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干晖教授MBA教学课堂讨论用案例:微软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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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干春晖教授MBA教学课堂讨论用案例: 微软垄断案微 软 垄 断 案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莎士比亚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0行为。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第三,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第四,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这份反垄断判决是自1984年肢解AT&T以来,美国最大的法庭强令肢解公司判决,在1984年的判决中,美国电信业巨头AT&T被强制肢解为一个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公司和若干地区电话公司。早在美国当地时间2000年4月3日17:00(北京时间4日5:00)美国地区法庭法官杰克逊已宣布微软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地位,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长在当地时间2000年4月3日17:30(北京时间4日5:30)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决定,而微软也将在当地时间2000年4月3日18:00(北京时间4日6:00)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回应。杰克逊说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在43页的裁决书中杰克逊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事情发展到2001年9月6日,峰回路转。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司法部发表声明之后,微软的股票立即出现反弹,微软案再次成为美国媒体报道和评论的焦点。美国CNN的电视画面上随即出现了微软股票与纳斯达克指数的走势曲线,近几个月来两者下跌幅度惊人的相似。字幕显示,微软占纳斯达克市场比重已达11.29。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微软一案被美国媒体称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因为它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接着2001年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软公司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微软将执行一项限制其商业行为的规定,实施期为5年。这表明微软已经逃过了被强行分拆的命运,但是就如何对微软的垄断行为进行惩罚,各州的意见目前尚未达成一致。美国政府向法庭递交了对微软的惩罚建议书,该惩罚建议书有60天的公众评判期, 2002年 3月11日将进行听证会。1. 微软公司与微软垄断案简介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微软已成为世界软件业无可争议的领头企业。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但微软最终的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接着,全球INTERNET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截至2001年6月30日的最新财年报告显示,微软净收入高达253亿美元,净收益为73.5亿美元,全球员工总数为4.8万人,并在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2001年,世界范围内的IT业不景气,但是微软公司却一枝独秀,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它也因此连续七年保持住了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虽然微软公司的市值目前只剩下了3700亿美元。但是在十大最佳公司中,微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最好的,其持有的现金远远超出了其它公司,这也是微软公司能够长期占据头把交椅的重要原因。盖茨尽管已于2000年1月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的职位,但其资产总额仍高达468亿美元(2001年9月24日数据)。微软公司将来的发展重点是下一代互联网软件,主要是基于其Windows2000操作系统以及互动电视和游戏软件。微软与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长达两年之久的对簿公堂可能使人无法很好地了解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下面这些常识性问答可能有助于读者掌握更多的信息:杰克逊对微软的指控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什么?是微软将IE与Windows进行捆绑出售,因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对限制商业竞争的规定。为什么有关IE与Windows进行捆绑出售的指控如此重要?因为该指控涉及到了微软经营的核心内容以及该公司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增加新内容的能力。微软坚持认为有权在Windows上自由增加新内容,而美国政府则认为这一做法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人为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案件在2001年发生了什么样的重大转折? 