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3937997 上传时间:2021-10-1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 案例案例一:弄虚作假 为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在对某股份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分行部分员工采取抽换、涂改5户关联企业信息资料和银行授信调查报告,规避上级行的审批权限限制和监管部门的检查,从而达到为集团客户多头授信的目的,性质恶劣。一、基本情况2004年6月,检查组在对该分行检查中发现,自2003年初以来,该分行对本地区某控股集团的关联企业授信额度迅猛增加,2004年5月授信余额达55060万元,比2003年初增加42789万元。但查阅某集团下属A公司等主要5家有关联特征企业的银行授信档案,这些企业的资本结构反映某集团对其不具有明显的集团控股特征,在授信管理上,该行也均没有将以上企业列入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二、检查方法检查组人员凭借日常掌握的情况判断,上述5家企业应属某集团系列的关联企业,为切实核查清楚这5家企业资本构成的关联性,检查组采取了内外围检查、调查及谈话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细致的检查工作。采取的主要方法有:(一)仔细翻阅授信档案。一是逐户查阅企业原始资料,重点关注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申请资料等材料,对能体现关联关系的法定代表人等要素逐一验证。二是逐份查阅授信调查报告,并与有关原始资料逐项对照,对一些有涂改迹象和与原始资料不一致之处逐一做好记录。(二)开展外围调查,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局和税务局,调阅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原始资料,与该分行授信档案中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核对。(三)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与经办信贷人员及有关负责人谈话,晓之以理,促使其说出实情。三、存在问题经过资料核实与谈话,查实该分行为达到规避总行授信审批、应付总行稽核部和监管部门检查的目的,对某集团下属A、B、C、D、E公司等5家企业的原始信贷基础档案资料作了大量抽换、涂改,以隐瞒这些企业的投资关系和法定代表人。手法主要有:一是用虚假的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替换这5户企业原始信贷档案中的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二是对原始信贷档案中B、C公司的原始贷前调查报告书中的资本结构部分进行涂改;三是对A、D、E公司授信分析报告中的资本结构、法定代表人部分进行更改,并以重新打印虚假授信分析报告替换原始信贷档案中的授信分析报告;四是抽离原授信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四、经验教训(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内控环境。据检查组与该分行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及与员工的谈话和调查,近年来该分行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内部派系明显,班子成员之间相互指责、攻击,相互矛盾已经较难调和,导致该分行内部控制环境较差,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薄弱、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因此上级行必须加强辖属机构的班子建设,对发生问题的应及时调整。(二)根治重发展,轻管理的思想顽疾。只有从思想上强化和提高内控管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隐患。(三)完善信贷业务监督机制。该分行在上述信贷业务中存在大量弄虚作假行为,且在一年多时间内未被发现,说明该行系统的信贷业务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上级行必须完善信贷业务监督制度,优化信贷业务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案例二:未落实审批意见发放开发区贷款,形成大额不良资产一、项目基本情况1、某经济开发区项目情况2003年2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以(2003)7号文件批复同意创立某经济开发区,授权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载明:“开发区开发面积2500亩左右,投资总额2.6亿元,建设期6-8年”,“经济开发区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独立经营,自主投入基础设施,受政府委托出让土地,自主招商,自负盈亏”。同日,县人民政府以(2003)8号文件批复给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成立“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任命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某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3年7月21日,县发展计划局以(2003)070号文件,同意该开发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立项,一期工程用地500亩,工程概算总投资3435万元,建设资金自筹解决。2、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情况某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胡某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700万元和3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某工业园区的投资管理,项目定位于以五金工业为主的综合开发,法人代表卢某。3、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投资方情况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卢某两兄弟,营业范围是工贸、房地产、企业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公司辖有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商品展览有限公司和昆明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卢某,浙江永康人。胡某系浙江永康人,现为杭州某电缆厂厂长。二、贷款情况2003年5月20日,某国有行支行以关于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贷款的请示,向市分行报请审批某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2003年5月27日,市分行下发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有条件同意对该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条件为:一是“办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二是“承诺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与贷款额度相配套,总信用量控制在5000万元”(2003年6月20日,该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若以后该项目还需信贷支持,公司先增加注册资金后再发放信贷资金,注册资金与信贷资金同比例增加),三是“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流向,封闭运行”(2003年6月20日支行与该公司签订了封闭贷款协议书)。