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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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联社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参照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人行郑州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郑银办发190号),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联社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中的公文处理工作。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联社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和本细则,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联社办公室是联社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联社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联社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有专人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适合联社党政机关的公文文种主要有:(一)规定适用于联社党委、纪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对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条 联社的公文类别主要包括:(一)联社发文济农信联:用于向上级(郑州中支、省信合办、郑州体改办、济源市委、市政府等)请示、汇报工作;向所辖信用社布置重要工作,提出要求,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人事任免;向不隶属的部门通报情况;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等。(二)联社党委发文济农信文:用于联社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上级党委、济源市委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联社党委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布置重要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和批复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党内人事任免等。(三)纪检监察发文济农信监:用于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发布、传达贯彻党的纪律、党风建设的方针、政策,作出工作部署;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党员违纪处分;通知重要事项,以及以联社纪检监察名义发布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为经办人。(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签发日期与实际发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参照金融类公文主题词表。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济源市农村信用社机关公文格式(附后)。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四条 行文要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以党委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必要时,行政行文可抄送党的机关。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要行文。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机关相互行文,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不相隶属机关相互行文,应当遵循级别对等的原则。第十七条 在职权范围内,联社可以向上级机关行文。可以向下辖信用社行文。第十八条 联社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内设机构对外联系工作,可以函的形式办理。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二条 联社党委可以和联社行政联合行文。联社党委、行政可以和工会、团委联合行文。联社党委、行政可以和同级党政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也可以和各金融机构联合行文。但联社各职能部门,不能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联合行文。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四条 联社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由办公室负责,其它业务文件由各业务部门承办。草拟公文应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拟稿一律使用兰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毛笔,提倡用A4纸电脑打印。拟稿及修改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联社主要负责人、办公会或党委协调或裁定。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签批(一)签批公文,应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二)批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签批时间。(三)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签阅,视为同意。(四)联社上报文件一般由主任签发。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其他发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发。人事任免、重要的规章制度等,由主任签发。文稿一经签发,未经签发领导批准不得更改。(五)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主任应首先签批;联合行文,应由牵头制发公文机关的领导首先签批,再送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或部门)领导签批。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公文的校核流转程序为:拟稿人初核-承办部门校核人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领导签批-档案室编发文号-缮印(主办部门校核人员要进行二次校核)-办公室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第二十八条 实行层层负责制。办理公文要遵循公文运转程序,不应越级呈递公文。公文校核实行层层把关责任制。公文拟稿人为公文校核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科室也要指定专人对本科室拟写的公文进行校核;部门领导要严格把关,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所提政策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等。档案员在用印前要负责审核以下内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第二十九条 审核实行退文制度。凡存在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公文,可由办公室核稿人员填写退文通知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退回主办部门。(一)文种使用不当;(二)标题不规范;(三)主送、抄送单位不合规定;(四)公文组成要素不全,如不写主题词、该标注密级的不标等;(五)附件不齐备;(六)所提政策措施不符合现行政策法律规定或抵触;(七)文不对题,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者请示写成报告;(八)核稿过程中对文稿改动较多,须重新誊清;(九)文稿不符合存档规定;(十)其他应退回重新办理的问题。第三十条 公文的打印。打印公文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凡联社发文,编排发文号后必须交文印部打印,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联社公文根据缓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正常件。特急件的印制时间为1个工作日或按限定的时间完成;急件的印制时间为2个工作日;正常件的印制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公文印制的缓急程度由拟文部门提出、办公室核定。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用印。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印章。公文用印必须以签发人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原件为准,不再需领导签批。外单位与联社的联合发文,必须凭据联社领导签发的原件并经承办科室确认后,方可用印。承办科室在用印时,必须向档案室交存公文底稿、发文签、WORD电子文本及成件3份。否则,不予用印。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文印部装订完毕后,由档案员在发文本上登记。一般情况下,由承办科室分发。特殊情况的,可由档案员统一分发。公文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第三十三条 为转变文风,精减文件,应尽量减少对上级文件的转发。对上级文件需提出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的,再拟文转发。对上级文件虽需转发但又不提出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的,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可以翻印形式转发,发文字号为:济农信翻号。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第三十四条 逐步实行联社内部公文的网上发布和无纸化传递。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只需印制少量文件,用于归档或向外报送。对外单位的行文仍以纸张形式发送,秘密公文及人事、纪委、监察等方面的某些特殊文件按有关规定仍以纸张形式发送。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三十六条 联社收文主要有通过邮局投递、市委机要室、政府公文交换室领取、电传或上级开会带回等几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收到的公文,都要先交档案室登记,由办公室批办,然后送主管领导签阅批示。最后交由相关科室处理。办公室收到公文,必须随时拆封,并进行登记批办。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编号、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收到日期、文件标题、份数、附件的份数、页数、缓急程度、秘密等级等。对于特急的公文,特提、特急的电报,阅文人员必须随时阅办,并交回文电。对于标注急件的公文,加急、平急的电报,有关阅办人员必须在4小时之内签阅,并将公文交回。一般性的公文,有关阅文人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签阅,交回公文。第三十七条 对收到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即或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审批。领导应当在1天内做出批示。对于由两个部门承办的公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以便落实责任。有些公文,也可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第三十八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办文时限:各部门承办下辖信用社的请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会签公文,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一般性公文,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急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个别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规定时限难以办结回复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谁是承办部门,谁是协办部门,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审批人签字或画圈表示“同意”。第四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档案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 公文归档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四十三条 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电、资料都必须由档案室立卷归档。主要有:1、总行、分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内部刊物;2、省信合办、郑州体改办文件、内部刊物;3、市委、市政府有关信用社方面的文件、刊物;4、各类联社发文、简报;5、重要的经济、金融、会计、信贷等方面的统计资料;6、向郑州中心支行、省信合办、郑州体改办、济源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汇报材料;7、其他重要公文材料。第四十四条 归档时间和手续:各科室在每年的元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前一年保存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经济、金融、会计、信贷资料等)。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资料由各科室经办人员进行整理、登记,科室自行立卷保管。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一般使用钢笔、毛笔、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要求书写端正,字迹清晰,纸张规范。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联社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四十七条 翻印及复印的公文,视同正式公文管理。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第四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及存档后多余的公文,经鉴别并由联社主任批准后,可以统一由档案室负责销毁。第四十九条 销毁涉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涉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第五十条 联社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及时移交、清退。第五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联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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