至2001年6月28日,虽然该垄断案还有诸多后事未了,但是喧嚣一时的要强行拆分微软,也就是该案的焦点,已被否定,微软得以脱逃一劫。因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也就是说,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罪名仍然成立,只是处罚的方式有所改变,将不再以分拆作为惩罚方式。 2001年11月2美国司法部公布的和解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措施包括:确保独立软件开发商能够开发出在功能方面与微软的中间件产品构成竞争的产品,确保电脑厂商能够与更加自由地与微软公司竞争的软件开发商签订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对手的中间件产品的电脑厂商以及软件开发商进行报复等。此次和解案中规定的一系列措施将在今后五年间实施,但如果在此期间法院认定微软公司存在多起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话,实施期将再度延长两年。 微软逃脱被分拆的命运的一些可能的原因是什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为美国各大媒体所认可的: 美国布什政府彻底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当年在微软垄断案上的强硬立场。为了显示出自己的独立性,特别是与前任总统克林顿的不同,布什希望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企业。而布什本人并不赞成克林顿在有关微软诉讼案上的立场,相反他认为这正是克林顿给自己留下的棘手问题之一,必须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美国的不景气使得整个气氛对微软有利,加上保持美国企业在全球领袖地位的考虑,以及其它政治势力形成的合力,实际上已经在法律和技术之外决定了诉讼案的最终进程。 案件下一步审理程序是什么?2001年11月10日,负责审理微软反垄断案的法官Colleen Kollar-Kotelly正式制定了该案的审理程序和时间表。此案分两部分审理:一是将审理各州对微软的再次起诉,其次是协调政府、各州和微软三者间的关系。11月9日,这位女法官要求美国政府在11月15日之前向法庭递交对微软的惩罚建议书。该惩罚建议书有60天的公众评判期,惩罚建议书刊登在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San Jose Mercury新闻报上。为广泛征求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该惩罚建议书两周内在上述报纸中要刊登七次。期间,公众可以随时给美国司法部写信,发表意见。公众评论期之后,法庭召集会议,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该惩罚书进行听证。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只要有一州提出反对意见,地区检察官就必须举行听证会,就是否采取更严格举措进行协商。由于有九个州反对,(他们是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佛罗里达、衣阿华、堪萨斯、马萨诸塞、明尼苏达、犹他和西弗吉尼亚)此次的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11日进行。2. 微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微软的 DOS操作系统在1991年已经占据了个人电脑93%的市场份额。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它软件生产的投诉,开始对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1994年7月,微软公司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它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1997年9月,微软公司推出新一代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4.0,开始全面进军互联网,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网景公司展开浏览器大战。当时网景公司占据着浏览器软件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公司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7年12月,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不得勒令计算机生产商安装Windows95操作系统必须同时安装其Internet Explorer 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二十个州的总检察官起诉微软公司,声称微软公司非法地阻止其它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护其软件的垄断地位,后来有一个州退出了这项指控。1998年6月23日,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取消了杰克逊法官对Windows95操作系统软件的限制令,称微软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将浏览器软件与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8年8月27日,联邦政府律师开始对比尔-盖茨进行长达30个小时的质询,后来这次质询的部分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呈上了法庭。另一方面,美国在线公司开始秘密协商收购网景公司事宜。1998年10月19日,微软反垄断案正式立案,并开始进行法庭调查,调查最初预计进行六个星期。1998年11月24日,美国在线公司证实它将出资一百亿美元收购网景公司,并作为网景公司的代表参与起诉微软公司。1999年1月13日,美国联邦政府在找到十二个证人之后开始介入此案。1999年2月16日,微软公司也找到了十二个证人,准备与政府周旋到底。1999年9月21日,双方经过多次法庭辩论后,开始进行最后的立场说明。