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考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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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一 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常 识 是 我 国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第 一 节 我 国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二 、 在 工 作 中 正 确 理 解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的 含 义(1)方 针 突 出 强 调 了 “ 以 人 为 本 ” 的 思 想 。(2)“安 全 第 一 ” , 是 相 对 于 生 产 而 言 的 , 即 当 生 产 和 安 全 发 生 矛盾 时 , 必 须 先 解 决 安 全 问 题 , 使 生 产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进行 。(3)在 生 产 活 动 中 , 必 须 用 辩 证 统 一 的 观 点 去 处 理 好 安 全 与 生 产的 关 系 。(4)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必 须 强 调 预 防 为 主 。(5)在 事 故 发 生 后 , 要 在 事 故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二 节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法 律 制 度一 、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法 律 法 规(一 ) 安 全 生 产 法 相 关 知 识 我 国 于 2002年 6月 29日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简 称 安 全 生 产 ), 于 2002年11月 1日 起 施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关于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门 法 律 , 适 用 于 各个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它 的 根 本宗 旨 是 保 护 从 业 人 员 在 生 产 经 营 活动 中 应 享 有 的 保 证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心健 康 的 权 利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1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 从 业 人 员 享 有 五 项 权 利 。(1)知 情 、 建 议 权(2)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权(3)合 法 拒 绝 权(4)遇 险 停 、 撤 权(5)保 (险 )外 索 赔 权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3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作 业 。 ” (1)遵 章 作 业 的 义 务(2)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义 务(3)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义 务(4)安 全 隐 患 报 告 义 务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三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相 关 知 识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 为 了 预 防 、 控 制 和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 防 治 职 业 病 ,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及 其相 关 权 益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需 要 掌 握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的 以下 主 要 内 容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者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 ”2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3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用 人 单 位 的 设 立 除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外 , 其 工 作 场 所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4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和 个 人 。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u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u有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u生 产 布 局 合 理 , 符 合 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的 原 则 ;u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 洗 浴 间 、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u设 备 、 工 具 、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 心 理 健 康 的 要u求 ;u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其 他 要 求 。