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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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制度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 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 依据工 伤 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 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 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并注明施工期 限。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 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 险费一次性 缴纳。3、 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16% 缴纳4、 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 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 疗的, 必须在 3 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 转院手续。 待治 疗终结后,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 凭工伤认定决定书 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 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五、 工伤待遇1、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 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 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5、 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六、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 更备案。七、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 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8、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9、 工伤的认定:1、 工 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 1) 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 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 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 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 工 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 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员工如 有异议 , 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十、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 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 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2、 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 安全事 故,不受时间限制。3、 申报内容:( 1) 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 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 3) 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 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 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 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 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 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 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4、 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 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 2 日内,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 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 处理。十八一、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1、 若 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 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 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2、 若 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 资源部,在 24 小时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 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十二、安全事故的分析: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十三、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 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 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 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 故的。2、 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 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3、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 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4、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 300 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200 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100 元 ; 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 500 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 300 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 200 元。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 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 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1、 公 司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 在 公司参加保险人员,从事现场施工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3、 保 险期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负责自选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4、 施 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5、 保 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6、 施 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承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 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 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 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支付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 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 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第五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 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 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 险金。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 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保险金二 保险金额 * 残疾程度百分率。第八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 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 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第八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 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 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 素挂钩。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第十三条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欢迎下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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