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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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一、经营者概况(一)基本情况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7日,是在原厦门市自来水公司、厦门市水处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污水处理厂、厦门市污水处理二厂、杏林污水处理厂、集美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厂、杏林污水处理筹建处、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厦门市北溪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水利机械队以及海沧原水工程等十四家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经厦门市财政局核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元(¥300,000万元),其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人民币2,501,676,229.85元,占注册资本的83.39%、由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民币408,197,690.67元,占注册资本的13.61%、由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0,126,079.48元,占注册资本的3.00%。经营范围为:从事水务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经营,包括自来水和直饮水的供给、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设、给排水设计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水质监测及仪器仪表检定等。目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等近20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均独立核算;母公司设公司本部、原水分公司、售水分公司、结算中心四个会计核算单位。本次仅对与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和管理相关的核算单位,包括原水分公司、中环制水、售水分公司、公司本部进行成本监审。原水分公司主要负责坂头水库及原水输送、下设三个管理站。坂头水库管理所负责水库管理;江东泵站管理所负责管道供水管理;北溪引水管理所负责北溪左干渠供水管理。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其中厦门水务集团拥有55股权,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45股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核算独立,而制水是城市供水重要环节,原水、制水、供水应一体化,因此本次成本监审将厦门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合并计入城市供水成本,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合并抵销厦门水务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中原水费支出 系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向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购买的原水费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1.72亿元、1.71亿元、1.88亿元。、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售水分公司)输配成本中购水支出系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向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购买的自来水费用,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2.78亿元、2.76亿元、2.97亿元。及其他关联交易项目。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包括高殿水厂、集美水厂、杏林水厂、莲坂水厂、梅山水厂、海沧水厂、翔安水厂及集美二厂改扩建,其中翔安水厂于2009年2月23日投入试运行,2009年7月正式运行;海沧水厂于2009年9月1日投入试运行,2010年1月正式运行。售水分公司主要负责自来水输送业务,包括用户的抄表、收费、自来水的申报、新装、测漏、全市“110”联动任务及供水抢修工作,下设厦门所、集美所、杏林所、海沧所、同安所、翔安所等六个营业所,综合管理部、业务技术部二个职能部门及水表出户办、水表检定站。公司本部主要负责公司的管理,包括财务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企划部等职能部门。(二)目前执行的水价政策现行水价按厦价商200340号文执行:居民用水每户每月在基数内(未超过15吨)1.80元/吨(含6%增值税)、基数外(超过15吨)2.30元/吨(含6%增值税);工业基建、一般商业、旅店业、餐饮业、部队生活用水1.80元/吨(含6%增值税);趸售水价(供水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结算价)1.50元/吨(含6%增值税);外轮供水8.50元/吨(含6%增值税);国轮供水5.50元/吨(含6%增值税);渔船供水2.50元/吨(含6%增值税);初级水0.8元/吨(暂免征收增值税)。另:企业用户超计划用水需缴交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并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由经营者代收统一上缴市财政。注: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二、成本构成项目及核算方法(一)供水运营总成本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经营者实际情况,确定供水成本(不含污水处理)核算口径,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份组成。即:供水运营总成本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具体核算口径如下:1、原水成本指原水分公司发生的与供水(自来水、初级水)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含坂头水库成本费用)。2、制水成本指中环制水公司发生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生产成本和本部核算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检验检测成本。(不包括中环制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输配成本指售水公司所发生的与自来水输配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4、期间费用指原水公司财务费用、售水公司财务费用、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由于公司下属11家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业务除水的生产和供应外,还涉及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等行业,由于总部公用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应由供水业务全额承担,但也无法直接分配到各项业务。