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5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劳 动 合 同 (含 聘 用 合 同 , 下 同 )时 ,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者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 “ 劳 动 者 在 已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 , 从 事 与 所 订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时 , 用 人 单 数 应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 向 劳 动 者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 并 协 商 变 更原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 劳 动 者有 权 拒 绝 从 事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解 除或 者 终 止 与 劳 动 者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6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组 织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并 将 检 查 结 果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7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劳 动 者 享 有 下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权 利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 培 训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职 业 病 诊 疗 、 康 复 等 职 业 病 防 治 服 务 ;了 解 工 作 场 所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 危 害 后 果 和应 当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要 求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对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危 及 生 命 健 康 的 行 为 提 出 撒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四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相 关 知 识1 第 二 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企业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本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或 者 雇 工 (以 下 简 称 职 工 )缴纳 工 商 保 险 费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的 职 工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雇 工 均 有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定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 ”2.第 四 条 :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有 关 情 况 在 本 单 位内 公 示 。 “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使 工 伤 职工 得 到 及 时 救 治 。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二 、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法 律 制 度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制 度2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1)事 故 隐 患 报 告 按 照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一旦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并 申 请 对 单 位 存在 的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和 分 级 。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经 确 认 后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编 写 重大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书 , 报 送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并 伺 时 报 送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u 事 故 隐 患 类 别 ;u 事 故 隐 患 等 级 ;u 影 响 范 围 ;u 影 响 程 度 ;u 整 改 措 施 ;u 整 改 资 金 来 源 及 其 保 障 措 施 ;u 整 改 目 标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 六 十 五 条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或 令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均 有 权 报 告 或 者 举报 。 