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新检规执行情况的介绍何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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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执行情况的介绍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以下简称新检规),对电梯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检规明确指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这种转变进一步规范了电梯安装、维修单位的生产行为,提高了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工作质量,推动了电梯使用单位逐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机构也要逐步适应从以往的安装、维修结果检验向现在的安装、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转变。1、关于检验数据1.1、依据新检规检验数量201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本市检验机构依据新检规,已累计完成937台电梯安装监督检验、21779台电梯定期检验,其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新装电梯191台、定期检验电梯893台,检验不合格率分别为20.4%、4.1%。明显高于本市2009年全年新装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不合格率(分别为4.5%、2.3%),与02版检规对比新装电梯的检验不合格率明显上升。1.2、检验不合格项目统计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合格情况分别见表1-1和表1-2。表1-1定期检验不合格前二十项项目不合格数量12.1 通道与通道门7712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68531.4 使用单位资料33143.16 缓冲器29154.6(2) 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控制条件2596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25476.2 门间隙19284.9 地坎护脚板16496.5 门的运行与导向160108.7 运行试验14111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139124.10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123135.6 旋转部件的防护123142.10 紧急操作109154.1 轿顶电气装置91166.9 门的闭合6717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58186.8 门的锁紧58196.7 紧急开锁装置51208.3(2)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50表1-2监督检验不合格数量前二十项项目不合格数量12.1 通道与通道门1002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8131.2 安装资料7143.16 缓冲器4151.1 制造资料3762.3 安全空间3074.2 轿顶护栏298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2793.8 层门地坎下端井道壁24103.9 井道内防护21113.1 井道封闭20122.10 紧急操作16132.5 照明与插座16144.11 安全钳1415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1316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11172.11 限速器1018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9192.4 地面开口9205.6 旋转部件的防护82、下面对检验中发现新检规常见不合格项目逐项进行分析。2.1、新检规“1.4使用资料”。该项对使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比02版检规,增加了(1)使用登记资料、(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方面内容,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依据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下简称使用维保规则)提出来的。该项内容相当多,共分为五小项。(1)使用登记资料。主要检查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是否与实物相符。根据使用维保规则的要求(而且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安全技术档案。此项内容非常多,每一句话都要查不少资料:“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仅这一句要检查的内容可以用海量来形容,且对新检规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电梯使用单位一般都没有这些资料,而且很难补齐;还好,新检规对此项所述文件资料要求是: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根据使用维保规则的要求,使用单位应长期保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而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这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日常检查内容可以由电梯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维保规则规定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至少保存2年。“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这是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内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填写维保记录。条例规定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天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内容包括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使用维保规则要求,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使用维保规则附件A至附件D。对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维保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分别有28、41、55、71项,但这仅仅是最基本的要求,维保单位应当此附件的基础上,按照所保养的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并且根据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项目、计划和方案。使用维保规则规定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使用单位至少保存2年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同时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因此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一式两份,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各保存一份。