因此,监审小组依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经反复讨论确定:先剔除与集团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外派人员工资等)及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直接费用,并将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记入原水、制水和售水环节,再将管理费用按照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原水、售水和制水三个会计主体期未净资产(仅指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占厦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净资产比例分摊。(具体情况见“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监审小组审核时同时注意到:供水业务包含自来水和初级水,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使成本监审真正做到合规、合理,并能为政府定价提供合规、准确的定价依据。因此,监审小组确定:重新分别测算自来水和初级水运营总成本,测算标准如下:自来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分组成,四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自来水的成本即为自来水的单位成本。初级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期间费用(仅包括原水分公司和本部)两部份组成,两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初级水的成本即为初级水的单位成本。自来水和初级水业务均涉及原水成本和原水公司及本部期间费用(供水业务应分摊费用),需按一定比例在自来水和初级水两者间分配。分配比例=自来水或初级水的原水使用量原水总用量100%经计算,自来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90.26%、89.95%、89.69%;初级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9.74%、10.05%、10.31%。 (二)成本核算经营者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的财务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按生产经营环节分步核算。初级水供应和自来水生产、输配流程图如下:初级水自来水自来水售水公司司自来水用户原水公司中环制水制气分公司管线所初级水用户 初级水 流程说明:经营者原水主要来源于九龙江、坂头水库及汀溪水库(主要供应同安梅山水厂),原水分公司负责各种渠道的原水通过泵站加压输送各个水厂及初级水用户,水厂将初级水经过过滤、消毒等各道程序后通过售水公司管辖的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根据初级水输配、销售流程,核算初级水的原水成本(原水分公司),然后核算初级水分配的期间费用。初级水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按下述方法计算:初级水单位成本(原水成本本部期间费用原水分公司期间费用)初级水分配比例初级水年销售量根据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流程,首先核算自来水的原水成本(原水分公司),其次核算自来水的制水成本(中环制水)、再次核算自来水的销售成本(售水分公司)最后核算自来水分配的期间费用。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按下述方法计算:自来水单位成本=(原水成本自来水分配比例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本部期间费用自来水分配比例原水分公司期间费用自来水分配比例制水公司期间费用售水分公司期间费用)自来水年销售量=(供水运营总成本初级水运营总成本)自来水年销售量(注:本部期间费用均系按分摊比例计算的供水业务应分摊费用)1、原水成本的核算原水成本包括原水的购入成本、输配费用等。成本项目主要有:原水费、水资源费、动力费(加压泵机耗用的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原水环节水质检测检验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等。2008年-2010年原水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名称2008年2009年2010年1、原水费 4,625.71 5,263.32 5,643.97 2、水资源费 86.24 108.33 84.12 3、动力 3,186.75 3,278.93 3,499.44 4、职工薪酬福利1,020.88 1,044.76 1,395.24 5、制造费用(元) 4,525.89 4,907.31 5,046.81 (1)固定资产折旧 3,943.41 4,168.89 4,275.56 (2)修理费 258.70 244.40 374.00 (3)无形资产摊销 0.05 0.05 0.05 (4)水质检测、检测费 10.04 10.21 10.17 (5)保险费 118.84 119.53 122.01 (6)警卫消防费12.08 13.85 12.85 (7)租赁费 2.12 2.12 0.82 (8)办公费 27.01 29.27 35.21 (9)水电费 12.16 12.67 12.54 (10)低值易耗品摊销 7.17 11.56 8.70 (11)差旅费 18.14 15.02 3.29 (12)运输费 58.13 52.91 41.40 (13)劳动保护费 28.27 29.10 2.57 (14)业务招待费 2.57 30.60 28.96 (15)绿化费 13.32 12.11 14.60 (16)其他 13.88 155.02 104.11 原水成本合计13,445.4714,602.6515,669.58其中:初级水成本1,309.591,467.571,615.53 自来水成本12,135.8813,135.0814,054.05年售水总量(万吨)25,429.9626,119.9027,392.91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2,849.863,032.903,323.40 (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22,580.0923,087.0024,069.51初级水单位原水成本(元/吨)0.45950.48390.4861自来水单位原水成本(元/吨)0.53750.56890.58392、制水成本的核算制水成本包括中环制水公司发生的自来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本部核算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检验检测成本以及外购成品水水费(向舫山水厂购买的自来水,主要供给翔安片区和2009年核增的翔安、海沧水厂试制期间成本费用),成本项目主要有:原材料(消毒药剂、混凝药剂)、动力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水质检测检验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等。2008年-2010年制水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名称2008年2009年2010年1、原材料 490.22 497.22 570.51 2、动力 2,439.34 2,636.02 3,111.81 3、职工薪酬福利1,611.72 1,952.14 2,709.63 4、外购成品水水费365.67 156.14 0.00 5、制造费用4,009.09 4,375.34 4,429.91 (1)职工薪酬福利451.97 629.99 297.86 (2)固定资产折旧 2,177.95 2,414.65 2,775.41 (3)修理费1,077.32 986.74 966.03 (4)水质检测、检测费 6.08 29.28 20.57 (5)保险费23.30 35.82 40.07 (6)警卫消防费34.97 63.76 82.72 (7)租赁费0.00 0.00 0.00 (8)办公费20.62 23.08 26.21 (9)水电费7.45 5.65 4.09 (10)低值易耗品摊销9.57 17.27 19.52 (11)差旅费18.56 -1.63 -10.91 (12)运输费73.48 65.53 95.66 (13)劳动保护费63.90 55.37 0.00 (14)绿化费0.82 25.73 25.77 (15)招待费14.27 0.30 0.03 (16)其他28.83 23.80 86.86 制水总成本8,916.04 9,616.87 10,821.87 初级水制水总成本000自来水制水总成本8,916.04 9,616.87 10,821.87 年售水总量(万吨)25,429.9626,119.9027,392.91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2,849.863,032.903,323.40 (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22,580.0923,087.0024,069.51初级水单位制水成本(元/吨)000自来水单位制水成本(元/吨)0.3949 0.4165 0.4496 3、输配成本的核算输配成本即售水公司在自来水输配管理、管网修理维护、管线改造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成本项目包括: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动力、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水电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测漏费农供抄表费、水表出户摊销等。