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他称,微软公司的作法阻碍了革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1999年11月9日,纽约的一家小广告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这是杰克逊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微软公司遇到的第一起诉讼案。1999年11月19日,杰克逊法官指定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上诉法官作为微软反垄断案的调停人,负责协调微软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庭外和解工作。波斯纳是芝加哥市美国第七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1999年11月30日,美国司法部法官、各州律师和微软公司的代表在芝加哥与波斯纳法官见面。2000年1月10日,Caldera系统软件公司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微软公司的诉讼,微软公司向其支付了数量不详的赔偿金。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Steve Ballmer)作为他的继承人。2000年1月18日,微软公司在一次正式的法庭辩论中称,Windows操作系统在高技术工业里谈不上垄断,因为该公司既没有控制市场价格也没有掌握整个市场的生产。2000年2月22日,杰克逊法官听取了双方最后的立场阐述,并驳回了微软公司的辩论。2000年3月24日,微软公司给美国政府传真了一份详细的解决方案。2000年3月26日,政府方面拒绝了这项解决方案。2000年4月1日,微软公司与联邦政府的谈判宣告破裂。波斯纳法官宣布调解失败,他将结束整个调解工作。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并企图垄断浏览器软件市场。这位法官还判定微软公司还违反了另一项法律规定,将其浏览器软件捆绑在其操作系统软件中一起销售。微软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起诉的条件。2000年6月7日,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对微软垄断案作出最终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2000年8月,司法部请求高等法院直接受理微软违反垄断法一案。司法部说,这个案件是如此这样的重要,美国的消费者根本没法忍受如此长时间的折磨。司法部将在同微软同意的时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劝服高等法院直接受理此案。2000年9月26日,美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以8比1的悬殊表决结果裁决,拒绝司法部“绕过上诉法院而由最高法院直接尽快审理微软案”的要求,将此案“退回”上诉法院审理。2000年11月27日,微软向上诉法院提出答辩书,认为地方法院司法过程充满瑕疵,而一分为二的判决过于极端。2001年1月12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交了辩护书,对微软公司提出的旨在推翻联邦地方法院裁决的理由进行反驳。2001年2月26日,微软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并对杰克逊在法院外向记者发表的关于微软的负面言论进行了严厉抨击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在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决中,微软取得的最大胜利就是,裁决否决了IE浏览器和视窗的捆绑属于妨碍竞争的非法捆绑的指控。但裁决也维持了杰克逊的一些裁决,比如微软在英特尔芯片兼容的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微软存在反竞争性行为等。2001年7月17日,美国司法部要求上诉法院迅速将微软反垄断案交由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并认为微软应该尽快地得到应有的惩罚。 2001年 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地方法院随后任命女法官科琳科拉尔科特利为审理该案的新法官。 2001年9月6日,经过数回合的较量之后,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也不再寻求暂停微软最新版本操作系统Windows XP的发布。2001年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软公司于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微软将执行一项限制其商业行为的规定,实施期为5年。这些规定是:微软将向其他软件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利他们设计和“视窗”操作系统相容的软件。禁止微软公司利用独家授权协议的方式,变相要求其他公司只能采用其产品。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一个小组将进驻微软,以确保协议得到彻底实施。如果微软违反其中的任何条款,实施期限将延长2年。2001年11月20日,已经与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案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微软公司目前正在与原告就众多的民间集体反垄断诉讼达成和解,微软同意在未来5年的时间内向14000多名美国最贫穷的学生无偿地赠送计算机和软件,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解决大部分针对它提起的民间集体反垄断诉讼。预计微软将为此付出10亿美元的代价。2001年12月10日,在微软反垄断案中依然同微软纠缠不休的九个州近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一个补救方案,包括强迫微软提供一个不捆绑任何应用的Windows版本并免费开放InternetExplorerWeb浏览器的源代码。在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提交的40页报告中,这九个州远远超越了11月初微软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条件。参与反垄断案起诉的另外九个州已经接受了和解协议。