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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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12020 年 4 月 19 日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63 号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第六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第八条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3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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