2008年-2010年自来水输配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名称2008年2009年2010年1、职工薪酬福利1,860.62 1,832.96 2,404.41 2、动力费 243.09 203.01 282.63 3、固定资产折旧 5,280.40 6,204.70 6,499.81 4、修理费 908.40 864.17 1,199.69 5、无形资产摊销 1.28 2.19 5.56 6、保险费 149.26 157.61 180.93 7、警卫消防费 0.46 7.98 0.79 8、租赁费 3.02 7.64 6.00 9、办公费 50.69 51.32 49.94 10、 水电费 35.04 33.75 39.38 11、低值易耗品摊销 14.12 18.61 22.55 12、 差旅费 15.01 6.11 4.72 13、 运输费 157.73 140.13 106.09 14、劳动保护费 50.23 69.29 23.14 15、业务招待费 14.25 16.96 19.30 16、 物业管理费 0.39 0.49 0.43 17、 广告宣传费 0.80 4.35 0.50 18、 印刷费 28.57 37.68 41.38 19、 测漏费 79.86 126.52 104.19 20、 手续费 199.73 226.49 270.24 21、 绿化费 1.50 1.93 2.16 22、化验费 11.05 13.08 13.47 23、其他 -149.74 -163.09 -180.23 输配总成本 8,955.76 9,863.89 11,097.09 初级水输配总成本0 - 自来水输配总成本 8,955.76 9,863.89 11,097.09 年售水总量(万吨)25,429.96 26,119.90 27,392.91 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2,849.86 3,032.90 3,323.40 (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22,580.09 23,087.0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输配成本(元/吨)000自来水单位输配成本(元/吨)0.3966 0.4272 0.4610 4、期间费用的核算原水公司财务费用、售水公司财务费用、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公司本部管理费用按照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原水、售水和制水三个会计主体期未净资产(仅指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占厦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净资产比例分摊。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制水环节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中环制水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董事会费、租赁费、劳保费、运输费、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及其他等。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包括:本部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市内交通费、物业管理费、董事会费、租赁费、劳保费、运输费、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研究开发费、存货盘盈盘亏、坏帐准备、广告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协会会费、残疾人保障金、其他。财务费用为原水分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售水分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中环制水的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汇兑损益、手续费、转贷费、担保费;本部的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汇兑损益、手续费、转贷费、担保费。2008年-2010年期间费用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名称2008年2009年2010年(一)管理费用4,522.12 4,562.76 5,157.44 1、职工薪酬福利2,049.14 1,892.81 2,364.49 2、固定资产折旧362.43 494.40 464.34 3、修理费47.73 61.13 72.37 4、业务招待费84.34 86.42 104.65 5、无形资产摊销12.10 20.99 17.50 6、低值易耗品摊销21.76 13.43 10.38 7、办公费130.44 92.69 140.74 8、差旅费79.03 68.56 85.62 9、运输费135.41 126.66 135.48 10、水电费67.61 89.65 114.06 11、保险费20.83 23.13 37.78 12、市内交通费5.04 4.30 4.54 13、物业管理费35.48 38.11 44.16 14、劳动保护费25.49 49.05 7.35 15、退休工资补差235.92 284.14 318.73 16、董事费24.78 65.35 17.60 17、聘请中介机构费34.68 50.84 46.13 18、咨询费102.06 6.64 44.88 19、诉讼费2.69 7.69 10.42 20、税金536.01 591.13 608.99 21、研究与开发费4.59 0.00 0.00 22、坏账准备0.00 -4.44 0.00 24、广告宣传费1.56 5.07 7.97 2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418.45 418.86 400.00 26、其他84.55 76.17 99.27 (二)财务费用1,277.66 103.67 939.21 1、利息收入-1,006.78 -570.97 -967.44 2、利息支出663.67 823.76 1,027.51 3、汇兑损失1,533.18 -281.27 741.16 4、金融机构手续费51.68 76.30 96.40 5、转贷费27.79 55.85 28.90 6、担保费8.14 0.00 12.69 期间费用合计5,799.784,666.436,096.65初级水期间费用530.99414.80565.00自来水期间费用5,268.794,251.635,531.65年售水总量(万吨)25,429.9626,119.9027,392.91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2,849.863,032.903,323.40(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22,580.0923,087.0024,069.51初级水单位期间费用(元/吨)0.18630.13680.1700自来水单位期间费用(元/吨)0.23330.18420.22985、自来水生产量和销售量自来水生产量:监审小组根据水务集团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复核原水分公司的购水量、比对中环制水生产水量、售水分公司的购水量的原始统计资料,并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最终确认统计结果。