补救方案还要求微软在它的软件中增加对Sun的Java编程语言的支持,微软还必须将Windows源代码授权给硬件厂商和第三方软件厂商。以下是美国政府针对微软公司提出反垄断案诉讼以来的主要1事件:1994年4月,微软竞争对手Netscape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Navigator浏览器接入互联网。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的批准。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IE的互联网浏览器。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同年11月,微软推出Explorer2.0,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Netscape的Navigator,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平台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95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平台进行捆绑出售。微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月,美国司法部针对微软的互联网业务战略展开调查。同时Netscape决定向用户免费提供Navigator浏览器。5月18日,司法部与美国20个州一起指控微软从事反竞争性商业行为。6月23日,上诉法庭宣布微软胜诉,承认该公司有权将其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出售。6月25日,Windows98与Explorer浏览器实现完全的融合。10月19日,杰克逊法官就微软从事反竞争性商业行为并违背了美国反垄断法一案开庭审理。11月24日,美国在线(AOL)收购Netscape并与Sun Microsystems结盟,杰克逊法官认为这一举动有可能对微软反垄断案产生影响。1999年2月27日,第一阶段的审理结束。3月,微软与美国政府就庭外和解进行协商。8月10日,诉讼双方向法庭提供所有相关证据。11月5日,杰克逊法官声称微软为遏制竞争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11月20日,杰克逊法官任命上诉法庭法官理察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就政府与微软间达成和解召开秘密会谈。11月22日,数百名加利福尼亚州用户指控微软在出售不同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时向他们收取了额外的费用。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一职,声称他将集中精力进行互联网软件的开发。2月22日,杰克逊法官进一步听取案件辩论。3月24日,微软提交一份和解建议。4天后,杰克逊法官推迟了做出最终判决的时间,允许庭外和解继续进行。4月1日,波斯纳法官宣布美国政府与微软间的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他的调解行动也宣告结束。6月,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接手此案,并于6月28日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2000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 9月6日,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软公司于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微软将执行一项限制其商业行为的规定,实施期为5年。但是美国有九个州反对这项和解协议,所以明年3月还将就此案举行听证会审议和解协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3. 微软垄断的证据和美国的反垄断法1999年10月,处理微软垄断法案的美国地方法官杰克逊发表了“微软垄断明证”。以下是杰克逊法官的报告节选:滥用垄断特权。法庭发现了3项关于微软滥用垄断特权的明证。首先,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已“大范围并稳定地”应用在与因特网同时使用的个人电脑PC机上。其次,微软是通过阻止其他软件供应商进入市场,以取得其市场垄断的地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微软的用户除了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外别无选择,因为微软阻止他们使用其他的操作系统。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微软滥用垄断特权“非常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微软对电脑操作系统的垄断“不直接但非常严重”地影响了未来的电脑用户,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法则。对其他厂商造成的损失。微软的垄断行为已经表明,它还会利用其“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去损害其他电脑厂商,因为这些厂商坚持寻求能加速市场竞争、以抵抗微软的核心产品Windows的新的操作系统。与浏览器厂商Netscape之战。微软在与浏览器厂商Netscape之战中已“取得大胜”。它已将Netscape从关键的原装设备制造厂商(OEM)的批发渠道中“赶走”。说服美国在线(AOL)放弃使用Netscape浏览器,而使用微软的浏览器(IE)。微软通过巨额花费,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以剥夺用户使用浏览器的选择,造成用户不能使用Netscape的浏览器(Navigator)进入美国在线网站。为达到这个目的,微软同意美国在线免费使用其桌面设置系统,而微软开发这项系统花费了几亿美元。此外,美国时代周刊根据联邦法官针对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法案所提出的事实判定报告,列出了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所犯下的“大罪状”:(1) 网景1994年推出Navigator浏览软件,微软感到了威胁,于是在1995年要求将该软件纳入Windows系统。