“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使用维保规则规定维保单位每年度对维保的电梯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而定,但是不少于使用维保规则年度维保(共71项)和新检规电梯定期检验规定(共52项)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除了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各保存一份外,新检规第十六条规定,检验机构也要保存一份,因此建议,维保单位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各一份。使用维保规则要求使用单位至少保存2年的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使用维保规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因此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有一次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且至少保存2年的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使用维保规则要求使用单位至少保存2年的运行故障记录;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保存完好”,使用维保规则要求使用单位除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外,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使用维保规则要求至少包括9个安全管理制度,而新检规重点强调了两个: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查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时,要注意签合同的电梯维保单位资格是否覆盖所维保的电梯,例如与只是C级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3m/s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无效的。另外要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如果比检验标志上有效期短时,使用维保规则第八条规定,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都应持证,每个电梯使用单位至少配备1名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但不是所有的电梯都要电梯司机,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要求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如:面积超标电梯(尤其是早期额定载重量只有1000kg的病床梯)、无集选功能只有司机功能的电梯,每台电梯至少配1名持证的电梯司机。由于“使用资料”项是B项且内容相当之多,加上当前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到位,以往对此类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存在部分单位未制定事故与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情况,同时存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由于培训、考核、发证时间较长未能及时到岗的情况,极容易由于此项不合格而导致整梯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在实际检验时,虽然适当地放松了尺度,但“使用资料”项目在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中仍占相当大的比重。2.2 、新检规“2.1通道与通道门”。该项对通道与通道门的具体尺寸做了明确的规定,这的确方便了维修和检验人员出入并保证其安全,但同时面临许多实际问题,如“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当在用电梯存在上述缺陷时,电梯维保单位一般对此无能为力,只能要求电梯使用位配合整改,但是对于特定的机房通道通常不容易整改或者根本无法整改,因此该项是不合格数量最多的一项。不过好在此项是C项,允许监护使用。2.3 、新检规“2.10 紧急操作”。02版检规对有机房电梯紧急操作的要求比较简单,只规定如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的电梯,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无具体要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以下简称为“国标”)规定,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a)应允许从机房内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由持续揿压具有防止误操作保护的按钮控制轿厢运行,运行方向应清楚地标明;b)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以外,应防止轿厢的一切运行,检修运行一旦实施,则紧急电动运行应失效;c)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m/s;d)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使用时易于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的地方;e)紧急电动运行应使安全钳上的、限速器上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及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和极限开关失效。早期不少电梯制造企业将紧急电动运行装置错误当作“机房检修”,包括些大型合资企业的品牌电梯在机房时里也只设有类似“检修”功能的控制装置,此类控制装置只满足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前四项条件,无法满足第五项条件。也许是考虑到这些在机房时里只设有类似“检修”功能的控制装置的电梯,无法满足使安全钳上的、限速器上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缓冲器上电气安全装置和极限开关失效的要求,而且新检规“紧急操作”是B项,不允许监护使用,如果要整改,有可能要对整个控制系统进行改造,因此新检规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要求较低,只有三项要求:(1)、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2)、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3)、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因此建议,对于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当手动紧急操作力不大于400N时,机房内允许不设置或者设有不符合国标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当手动紧急操作力大于400N时,机房内就必须设置符合新检规三项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或类似“检修”功能的)电气操作装置,该装置可以不满足使安全钳上的、限速器上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缓冲器上电气安全装置和极限开关失效的要求。对于有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当手动紧急操作力不大于400N时,机房内可以不设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但是不管手动紧急操作力是否大于400N,只要在机房内设置了紧急电动运行装置,该装置必须满足国标对紧急电动运行装置五项条件,不允许在机房设置只满足新检规三项要求但不能使安全钳等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的类似“检修”功能电气操作装置。