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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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记录单情况汇总:1、可研和初设: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体不一致。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请问该招标项目是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重点办审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3、招标是否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4、招标项目是否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以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5、合同达到招投标标准是否进行招投标,投标人数少于3家的情况处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不再进行招标。6、招投标工作基本按能源集团的要求执行,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并且中标通知书向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了备案;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投标。是否存在未向省重点办备案的情况。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7、中标价格是否与签订合同价格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请详细说明签订合同时减少部分工程项目的具体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目标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质量均为:达到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所规定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4版),力争“钱江杯、争创“鲁班奖”。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工程质量等级为电力行业质量评定优良标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有无合同的最终结算价与合同价相比大幅增加的情况8、中标价条款与签订合同的条款是否一致,有无减少协议内容的情况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请详细说明合同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9、合同结算价与签订合同价大幅增加原因分析10、合同签订日期有无迟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开始时间。11、发中标通知书时间迟于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迟于确定中标人后15日,更迟于合同签订时间。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12、经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部分施工单位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到位的情况,但在审计过程中未见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的考勤记录,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也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罚款。13、各单项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项目存在获得国家核准前就进行招投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的规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14、是否有工程超概情况15、补贴发放:列示发放人员、发放金额,是否缺少具体人员的考勤天数等相关数据;工程的补贴发放标准为1100元/月(新进员工550元/月),即每人补贴50元/天。根据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省内补贴为45元/天(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实际发放金额超过文件规定标准。16、实际支出项目是否与概算项目对应17、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是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供文件。18、建设期间利息计算是否准确。19、关注资本金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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