2003年5月20日,支行与该开发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某开发区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同意向某开发区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500万元的短期贷款,专项用于收储某经济开发区2500亩工业用地征地款”,并且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03年6月20日,支行根据“四方合作协议”,以开发区2500亩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开发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500万元,用途“土地征用及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为壹年,利率为5.31。当时,用于抵押的2500亩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尚未经审批。2003年6月23日,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将2500亩土地的征用费3255.36万元划给镇政府,用于向农户支付土地征用费。2003年末,贷款形成不良(可疑),列全省建行大额不良贷款第20位。三、存在问题及风险状况1、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缺乏依据。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在该公司尚未正式经营、也无营业报表的情况下,支行于2003年5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未按规定对计分标准进行逐项说明、逐项计分,直接得出该公司“市场竞争力得17分、流动性得12分、管理水平得15分、其他得17分,总得分61分,建议信用等级为AA级、授信总量5000万元”的结论,并形成信贷客户评价报告连同对该公司的贷款请示一并上报该行。2003年6月20日,支行向该公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3500万元。2003年9月30日,市分行评定该公司为AA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2、未按照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市分行于2003年5月27日向支行下发(2003)第336号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有条件同意对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发放该笔贷款的条件之一是“办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2003年6月20日,支行向该公司发放贷款3500万元,并签订抵押合同以经济开发区2500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该抵押事项以“四方合作协议”为依据,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并经支行向法律部门咨询,该“四方合作协议”无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亦无法律效力。同时,用于抵押的2500亩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尚未经审批(截止检查日,仅有22.6665公顷、折合340亩土地使用权经过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3、第一还款来源严重不足。根据2004年4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方案的公示,该经济开发区被列入撤销范围,目前开发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已停止,原计划通过土地出让收入来归还贷款已无可能。至检查日止,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存款帐户余额仅有238万元。4、抵押无法律效力。该笔贷款抵押以“四方合作协议”为依据,无法律效力。同时,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办妥。5、追加保证人为借款人关联方,保证能力不详。支行于2004年3月17日、2004年2月25日分别追加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胡某及其妻徐某为该笔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胡某同为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同为卢某,保证人与借款人关联;同时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又远在云南,其经营情况、经济实力、资金流向等情况不详,还款来源无法保证。6、投资方抽逃资本金。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4日向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根据你公司与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证实,你公司在2003年10月21日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抽逃汇回给某公司(系你公司股东)。”经支行多次催划,该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12月19日和2004年4月10日分三次划回部分资金,共计600万元,至检查日仍有400万元未划回。案例三: 贷后管理不严,土地储备中心贷款流入开发区建设一、 土地储备中心基本情况某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土地管理局领导,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职责是负责某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储备工作,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等。土地储备中心2004年3月报表显示,总资产11657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万元,资产负债78%,资产抵押14000万元,对外担保27200万元。二、贷款变相流入开发区情况某国有行支行对土地储备中心贷款1.4亿元(2004年1月7日2004年12月29日发放5000万元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2003年6月23日2004年6月22日发放5700万元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2004年3月31日2005年3月22日发放3300万元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形式均为土地抵押),贷款用途均注明用于收购城市周边其他村的土地。1.4亿元贷款中有8694万元贷款间接或变相流入开发区。其中5086万元用于拟保留的某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3108万元用于拟撤销的某工业集聚点、500万元用于拟撤销的城西电子工业集聚点征地。三、违规事实1、贷款用途监控不严,信贷资金移用现象严重。支行对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资金去向管理不严,14000万元贷款中有8694万元间接或变相流入开发区。其中用于拟撤销的园区征地款达3608万元。2、信贷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支行对土地储备中心相关信贷档案资料不全,仅有其分行营业部的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检查未发现原始的调查资料。 四、风险状况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土地出让的变数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等问题,都将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构成相当的风险。2、信用风险。当前市政府投资项目摊子过大与地方财力不相匹配,地方财政处于较为困难的情况,对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处置能力不足。3、贷款结构性风险。 