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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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2.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3.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法律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人,并不必然成为当事人。,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三、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请求司法保护;2、委托诉讼代理人,3、申请回避;4、收集和提供证据,5、陈述、质证和辩论;6、选择调解,7、自行和解;,8、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9、提起上诉;10、申请执行,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2、申请再审,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五、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一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因此,当事人的更换,实际上是非正当当事人被更换。原告和被告都存在被更换的可能。,二更换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非正当被告必须是对案件争执没有诉的利益,从而,自愿退出诉讼或者法院命令其退出诉讼的人。2、需要更换非正当原告的,必须征得具有正当原告资,格的案外人同意。,3、更换非正当的被告,以原告提出申请或者更改诉状,为前提。,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三诉讼承担,诉讼承担也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其含义是,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1、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2、诉讼正在进行中;,3、出现了特定的事由;,4、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诉讼承担的条件?,诉讼承担的事由?,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发生诉讼承担后,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应当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一、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人数不同,将共同诉讼分为积极、消极、混合三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根本要求;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第43、46、47、50、52条至56条的规定的情形,应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2、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并审理和合一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那么当事人将不适格。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局部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对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对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那么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三 普通的共同诉讼,1、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3、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4、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二、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2、第三人诉讼的法律特征:,1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2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3、第三人诉讼的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他人之间的诉讼可能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除本诉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根据,1对他人之间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最主要的原因;,2主张诉讼结果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1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3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1申请参加诉讼;,2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别适用,?合同法?第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6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规定了合同案件中特别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代位求偿诉讼撤销权诉讼合同转让诉讼,三、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一般为十人以上。,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3判决书主文,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追加对方当事人,2公告,3登记,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5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2、代理的对象不同;,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产生原因不同;,3、职责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5、介入的时间不同;,6、法律依据不同,四、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1代理权产生的根底特殊;,2代理的对象特殊;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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