第 六 十 六 条 特 别 规 定 : 国 家 对 报 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举 报安 全 生 产 违 法 人 员 的 有 功 人 员 , 给 予 奖 励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不 得 隐 瞒 不报 、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 不 得 故 意 毁 坏 事 故 现 场 , 毁 灭有 关 证 据 ”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3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制 度(1)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的 要 求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大 生 产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建 立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救 援 组 织 ; 以 上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时 , 也 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但 应 当 指 定 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配 备 的 所 有 应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要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修 和 保 养 , 按 要 求 及 时 废 弃 和 更 新 ,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转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制 度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准 确 、 客 观 公 正 、 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事 故 的 具 体 调 查 处 理 必 须 坚 持 “ 四 不 放 过 ” : 事 故 原 因 和 性 质 不 查 清 不放 过 ; 防 范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放 过 ;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职 工 群 众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过 ; 事 故 责 任 者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组 成 。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组 成 因 伤 亡 事 故 等 级 不 同 而 由 不 同 的单 位 、 部 门 的 人 员 组 成 。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结 案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统 计 和 公 布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4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v客 观 上 必 须 有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v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事 故 责 任 人 。v必 须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在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时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 责 任 的 种 类 和 处 罚 幅 度 执 行 , 该 重 则 重 ,该 轻 则 轻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5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1) 基 本 条 件v年 龄 满 18周 岁 ;v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v身 体 健 康 , 双 眼 裸 视 视 力 在 4 8以 上 , 且 矫 正 视 力 在 5 0以 上 ; 无 高 血 压 、 心 脏 病 、 眩 晕 病 、 恐 高 症 、 癫 痫 病 等 妨碍 本 作 业 的 疾 病 及 生 理 缺 陷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技 术 要 求高 处 悬 挂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 熟 练 搭 建 吊 篮 、 提 升 机 构 和 悬 挂 结 构 ;熟 练 拆 除 吊 篮 、 提 升 机 构 和 悬 挂 机 构 ; 掌 握 高 处 作 业 地 面 周 围的 现 场 设 施 保 护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掌 握 其 他 高 处 悬 挂 作 业 方 法及 安 全 要 求 。建 筑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 熟 练 搭 设 建 筑 业 常 用 脚 手 架 ;熟 练 拆 除 建 筑 业 常 用 脚 手 架 ; 掌 握 搭 设 、 拆 除 脚 手 架 作 业 的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安 装 维 修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 熟 练 搭 设 非 建 筑 业 脚 手 架 ; 熟 练 拆 除 非 建 筑 业 脚 手 架 ; 掌 握 现 场 设 施 保 护 和 安 全 防护 措 施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3)培 训 与 考 核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也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应 当 加 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 作 业 技 能 和 及 时 进行 知 识 更 新 。 