自来水销售量:监审小组根据水务集团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复核售水分公司抄表记录的原始统计资料计算,并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最终确认统计结果。监审小组注意到:2009年度铁路改道引起岛内降压供水及海沧水厂、翔安水厂试运行等因素造成自用水率和自来水产销差率较2006年至2008年偏高。由于降压供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损失的具体水量无法准确计量,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及加强管理逐步降低产销差率的原则,2009年自用水率及自来水产销差率按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的平均年自用水率及自来水产销差率确定(2006年至2008年平均自用水率、产销差率分别为2.46%、13.46%),并据此核增年供水量及售水量。2009年申报原水取水量30,461.09万吨、供水量29,454.49万吨、售水量25,509.02万吨,年核增供水量256.24万吨,售水量610.88万吨(其中:自来水354.64万吨、初级水256.24万吨),经审核确认2009年取水量30,461.09万吨、供水量29,710.73万吨、售水量26,119.90万吨。经过审核,2008年-2010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原水年采购量(万吨) 29,585.99 30,461.0932,538.69初级水年销售量(万吨) 2,849.86 3,032.90 3,323.40自来水年生产量(万吨) 26,104.24 26,677.8428,343.25自来水年销售量(万吨) 22,580.1023,087.0027,392.91年自用水率2.14%2.46%2.68%自来水产销差率13.50%13.46%15.08%自来水产销差率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9号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评定标准的修正条例”关于抄表到户率、单位供水量管长和年平均出厂压力等指标综合考虑。三、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一) 2008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10,238,963.53元,核增成本费用5,186,630.72元,核减成本费用73,169,170.75元。1、重分类调整10,238,963.53元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原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科目的工资性支出重分类调整至工资项目582,930.66元。(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中核算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至福利费科目1,994,271.23元。(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的餐费重分类调整至业务招待费142,696.20元。(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原水、制水、售水环节人员的社会保障费7,519,065.44元重分类调整至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2、核增成本费用5,186,630.72元.(1)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增2008年冲减的2006年、2007年动力费440,000.00元。(2)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相关性原则,核增2008年冲减与供水成本无关的坏帐准备2,953,901.48元。(3)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增在2010年列支的2008年制水成本1,792,729.24元。3、核减成本费用73,169,170.75元,主要事项如下:(1)根据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业务无关的招商费等成本费用8,014,675.19元,其中: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业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329,712.62元。核减污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等利息支出等5,946,302.66(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核减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115,420.00元。(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2,714,735.09元。(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抢修赔偿等收入净额核减修理费1,984,324.32元。(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污水代收手续费净额核减其他费1,841,219.92元。(6)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13,415,399.69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7)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2008年预提未实际发放工资15,728,760.98元;(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参照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核减业务招待费914,091.08元。(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职工人数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可列支工资总额,核减工资14,678,860.24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2%计算可列支工会经费,核减工会经费610,090.09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及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计算可列支费用,核减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2,815,205.10 元。(10)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供水业务部门净资产比例确认本部管理费用,核减非供水业务应承担管理费用6,901,804.89元 。(2008年分摊比例为69.41%)(1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费用,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应冲减消防栓维修费500,000.00元。(12)会计差错更正,核减重复入账管网的固定资产折旧679,124.03元。(13)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44,195.36元。(14)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表折旧年限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1,882,956.80 元。 (15)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核减固定资产折旧28,307.97元。(16)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赁费用300,000.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二)2009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13,592,539.95元,核增成本费用2,988,598.40元,核减成本费用85,026,670.25 元。