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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总包单位: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年 月 日第一部分:分包协议书发包方总承包方: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扩大劳务分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2、工程地点: 黄河路以北,香山路以西 3、工程范围:详见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4、建筑面积: 约35000 平方米 。 5、结构形式: 框架 ; 框剪 。 第二条:分包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图所含主体、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全部内容的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配合;临时设施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防水保护层;回填土工程;屋面工程;砌筑工程;粗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及保障措施和因文明施工需要而进行的现场清理等所有工作内容;第三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应细化至节点工期计划,并由双方确认)1、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按合同规定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分包工程。2、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为准3、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实际竣工日期为准4、绝对工期:/日历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细化至分项工程质量标准及评定方式,如业主、监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分包合同单价的组成、内容:1、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单价表编号项目名称工程说明工程单价1一次结构,二次结构扩大劳务2初装修扩大劳务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扩大劳务4合计 (按固定单价包干)420.002、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1、分包合同协议书;2、分包合同条款;3、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5、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合作承诺书;6、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作。第八条 总承包方向分包单位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第九条 分包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发包方/总承包方: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扩大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分包合同订立地点: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分包合同条款:是总承包方、分包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项目建设方:是指 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1.3、总 承包 方:是指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4、分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总承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 指总承包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分包项目经理:指分包单位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项目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项目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师: 指项目建设方指定的履行负责整体项目施工履行的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经由项目建设方授权的,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将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项目建设方可能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工程: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合同价款: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方用以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规则和方法增加的分包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或分包单位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竣工日期:指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分包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图纸:指由项目建设方提供或由总承包方提供,满足分包单位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总承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分包合同协议书2.1.2、分包合同条款2.1.3、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1.4、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单价表2.1.5、 东营市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2.1.6、安全施工责任协议、施工用电责任协议、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分包合作承诺书2.1.7、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分包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协商解决,或由项目建设方出面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分包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和地区、行业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约定适用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缺省或不同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缺省的,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总承包方向分包单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方认可后执行。以上标准、规范与工程所在地标准和验收规范相抵触的,依据工程所在地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购买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4、图纸4.1、总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分包单位提供总分包单位依据分包承包范围和内容所许的施工图、技术文件和必要说明两套供分包单位编制详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行施工准备。待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总承包方将向分包单位另行提供一份供分包单位施工所需的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分包单位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分包单位自行复印或复制,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4.2、分包单位未经总承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和相关文件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单位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总承包方。4.3、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项目经理、分包项目经理5.1、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5.2、项目经理姓名: 。5.3、总承包方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4、项目经理按项目建设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分包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分包单位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组织分包单位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送交报告。非分包单位责任的,由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费用,不顺延分包工期。5.5、分包单位作为本分包工程独立的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承担质量、工期、安全等相关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5.6、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单位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5.7、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5.8、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9、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建设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的扩大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分包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送交报告。