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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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恩施州电力总公司220千伏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作为恩施州22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凡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工程建设“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州总公司承担全州220千伏电网项目的建设任务,以满足州网内按国家规定程序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电力可靠送出和电网自身稳定运行要求。为建设坚强的恩施电网,进一步加强220千伏电网建设管理,提高电网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恩施州电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州总公司为项目法人的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其它电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三条 220千伏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州总公司招标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各设计投标单位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按限额设计原则编制投标文件。州总公司根据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拟定的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及设计取费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四条 设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中标设计方案及报价进行限额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1994)和架空送电线路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LJ1995),全面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实际”的电力建设原则,大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初步设计凡是与设计中标方案和报价有出入的,设计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说明。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标报价限额。第五条 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并按规定的数量提交州总公司,由州总公司报省电力公司初步设计审查。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完毕,省公司将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文件底稿复印件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进行设备清册、概算书修正和主设备招标书的编制工作,并于10日内向州总公司提供主要设备技术标书草稿。待设备定标后,设计单位即进行初步设计概算收口工作,并于10日内向省总公司基建部报送修编后的初步设计概算底稿。第七条 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公司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设计工作。设计图纸的交付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不得拖延。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工代的管理,严格控制设计修改。凡重大设计修改(2万元以上),必须经工程项目总监理师签署意见,由州总公司报省公司审批。工程的设计修改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否则,按设计合同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设计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 州总公司负责本部电网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在22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准备工作。与设计、监理单位联系,疏通地方关系,筹备工程所址评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初步设计审查后,应抓紧进行主设备、铁塔、导线、光缆的招标工作,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办理征地、租地等土地征用手续,及时完成拆迁、赔偿等工作。第十一条 施工设计完成后,州总公司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一旦开工,州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要认真组织好设备到货,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程按期建成。第十四条 州总公司应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到各参建单位。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第十五条 州总公司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控制工程造价,优化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精打细算,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批准概算。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州总公司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做好竣工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公司进行投产前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公司下达投产送电事宜。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投产后,州总公司应成立决算领导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州总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工程的达标投产工作由州总公司报请省公司进行预检和复检。第十九条 州总公司负责组织工程评优申报、工程项目后评估等后续工作。第四章 代建管理第二十条 凡项目法人为州总公司的电网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州总公司将通过招标的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建设单位(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旦确定,双方将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金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州总公司将选择全过程代建或施工代建,全过程代建指州总公司只负责项目可研及核准批复,余下工作全部委托代建单位完成;施工代建指州总公司完成项目可研、核准、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后,将工程施工委托代建单位完成。第二十二条 工程代建过程中,业主将派驻工程管理人员,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以及对外协调工作。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代建合同,服从业主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的达标、创优以及安全目标。 第五章 监理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核准后由州总公司按发改委批复的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应尽快成立现场工程监理部,并确保专业齐全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工程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并建立监理月报、工程简报、总监理工程师日志、监理工程师日志等制度。监理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分卷存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完成归档。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从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达标投产的全过程监理,参加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招标和重要设备监造。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七条 如因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质量事故,州总公司除全额扣除监理单位质保金外,还有权要求建立单位退还监理酬金的10%。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被州总公司接受并有实际效果,可按结余投资的实际金额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合理建议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州总公司另行制定。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由州总公司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时应严格执行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本部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恩施州电发200611号)。第三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月向州总公司报送经监理单位签证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表,工程用款计划须经州总公司派出的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能向州总公司办理财务拨款。对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的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拨款程序依据州总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州总公司分管基建领导一支笔审签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质保金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总额的10%收取。质保金自工程竣工投产起一年内如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全额拨付给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如发现质量问题,州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全额或部分扣除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保金。第七章 物资管理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所需物资应严格执行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本部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电发200612号),并由州总公司统一招标采购。州总公司应制定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所需设备应采用国内先进、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和材料进入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物资,严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第三十五条 物资供应厂家要按合同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对其提供的物资的质量负责,如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州总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州总公司应建立工程物资管理档案,完善物资出库、领用、出库等手续。对工程建设结余物资应加强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第八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作质量履行相应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州总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要坚持履行设计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技术规程,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文件进行设计;要明确各级专业人员及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并认真考核;要努力开展优化设计,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提倡应用参考设计、推广典型设计。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实行“三级质量检验”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认真治理质量通病,开展施工优化,积极采用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工艺水平的新技术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争创精品工程。第四十二条 要高标准、明确质量目标。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版)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5版),参照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针对工程特点,开展质量创优活动。要树立样板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质量和工艺水平。第四十三条 切实抓好单项工程和民工的监督与管理。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对所负责的单项工程质量和工期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控制民工数量,对特殊工种和工序,必须严格资格审查、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加强竣工验收。所有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严禁擅自降低验收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一律不准验收,并坚持进行返工。第四十五条 建立质量报告和质量举报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在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九章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第四十六条 州总公司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安全目标是: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5、不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6、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电网停电事故;7、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1、控制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机械、火灾、责任交通事故;2、专业工地控制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和责任交通事故。第四十八条 州总公司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2、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及保险措施,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电网建设工程;3、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接受环境、安全与健康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四十九条 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奖惩: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和湖北省电力公司新颁布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一并执行。第十章 合同管理第五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由州总公司根据合同法、湖北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恩施州电网建设的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设计、监理、物资供应和施工合同,由州总公司承办部门拟定,相关部门会签,会签完毕交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价款以中标价为依据。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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