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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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保障港口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港区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根据港区道路和港口生产的实际情况,分别对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港区道路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管理,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及乘车人管理、铁路道口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及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2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2.1 安质部是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同时是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2.1.1 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2.1.2 依法对港区道路、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教育、处罚。2.1.3 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占道审批、路障清理。2.1.4 负责港内流动机械车辆号牌、行驶证的核发和年检;流动机械驾驶员驾驶证的核发和定期审验。2.1.5 负责港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2.2 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2.3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2.4 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如下:2.4.1负责本部门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及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所属驾驶员参加定期审验。2.4.2 负责本部门机动车辆管理。组织本部门机动车辆参加年检和其它临时性检验,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技术性能检查。2.4.3 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2.5 公司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各部门成立驾协工作站。2.5.1 驾协职责2.5.1.1配合安质部,做好港区道路、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2.5.1.2负责全港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研究、技术交流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5.1.3驾协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总结、布置工作。2.5.1.4负责办理驾驶员的入会手续。2.5.2 驾协工作站职责2.5.2.1按照公司驾协的工作布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工作安排。2.5.2.2定期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及记录。2.5.2.3组织驾驶人定期参加驾驶证审验。3 机动车、流动机械和驾驶员管理3.1 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由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的轮式车辆。流动机械是指在港区内行驶的各种从事生产作业的专用机械车辆。3.2 申领流动机械号牌、行驶证的,须向安质部申请注册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3.2.1由流动机械所属单位车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安质部领取流动机械登记表。3.2.2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报安质部登记建档。3.2.3由安质部对所办牌照的流动机械进行检验,合格后办理手续。3.2.4按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所需费用,领取车辆号牌。3.3 机动车在港区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3.1机动车进入港区内行驶必须持有安质部统一签发的入港通行证,无入港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入港。3.3.2机动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号牌。号牌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行驶证须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3.3.3无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包括进出口的车辆)如需在港区道路上移动,必须到安质部办理车辆移动手续,按指定路线行驶。3.4 流动机械在港区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4.1 必须经安质部检验合格,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后,方可在港区内行驶。3.4.2 按规定喷刷本车放大号和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3.4.3 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3.4.4 停驶、报废、转籍时,须将牌证交回发证机关。3.4.5 按期参加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须事先申请延期;未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区内行驶。3.5 机动车、流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或危险警告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3.6 机动车、流动机械牵引故障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6.1被牵引的机动车、流动机械必须由正式驾驶人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3.6.2被牵引的机动车、流动机械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流动机械的宽度。3.6.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3.6.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进行牵引。3.6.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3.6.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3.7 机动车、流动机械拖带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7.1机动车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机动车、流动机械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3.7.2流动机械除牵引车外,其它车辆不准拖带挂车和拖盘。牵引车拖带拖盘不得超过2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3.8 机动车、流动机械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8.1夜间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3.8.2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时,须将近光灯改为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夜间遇有路口,进出卡口、仓库或遇交通民警指挥时改用近光灯。3.8.3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或拖带车辆时须开示宽灯、尾灯、挂车标志杆灯。3.8.4向右转弯、靠边停车须开右转向灯,向左转弯、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3.8.5雾天须开防雾灯,流动机械倒车须有倒车报警音响或倒车警示灯。3.9机动车、流动机械使用喇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9.1机动车、流动机械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应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0.5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不得使用喇叭唤人、开道。3.8.2 流动机械不得安装高音、怪音喇叭。3.9申领流动机械驾驶证须按以下程序办理:3.9.1由办理流动机械驾驶证单位提出申请,经安质部审批后,领取流动机械驾驶人登记表。3.9.2 填好登记表后,到医院体检合格后盖章,并交蓝底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由本部门车管人员到安质部办理手续。3.9.3 按规定缴纳办理驾驶证所需费用。3.9.4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培训。3.9.5 经安质部对培训期满的学习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领取流动机械驾驶证。3.10 在港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流动机械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0.1机动车和流动机械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3.10.2行车前须关好车门、车厢。