在遭到网景拒绝后,便极力阻碍网景新一代浏览器的研究,打压其市场,并将自己的IE浏览器捆绑进了Windows系统。(2) Intel在1995年发展出一种新的软件规格技术,盖茨担心这种技术会危及Windows系统,便威胁Intel说,要削弱对该公司个人计算机的支持,Intel马上停止了该项技术的研究。(3) 苹果电脑选择Navigator为预设浏览器后,盖茨大表失望,并威胁将取消微软的Mac Office软件。后来苹果仍以微软的 IE为预设浏览器。(4) 多年来处于敌对状态的盖茨与美国在线负责人凯斯终于达成一项合作协议,但后者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微软从此对美国在线展开严密监视,以防该网站提供网景的软件。(5) 康柏电脑原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将Windows系统桌面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换成美国在线网站的图标。后来康柏在微软撤销Windows系统授权的威胁下恢复了微软网站图标,而微软也降低了Windows系统价格以回报康柏。(6) Intuit公司在1995年开始通过其极受欢迎的Quicken软件提供Navigator浏览器。盖茨在电子邮件中表示,他向Intuit首席执行官表示,如果该公司能换掉浏览器,微软将支付他1百万美元做为回报。一年后,Intuit将浏览器换成了微软的IE。(7) 由于Java计算机语言对Windows系统造成威胁,微软在1995年研究出只能在Windows系统下运行的Java语言。美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理论之上的。美国政府在保护竞争、防止垄断方面的立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历史长河中,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限制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至今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反托拉斯法体系。美国许多州都有自己的州际反托拉斯法,但在这一领域中最重要的是联邦反托拉斯法。联邦反托拉斯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法案所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1)经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由国会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政府控制私有经济力量的法案。该法案制止对贸易的某些限制行为及对市场的垄断行为。(2)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克莱顿法案管理企业间的反竞争性兼并,并制止某些独家交易安排。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制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3)1930年通过的罗宾逊一佩特曼法案。该法案制止价格歧视。这些法案共同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联邦反托拉斯法仅适用于州际间的贸易活动,在本州内进行的贸易活动由所在州的反托拉斯法管辖。美国地区法庭宣判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主要依据是谢尔曼法案。谢尔曼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下述二条:(1)任何意在限制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合同、联合或阴谋均为非法犯罪行为。(2)任何企图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任何企图与他人一起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将被认为是有罪的。在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垄断案例:1. 反托拉斯局诉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1906)。标准石油公司当年通过收购对手公司,迫使铁路公司拒用其他公司石油等手段,操纵90%的石油市场,在1911年被裁定有罪,结果将其拆分为埃克森、美孚和美国石油公司等数十家公司。2. 反托拉斯局诉美国烟草公司垄断案。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市场。1911年该公司被裁定有罪,拆分为16家公司。3. 反托拉斯局诉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垄断案(1969),指控IBM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延了13年,司法部在1982年把案件撤销。4. 反托拉斯局诉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垄断案(1972),被控利用垄断美国本土电话服务的优势,排挤长途电话竞争者。案件在1982年得到和解。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同意将地方电话业务拆分为8个小公司。5. 反托拉斯局诉英特尔公司垄断案(1999)。政府当局指控英特尔非法利用垄断势力,攫取三家对手公司的技术。后与英特尔公司庭外和解。英特尔与其他公司分享技术,但不承认垄断市场。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案有些特别,在此案中,起诉者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而是美国司法部。199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首先对微软公司进行调查,但是两年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对是否进行调查争持不下。1993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终止这个为历时30个月的调查后的数小时内,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宣布接手此案,并且使用提交给联邦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进行调查。 