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事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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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人事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职能,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和薪酬管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工作规则,就是要建立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中引进市场竞争法则,推进员工队伍优化、岗位竞争规范化、分配制度科学化,建立根据其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联社业务发展、经营管理中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原则,不断完善现有的薪酬分配体制。第三条 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彻底打破员工的身份界限,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将行政管理式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契约式管理方式。第四条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薪酬逐级分配秩序,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推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为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六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联社的劳动用工、薪酬政策方案;对经营班子提交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用、重要岗位人员调整、工资分配等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对通过或决定的人事薪酬方案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了解同行业薪酬方面的相关信息;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七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一般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开展活动。第八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成员五至七人,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从联社理事中产生,可由理事长兼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监事长列席人事薪酬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确定。第十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邀请联社理事、监事、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后确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委员会会议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委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第十二条 会议纪录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十三条 人事薪酬委员会应于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供完整的会议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建议和其他需报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联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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