没 有 培 训 能 力 的 , 可 以 委 托 发 证 部 门 组 织 进行 培 训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积 极 主 动 参 加 培 训 与 考 核 , 既 是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也 是 自 身 工 作 、 生 产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需 要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三 节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一 、 基 本 职 业 道 德 要 求二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的 职 业 道 德1 安 全 为 公 的 道 德 观2 精 益 求 精 的 道 德 观3 好 学 上 进 的 道 德 观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三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职 责(4)严 格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提 前 进 岗 做 好 班 前 准备 工 作 , 值 班 中 未 经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1)认 真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 对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负 直 接 责 任 。(2)各 岗 位 专 业 人 员 , 必 须 熟 悉 本 岗 位 全 部 设 备 和 系 统 , 掌握 构 造 原 理 、 运 行 方 式 和 特 性 。(3)在 值 班 、 作 业 中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认 真 落实 安 全 生 产 防 范 措 施 , 不 准 违 章 作 业 , 发 现 违 章 作 业 应 制 止 ,对 违 章 作 业 领 导 要 提 出 意 见 , 并 向 有 关 领 导 或 部 门 反 映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8)发 生 因 工 伤 亡 及 未 遂 事 故 要 保 护 现 场 , 立 即 上 报 , 主 动积 极 参 加 抢 险 救 援 。 (5)工 作 中 不 做 与 工 作 任 务 无 关 的 事 情 , 不 准 擅 自 乱 动 与 自 己 工作 无 关 的 机 具 设 备 和 车 辆 。(6)经 常 检 查 作 业 环 境 及 各 种 设 备 、 设 施 的 安 全 状 态 , 保 证 运 行 、备 用 、 检 修 设 备 的 安 全 ,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及 检 查 各 种 设 备 设施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当 发 现 设 备 发 生 异 常 和 缺 陷 时 ,应 立 既 进 行 处 理 并 及 时 联 系 汇 报 , 不 得 让 事 态 扩 大 。(7)定 期 参 加 班 组 或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安 全 学 习 ,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活动 , 接 受 安 全 部 门 或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积 极 参 与 解 决 不 安全 问 题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一 节 建 筑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有 关 安 全 的 一 般 规 定一 、 一 般 规 定 :2、 凡 经 医 生 诊 断 患 有 高 血 压 、 心 脏 病 、 严 重 贫 血 、 癫 痫病 以 及 其 他 不 宜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的 病 症 的 人 员 , 不 得 从 事 高处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体 检 。第 二 章 基 础 知 识1、 施 工 单 位 在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时 , 必 须 将 预 防 高 处 坠 落 列 为 安全 技 术 措 施 的 重 要 内 容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实 施 后 , 由 工 地 技 术负 责 人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待 修 整 合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6、 禁 止 站 在 阳 台 栏 杆 、 钢 筋 骨 架 、 模 板 及 支 撑 上 操 作 。 禁 止在 作 业 时 , 沿 屋 架 上 弦 、 檀 条 以 及 未 固 定 的 构 件 上 行 走 和 作业 。 3、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经 安 全 技 术 培 训和 考 核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后 , 方 准 上 岗 操 作 。4、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合 格 的 防 护 用 品 , 禁 止 赤脚 、 穿 拖 鞋 或 硬 底 鞋 作 业 。 使 用 安 全 带 时 , 必 须 系 挂 在 作 业上 部 的 牢 靠 处 。5、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应 从 规 定 的 通 道 上 下 , 不 得 攀 爬 井 架 、 龙门 架 、 脚 手 架 , 更 不 能 乘 坐 非 载 人 的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上 下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10、 夜 间 及 光 线 不 足 高 处 作 业 时 , 应 针 对 作 业 环 境 条 件 设 置照 明 , 使 作 业 人 员 工 作 范 围 内 视 线 清 楚 。9、 遇 六 级 以 上 强 风 或 暴 雨 、 大 雾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 应 停 止 露 天高 处 作 业 。 7、 禁 止 在 防 护 栏 杆 、 平 台 和 孔 洞 边 缘 坐 、 靠 , 不 得 躺 在 脚手 架 上 或 脚 手 架 下 方 休 息 。8、 在 外 墙 高 处 进 行 安 装 玻 璃 及 油 漆 等 装 饰 工 作 时 , 应 搭 设防 护 设 施 或 系 好 安 全 带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二 、 设 施 与 电 气 线 路 的 安 全 距 离3、 当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最 小 距 离 时 ,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增 设 屏障 、 遮 拦 、 围 栏 或 保 护 网 , 并 悬 挂 醒 目 的 标 志 牌 。 