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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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筑人才高地,吸引、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的建设领域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经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653号文批准,公司设立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领导和江苏省人事厅的具体业务指导,并与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完成博士后的招收、培养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招收、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研究课题、经费等重大问题,督导工作站的运行,听取工作站的专题和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 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各有关子公司博士后科研课题(项目),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送审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申请材料;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协助解决博士后的生活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问题;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工作站与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关系;向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等。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站的顺利运行,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各专业研究所或技术中心作为工作站内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培养使用单位,支持工作站的运作,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提出与落实专家指导小组和课题小组人员名单,为博士后人员配备必要的助手;对博士后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并在其它相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实行对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 2综合管理部负责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查及进一步向上申报,审批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成果评审,以及对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归属等问题的处理;负责提供住房和其它后勤保障条件;负责组织博士后的招收与签订协议工作,负责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核定博士后的工资、补贴、福利等待遇问题及安排部分博士后配偶在公司内的临时工作。 3公司财务部负责或授权有关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实行单独立帐和管理。 第七条 工作站遇有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公司拟招收博士后的专业范围初定为:建筑材料、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节能等。随着事业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面,各专业凡需招收博士后,均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对申请单位的招收条件进行评议,评审通过后由公司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收。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司事业发展和各相关子公司需要,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项目由管理办公室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供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选择。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研究项目建议,比较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但课题必须与我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和需要相结合,需征得领导小组的同意,并经工作站组织的专家审定,方可立项。 第十条 工作站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竞争录用、宁缺勿滥的原则招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公司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人事厅核批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现已在站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本工作站提出申请做博士后,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进站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2博士后申请表;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4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专家推荐意见表); 5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和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外留学博士需寄送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4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其中应有一位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三条 工作站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对初选合格者将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作出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确定,报请江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凭进站批文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省人事厅鉴证。 第十五条 公司选派相关的专家作为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人,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联合成立指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进站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题报告),经专家评审确认后,由公司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由管理办公室与博士后签订科研合同。若博士后人员在三个月内不能完成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报告经专家论证未获通过,则作劝其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公司和培养使用部门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研究的各阶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的图纸、资料、试验数据报告、软件及其支撑文件以及使研究成果再现的一切技术文档。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对其科研成果及其他方面的年度考核(即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并作为能否履行协议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的研究人员,将劝其退站)。管理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核发奖金。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课题需要经批准同意可赴国外(境外)进行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 第二十条 对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报请有关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评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可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研究工作,并要做好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终止其研究工作并作退站处理: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或考核不合格者; 2因病、事假等原因连续请假超过二个月者; 3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效者; 4严重违反法纪者; 5出境出国逾期不归者。处罚分:警告、留站察看、劝退离站、驱逐出站四类。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领导小组作出,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博士后无论因任何原因中途擅自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因此而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由于课题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确认、工作站和有关流动站同意,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且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备案。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流动站批准,可提前离站;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流动站、工作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合同终止。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在工资、补贴、福利等方面与公司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如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上述标准,进站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每位博士后项目经费的预算(包括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提出,由管理办公室初步核定,领导小组根据研究项目决定项目经费额度并明确经费来源,财务部建账管理。项目经费由初期三个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费和立项后承担的课题研究经费两部分组成,原则上由博士后所在的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不低于国家标准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补贴、医疗、安置配偶以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导师的指导费用等,博士后的福利、奖金由所在子公司负担。博士后研究人员若延期出站,延长期内,公司不再追加日常经费。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从事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由所在子公司统一管理,具体使用须经工作站指定的业务指导人和研发中心领导签批,方予报销。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工作站为博士后在站期间提供生活住房和交通车辆,或发放货币补贴。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递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论文,填写离站总结鉴定表。工作站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借用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包括软件原始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实验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国家人事部和江苏省人事厅,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进行安排。如希望留在本公司,经公司领导同意,可在公司办理员工录用手续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它科技成果。本条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作为博士后研究项目经费承担单位,负责提供研究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试验设备及有关技术支持,博士后研究项目作出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所有。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研究内容公开的活动需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所有。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公司将给予重奖,具体奖励措施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以及利用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工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逐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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