因为如果不满足国标五项条件,根本就不能称为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对于无机房电梯,则应满足新检规7.5项“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的装置”的要求。另外还要注意,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的对象,国标与新检规是不一样的。由于国标在紧急操作章节里已要求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此处还要求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而新检规只要求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2.4、新检规“2.11 限速器”。02版检规无要求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新检规增加了该项内容:如果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但有部分厂家生产以及部分在用的通过甩块和棘爪动作的电梯限速器在复位时,可以人为地在限速器未复位情况下让该电气安全装置复位,易因误操作而使电梯在限速器未复位时启动。因此个别检验机构认为此类限速器不能满足新检规的要求。2010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特函201040号)对此问题回复如下:(1)限速器和安全钳发生动作,应属于电梯的严重故障,因此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复位,专业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完整的复位过程。在采取了下述措施后,此类限速器动作后复位过程中的剩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可不采取其他的措施。(2)此类限速器的制造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限速器的复位步骤告知用户,如果在用电梯限速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还没有复位操作说明内容的,应予以补充完善。如用户、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单位需要这类限速器复位操作的明示说明,限速器制造商应免费提供。今后出厂的此类限速器上应有复位操作的说明。因此,允许使用此类可以人为地在限速器未复位情况下让该电气安全装置复位的限速器,但应在附近有该限速复位的操作说明。2.5、新检规“3.2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新检规增加了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制导行程的要求。02版检规的检验方法是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在轿顶测量上述数据。人撤离轿顶后,短接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垂直高差,将在轿顶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计算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新检规在计算时还要增加考虑新检规3.16 (5) 项,对重缓冲器附近标识的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部分无机房电梯布置的曳引机其投影的一部分与轿顶重合导致顶层空间中的部分安全距离不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会委员认为采用了这种主机布置方式,对检验和维修人员的作业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相关资料,将残余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为此委员们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1)、曳引机侧的轿顶护栏内移(距轿顶边缘超过0.15m)后,为了防止人员误入护栏外的轿顶空间,应在轿顶护栏外设置永久性的、有一定刚度和强度的、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小于45度的光滑斜面。斜面上应有安全色及醒目的不能站人的警示标记。斜面下端与轿顶边缘之间、斜面上端与轿顶护栏之间的水平面的短边均不应大于30mm;(2)、当对重完全压缩在其缓冲器上时,曳引机的最低部件与轿厢上的最高部件(含斜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v2)m;(3)、曳引机侧护栏后移后,不应影响井道中部件(如主机、限速器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的维修和检验;(4)、应在轿顶护栏上除了设有禁止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外,还应设置禁止跨越的警示须知。井道内部件(如主机、限速器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的话)上也应有相应的作业可能有危险的警示标记。企业应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增加相关人员进入轿顶可能存在危险的安全要求提示内容。2.6、新检规“3.4 井道安全门”。新检规增加了对井道安全门门锁及开门方式的具体要求:(1)井道安全门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定期检验时,只要求后两项,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容易整改。2.7、新检规“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新检规增加了底坑停止装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这一要求,同时增加了“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要求。如果急停开关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都能方便操作,可以只设置一个。但对于下端站有对开门的电梯,只要在其中一边进入底坑的位置同时设置方便操作停止装置、井道灯开关和梯子等,就可以达到使检修人员安全进入底坑的要求。该项定期检验也要求,但是C项,且整改也容易。2.8、新检规“3.16(5)对重越程距离”。新检规增加了在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的要求,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在顶部空间允许的范围内,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该项定期检验也要求,且是B项,但加标识比较简单且容易。2.9、新检规“4.1 轿顶电气装置”。新检规增加了在轿顶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地方设置停止装置的要求。该项定期检验也要求,但是C项,且整改也容易。2.10、新检规“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增加了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的要求,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就可以持续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此处所述“救援服务”应当为建筑物内的电梯管理机构,或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定的有效的救援服务机构,而非机房,许多在用电梯轿厢和机房之间才有对讲系统,对外界只有警铃,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另外半双工的对讲机也是不符合要求。该项目对保护和安慰被困乘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定期检验时必须要求加装。