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建设领域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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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领域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杨玉军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25300摘要:邀请招标作为招标方式的一种,被广大建设单位普遍采用,它与公开招标相比既有许多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目前我国招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尤其是对邀请对象的选择并未作明确的规定,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过于放大,缺乏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剖,同时对邀请招标的立法完善进行思考,为今后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关键词:邀请招标;工程建设;存在问题;法律思考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最普遍、最常见的择优方式,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条件优越者,使先进的生产技能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国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颁布的投标投标法中,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但是涉及到邀请招标的法律条文很少,尤其是对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招标实践中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邀请招标的约束力相对于公开招标要低,采用这种方式,只要邀请三家投标人就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招标单位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拆解工程,以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假招标、人情标、串通投标等,招标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对邀请招标方式中邀请对象选择进行规范。1、邀请招标的基本法律规定招标方式的概念与区别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两者的区别:1、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2、潜在投标的选择范围不同,3、竞争程度不一样。2、邀请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秘密或者抢先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3、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仅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公开,缺乏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信息发布范围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性。由于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特定的投标人,受与招标人亲疏远近关系的影响,大部分潜在投标人不能及时地掌握招标信息,造成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之间相互串标、围标,太高投标报价,使得招投标活动缺乏有效竞争,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2)徇私舞弊、人情标,容易滋生腐败。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一些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受约束,在邀请投标单位时人为因素比较多,简单随意倾向严重,容易滋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而产生腐败现象;(3)容易发生招标失败。由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受到限制,在开标前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就会导致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招标失败,这不仅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到整个招标项目的进度。(4)招标方式的审批不规范。招标单位准备招标时,往往因为项目的特殊要求、准备不足、论证不细、方案不具体、开工时间比较急等花样繁多的应急需求,本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领导批示改为邀请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也只能执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4、对邀请招标立法完善的思考建设工程领域的邀请招标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比较特殊,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投标人中选择;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这两种情况看似比较简单,但其实是一种自律性要求很高的招标行为,不少腐败问题往往就发生在邀请招标的“邀请“环节中,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规模标准和适用范围,严禁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一些大型的工程项目,由于需要招标的单个项目比较多,可以合并成一个标段招标,也可以分成几个标段招标,这样就造成招标方式也跟着变化,既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界线比较模糊,这样容易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一些规避公开招标的机会。对此,必须要对邀请招标方式的选择严格把关,以防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发生。(2)出台邀请对象选择的具体办法,避免操作上的局限性。一些单位或工作人员,为了某些利益,在邀请招标操作过程中,故意缩小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或人为指定一些投标单位,变相的排斥了一些其他潜在投标人。因此,应该对拟邀请的对象有严格的产生程序,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有些人利用“邀请对象”选择的机会,想方设法进行邀请招标,以达到帮助某些投标人的舞弊行为。(3)进一步对邀请招标的程序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制的选择特定的招标人,相对公开招标来说,公开性受到限制,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因此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或在小范围内进行选择,确保资格预选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要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逐步实现管理和操作的信息化,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领导也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邀请招标项目跟踪和管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实施现场监管。5、结语本文从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规定出发,简单的分析了建设工程领域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邀请招标的一些思考,虽然大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严格遵守招投标的各项制度的,但为了更好构造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希望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完善规章制度,真正实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浅析工程建设领域邀请招标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作者:杨玉军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刊名: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英文刊名:ChengShi Jianshe LiLun Yan Jiu年,卷(期):2011(22)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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