非分包单位责任的,由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费用,不顺延分包工期。5.10、分包单位充分了解自己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工程独立的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承担质量、工期、安全等独立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是对分包工程能够更好地开展施工和更好的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而作出的指令,分包单位应独立判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所作出的任何指令,并承担因误解、盲目遵从所造成的工程损害以及分包合同不能正确履行的责任。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所作出的批准、认可或发出的指令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5.11、分包单位如需要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方和总承包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12、在施工中,总承包方认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部成员不称职时,可以要求分包单位作出撤换或进行调整以保证本分包工程能够顺利开展。6、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工作6.1、总承包方应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的费用:6.1.1、总承包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具体位置以双方现场协商制定位置为准),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开工前建设方现有的场地和道路为限,施工中另有需要的由总包承担承担材料费用分包单位负责人工;(4)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以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为准)。(5)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分包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依据相关图纸、规划、基础施工资料协助提供可能的数据,由分包单位同基础施工单位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并监督交验过程;(7)组织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6.1.2、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详见扩大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6.1.3、总承包方提供分包单位机械、材料、设施的服务(1)塔吊: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调管理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其中钢丝绳、吊斗、塔司、信号工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总成包方不负责提供。(2)施工升降梯:分包单位协同总包方管理使用,发生的分包单位现场自身的协调管理及司机等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3)混凝土泵送机械及附件:分包单位派遣操作人员完成混凝土泵送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人员工资、易损消耗件和管理费用及提供布料杆;(4)钢筋: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5)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6)地下室外墙、地库顶板、屋面聚苯板、外墙面砖、屋面砖、二次结构砌筑用砌块、等甲供材料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交正常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本身负责;(7)总承包提供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办公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住宿区、现场道路硬化、围墙、排水沟的临建材料,分包单位进行上述项目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分包单位自行派遣人员进行食宿管理,发生的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分包单位对住宿区的服务设施进行分割整理等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8)施工中所需临时钢筋加工车间、模板加工车间设施的搭拆及可能发生的多次迁移,发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 (9)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并承担施工水费和电费,但总承包方提供的水源和电源(一级配电箱)只可能在施工场地总承包方的指定位置,由指定位置到施工部位的临时设施的搭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发生的材料费、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10)总承包方提供工地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卫是整个工地现场的一般性维护,有关分包单位施工部位的已完工程、工程设施、安全防护、自有人员、机械、材料的保护责任仍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不得因总承包方所提供的安全保卫工作而有所减轻。(11)总承包方提供进场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实验费特指需要第三方以外具备检验试验资格的单位对进场材料所实施的检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应无偿提供检验试验所需工作的配合。但分包单位对进场材料(包括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所进行的计数、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的查验为分包单位的义务,发生的人工工资和管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分包管理费合同单价内不另调整。(12)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方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方顺延延误的工期。7、分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的费用:7.1.1、分包单位一般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优良地完成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劳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2)依据本分包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向项目经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并按上报及审核通过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逾期总承包方将进行处罚。(3)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包括夜间使用的照明等必须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政卫生、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5)已竣工工程(或分段施工的部分已完工程)未交付总承包方之前,分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单位自费予以修复;(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提交。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1.2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配合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对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提供必须的配合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施工场地和工程部位,负责其他分包方、装修、设备安装等预留、后凿洞口的封堵,并在总承包方的组织协调下有步骤地顺序施工,分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阻挠指定分包项目的顺利施工。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分包单位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并提供业主单位直委工程的配合工作;7.1.3 总承包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管理是分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指令下准确地编制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并为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提供现场存放、管理的必要条件。分包单位应对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进场计划的编制、到货现场的接收、查验及由于受场地或道路限制所造成的材料二次倒运费用等安排负责。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现场配合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得另行调整。7.2分包单位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方损失的,分包单位赔偿总承包方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 8.1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交总承包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8.2分包单位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3分包单位应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出的修改意见、批示、批准并不会减轻分包单位依据本分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等相关约定的责任。