3.10.3不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3.10.4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3.10.5不得饮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穿拖鞋或赤足驾驶车辆。3.10.6不得在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3.10.7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3.10.8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驾驶车辆。3.10.9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佩带安全头盔,不得手离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3.10.10流动机械驾驶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11安质部定期对流动机械驾驶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常识的考核审验,规定如下:3.11.1驾驶员要按期参加审验,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流动机械上路行驶。3.11.2驾驶员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吊扣驾驶证处罚或脱离驾驶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复试交通法规、驾驶操作合格后,方准恢复驾驶。3.11.3驾驶员受到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两年内不准申领。3.11.4驾驶证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3.11.5驾驶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向发证机关办理登记。3.12 拥有流动机械的单位要对所属流动机械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所属流动机械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教育。3.13 流动机械拥有单位须与使用流动机械单位签订港内流动机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互保协议。3.14 各部门要对所属的机动车、流动机械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负责,定期对机动车、流动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严禁机动车、流动机械带故障从事生产作业。3.15 各部门要负责所属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驾驶员必须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况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文明行车,保证车辆安全运行。3.16 各部门车辆长途运行须严格执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3.17 生产单位在使用机动车集疏港作业时,必须使用具有营运资质的成建制车队(以下简称营运单位)的机动车,使用前必须与营运单位签订港内交通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一),并加强对其在港内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3.18 生产单位在集疏港作业前,必须将营运单位所属车辆数量、型号、车牌号和司机姓名报安质部审核、备案,办理入港通行证。3.19 安质部要对长期在港作业的集疏港车辆(含建筑施工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20 生产单位要对过衡、待衡的车辆加强管理,待衡车辆要按“待衡线”单行排列,过衡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3.21车辆和流动机械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对所属车辆(特别是接近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工作,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须报设备部审批。4 港区道路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管理4.1 港区道路名称由公司安质部确定。4.2 港区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在设计前须征求安质部意见。4.3 港区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同步设计配套交通安全设施。4.4 按道路属地原则,责任单位负责辖区道路和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5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自行断路、设卡或以各种理由堵截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按安质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执行。4.6 港区道路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4.7 港区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制作、施工由安质部按国家标准统一组织施工。生产作业现场及道路以外的路段需设立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在安质部的指导下进行。4.8 道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8.1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施工路段两端须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警示灯。4.8.2施工结束后,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弃物随时清除。4.8.3延长施工工期,须征得安质部同意。4.8.4施工中如需移动交通设施,须报安质部同意后,方可移动。4.9各种管线、电缆架等架空设施需跨越道路的,应报安质部批准,架空设施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4.10港区主要道路不准停车占路进行装卸作业。4.11道路两侧绿化植树、花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4.12车辆必须在准许停车标志的地点依次停放。4.13下列地点禁止车辆(含流动机械)停放:4.13.1距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正在作业的仓库门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加油站、单位门口、消火栓、消防机关30米以内。4.13.2在宽不足10米的道路上,一侧有障碍物,对面一侧与障碍物相等的路段。4.13.3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横道。5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的管理5.1本着“规范运行、避免交叉”的原则,所有车辆须按港区道路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保证港区交通秩序安全、文明、有序、畅通。5.2车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时,须按道路指挥信号及交通标识限速行驶,且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流动机械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各种车辆严禁超越中心线或压0线行驶。在划有中心白虚线的道路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5.3通过无交通指挥信号的路口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已进路口车先行,低速车让高速车先行,货运车让载客车先行,流动机械让机动车先行。5.4机动车、流动机械在遇有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遇有前方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穿插或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及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5.5港口流动机械在港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5.6车辆(含流动机械)遇到下列情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5.6.1 通过铁路道口、窄路、急转弯时。5.6.2 在仓库两侧通道行驶时。5.6.3 载运不可裁体的超宽、超高、超长及危险品时。5.6.4 牵引发生故障的车辆时。5.6.5 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5.6.6 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5.6.7 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5.6.8 行驶正在施工的路段时。5.7车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5.7.1 进出仓库、油库、到站前20米以内时。5.7.2 经过卡口、门卫时。5.7.3 驶出视线不良的垛缝、弯道进入干路时。5.8机动车装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7.1条之规定。5.9流动机械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5.9.1牵引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宽2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出拖盘。