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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揭示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规范和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管理,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类别档次的过程。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无风险或预计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称作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有风险或预计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称作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是指以风险为基础,通过对非信贷资产实际状况或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判断其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准确识别内在风险,从而对风险因素作出及时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风险、真实、审慎和动态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原则。风险分类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风险分类应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有机结合的综合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六条 通过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现以下目的:(一)促进我行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第二章 分类方法第七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采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对非信贷资产的质量进行分类。第八条 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第九条 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第十条 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第十一条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第十二条 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第三章 核心定义第十三条 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一)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二)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三)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四)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一)以国债、金融债、存款作为质押的资产,当资产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类。(二)对未准确核算的,或者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为关注类。(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而形成的项目,应划为次级类及次级类以下。(四)计算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中的“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建议比率统一不低于相关资产预计售价的15%。第四章 基础资料第十五条 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一般应获得背景资料和附件材料等基础资料。(一)背景资料。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二)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交易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总行统一部署,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支行(部)要成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具体负责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管理。第十八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支行(部)的有关人员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初分工作。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支行(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和授权权限内的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第十九条 非信贷资产首次进行风险分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分类结果。再次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管理,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风险分类认定权限实行分级授权和备案制度,具体权限如下:(一)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支行(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认定权限:安全性非信贷资产的认定;在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交国有控股银行的资产;单笔金额8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计入正常类或关注类;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非信贷资产计入次级类或可疑类。超过上述权限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授权权限报送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认定权限:单笔金额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计入正常类或关注类;单笔金额500万元至800万元(含)以下的非信贷资产计入次级类或可疑类。超过上述权限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报送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三)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权限: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计入正常类或关注类;单笔金额800万元以上的非信贷资产计入次级类或可疑类;计入损失类的所有非信贷资产;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非信贷资产计入损失类,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省农信联社备案。第六章 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和认定三个程序。第二十一条 初分。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2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3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支行(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进行初审。第二十二条 初审。1审核初分结果。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支行(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3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在授权权限内的,直接签署认定意见,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授权权限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第二十三条 认定。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第七章 管理考核第二十四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管理考核。(一)落实责任。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总经理、各支行(部)行长(总经理)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各支行(部)做好分管非信贷资产的具体分类工作。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人员应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负责。(二)动态管理。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动态管理机制,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如发现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发生新的改变,导致风险分类或预计损失率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分类类别。但对拆借、投资、买入返售资产、抵债资产等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则需每季进行调整。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非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及时认定,并调整非信贷资产分类类别。(三)定期分析。必须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台账,按季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四)科学考核。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按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支行(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和行长不作为积分的内容。第八章 减值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第二十五条 按照谨慎会计原理,合理估计非信贷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至少达到以下目的:(一)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二)真实核算损益;(三)保障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第二十六条 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等要求,提取相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七条 相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为: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其中次级类、可疑类的计提比例,可上浮20%。第二十八条 对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村合作银行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2*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会计科目及联系部室情况表3*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4*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5*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批量)认定表6*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附件1*农村合作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按照账面价值法一般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一)专项央行票据按照风险分类法,其分类标准: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在延长兑付期内或第一次申请兑付未获批准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二)同业债权按照风险分类法,其分类标准:1.拆放同业款项(1)正常类。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资金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拆借未到期。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关注类。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款项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本行积极合作。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次级类。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本行足额收回债权。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4)可疑类。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款项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在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因上述至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款项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由于上述至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2.存放同业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2)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3.买入返售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三)待处理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按照可变现净值法,其分类标准:1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2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含)。3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90%(含)。4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未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四)应收账款按照风险分类法,其分类标准:1.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风险分类情况。2.2000年以前形成的和其他应收利息,对照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银监发20043号)的规定,全部划为损失类。(五)其他应收款按照风险分类法,根据账龄长短,其分类标准:风险分类资产对象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待结案诉讼费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案件挂账 账龄在1年以内(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其他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 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1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2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3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4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5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6对外汇买卖轧差后的借方余额。(六)投资类资产按照风险分类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其分类标准:1债券投资(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直接划入正常类。其他金融债和企业债,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并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含)以内。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若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2股权投资(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正常类。公允价值高于投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公允价值虽高于投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可疑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损失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投资账面价值-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投资账面价值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3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4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风险分类情况。(七)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1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本行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本行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2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3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本行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4经法院判决应由本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的,划分为可疑类。5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本行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6实际由本行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7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八)固定资产1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按照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此处账面余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正常类。使用正常,无产权争议的。关注类。暂无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类固定资产和暂无所有权证其他资产,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损失类。2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2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直接认定为损失类。(九)在建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其分类标准: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以上。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十)无形资产按照可变现净值法,根据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1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2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3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4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划为正常类;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划为损失类。5对其他无形资产,各支行(部)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6以下情形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十一)递延资产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在正常摊销期的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十三)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其分类标准:1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2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3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划为次级类;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的,划为可疑类;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划为损失类。(十四)历年挂账损失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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