1、重分类成本费用13,592,539.95元,主要事项如下:(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原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科目的工资性支出重分类调整至工资项目872,813.90元。(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列支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至福利费科目1,693,931.68元;(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餐费重分类调整至业务招待费284,221.90元;(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绿化费中列支的培训费重分类调整至职工教育经费62,150.00元;(5)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原水、制水、售水环节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工资等10,679,422.47元重分类调整至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2、核增成本费用2,988,598.43元,主要事项如下:(1)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增在2010年列支的2009年制水成本2,357,728.84元。(2)海沧水厂和翔安水厂试运营成本费用记入在建工程核算,未列入制水成本,但2009年供水总量包含海沧水厂和翔安水厂供水量,根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核增海沧水厂与翔安水厂制水成本630,869.56 元。3、核减成本费用85,026,670.25 元,主要事项如下:(1)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成本费用6,124,179.31元,其中: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316,329.43元、项目停建损失222,746.00元、核减污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等利息支出4,940,236.65元。(2)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八条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核减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职工缴交社保费用165,420.34元。(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2,190,770.94元。(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售水部门及制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抢修赔偿收入核减修理费2,356,293.85 元。(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冲减供水成本1,917,484.19其中:售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污水手续费收入净额1,871,932.51元。(6)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等冲减消防栓维修费等供水成本费用425,000.00元。(7)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表折旧年限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1,796,928.72元。(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核减2008年冲减与供水运营成本无关的坏帐准备13,093,395.44元和存货跌价准备234,496.00元。(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129,365.84元。(10)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按规定年限计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36,382.87元。(11)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金347,844.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12)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9,460,819.48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13)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2009年预提未实际发放工资2,373,196.47元;(14)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减业务招待费1,089,551.17 元。(15)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原水费中列支的海沧水厂试运行水费收入7,432,819.09元及应计入2008年的制水成本1,792,729.24元。(相关成本费用已核增计入供水成本)(16)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职工人数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可列支工资总额,核减超额列支工资25,719,550.66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14%计算可列支福利费,核减福利费1,816,510.25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2%计算可列支工会经费,核减工会经费445,220.17 元;(17)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按本部、原水、售水、制水的期末净资产占水务集团净资产的比例核减本部费用6,078,712.23元。(2009年分摊比例为74.34%)(三)2010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8,336,885.24元,核减成本费用108,373,886.38元。1、科目重分类调整成本费用8,336,885.24元,具体事项如下:(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及统计部门工资统计口径,原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等科目的工资性补贴重分类调整到工资科目3,518,448.16元。(具体明细附后)(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到福利费科目3,192,953.32元,其中:水务大厦中食堂、活动中心等后勤部门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349,807.26元;将劳动保护费费、其他费用中列支的福利性支出重分类调整到福利费科目2,843,146.06元。(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党办经费、差旅费等科目中列支出的培训费485,439.00元,重分类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科目。(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生产成本-其他科目中列支出的折旧费108,433.06元重分类调整到生产成本-折旧费科目。(5)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其他科目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10,993.00元重分类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科目。(6)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运输费科目中列支的维修费用支出720,618.70元重分类调整修理费科目。