 )通过改制上市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体制保证。2 )通过对外对内开放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奠定了股权基础。3 )通过加强内控建设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4 )通过加强监管使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1 )通过改制上市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体制保证。 03 年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革,改变了国有独资公司只有经理层的组织结构。2 ) 通过对外对内开放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奠定了股权基础。 保险业在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同时, 在金融业中,率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坚持对内开放,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或参股保险公司,形成了国有股东,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优势互补,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3 ) 通过加强内控建设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防止公司治理结构停于文件、流于形式。4)通过加强监管使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化。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把保险公司改革作为保险改革的中心环节,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保险公司改革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下一步,保险公司改革将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中心,力争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取得新突破。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总体要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着力解决公司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把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 代金融保险企业,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既密 切联系,又相互制约,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从整体上推进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 构和管理层建设,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由于发展历史、股东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有共性,又有 个性。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避免搞“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治理主体提供规范的行为准 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又需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切实发挥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解决影响公司治理 机制发挥作用的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积极探索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务求取 得实质性进展。二、努力做到“四个注重”,不断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极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把握趋势,联系实际, 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 累了一些经验。第一,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 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加强董事会建设是核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联系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桥梁,也是二者 之间的重叠部分。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董事会,既可以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又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第三, 形成内部制衡机制是关键。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用以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 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要在各治理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力,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这些经验对于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我们继续加以坚持。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把握发展趋势。从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出现了一些共同特 点。一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股东法人化和机构化趋势不断强化, 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得到了改变。管理层越来越重视加强与机构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机构投资者与企业逐步建立了一 种长期信任关系,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健全。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 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三是对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主体的关注不断增加。中小股东和相关利益主 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 度得到加强。各种公司丑闻、倒闭案件使各国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比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不惜增加公司 的运行成本,要求公司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并认真加以研究,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 治理结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联系我国保险业实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险的行业特点。保险经营的高负债性、持续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维护股东利益,也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 机制,又要强化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二是保险业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与 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充分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制 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处理好立足国情和吸收借鉴的关系。三是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基 础较弱,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制约着公司又快又好地发展。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着力推动这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逐步解决,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 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 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尚需规范, 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特点认识不充分;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不规范,难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 科学性;有的保险公司董事素质不高,一些董事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认识比较模糊。四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 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 研究解决。三、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今年初,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第一,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是明确董事会职权。保险公司董事会除了具有一般公司董事会具有的共性特征,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切实负起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 面的最终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二是健全董事会组织体系。各保险公司 要不断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建设,切实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水平。三是 提高董事会的专业性。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人,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对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保监 会已将保险公司董事纳入培训范围,下一步,将分期分批对各公司董事进行培训,使董事对法律法规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更加了解。四是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许多发达国家非常认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认为独立董事可以减轻内部 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进一步强化董事 会的监督职能。五是强化董事会的规范性。完善的制度规则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基础。国际上治理水平较高的公司,既有 完备的董事会制度规则,也非常注重规则的执行落实。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或者存在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或者存在有 制度不执行的情况。因此,必须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促使董事认真履行职责, 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随意性和个人因素影响。第二,规范管理层运作。管理层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实施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管理层的行为规范与否,对公司 治理具有很大影响。