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通关手册 命题组专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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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2014通关手册命题组文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4年内部命题点命题组专用文件 目录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4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4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42Z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5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5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土地相关的物权5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5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62Z2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6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7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7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9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9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9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92Z2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9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0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2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2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2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3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3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42Z2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14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42Z2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42Z2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5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6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62Z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162Z2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72Z2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182Z2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92Z20301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19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02Z2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202Z204000建筑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02Z20401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202Z20401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212Z20401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212Z204016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2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22Z2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22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32Z204024劳动保护的规定242Z204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5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5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52Z2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25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72Z20502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292Z205030建筑文物保护制度302Z2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30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30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02Z2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302Z2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12Z2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2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3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332Z2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332Z2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34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52Z2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52Z20703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62Z2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6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382Z2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382Z2070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392Z2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392Z2070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39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412Z2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412Z20705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2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422Z2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422Z2080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42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432Z20802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432Z208032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472Z208034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482Z208050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482Z208052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482Z208054侵权的赔偿责任49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手册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00:1100:03:03】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法律部门】宪法(国与民)民商法(民民商商)国家不介入/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经济法(官官)(官民)劳动法(伙计老板)国家不介入/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04:5800:05:40】一、法的形式在我国,宗教、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2Z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13:0900:14:12】一、法人(1) 法人成立的条件(4个)(2) 法人资格的取得(成立取得,登记取得)(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4)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的关系(是企业的非常设内部机构)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土地相关的物权【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37:3000:50:41】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不得不)无偿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地役权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可以不)有偿约定(需要对方同意)二、物权的相关知识:(1)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 土地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4) 物权保护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40:4500:50:41】一、物权的保护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Z2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2014精讲通关2Z101000(1)00:50:4200:59:21】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的关系,便建立了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三、【三种建筑物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因其它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00:5400:09:30】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二)专有性(三)地域性(四)期限性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它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四、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曰。(c)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五、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1.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处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12:0800:43:18】1.抵押权2.质权3.留置4.定金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43:1900:47:41】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47:4900:55:19】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其它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2Z2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47:4900:55:19】一、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特征为:(1)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2014精讲通关2Z201000(2)00:47:4900:55:19】一、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二、刑法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00:1700:01:04】一、施工许可证的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01:0500:09:53】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由于这几类工程有其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09:5300:10:37】一、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10:3700:12:47】一、延期开工的时间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当然,延期也要有必要的限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21:5200:28:02】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39:1900:41:16】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据此,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Z2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014精讲通关2Z102000(3)00:41:1700:47:50】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整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00:1900:10:45】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六、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Z2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10:4900:24:30】一、招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开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三、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四、中标和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五、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Z2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24:3500:49:43】一、投标人(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三、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2Z2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55:3600:57:18】一、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Z20301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49:4700:55:34】一、中标的法定要求(一)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二)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103000(4)00:59:3301:06:54】一、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2Z204000建筑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4000(5)00:00:1900:05:39】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2Z20401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4000(5)00:05:4200:12:38】一、建设工程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2Z20401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4000(5)00:45:1900:52:50】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2Z20401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2014精讲通关2Z204000(6)00:12:2500:39:57】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三、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2Z204016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014精讲通关2Z204000(6)00:40:0000:53:43】一、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Z2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4000(7)00:00:1200:09:22】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014精讲通关2Z204000(7)00:09:2400:46:02】一、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Z204024劳动保护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4000(7)00:46:0400:56:37】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作了法律规定。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不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Z204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4精讲通关2Z204000(7)00:56:3901:14:50】一、用人单位订立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5000(8)00:00:1901:07:09】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噪声、振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2Z2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5000(8)00:00:1900:07:09】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后者则是要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因此,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有效防治施工噪声污染是非常必要的。(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场界,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四)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5000(8)00:07:1900:14:18】1.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一、结构材料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是:(1)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准确计算采购数量、(2) 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3) 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4) (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批量下料。(5) 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大型钢结构宜采用工厂制作,现场拼装;宜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6) 采取数字化技术,对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做出规定。二、节能措施:(1) 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2)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3) 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5)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2.机械设备与机具:(1) 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2) 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可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持电动工具等,以利节电。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3)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1)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2) 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3) 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4.施工用电及照明:(1) 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临时用地保护:(1)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2) 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3) 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2Z20502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5000(8)00:14:1900:15:50】一、节能激励措施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一)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 税收优惠(三) 信贷支持(四) 价格政策(五) 表彰奖励2Z205030建筑文物保护制度2Z2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2014精讲通关2Z205000(8)00:16:500:18:30】1.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014精讲通关2Z206000(9)00:00:1100:04:49】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Z2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014精讲通关2Z206000(9)00:00:1100:04:4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l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Z2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14精讲通关2Z206000(9)00:12:5100:14:45】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才能有效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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