在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中,特别是一些大型住宅小区的电梯检验,往往存在置业和物业的交接问题,对于物业接手后,电梯救援服务机构设置在何处,哪个位置,置业方很难了解。但如果监督检验中不做要求,物业方将来要完善紧急报警对讲系统,就需要对已硬化的路面重新破开或破坏部分景观进行对讲系统的布线,造成很大的浪费。所以,监督检验中,必须要求置业方将楼宇之间对讲系统的布线设置好,即使将来物业方电梯救援服务机构易址,也只需对对讲系统线路做小的改动。2.11、新检规“4.10轿厢超载保护装置”。新检规增加了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具体的动作要求: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检验方法是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该项定期检验也要求,如果定期检验时进行加载试验,可操作性不强,不过该项是C项,可以资料确认符合。对于个别无轿厢超载保护装置的老电梯,且无法加装的,允许监护使用。2.12、新检规“5.6 旋转部件的防护”,新检规新增了对电梯旋转部件的防护要求: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对于按GB7588-1995及以前生产的电梯,曳引轮等旋转部件无设置防护装置,不容易加装。但由于此项是C项,允许监护使用。2.13、新检规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新检规强调任何一扇门板碰到(或大约碰到)人时,保护装置应该自动重开门,仅一个门扇边缘使保护装置工作而重开门是不符合要求的。该项是定期检验也要求的B项,但对个别很老的电梯,如1996年6月1日以前出厂的旧梯只有单边安全触板,加装安全触板有一定困难,但可以考虑加装光幕门防夹人的保护装置。2.14、新检规“6.5 门的运行与导向”。新检规增加了设置层门应急导向装置的具体要求: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该项虽然定期检验中也作了要求,但由于其属于C项,整改容易,而其对于电梯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建议尽量不采用“监护使用”。2.15、新检规“6.9 门的闭合”。新检规明确了未被锁住的间接机械连接轿门的从动门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该项是定期检验也要求的B项,一般在用的电梯都能满足该项要求,且在轿门上加装验证其闭合状态电气安全装置并不难。2.16、新检规“7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新检规针对无机房电梯提出了6项要求,其中5项定期检验也要求。由于02版检规没有无机房电梯的内容,国内也没有完整的无机房电梯设计制造标准,因此不少在用的无机房电梯不一定能满足新检规的要求,整改也会有不少困难,不过只有“7.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一项是B项,其余项可以监护使用。对于7.5之(1)要求动态试验(如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但有部分在用无机房电梯的限速器在井道内且无法在井道外操作该限速器,而该限速器上还有旋转编码器等设备,无法更换为可以在井道外操作的限速器,而且难于加装井道外操作装置。该项又是B项,不允许监护使用,因此对此类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时,允许先进入井道内对限速器进行预操作后,在井道外能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动态试验,这就基本上满足了动态试验在井道外进行的要求。3、新检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1、新检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存在冲突?新检规实施后,不少施工单位认为新检规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非常明确 “告知后即可施工”。而新检规第五条、第九条却指出电梯施工单位必须经检验机构对A类项目进行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等工作。表面上看新检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存在冲突。实际这并不矛盾。电梯施工过程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井道的改造、设备安装、校验、调试、检验等工作。告知后即可做设备开箱、现场勘测、井道的改造等准备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因此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新检规就是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其中对A类项目的要求是,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新检规第一项检验内容是技术资料而且是A项,因此电梯施工单位必须经检验机构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即设备安装等工作。3.2、使用单位存在的缺陷不容易落实整改。新检规对电梯使用单位增加了许多关于电梯技术档案的要求,还要求使用单位制定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以及按照规定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由于当前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到位,以往对此类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存在部分单位未制定事故与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情况。此情况在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中占较大比重。同时,存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由于培训、考核、发证时间较长未能及时到岗的情况,容易导致由于此项不合格而使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对此,也只能通过不断推动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完善。3.3、从表1-1和表1-2可见,2.1项机房通道与通道门的不合格率特别高,这是因为机房通道、通道门和机房空间一般是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整改,而且有时由于建筑物条件所限难以整改。该项为C类,定期检验可作监护使用,但安装监督检验却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不少电梯企业反映对于机房通道与通道门的不符合新检规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情况,如果还没有签订合同还好办,最多不做该电梯工程,但对于在新检规实施前就已经签订了合同的电梯工程,是否可以寻求一种解决方案?因此建议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如何界定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执行起始日期的意见,如电梯供需双方于新检规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之前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并且在规定日期前进行合同备案的,可适当放松对机房通道、通道门和机房空间的要求。新检规执行仅半年,各项工作尚在逐步摸索和适应之中,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地与检验工作相融合,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仍有赖于同行们的共同探讨及实践。以上仅为笔者凭个人经验及思考所得的拙见,还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何若泉、刘俊、邱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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