4. 是否拆分:微软将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2000年4月3日判定,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受此案影响,微软股价3日暴跌约15%,公司市场价值一天内损失近800亿美元。此间分析家认为,杰克逊3日的判决将使微软面临严峻的挑战。首先,由于目前计算机技术的重心正日益从个人电脑向因特网转移,杰克逊的判决给微软公司的前途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微软发展的步伐大大放慢。在因特网方面,微软采取的是与许多行业的公司如有线电视和电信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做法,以确保其软件在多种多样的联网设备上得到运用。如果合作伙伴对微软的前途持有疑虑,这种合作肯定会受到影响。哈佛商学院教授大卫约菲认为,这一判决将降低微软的可信度,削弱其以往那种确定行业标准的能力,从而降低其对市场的影响力。其次,微软将面临潮水般的民事诉讼。目前,在28个州共有110宗针对微软的民事诉讼,包括数十宗集体诉讼。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可以援引杰克逊法官的判决。这些民事诉讼的律师们甚至认为,即使没有最终判决,他们也已从此案已经公开的成千上万页文件、电子邮件和证词中得到了重要的证据。如果民事诉讼的原告获胜,可以要求3倍于损失的赔偿。微软也承认,集体诉讼将会既费钱又费时,但它坚信能打胜民事官司。微软一直坚持认为,“视窗”软件的收费只占个人电脑成本的一小部分,而且大大低于一般的垄断公司收费的标准。但是,在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后,微软的股票立即出现反弹。11月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为微软最终赢得“世纪诉讼”铺平了道路。虽然根据1974年的“托尼法案”,法院要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的90天后才决定是否批准该协议,但是舆论认为,翻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换句话说,长达三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五落下了帷幕。协议上有一长列对于微软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列举,但对于人们来说,最重要的信息是两点:微软没有被拆分的危险了、微软将应用软件与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策略将持续。一个星期后,11月9日,微软在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办最新操作系统Windows XP中文版首发式,这是其全球耗资5亿美元的宣传活动的一部分。曾将微软拖入诉讼泥潭的捆绑策略,在Windows XP操作系统上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官给出的终裁建议对微软以前的违法行为毫无触及,只是禁止微软今后再违法,意味着对微软过去的所作所为网开一面。在微软的CEO巴尔默看来这一裁决对于微软的内部运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此次调解协议中还有许多微软可能利用的漏洞。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只要非微软品牌的软件(如播放器)在技术上不能很好地配合微软的操作系统,微软就可以要求搭售自己的软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微软宣称,某个品牌的软件使得终端用户回到操作系统的速度慢了哪怕一秒,微软就可以要求搭售自己的软件。与此相似,该方案虽然禁止微软限制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装备其他品牌的软件,但如果微软能证明这些软件将妨碍微软操作系统的运作,就可以迫使原始设备制造商停止装备其他品牌的软件。路透社预言,重生的微软将使得其在软件业的竞争对手“发抖”。 5. 经济学家对微软垄断案的争论(1)萨缪尔森:肢解对大公司本身有利 微软公司被美国华盛顿地方法院初审判决一分为二,其竞争对手纷纷弹冠相庆。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解散大公司来看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解散后的ATT事实上仍然在蓬勃发展,未被肢解的IBM的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反而在急剧下降。近年来,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例涉及两大产业即电信业和计算机业的三个巨头。回顾这三个案件,可以看出当今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准则和特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案件在1983年之前,ATT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的电话设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方电器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在1974年,司法部就进行了一次涉及范围很广的诉讼。贝尔系统从两方面进行了辩解。首先,它针对指控否定了许多事实,驳斥了这些控诉。其次,它宣布美国的电话体系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好的,正因为贝尔系统拥有和经营着美国电话体系的绝大部分。ATT借用一种与“熊彼特(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假说”相似的观点申辩说,贝尔系统的规模和范围,使得它的垄断成为从事电话业务的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由于担心案件可能对己不利,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调解,贝尔系统基本上同意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接受政府提出的调整意见,其结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贝尔系统的肢解为电信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场变革以1995年的电信法出台而告终,该法揭去了各竞争者(包括ATT)的面纱。