截止检查日,支行贷款余额为23.3亿元,其中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贷款余额达11.38亿元,均为中长期贷款或实质上的中长期贷款,占比高达49%。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随着今年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将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贷款产生较大的影响。4、工业园区贷款风险系数加大,变相流入拟撤销工业园区面临贷款回收难问题。支行对土地储备中心的14000万元贷款中,有8694万元间接或变相流入开发区。其中用于拟撤销的园区征地款达3608万元。开发区贷款归还来源主要靠土地出让收入,取决于园区招商引资状况和园区经营管理状况,从该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现状看,具有较大不确定因素。更何况有3608万元贷款间接流入拟撤销开发区,其风险显而易见。五、处理意见1、要求支行对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项目贷款,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审查登记簿,严格监控信贷资金的流向。2、要求支行对开发区贷款增加担保单位,认真审查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3、要求支行规范贷款的操作规程,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4、要求支行加强开发区贷款程序与制度的控制和管理。要落实开发区贷款专门项目监管客户经理和项目监管小组,实施全程动态跟踪监管。同时,要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果。 5、支行必须加强对开发区、土地行业信息的收集,重点关注当地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对风险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案例四:放松贷款条件,以具备“四证”的项目名义发放贷款用于不具备“四证”的项目开发一、企业基本情况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法人代表黄某,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信用等级为2A级(省农行评定),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的销售。公司基本户开立在农业银行温州瓯海支行。该房产公司申请的贷款用于某花园项目,总占地面积121373平方米,温州市计委立项总投资86820万元,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占地面积45421平方米,总投资12883万元;二期占地面积15658平方米,总投资13585万元;三期占地面积60294平方米,总投资60352万元。该项目一、二期由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立开发,自有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而三期项目原定与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其土地款也由三家公司共同支付。但上半年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异地项目开发管理不便为由决定退出联合开发,其原先支付的土地款及其他预付款项由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建行贷款情况2003年4月,温州某国有行支行在初审的基础上,向市分行申请对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8000万元,用途为某花园一、二期开发及三期的前期费用。经检查,发现该房产公司某花园一、二期工程“四证”已办理齐全,但三期工程的“四证”均未能取得。 2003年5月12日,市分行信贷委下达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同意发放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8亿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7.164%。接到市分行审批决策意见书后,支行于2003年5月19日、22日对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笔,合计金额18000万元。 2003年7月1日,支行对该公司18000万元贷款进行了第一次贷后检查,但未能按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走向跟踪。三、贷款资金走向跟踪通过调阅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行的存款分户账及有关凭证,发现该房产公司18000万元贷款均未用于某花园一、二期项目开发,而被移用于支付三期的土地款、垫款利息及预付款,合计金额17700万元,其中支付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873万元、杭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827万元。具体如下:四、存在问题1、放松贷款条件,以具备“四证”的项目名义发放贷款用于不具备“四证”的项目开发。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花园一期项目2001年11月8日即开始预售,二期项目预售证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上半年已实现预售收入17707.5万元,开发资金已基本到位,工期也已接近尾声。然而,支行在公司仅提供某花园一、二期项目“四证”的情况下,从贷款的审查、报批以及最后发放的整个过程,贷款用途均为“用于某花园一、二期开发及三期的前期费用”。从信贷资金跟踪情况看,发放的18000万元贷款也都用于支付三期的土地款及其他用于三期项目的预付款项,而三期项目“四证”至检查日仍均未取得。踀2、未能按贷款审批决策通知书中的要求落实相关事宜。一是未能在贷款发放后一周内将企业基本结算户迁入支行;二是未能按规定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落实某花园三期的土地抵押手续。五、违反的有关条款及处罚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中明确规定:“住房开发贷款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六、处理建议1、责令省分行督促市分行限期收回对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18000万元贷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拟对市分行罚款 万元。3、责成省分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案例五:项目资本金不到位 还款来源不充足质押权利难实现 高校贷款现风险一、借款单位基本情况某国有行舟山市分行辖属定海区支行借款单位浙江海洋学院是浙江省唯一的海洋类普通本科院校,位于定海城区,占地面积800余亩,该院校由原浙江水产学院和原舟山师专合并成立,有着4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院现有全日制学生8000多人,教职工659人,高级职称110名,法定代表人为应启肇,现院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冯士筰教授。至2004年2月底,总资产33127万元,负债12112万元,学校基本帐户在定海区支行。为适应学院的快速发展,现该学院正在进行学院扩建工程,工程占地面积达到233910平方米,分为教学、行政及运动、生活三个区域,总建筑面积为104894平方米,计划至2005年建成万人大学。该学院为省属高校,师资力量雄厚,生源充足。二、项目基本情况海洋学院扩建工程一期的教学区、行政及运动区、生活区分别经舟计投2001112号、113号和114号文批复。项目评估报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27434.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26984.57万元(含建设期利息),配套流动资金45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一是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7600万元,二是省财政专项补助6000万元(计划2002、2003年分别投入3500万元、2500万元),其余3835万元自筹(来源分别为2001年结余1861万元,估算2002、2003年结余分别为1553万元、1470万元)。