9、开工及延期开工9.1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向工程师递送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分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9.2因总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推迟开工日期。因总承包方延期开工所造成的分包单位施工准备工作的损失将不予赔偿,但相应顺延工期。 10、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当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单位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当在 12 小时内给予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单位复工要求后 12 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单位可自行复工;非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分包单位所造成的人工、机械和管理损失总承包方不予补偿,但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而增加的施工费用由总承包方给予补偿,同时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工期延误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分包单位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出申请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拖延的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不可抗力;(5)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分包单位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1.3在没有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书面同意顺延工期通知情况下,分包单位总工期每延误一日罚金 1000.00 元人民币。12、工程竣工12.1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因分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2.3施工中总承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依据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办法执行。但分包单位不得以解决争议为前提拒绝继续施工,因分包单位拒绝继续施工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3.3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未获得验收合格的,分包单位将承担业主单位的所有罚款,并承担由此延误总承包方工期的损失。14、检查和返工 14.1分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验收标准的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3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4因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单位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总承包方承担。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2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5,3重新检验 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总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16.1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在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包含现场安全施工及防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总承包方会依据本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发出要求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对分包单位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随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分包单位应对因安全措施不力、不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施工事故负责,并独立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的修改、批准、监督等并不能减轻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16.2分包单位与总承包方、工程监理应对进入或可能进入施工场地的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自有工作管理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检查人员制定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不得要求分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安全防护 17.1分包单位在进行分包合同范围和内容的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经理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包含在劳务管理费分包合同单价内。此安全防护措施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说明。18、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总承包方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2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分包合同价款及调整19.1分包合同单价:420,00 元/平方米(每平方米 肆佰贰拾元整)。 19.2分包合同总价:以结算为准,由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成;19.2分包合同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形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9.3 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随国家政策,市场波动、结构形式改变等变化而变化。20、工程量及确认方式(按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审核确认)20.1承包方审查工程进度款发放前的工程量的确认方式: 20.2施工面积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20.3结构施工面积的工程量确认原则上按照已经验收合格并模板拆除完毕的整层工程量计算结构施工面积,不足整层的暂不计算;20.4若模板尚未拆除但已经浇注砼完毕且初验无质量缺陷的整层工程量,按照完成整层结构施工面积的60%计算结构施工面积;21、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按月,节点的付款比例,并与业主的付款比例相结合。)21.1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二层(贰层)主体封顶付给80 万元;以后按建设单位给发包方拨付工程进度款为准分期支付,其阶段付款总量不超过分包方已完工程量的 70 ,阶段性工程量按每平米主体(含二次结构)300.00元、装修120.00元计算。21.2工程结算款的申报、审查与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足90 ,其余工程款待与建设方工程决算后除按规定扣留5%保证金外贰月内付清。 21.2.1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据本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和“分包合同条款”。21.2.2工程结算的申报:分包单位按照本分合同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后,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方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1个月内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结算周期,分包单位、总承包方结算签字确认后,总承包方将按照双方竣工结算协议生效后按照第21.2条规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的90 %。当然,发包方按本条款支付款项时会将已经发放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扣除;21.3总承包方有权从应付或将会要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发包方按合同条款可扣除的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 22、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22.1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由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与总承包方达成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由于工程施工的诸多不确定性,分包单位应发挥专业承包商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施工过程中,与总承包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不断调整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满足分包施工为目的,并充分考虑总承包方的材料设备采购周期;22.2总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自行向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分包单位有权查阅产品合格证和检查试验资料,总承包方不得推诿。22.3总承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达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派人与总承包方共同清点、检查。