在 搭 设 防护 设 施 时 , 应 暂 停 送 电 并 设 监 护 人 员 。1、 在 建 工 程 不 得 在 高 、 低 压 线 路 下 施 工 。 高 、 低 压 线 路 下方 不 得 搭 设 作 业 棚 、 堆 放 材 料 及 构 件 等 。2、 在 建 工 程 ( 包 括 脚 手 架 ) 的 外 侧 边 缘 与 外 电 架 空 线 路 的边 缘 之 间 , 必 须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最 小 安 全 距 离 与 线 路 电 压 的规 定 为 : 当 外 电 线 路 电 压 在 1kV以 下 时 , 最 小 安 全 操 作 距 离不 小 于 4m; 当 电 压 为 1kV10kV时 , 应 不 小 于 6m。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7、 高 处 作 业 局 部 照 明 的 电 源 电 压 应 不 大 于 36V。 在 金 属 构 架上 高 处 作 业 的 照 明 电 源 电 压 不 大 于 12伏 。6、 安 装 避 雷 装 置 的 设 备 , 除 应 做 好 保 护 接 零 外 , 还 必 须 按 照规 定 做 重 复 接 地 。 4、 当 防 护 措 施 也 无 法 实 现 时 , 必 须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 采 取停 电 、 迁 移 外 线 改 地 缆 或 改 变 工 程 位 置 等 措 施 。5、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龙 门 架 、 井 字 架 、 吊 塔 、 外 用 电 梯 等 高 大设 施 及 钢 管 脚 手 架 设 施 , 若 附 近 没 有 防 雷 装 置 或 在 相 邻 建 筑的 防 雷 装 置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外 时 , 应 设 置 防 雷 装 置 。 按 照 全 国各 地 的 年 均 雷 暴 日 测 算 , 设 备 高 度 超 过 规 定 的 高 度 时 , 应 安装 防 雷 装 置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10、 禁 止 利 用 龙 门 架 、 钢 管 脚 手 架 等 设 备 架 设 线 路 。 当 移 动电 器 的 橡 胶 电 缆 跨 经 脚 手 架 时 , 应 用 瓷 瓶 将 线 路 固 定 , 使 之与 脚 手 架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 以 免 线 路 与 钢 管 摩 擦 。 9、 在 钢 管 脚 手 架 上 施 工 的 电 焊 机 、 振 捣 器 等 用 电 设 备 , 应放 置 在 干 燥 的 木 板 上 , 操 作 人 员 要 戴 绝 缘 用 品 。8、 高 处 作 业 中 所 有 的 用 电 设 备 , 除 做 保 护 接 零 外 , 必 须 在设 备 负 荷 线 的 首 端 处 ,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二 节 触 电 急 救一 、 电 对 人 体 的 危 害1、 电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电 击 、 电 伤 及 电 磁辐 射 。 电 流 通 过 人 体 内 部 会 引 起 心 肺 功 能 伤 害 和 神 经 系 统失 调 , 使 人 出 现 麻 痹 、 痉 挛 、 呼 吸 困 难 、 心 脏 跳 动失 调 、 昏 迷 不 醒 等 反 应 。 重 者 死 亡 。 是 指 电 流 对 人 体 外 部 造 成 的 局 部 伤 害 , 包 括 电 弧 烧伤 , 熔 化 的 金 属 微 粒 渗 入 皮 肤 等 。 指 高 频 电 磁 场 使 人 产 生 头 晕 、 失 眠 等 神 经 系统 症 状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 电 流 通 过 人 体 内 部 对 人 体 伤 害 的 程 度 与 下 列 因 素 有 关 :通 过 人 体 的 电 流 越 大 , 对 人 体 的 影 响 越 大 ,心 脏 遭 破 坏 所 需 的 时 间 也 越 短 , 危 险 性 也就 越 大 。通 电 时 间 越 长 , 越 容 易 引 起 心 颤 , 危 险 也就 越 大 。电 流 通 过 人 体 任 何 部 位 都 会 造 成伤 害 和 可 能 导 致 死 亡 , 但 是 危 险最 大 的 是 通 过 心 脏 。另 外 , 还 有 电 流 的 种 类 、 人 体 状 况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二 、 触 电 急 救 :4、 救 护 者 最 好 单 手 操 作 , 以 防 自 己 触 电 , 同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触电 人 员 摆 脱 电 流 后 的 二 次 伤 害 , 特 别 对 高 处 作 业 触 电 的 抢 救 ,更 应 有 防 护 措 施 。3、 对 高 压 触 电 者 , 应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停 电 , 同 时 向 带 电体 抛 掷 一 端 可 靠 接 地 的 裸 金 属 线 , 以 便 迫 使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掉闸 , 同 时 注 意 金 属 线 不 能 触 及 人 身 。1、 电 源 开 关 就 在 附 近 时 , 应 立 即 拉 闸 。2、 电 源 开 关 不 在 附 近 时 , 立 即 用 电 工 钳 切 断 电 源 线 或 用 木头 等 绝 缘 物 切 断 源 电 线 , 或 用 干 燥 木 板 插 入 触 电 者 身 下 , 以隔 断 电 流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三 、 现 场 救 护 1、 人 工 呼 吸 法 : 如 果 仅 是 昏迷 尚 未 失 去 知 觉 ,则 应 使 伤 员 在 新鲜 流 动 的 地 方 静卧 休 息 ; 如 果 是肺 部 暂 时 停 止 呼吸 , 心 脏 暂 时 停止 跳 动 , 或 肺 部虽 有 呼 吸 但 呼 吸比 较 困 难 , 应 立即 采 用 人 工 呼 吸和 心 脏 按 摩 进 行抢 救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 胸 外 心 脏 挤 压 法 : 如 果 触 电 者 仍 有 呼 吸 , 但 心 脏 停 止 跳 动 , 则 应 进 行 心 脏 胸外 挤 压 。 人 工 呼 吸 法 和 心 脏 挤 压 法 也 可 同 时 进 行 。 如 果 现 场 救 护 者 只 有 一 个 人 时 , 两 种 操 作 应 交 替 进 行 , 每 吹 23次 , 再 挤 压 1015次 。 在 无 特殊 医 疗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 严 禁 注 射 任 何 强 心 剂 药 物 。 方 法 是 :1.