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中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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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中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探究摘要:司法审查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建立与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刺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文介绍了WTO中司法审查的内容、特点。认为我国应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从而促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尽快同WTO接轨。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接受WTO的一系列规则。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其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在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重新认识、界定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速与WTO中司法审查制度接轨。一、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从现行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二)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行政法院。WTO有关文件规定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有三个: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复审机构。如(三)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要求。GATS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序在事实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GATS也规定了对各成员国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受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仅要符合法的标准,还要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实质性标准。(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的权利WTO协议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原告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告有获得及时、内容完整的书面通告;双方均有权以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不应增加双方额外的经济负担;双方应有充分陈述的机会;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应合理确定赔偿;在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当时,应使被侵权人有“获得信息权”;在原告滥用执法程序时,应使被告获得损害赔偿等。从以上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司法审查机构多元;司法审查方式灵活;司法审查要求严格;司法审查的操作性强;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高。二、我国对WTO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由于WTO的专门要求、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相对薄弱的状况,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也就成为我国加人WTO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Y第l0条第l项、C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审查程序应当包含由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由上可见。我国对司法审查的承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很广泛从上列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来看,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义务显然高于WTO的要求。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为:1994年GATr第l0条第l项,GATS第6条和TRISP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该范围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从上列加人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从加人WTO法律文件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以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三、中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毫无疑问,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国内法学界对司法审查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把司法审查视为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把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的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对司法审查承诺和WTO司法审查内容与特点来看,以上观点显然曲解了WTO中有关司法审查含义,混淆了司法审查与民事刑事等不同的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从我国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审查的依据是国内法;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行政诉讼程序;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尽管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过去的l0年中得到不断健全,而且基本上符合WTO的要求,但是从中国人世谈判进程中可知,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规定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范围太窄;司法审查的独立性不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较差;司法审查的程序欠缺等。中国加入WTO后,将按WTO规则办事,这是WTO成员方应尽义务。为早日与世界接轨,中国必须尽快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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