今天,各电话公司可以自由地从任何厂商那里购买他们所用的设备,可以自由地进入蜂窝电话、有线电视、数据服务以及因特网的服务市场,当然也包括他们所提供的传统电话服务。今天,电话公司也加入了提供家庭电视信号的行列,光纤线路成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传输大量数据信息。因特网以一种在10年前不可想象的方式将人们连结在一起。无人能够确知,如果贝尔系统不被解散,这些技术还会不会发展得如此之快。不过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垄断不是加速技术变化的必要条件。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近年来第二类主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涉及计算机公司。此类案件中的第一大案是政府企图解散IBM。美国政府于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的目的数字计算机”;控诉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份额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案进行了抗争。IBM主要的理由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难度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表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后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事务主管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经仔细复查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上是竞争性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发展。微软案件最近涉及市场结构的一个大案是美国政府对软件巨人微软公司的市场结构所进行的调查。在90年代早期,政府调查宣布微软垄断了操作系统的市场。当时,世界上80%的电脑都在运行微软的操作系统,如MS-DOS和WINDOWS。政府对微软的做法颇为不满,主要的担心是微软可能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力量来进入应用软件市场,因为微软会将应用软件或网络浏览器捆绑在其操作系统上。政府的另一担忧是微软可能会对它的操作系统采取掠夺性定价,甚至对没有安装WINDOWS的计算机公司也进行收费。微软极力为自己辩解。1994年,政府和微软达成一致,微软同意改变其定价方式,继续开发应用软件。但政府继续密切监督微软的一举一动,包括介入微软对另一家大公司的收购。最后一个顾虑是微软会取代网景公司在网络浏览器方面的领先地位。微软太多的商业成功并非仅仅是一种福音。结构性反托拉斯案件的启示经济学家从上述关于结构大案中得到了什么启示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解散大公司看来不只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解散后的ATT事实上仍然在蓬勃发展,而一枝独秀的IBM的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反而在急剧下降。1983年以来,IBM股票的价格下降了约20%,而前贝尔系统的总市值却上升了200%以上。一些产业组织学专家认为,被迫拆分对贝尔系统是一剂良药,在信息革命加速时代,它为该公司带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力。相反,未被触动的IBM却犯下一系列的错误,尽管保留了自己臃肿无力的组织结构。到底是什么导致IBM滑坡?IBM不能把握个人电脑的革新浪潮,眼看着技术发展逐渐淘汰了自己称雄的大型机。正如一个批评家所说:“IBM畏惧风险,安于国内服务现状,雇员洗脑不够,不能制造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不能及时充分地适应市场”,这是它不景气的原因。由于IBM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所以逃过反托拉斯法后也没有能使它保住地盘。许多研究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都关注政府关于微软调查案的结果,他们拭目以待的是,这是否会影响微软的创新活力。(2)曼昆:微软分拆左鞋右鞋分开卖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格里高里-曼昆在商业周刊上发表文章,对分拆微软计划提出质疑。曼昆在文中讲了一个寓言:当年,某个哈佛大学的年轻家伙发明了第一双鞋。他给发明申请了专利并且建立起一个名叫MS的公司卖这种新型的独家产品。鞋很快卖疯了,MS的建立者成了最富裕的人。但是这时MS变得贪婪了,它开始把袜子和鞋捆绑销售,同时声称这种捆绑对消费者有利。MS因此阻止买鞋的人购买竞争者的袜子。希望保护竞争的政府发表了一个声明,认为MS正试图将它的垄断地位从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扩展。MS对这种说法提出申辩,但是法官站在政府一边。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应该怎么处置MS呢?它可以把垄断者分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卖黑鞋,另一个卖棕鞋。因为黑鞋和棕鞋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新公司将产生竞争。鞋的价格会下降,消费者会获得好处。然而,政府的律师们建议了一种错误的分拆方式创建两个公司,但是一个卖左鞋,另一个卖右鞋。这种分拆使事情变得更糟。消费者现在必须与两个垄断公司打交道,它们会比单一的垄断者要价更高。为什么?生产像左鞋和右鞋这样互为补充的产品的垄断公司,双方都会要求分配到更多的利润。生产右鞋的公司根本不用考虑左鞋的需求就提高价码,生产左鞋的公司也会紧跟效尤。而单一的垄断公司则会把二者的互相依赖考虑在内卖出大量的右鞋会刺激对左鞋的需求从而使价格保持平衡。