5.9.2机动单斗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3米,宽度、长度不得超出翻斗。5.9.3轮胎式起重车在港区道路上行驶时,必须将吊杆放平,吊臂完全收回且吊钩升起用钢丝绳固定,严禁在港区道路上吊物行驶。进行吊装作业时不得超过吊装质量,场地要求平坦,支撑腿完全放好且锁上安全锁销。5.9.4叉式起重机装载必须平稳牢靠、分配均匀。5.9.5流动机械除遵守上述规定外,驾驶室及所设计部位外,其它部位不得载人。6 非机动车和行人、乘车人管理6.1 非机动车在港区内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14、7.15、7.16、8.1、8.2之规定。6.2 行人和乘车人在港区内通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9.2、9.3、9.4之规定。7 铁路道口管理7.1 安质部是公司铁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单位,具有以下职责:7.1.1 负责线路及其信号系统的管理。7.1.2 负责安全运行的管理。7.1.3 负责有人道口值守管理和无人值守道口的安全信号管理。7.1.4 负责铁路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7.1.5 负责协助调查、处理港内的铁路交通事故。7.2 铁路道口是指港区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7.2.1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疏港道路、港区主干道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7.2.2人行过道:系指铁路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一般为0.75-1.5米),与疏港道路、港区主干道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流动机械通过。7.2.3平过道(机械通道):系指在站场、货场、煤场、料场、库区、码头装卸线内以及非港区主干道的各部门区域内命名的道路,专为内部工作及装卸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港区主干道的平面交叉。7.3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7.3.1在道口(有人看守和无人看守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有标志的栏门(或栏杆)。7.3.2人行过道处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流动机械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7.3.3在平过道(机械通道)处要设立导向标志和警示牌。7.3.4整体铺面的装卸线、尽头线应划定平过道(机械通道)位置(平过道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并设立通行导向标志。7.4 新开辟或封闭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机械通道),由申请单位向安质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报公司安委会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或拆除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机械通道)。对新开辟的道口的安全设施要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7.5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机械通道)的新建和封闭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按GB6389-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负责实施,费用由管理单位支付。7.6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由安质部统一定制。7.7各部门在货场、煤场、料场、库区、码头作业面等非港区主干道设置的道口、平过道(机械通道)、人行过道等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监护。7.8机动车、流动机械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严格遵守道口有关规定,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凡遇到道口栏门(栏杆)关闭、声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员示意机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机动车、流动机械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门(栏杆)的关闭。机动车、流动机械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平过道(机械通道)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7.9机动车、流动机械通过道口、平过道(机械通道)时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鸣号示警。不得在道口内超车和停留。一旦机动车、流动机械在道口及平过道(机械通道)处发生事故,机动车、流动机械驾驶人要立即将机动车、流动机械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5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铁路调度部门。7.10运载超限物品的机动车、流动机械和履带车辆、大型机械等需经过道口及平过道(机械通道)时,应提前征得铁路调度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7.11铁路机车及车辆禁止在铁路道口临时停留,以保持铁路道口畅通。7.12机动车、流动机械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不得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得高举挥动。7.13行人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严格遵守道口有关规定,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钻、爬、越过道口栏门(栏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机械通道)时,应当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7.14道口值班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关闭道口。对无人值守道口,铁路运输分公司必须保证道口警示信号齐全有效。7.15 各部门必须保证铁路线路的安全畅通。铁路沿线5米以内,严禁存放货物或其它物品。横跨铁路线的设施净空高度距轨面不得低于5.5米。铁路沿线3.5米以内的施工,必须事先征得铁路同意。7.16 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及道口两侧坡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8 交通事故处理8.1港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质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8.2各部门机动车、流动机械在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依据事故结案材料,按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8.3各部门机动车、流动机械在港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安质委办公室,公司依据事故结案材料,按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9 考核与奖惩9.1公司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的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考核。9.2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及疏于管理的,由公司主管部门依据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奖惩办法对单位予以考核奖惩。9.3为公司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公司争得荣誉的,公司安质委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10 附则10.1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解释。10.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港内交通安全协议书为保证公司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交通秩序安全、畅通,在集疏港期间, 与国投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口有限公司签订如下交通安全协议:1、严格遵守国投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口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作业区域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2、按时参加港口有关部门召开的交通安全会议。3、服从交警和交通协管员指挥和管理,听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4、定期对所属司机进行港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5、在港区道路行驶,不强超、强会、乱停、乱放,确保在港区的行车安全。6、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定期参加集疏港车辆的安全性能检验。7、在等待过衡或装卸货物时,按指示标志、标线做到排队有序。不争抢、加塞过衡,不争抢码头作业现场的“舱口”。8、如果在港内发生交通问题,影响港口生产作业,取消在港内的营运资格。运输单位盖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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