分包单位应对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负责,材料设备的内在质量由采购方供应(总承包方)负责; 22.4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单位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分包单位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因分包单位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 总承包方未通知承包人清点,分包单位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总承包方负责。22.5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一致时,总承包方承担有关责任。总承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约定:22.5.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一致时,分包单位可拒绝接收保管,总承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22.5.2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不一致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分包单位可等同使用; 22.5.3到达地点不一致时,总承包方负责运至指定地点,若总承包方需要分包单位代运时,双方另行协商代运费用; 22.5.4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总承包方补齐,多于约定数量时,总承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2.5.5到达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分包单位承担提前保管费用;到达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总承包方承担造成工期的延误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但总承包方不另承担分包单位的相应经济损失;22.6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分包单位协助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22.7总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损耗计算22.7.1钢筋的计算:按照施工图纸与计算规则由分包单位按照施工进度提前1个月向总承包方提供钢筋需用计划。钢筋使用量超过结算量,超出部分分包单位将承担钢筋价款;钢筋使用量小于结算量,总承包方将给予分包单位结余部分钢筋价款的10 %奖励;22.7.2 混凝土的损耗计算:分包单位混凝土施工严格按照混凝土的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若出现跑模和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砼损失的;因分包单位使用原因造成爆管损失的;总承包方或工程监理经检查发现,计算损失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损失的方量将由分包单位赔偿。但正常的冲洗泵管不尽或少量的落地灰属于正常混凝土损耗。混凝土须提前24小时向总承包方提出,在施工中,总承包方和分包单位以及指定供应单位应紧密配合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有关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合同总承包方在制定前会广泛征求分包单位的意见;22.7.3 其他指定供应单位供应材料的损耗依据现行 山东省 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为限,超出部分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节约部分总承包方不予奖励。23、分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 23.1分包单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方清点。 23.2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单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 2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分包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分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5分包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3.6由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总承包方可以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必要时可以联合招标进行采购。八、工程变更24、工程设计变更24.1施工中设计或项目建设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除以上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情况外发包方不另支持分包单位提出的其他任何补偿。24.2施工中分包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总承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3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总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采用分包单位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5、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总承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九、单项工程质量验收 26、质量验收 26.1工程具备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或分层验收的)的,分包单位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向总承包方、工程监理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单。26.2总承包方、工程监理收到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单后2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6.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分包单位送交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单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修改后通过质量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单位修改后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验收的日期。 26.4单项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并不能说明整体工程能够通过质检站的工程竣工验收,当整体工程因为分包单位所承包的施工范围、内容的质量问题而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时,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并按照质检站的要求进行免费修补直到符合要求。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单位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内容发生或可能发生质量问题时,总承包方在任何时候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问题损失的追讨。27、质量保修 27.1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施工范围、内容在竣工验收后仍然具有质量保证和保修义务。本合同规定质量保修期按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约定为准。 27.2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一切因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容而引起的相关质量问题均属分包单位的保修范围。 27.3当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需要分包单位进行维修或补救的,分包单位应及时与发包方/总承包方联系维修和补救事宜:27.4因分包单位不能或不愿承担保修中发生的保修义务时,总承包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或补救,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总承包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总承包方将有权向分包单位进行事后追讨。十、违约和争议 28、违约 28.1总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分包合同条款提到的总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同时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又没有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达成协议的,分包单位可在总承包方违约事实发生28天后,在函告发包方知晓后,分包单位就因尚未支付的结算款向总承包方提出直接经济损失索赔。(2)本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结算周期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未能就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分包单位应在超出结算周期28天后就有关分歧和争议依据本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执行,争议期间不执行本分包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3)总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在工程施工期间,当分包单位认为总承包方发生上述违约事实后 10 天内,应向总承包方提出修改、更正的书面请求,项目经理接到分包单位提出申请后 7天 内应给予确认,过期不确认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总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分包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如果分包单位所申请的总承包方违约事实不清楚、不确定或双方不能认定又无法达成和解的,分包单位将依据本分包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办理。