三、贷款情况该项目计划安排银行贷款17600万元,分别由三家行承担。本次检查的该行贷款是2002年12月20日发放的4笔项目贷款,合计金额5800万元,用途为海洋学院一期扩建工程建设;从2003年12月开始,该行还陆续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4笔,合计金额4000万元,信贷资料反映用途为购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详细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金额期限用途抵押 利率1100002/12/20-04/10/05学院扩建收费权质押5.49%2120002/12/20-05/10/05同上同上 同上3180002/12/20-06/10/05 同上同上5.58%4180002/12/20-07/10/05 同上同上 同上580004/02/05-05/01/05购教学设施设备同上5.31%640004/02/05-05/01/05购教学设施设备同上 同上780003/12/10-04/12/05购图书同上 同上8200003/12/03-04/09/05购教学设施设备同上 同上合计9800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检查发现,原计划省财政专项补助6000万元,至检查日实际拨款到位只有2000万元,加上历年结余4452万元,合计6452万元,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为23.5%,该行发放的5800万元项目贷款违反了其总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贷款条件要求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的规定。 五、贷款风险评价近几年高等学校逐渐成为银行争取的优质客户。由于教育产业的特殊性,大部分贷款以学费收入和财政拨款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但是,一方面学费收入面临生源竞争,有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财政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贷款风险不容忽视。如该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均以学院的各项收费、上级拨款和财政拨款作为还款来源, 并以该收费权作权利质押担保。根据该行预测,2002年-2007年海洋学院的经费结余分别为2400万元、2700万元、33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和4000万元。但2002年和2003年的实际结余分别只有1601万元、990万元,实际结余与预测差距较大,况且海洋学院在其他商业银行也有贷款,还款来源也是学校结余。因此,该贷款第一还款来源不充足。另外该贷款虽以收费权质押方式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并经舟山教育局同意,但因权利质押人是学校,具有特殊性,一旦银行行使质押权利,势必影响学校正常运转,银行质押权利很难实现。 六、处理意见 1、对于自有资本金不足问题,责成贷款发放行按照项目贷款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项目贷款管理的各项措施,抓紧与借款单位联系,尽快要求财政专项补助到位。并要求今后严格贷款审批,不得对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发放贷款。 2、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督促贷款发放行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防止贷款挪用。同时密切关注其资金流向,学校的各项收入、财政拨款等一切现金收入,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及时用于还本付息。 案例六: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股权投资一、借款人基本情况龙某等110名借款人系丽水某水力发电厂职工。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力发电厂的下属企业。二、贷款基本情况某国有行丽水市分行于2003年6月16日批复同意丽水某水力发电厂龙某等110名职工发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135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18日至2004年6月18日,利率为4.425%(基准利率),贷款方式采用个人信用评定附带第三方作保证。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龙某等110名借款人将贷款均转入陈某(发电厂法人代表,借款人之一)个人存款账户,并于6月18日提现,同时以叶某等7人(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交纳资本金,用作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四、处理意见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议市分行提前收回该批贷款。案例七:混淆贷种和核算科目,逃避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湖州分局)某国有行县支行通过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向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夏某等7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13笔,金额合计1490万元。贷款贷前调查和档案材料显示,贷款均用于借款人向其他自然人购买与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如玉米淀粉、豆饼、三夹板等),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以借款人拥有的股权质押和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提供保证。据调查组向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某调查了解,上述贷款为借款人个人用于向自然人购买原料,然后将所购买的原料转卖给其他交易商,其他交易商再将这些原料卖给该集团相关企业。由于借款人与其交易前、后手之间的买卖均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故无法拿到相关交易凭证。县支行通过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发放上述经营性质贷款,一是避开了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对借款人经营场所以及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的要求;二是避开了对借款人是否从事“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的审查;三是避开了省行有关“个人经营性贷款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不得采用信用和保证方式”的规定;四是避开了省行有关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贷款限额为300万元,全额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受上述限额规定限制”的规定,上述贷款中,某集团控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某一人占650万元(共3笔),采用的是股权质押加公司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全额低风险业务。借款人的这一做法,实际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长期以往,必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上述贷款均以股权质押和公司作保证人,最终增加了贷款的风险。1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