将 触 电 者 平 放 在 木 板 上 , 头 部 稍 低 。2.救 护 者 站 在 伤 员 一 侧 , 将 一 只 手 放 在 胸 骨 下 端 , 另 一 只 手 叠 放 在 上 面 。3.靠 救 护 人 员 上 身 体 垂 向 胸 骨 下 端 适 当 用 力 加 压 , 使 其 陷 下 3cm左 右 ,随 即 放 松 , 让 胸 部 自 行 弹 起 。4.这 样 每 分 钟 6080次 有 节 奏 地 挤 压 和 放 松 , 当 可 以 摸 到 脉 搏 , 自 发 性呼 吸 恢 复 , 则 说 明 急 救 见 效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 1993年 2月 23日 发 生 。 某 单 位 承 担 了 框 架 厂 房 工 程 , 搭 设 钢 管 脚 手 架 由 民 工队 承 担 。 民 工 在 搭 设 第 一 步 脚 手 架 时 , 因 底 部 没 绑 扫 地 杆 ,造 成 立 杆 以 大 横 杆 为 轴 , 转 动 歪 倒 , 立 杆 上 部 正 碰 到 4m以 外 一 台 10kV变 压 器 的 线 路 进 口 处 , 造 成 一 起 触 电 事 故 ,一 人 受 伤 , 一 人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规 范 规 定 10KV高 压 线 的 最 小 安 全 距离 为 6m。 当 达 不 到 时 ,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现 场 负 责 人 认 为变 压 器 距 地 面 还 有 一 定 高 度 , 待 工 程 部 位 到 二 层 时 再 防 护也 不 迟 , 忽 视 了 立 杆 长 6m的 危 险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三 章 高 处 作 业 第 一 节 高 出 作 业 及 等 高 假 设 作 业 的 定 义 与 种 类 一 、 基 本 定 义 : 1) 高 处 作 业 : 凡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m以 上 ( 含 2m) 有 可 能 坠 落 的高 度 进 行 作 业 , 均 称 为 高 处 作 业 。 2) 高 处 作 业 高 度 : 作 业 区 各 作 业 位 置 至 相 应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之 间 的垂 直 距 离 中 的 最 大 值 , 称 为 该 作 业 区 的 高 处 作 业 高 度 。作 业 高 度 面 坠 落 基 准 面 2m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二 、 高 处 作 业 的 分 级 : 三 、 高 处 作 业 的 分 类 高 处 作 业 的 种 类 分 为 和 两 种 。 一 级 高 处 作 业 : 作 业 高 度 在 2m5m时 。 二 级 高 处 作 业 : 作 业 高 度 在 5m15m时 。 三 级 高 处 作 业 : 作 业 高 度 在 15m30m时 。 特 级 高 处 作 业 : 作 业 高 度 在 30m以 上 时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包 括 以 下 类 别 : 对 突 然 发 生 的 各 种 灾 害 事 故 进 行 抢 救 的高 处 作 业 。 在 阵 风 六 级 ( 风 速 10.8m/s) 以 上 的 情 况 下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在 无 立 足 点 或 无 牢 靠 立 足 点 条 件 下 进 行 的高 处 作 业 。 在 接 近 或 接 触 带 电 体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室 外 完 全 采 用 人 工 照 明 而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降 雨 时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降 雪 时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在 高 温 或 低 温 环 境 下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四 标 记 一 般 高 处 作 业 标 记 时 , 写 明 级 别 种 类 ; 特 殊 高 处作 业 标 记 时 , 写 明 级 别 和 类 别 ( 种 类 也 可 省 略 不 写 ) 。 例 : 三 级 , 一 般 高 处 作 业 。 一 级 , 强 风 高 处 作 业 。 二 级 , 异 温 、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 五 坠 落 半 径 : 1、 当 高 度 ( h) 为 2m5m时 , 坠 落 半 径 ( R) 为 2m。2、 当 高 度 ( h) 为 5m15m时 , 坠 落 半 径 ( R) 为 3m。 3、 当 高 度 ( h) 为 15m30m时 , 坠 落 半 径 ( R) 为 4m。4、 当 高 度 ( h) 为 30m以 上 时 , 坠 落 半 径 ( R) 为 5m。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二 节 高 处 作 业 危 险 因 素 分 析18 % 19 % 52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三 、 脚 手 架 坠 落 事 故 原 因v 身 体 失 稳 坠 落 。v 架 子 失 稳 坠 落 。v 杆 件 脱 开 坠 落 。v 维 护 残 缺 坠 落 。v 操 作 失 误 坠 落 。v 违 章 操 作 坠 落 。v 架 子 坍 塌 坠 落 。 v “ 口 ” 、 “ 边 ” 失足 坠 落 四 、 物 体 打 击 事 故 原 因v 失 手 坠 落 打 击 伤 害 。v 堆 放 不 稳 坠 落 伤 人 。v 违 章 抛 投 物 料 伤 人 。v 掉 落 物 体 坠 落 伤 人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五 、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案 例脚 手 架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高 空 坠 落 事 故工 地 高 空 营 救 , 塔 吊 欲 坠 民 工 ( 高空 作 业 不 系 安 全 带 后 果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触 目 惊 心 高 空 坠 落 钢 筋 穿 透 身 体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六 、 预 防 坠 落 打 击 的 安 全 技 术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 施 工 人 员 在 不 同 位 置 、 不 同 高 度 、 不 同 的 工 序 同 时 作 业 , 称交 叉 作 业 。 