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出现的保险公司破产和会计丑闻,多数是由于缺乏 对管理层的制约与监督而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促进保险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保监会高度重视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适应保险业形势变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高管人员提出的 新要求,即将修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管理层的监管。一是根据管理职责的重要性,拓宽高管人员范围。按照新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不仅指职业经理人,还包括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 影响的关键岗位。指导意见根据保险业实际,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总精算师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关键岗位职责。下一步,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把总精算师列为高管人员。二是加强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 导致的经营风险主要产生于任职期间,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不仅要注重任职前的静态审查,更要注重任职期间的动 态行为监管,便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在高管人员任职发 生变化以及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形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重大风险提示函制度,在高管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时,对其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完善高管人员重要信息数据库管理, 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诚信要求。高管人员要在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骗取任职资格的行为,申请材料将成为认定违规行为的直接证据。第三,强化内控机制。内控机制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公司治理管的是大脑,内控机制管的就是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系列措 施,内控机制得到明显加强。但随着经营环境和业务规模的变化,一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越来越不适应风险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把内控机制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内控水平。一是把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各保险公司要针对业务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和性质差异,建立 能够迅速识别、测量、评估、报告和控制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使用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等各种手段,定期检查和评估保 险业务的风险及经营过程的合规性,采取适当措施及时解决暴露出的问题。二是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点 内容。公司内控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即使有严密的内控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要大力加 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通过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将内控标准深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中,提高员工执行和遵守内控 制度的自觉性。三是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技术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良好的信息 系统可以全面、合理、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反映及传递机制。各公司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 设,研究建立以内控机制目标为导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信息系统,为内控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良好平台。四是把外部评价 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保证。保监会将逐步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执 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风险隐患较大的公 司,进行重点监管。第四,加强治理结构监管。 我们提出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目前,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很多 制度还不健全,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非现场检查制度。重点是建立和完 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和合规报告。二是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摸清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写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评估报告,针对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整改。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监会将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对象、渠道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及时、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逐步使披露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四是建立沟通机制。为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决策情况,保监会将派人列席部分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四、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最核心、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很多深层次的矛盾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因此,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也必须坚持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压力更大。我们要在巩固和发展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力度,力争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取得突破。第一,推动国有保险控股或集团公司体制改革 。国有保险控股或集团公司改革,不仅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能否有效地行使股东职能,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通过多种模式,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一是推动具备条件的集团或控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对不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的集团或控股公司,积极探索建立董事会试点。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一些国家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成功经验,如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指出,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质量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步骤。国有企业拥有一个强有力的为公司利益行事、 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董事会是很重要的” 。 三是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关系。 各控股和集团公司要制定明晰的发展战略,明确母公司和各子公司间的权责关系,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既要发挥集团的协同效应,又要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第二,加强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根据各国有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的机制。二是规范薪酬管理。国有保险公司薪酬总体水平应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业务规模等因素来确定,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公司效益的增长。国有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主要根据其任职岗位、工作责任、承担风险和作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并与员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 保监会刚刚出台了 关于规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的指导意见 , 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今年初,保监会出台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明确规定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渎职、 失职行为导致重大案件, 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标志着国有保险公司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探索建立市场化的高管人员选聘机制。 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都明确强调,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新机制,把组织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建立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择视野开阔、素质优良、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队伍。同时,把对外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结合起来,形成内外互动、上下联动的良好用人机制。生活不是等待风暴过去,而是学会在雨中翩翩起舞,不要去考虑自己能够走多快,只要知道自己在不断努力向前就行,路对了,成功就不远了。放弃了,就不该后悔。失去了,就不该回忆。放下该放下,退出那没结局的剧。我们需要一点点的眼泪去洗掉眼中的迷雾,一点点的拥抱去疗愈受伤的心,一点点的休息去继续前行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一样的,处同样的位置,也是有人哭,有人笑,有人沉默。穷人缺什么:表面缺资金,本质缺野心,脑子缺观念,机会缺了解,骨子缺勇气,改变缺行动,事业缺毅力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借用别人撞的头破血流的经验作为自己的经验,世界上最愚蠢的人是非用自己撞得头破血流的经验才叫经验 ,不要抱着过去不放,拒绝新的观念和挑战,每个人都有退休的一天,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退休后的保障。觉得为时已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 ,勿将今日之事拖到明日,学习时的苦痛是暂时的,未学到的痛苦是终生的,学习这件事,不是缺乏时间,而是缺乏努力,幸福或许不排名次,学习并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既然连人生的一部分学习也无法征服,还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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