2、核减成本费用108,373,886.38元,主要事项如下:(1)根据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成本费用4,523,738.69元,其中: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135,926.28,污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利息支出3,383,276.08元。(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核减补充医疗保险550,144.00元。(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986,713.75元。(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装表及抢修赔偿收入净额核减修理费2,172,550.47元。(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冲减供水成本2,929,445.75其中:售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污水手续费收入净额1,969,724.95元。(6)将“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等冲减消防栓维修费等供水成本费用762,709.51元,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7)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表折旧年限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1,573,142.21元。(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核减经营者申报供水成本中与供水成本无关或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36,714,147.78元。(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473,545.30元。(10)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赁费用347,844.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1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2010年预提未实际发放工资10,454,835.12元。(1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十八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折旧607,637.08元。(1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12,453,998.81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14)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减业务招待费1,013,180.64元。(15)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七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职工人数及经营者实际发放人均工资标准(未超过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可列支工资总额,核减工资23,621,280.65元;核减工会经费554,917.37元。(16)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按本部、原水、售水、制水的期末净资产占水务集团净资产的比例核减本部费用5,157,578.46元。(2010年分摊比例为78.88%)(17)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减闲置不用固定资产折旧等398,747.95元。(18)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减应计入2009年的海沧水厂试制成本2,357,728.84元。(19)根据定价成本合法性原则,核减经营者多申报成本费用720,000.00元。(三)成本审核结论 经审核,最终核定2008年-2010年供水运营总成本结论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项目名称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原水成本 13,445.4614,602.6515,669.59 制水成本 8,916.04 9,616.87 10,821.87 输配成本 8,955.769,863.8911,097.09 期间费用 5,799.78 4,666.43 6,096.65 运营总成本合计 37,117.0438,749.8443,685.20其中:1、初级水1,840.581,882.372,180.53 2、自来水35,276.4636,867.4741,504.67年售水总量(万吨)25,429.9626,119.9027,392.91(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2,849.863,032.903,323.40(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22,580.0923,087.0024,069.51初级水单位定价成本(元/吨)0.64590.62070.6561自来水单位定价成本(元/吨)1.56231.59691.7244四、成本分析(一)成本的合法、合理性及客观准确性在本次监审过程中,我们首先进行了内部控制测试,结论是经营者的报表、账簿、会计凭证是可信的。其中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经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审计,2010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审计,上述审计报告均得到经营者主管部门认同,我们据此核算成本其依据是合法的。在合法的基础上我们对经营者申报的成本费用进行了复核,并对实物进行了实地查验,将不应记入城市供水运营成本的部分进行了核减,对应计未计运营成本的部分进行了核增,据此核算出的成本结论客观准确、合法合理。(二)引起成本变化因素的分析1、2008年-2010年初级水运营成本构成比例如下表:单位:元/吨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 单位成本 所占比例 单位成本 所占比例 单位成本 所占比例 原水成本0.4670.77%0.4877.42%0.4974.24%期间费用0.1929.23%0.1422.58%0.1725.76%初级水单位成本合计0.65100.00%0.62100.00%0.66100.00%2、2008年-2010年自来水单位运营成本构成比例如下表:单位:元/吨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单位成本所占比例单位成本所占比例单位成本所占比例原水成本0.5434.39%0.5735.63%0.5833.72%制水成本0.3924.20%0.4225.63%0.4526.16%输配成本0.4025.48%0.4326.88%0.4626.74%期间费用0.2315.92%0.1811.88%0.2313.37%自来水单位成本合计1.56100.00%1.60100.00%1.72100.00%3、从构成供水运营总成本的具体项目来看,原材料、人工费用、折旧费、维修维护费是供水运营成本的主要项目。具体见下表: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固定资产折旧30.56%33.15%32.07%职工薪酬福利19.48%19.71%21.90%动力费15.24%15.18%15.78%原水及水资源费12.24%13.64%13.11%修理费6.77%6.13%5.98%汇兑损益3.98%-0.71%1.70%备注:表格中的数据为经过成本监审后的数字,因此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有所差异。固定资产折旧是供水运营成本主要成本项目。近年我市加快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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