交 叉 作 业 人 员 应 注 意 尽 量 不 在 同 一 垂 直 方 向 上 操 作 , 使 上 部 与 下 部 作 业 人 员位 置 错 开 , 使 下 部 作 业 人 员 的 位 置 处 于 上 部 落 物 的 坠 落 半 径 范 围 之 外 。 当 不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隔 离 层 , 隔 离 层 的 防 穿 透 能 力 , 不 应 小 于 安 全 网 的 防护 能 力 。 在 拆 除 模 板 、 脚 手 架 等 作 业 时 , 其 下 方 不 得 有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 防 止 落 物 伤 人 。拆 下 的 模 板 、 支 撑 等 堆 放 时 , 也 应 不 能 过 于 靠 近 临 边 , 应 留 出 不 小 于 1cm的 安全 距 离 , 码 放 高 度 也 不 能 超 过 1cm。 当 建 筑 结 构 层 施 工 到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时 , 必 须 假 设 安 全 网 防 护 。 楼 层 继 续 升高 时 , 每 隔 四 层 设 一 道 固 定 平 网 , 作 为 对 交 叉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 通 道 口 、 出 入 口 的 上 部 应 搭 设 防 护 棚 ( 护 头 棚 ) , 防 护 棚 顶 部 应 用 50mm厚模 板 或 相 当 于 50mm厚 木 板 强 度 的 其 他 材 料 。 防 护 棚 的 尺 寸 , 应 视 建 筑 物 防护 的 高 度 而 定 , 大 小 不 小 于 坠 落 半 径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第 四 章 常 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和 用 具 1 临 边 作 业 在 建 筑 施 工 中 , 由 于 高 处 作 业 工 作 面 的 边 缘 没 有 防 护 设 施 或 虽有 防 护 设 施 , 但 其 高 度 低 于 80mm时 , 在 工 作 面 上 的 作 业 统 称 为 临边 作 业 。 在 进 行 临 边 作 业 时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 安 全 网 等 防 护 设 施 ,防 止 发 生 坠 落 事 故 。第 一 节 防 护 安 全 装 置 的 安 全 技 术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2 洞 口 作 业 在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管 道 、 设 备 以 及 工 艺 的 要 求 , 设置 预 留 的 各 种 孔 与 洞 , 在 洞 口 附 近 的 作 业 , 统 称 为 洞 口 作 业 。洞 口 作 业 的 防 护 措 施 ,主 要 有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用 遮 盖 物 盖 严 、设 置 防 护 门 以 及张 挂 安 全 网 等 多 种 形 式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1: 1986年 12月 30日 发 生 。 某 宾 馆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一 名 民 工 在 清 理 运送 三 楼 落 地 灰 时 , 因 拐 弯 倒 车 掉 入 电 梯 井 内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电 梯 在 没 安 装 前 , 应 在 电 梯 井 各 层 门 口安 装 防 护 门 或 防 护 栅 栏 。 由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 作 业 人 员 往 来操 作 , 再 加 上 地 面 杂 物 多 极 容 易 踩 滑 , 特 别 是 一 些 高 层 建筑 施 工 时 , 拐 角 照 明 较 差 , 光 线 不 好 , 作 业 人 员 更 容 易 落入 电 梯 井 内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2: 1985年 3月 14日 发 生 。 某 面 粉 厂 工 程 在 主 体 框 架 施 工 时 , 三 层 的 预留 孔 洞 上 面 盖 了 许 多 块 脚 手 板 , 但 其 中 一 块 被 抽走 。 在 三 层 拆 模 时 , 一 根 10cm l0cm 400cm的 方 木 通 过 被 抽 走 脚 手 板 的 空 隙 , 落 到 二 层 , 正砸 在 下 面 作 业 的 民 工 头 部 , 竹 安 全 帽 被 砸 变 形 ,伤 及 头 部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洞 口 防 护 不 当 , 只 用 脚 手 板 浮 盖 , 没有 固 定 措 施 , 容 易 被 需 要 板 者 抽 走 。 另 外 防 护 设 施 不 是 一劳 永 逸 , 应 该 有 专 人 检 查 维 护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3: 1992年 7月 13日 发 生 。 某 多 层 框 架 厂 房 工 程 已 竣 工 , 第 二 天 就 可 由 质 量检 验 部 门 验 收 , 但 当 天 尚 有 部 分 修 补 活 , 车 间 因 工 艺要 求 , 每 层 都 有 预 留 洞 口 , 在 工 程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由定 型 盖 板 封 闭 , 地 面 抹 灰 后 , 定 型 盖 板 有 不 合 适 的 改由 脚 手 板 盖 好 , 其 间 有 人 需 用 脚 手 板 被 抽 走 几 块 改 放荆 笆 封 盖 。 7月 13日 上 午 , 四 楼 一 名 民 工 , 从 一 个1 7m l 5m的 预 留 洞 口 边 经 过 , 被 荆 笆 的 探 出 部分 拌 倒 , 掉 在 洞 上 , 荆 笆 被 砸 漏 , 人 员 从 四 楼 孔 洞 落到 三 楼 地 面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洞 口 防 护 不 合 要 求 。 原 来 覆 盖 措 施 很好 , 后 来 变 化 , 但 工 程 即 将 竣 工 , 再 无 人 过 问 , 导 致 隐 患不 能 及 时 消 除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3 攀 登 作 业 在 施 工 现 场 , 借 助 于 登 高 工 具 或 登 高 设 施 , 在 攀 登 条 件下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称 攀 登 作 业 。 攀 登 作 业 主 要 是 利 用 梯 子 、高 凳 、 脚 手 架 和 结 构 上的 条 件 进 行 作 业 和 上 下 的 。