28.2分包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担违约责任:(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和分包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分包单位不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分包单位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总承包方支付 1000.00 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延误超过7天的,一天向总承包方支付 2000.00 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延误整体超过15天的总包单位可以单方与分包单位解除合同,一切经济责任将由分包人承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 50 %结算。但依据本分包合同条款明确总承包方违约造成工期顺延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2)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和分包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分包单位施工之工程质量达不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或未按照本分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方案施工所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或分包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本身的安全性、稳定性所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上述质量问题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按照重新制定的修改方案实施修改和补救,由此发生的修改和补救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质量问题发生在施工完毕或竣工验收以后的,分包单位应同总承包方研究进行修正和补救的措施放案,承担因此发生的修正和补救措施的费用,承担由此给总承包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处工程结算价款的 2 %的质量违约罚款;(3)分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分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或工作时,总承包方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一切费用总承包方可以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中作为分包单位之债予以扣除。当分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所造成的工期、质量问题和损失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当由于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与发包方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产生不足时,总承包方将有权要求分包单位另行承担。(4)分包单位现场管理达不到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高不超过最终分包合同总价的 0.5 %的罚款;当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出现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总承包方将给予最高不超过最终分包合同总价的 5 %罚款,分包方并承担安全事故全部费用。2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9、争议29.1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向 东营区 法院起诉。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协议停止施工;(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0、不可抗力 3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罕见的暴风雨和地震等自然灾害。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总承包方应协助分包单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单位向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单位应每隔7天向项目经理报告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分包单位向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甲供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方承担; (2)总承包方、分包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再分包单位人员伤亡视为包含在分包单位人员伤亡范围之内。(3)分包单位、再分包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或按照分包单位与再分包单位的再分包合同中约定。; (4)停工期间,分包单位应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1、保险 31.1分包单位必须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备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2保险事故发生时,总承包方、分包单位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2、合同生效与终止 32.1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32.2除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和质量问题等相关条款外,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决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方、分包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3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组织与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完成交总承包方审核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发包方/总承包方:(公章): 扩大劳务分包方:(公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光伏国际大厦 工程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简介、承包范围和内容一、项目简介:1、建筑规模:约35000平方米;2、结构形式:框剪、框架;3、基础形式:预应力空心管桩、承台基础。二、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1:主体工程一次结构、二次结构;2:室内、外粗装修;3:除发包方承担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之外的双方约定项目。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不仅限上述,具体以建设方实际情况为准。三、发包方指定供应项目发包方承担:1:提供工程所需直接材料包括钢筋、砼、砖、砌块、水泥、沙石 ;2:施工机械设备提供 40 型塔机 2 台(塔吊基础及维护墙的施工及拆除均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电梯(电梯基础及安全门、通道均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3:砼地泵及配套管件;4:承担临建材料采购;5:按双方指定地点负责一级配电箱之前的电箱及电缆和临水主管道;6:承担施工水电费用;7:现场CI形象、宣传用品。四、分包承包范围和内容:除了上述项目建设方、发包方直接发包供应提供的项目外,其他一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都属于分包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坑底人工清槽边坡修整,打钎拍底,配合验槽,塔吊基础施工;2、 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地下室防水不包含),基础保护墙;3、 桩基础工程,结构工程(钢筋工程、砼工程、模板工程);4、基槽回填,此部分素土场内运输包含在劳务单位的承包范围;5、钢筋、砼、模板工程,包括所有结构、二次结构(钢筋、商砼主材不含);6、脚手架工程:本项目的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包含租赁、搭拆、维护、管理全过程,劳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要求和指挥在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脚手架搭拆支持的工作均为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范围,并接受总包单位关于脚手架搭拆的安全管理。脚手架的搭拆不仅包含结构工程,还包含安装工程、外墙装修工程所需的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脚手架服务不得收取其他施工单位的有关脚手架的费用。7、钢筋连接:8、中小型机械:用于工程施工所需的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混凝土工机械,以及其他辅助用工所发生的全部机械和工具费用。9、辅料费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单位承包范围和合同约定的应由劳务单位承担的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除甲方供应的材料以外的用于施工和管理所需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的其他材料及费用。10、二次结构、粗装修工程:包含施工图中的砌筑、屋面、抹灰、地面、楼梯间、坡道、台阶、散水、等一切工作。11、外墙保温工程所涉及的砂浆抹灰属于分包单位完成,保温材料及施工由总包方承担。12、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文明施工所发生费用。 13、现场临时设施劳务;甲供材料的装卸车费用。14、高压线保护:根据发包方方案用钢管、安全网对高压线进行保护。15、其他应由分包单位负责的一切相关承包内容。五、其他说明:1、劳务分包单位的全部报酬除将包含在工程单价之中,发包方不会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单位之全部义务以内另外支付其他费用。2、面积:是指按照 山东省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所计算得出的建筑面积。3、数量:其中结构面积,在全部施工图完善后,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出;其中土方夯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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