曼昆认为,政府分拆微软的建议会制造出两个生产互补产品操作系统与应用系统的公司。过去微软使视窗维持低价是因为它刺激了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的销售。同样地,它保持应用程序的低价位是因为这么做带来了对操作系统需求的增加。但是一旦公司被分拆,每个部分都会有提价的动机。司法部声称两个公司最终会开发出新产品并且相互竞争,这种结果其实是很难确定的。曼昆说,在故事里,政府正确的做法是取消发明者的专利,让所有人都来开鞋厂,从而消除了垄断。在真实世界中,类似的解决方案是让微软放开源代码。如果视窗由公众掌握,新的公司就能提供各自经过改良的版本。微软将失去从过去发明中获得的利润这是一个对它以往过错的惩罚。微软还可以维持原状,而且,能够毫无限制地修改视窗版本。当然,盖茨和其他微软股票的持有者可能会比以前穷很多,但是,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3)张五常: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 香港学者张五常自称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因此,在自由市场竞争下所产生的反垄断案件中,永远是站在辩方那一边。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但他认为一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张五常称: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这法例反对的不是专利,也不是垄断,而是垄断的意图及行动。那是说,这法例反对的不是名词的“垄断”,而是动词的“垄断”。然而,市场的所有竞争,都是要把对手杀下马来,不多不少是有点垄断的“动作”的。说反垄断的官司判案历来武断,有点乱来,微软目前的官司就是例子。要不是微软赚那么多钱要不是盖茨那样富有何罪之有?张五常称:“要是你和我在美国试行微软做生意的手法,但赚不到钱,或亏大本,那么就算你和我跪地恳求被起诉,美国政府也必定视若无睹。换言之,微软的问题,是钱赚得太多,在竞争中所向无敌。”令人费解的是,在反垄断法例中赚钱多少从来没有提及。他认为除了赚钱,今天微软在这场官司上所遇到的困境,还有三个原因。其一是他们不选用陪审团。可能今天美国的反垄断官司,与二十年前有所不同。当年,被控的一方是可以选择有还是没有陪审团的。当时一般律师认为,复杂的案件,陪审团难以明白,所以要否由法官裁决。微软的案件极为复杂,但张认为选用陪审团是上策。这是因为好些人买了微软的股票或起码有不少朋友买微软而赚了钱而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微软的形象实在好。这家公司把西雅图的经济搞上去,也是美国今天以科技雄霸天下的一个大功臣。其二,微软在这场官司中,雇用的律师虽然绝对一流,但经济理论的阐释却不足。竞争与垄断的概念,竟然没有人对法官解释清楚。其三,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这是个重点:微软可以说他们坚持软、硬搭销,不是为了垄断,而是要为软件防盗。我认为起码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但为什么微软没有把这重点说出来?垄断的成因有四种。从社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只有一种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垄断者有特别的天赋,像邓丽君那样的歌星,或多或少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第二种垄断是有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商业秘密。这种也不应该被禁止。没有发明专利,世界上不会有爱迪生,虽然此公最后因为专利官司打得太多而近于一贫如洗。第三是最难明白的,而也是美国反垄断法例最通常针对的垄断。这就是在竞争中把对手杀下马来。这种垄断有垄断之貌而无垄断之实。一万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不被淘汰,但这生存的“适者”,分分钟都惧怕众多的败军之将卷土重来,所以他的产品价格不可能是垄断之价。赞成自由市场、高举竞争有道的经济学者,反对的垄断只有第四种,那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政府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垄断。分析讨论题美国司法部为什么要起诉微软公司?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你认为微软的市场地位是创新还是垄断的结果?你认为如果美国政府肢解微软公司,对软件行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微软垄断案对我国产业组织政策的启示。你认为微软公司未来应采取什么战略?( This case was prepared by Professor Chunhui Gan according to files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USA for the basis of classroom discussion only and is not intended to illustrate either effective or in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USA. Copyright ? Chunhui Gan.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case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lectron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of Professor Chunhui Gan. 萨缪尔森是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所著教程经济学发行1000多万册,为全球最有影响的经济学教材。 张五常系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这一观点最初发表于南方周末1999/12/10 PAGE 1 Page PAGE 12 of NUMPAGE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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