所 以 对 这 些 用 具 和 设 施 ,在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检 查 ,认 为 符 号 要 求 时 方 可 使 用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4 悬 空 作 业 是 指 在 周 边 临 空 状 态 下 , 无 立 足 点 或 无 牢 靠 立 足 点 的 条 件下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 。 进 行 悬 空 作 业 时 ,需 要 建 立 牢 固 的 立 足 点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配 置防 护 栏 杆 等 安 全 措 施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5 操 作 平 台 作 业 施 工 现 场 有 时 为 了 弥 补 脚 手 架 的 不 足 而 搭 设 了 各 种 操 作台 或 操 作 架 , 以 供 人 员 作 业 或 堆 放 材 料 、 大 型 工 具 。 操 作 平 台有 移 动 式 和 悬 挑 式 。 移 动 式 操 作 平 台 的 要 求 悬 挑 式 操 作 平 台 的 要 求轮 子 与 平 台 的 结 合 处 应 牢 固 不 能 与 脚 手 架 拉 接 , 应 与 建 筑 结 构 部位 相 连平 台 移 动 时 ,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下 到地 面 , 不 得 在 平 台 上 一 起 移 动 平 台 的 制 作 与 安 装 须 经 设 计 计 算 , 吊装 后 , 应 检 查 支 撑 点 的 稳 固 以 及 钢 丝绳 、 吊 点 处 的 可 靠 程 度平 台 面 积 不 能 过 大 , 一 般 不 超 过10m 2, 高 度 不 超 过 5m 平 台 上 要 严 格 控 制 荷 载 , 应 在 平 台 上标 明 限 定 操 作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总 重 量 ,不 允 许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值台 面 脚 手 板 要 铺 满立 柱 底 端 与 地 面 距 离 不 能 超 过8cm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6 交 叉 作 业 交 叉 作 业 人 员 应 尽 量 不 在同 一 垂 直 方 向 上 操 作 , 使上 部 与 下 部 作 业 人 员 的 位置 错 开 , 使 下 部 操 作 人 员的 位 置 能 在 上 部 落 物 的 坠落 半 径 范 围 以 外 。 当 不 能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隔 离层 , 隔 离 层 的 防 穿 透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安 全 网 的 防 护 能力 。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 操 作 人 员 在 不 同 的 部 位 、 不 同 的 高 度 、 不 同 的 工序 同 时 作 业 , 称 为 交 叉 作 业 。 危 险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1: 1990年 5月 17日 发 生 。 某 高 层 大 厦 工 程 施 工 中 , 多 单 位 配 合 工 作 , 外 跨电 梯 的 接 高 安 装 由 机 械 站 负 责 , 各 层 电 梯 口 通 道 的搭 设 由 土 建 工 区 负 责 。 当 又 一 次 需 接 高 梯 身 时 , 土建 也 有 人 在 上 层 进 出 口 处 搭 设 通 道 。 当 一 名 工 人 正在 进 料 口 处 铺 脚 手 板 时 , 下 面 梯 笼 突 然 上 升 , 将 脚手 板 一 端 顶 起 , 站 在 脚 手 板 上 的 作 业 人 员 坠 落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多 单 位 交 叉 作 业 施 工 无 统 一 指 挥 , 各单 位 只 管 自 己 作 业 进 度 , 造 成 施 工 漏 洞 , 发 生 事 故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2: 1990年 4月 26日 发 生 。 某 高 层 住 宅 楼 工 程 正 在 进 行 外 檐 装 修 , 一 个 班组 分 两 部 分 作 业 , 一 部 分 在 地 面 进 行 雨 罩 抹 灰 , 另一 部 分 在 屋 顶 进 行 女 儿 墙 抹 灰 。 突 然 上 面 掉 下 一 块砂 浆 块 , 正 砸 在 下 面 雨 罩 抹 灰 工 人 的 头 部 , 虽 戴 着竹 安 全 帽 , 但 由 于 18层 高 度 坠 落 的 冲 击 力 , 将 竹安 全 帽 砸 变 形 , 伤 及 头 部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班 组 分 工 应 尽 量 避 免 同 一 垂 直 面 作 业 。当 必 须 交 叉 作 业 时 应 搭 设 隔 离 层 进 行 防 护 。 竹 安 全 帽 只 适 合一 般 低 层 工 程 施 工 , 目 前 许 多 竹 制 安 全 帽 未 有 生 产 合 格 证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例 3: 1991年 3月 18日 发 生 。 某 多 层 框 架 工 程 在 主 体 施 工 过 程 中 , 外 防 护 采 用了 立 网 封 闭 。 当 瓦 工 班 正 砌 筑 二 楼 的 内 阳 台 栏 板 时 ,上 面 的 五 层 处 另 一 班 组 正 在 拆 除 阳 台 钢 模 板 。 突 然 一块 15cm 60cm的 模 板 掉 下 , 碰 到 外 侧 立 网 , 又 反 弹到 二 楼 , 正 砸 在 砌 墙 瓦 工 头 部 , 造 成 死 亡 。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 交 叉 作 业 投 有 隔 离 层 , 立 网 只 起与 外 界 隔 离 作 用 , 使 落 物 不 致 掉 在 楼 外 , 但 没 有隔 离 层 , 上 面 落 物 可 以 掉 在 楼 内 的 下 面 各 层 ; 另外 不 能 认 为 室 内 作 业 可 以 不 戴 安 全 帽 , 应 该 养 成戴 安 全 帽 的 习 惯 。 登 高 作 业 考 证 培 训 7 防 护 栏 杆 1) 防 护 栏 杆 上 杆 离 地 面 高 度 1m1.2m, 下 杆 离 地 面 0.5m0.6m。 横 杆 大 于2m时 , 必 须 加 设 立 杆 。2) 沿 地 面 设 防 护 栏 杆 时 , 立 杆 应 埋 入 土 中 50cm70cm, 立 杆 距 坑 槽 边 的 距离 应 小 于 50cm。 在 砖 结 构 和 混 凝 土 楼 面 上 固 定 时 , 可 采 用 预 埋 铁 件 或 预埋 底 脚 螺 栓 的 方 法 , 进 行 焊 接 , 用 螺 栓 紧 固 。3) 防 护 栏 杆 的 结 构 , 整 体 应 牢 固 , 能 经 受 任 何 方 向 的 1000N的 外 力 。4) 防 护 栏 杆 自 上 而 下 用 密 目 安 全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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