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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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要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要点,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二、归集费用范围内容调整了,三、限制行业企业明确了,四、研发项目有免于鉴证了,五、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六、研发过程中形成特殊收入要冲减研发费加计扣除了,七、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了,八、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了,九、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确了,十、可以追溯扣除了,十一、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十二、报送备案资料简化了,十三、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加强了,十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提高了,3,一、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按照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研发活动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举,的方式,也就是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列举到的,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实际上,上述活动在旧政策下也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所以这项反列举完全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另外还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即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创意设计活动,创意设计,是把再简单不过的东西或想法不断延伸给予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个人创意特区等内容。设计除了具备,“,初级设计,”,和,“,次设计,”,的因素外,还需要融入,“,与众不同的设计理念,-,创意,”,。,创意,+,设计,创意设计,简而言之,它是由创意与设计两部分构成,是将富于创造性的思想、理念以设计的方式予以延伸、呈现与诠释的过程或结果。,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加计扣除,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六),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二、,归集,费用范围内容调整了,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归集与限额计算例题,不再要求“,专门用于,”,旧政策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政策不再强调“专门”。,原规定:,(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国税发(,2008,),116,号),(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国税发(,2008,),116,号),(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财税(,2013,),70,号),不再要求,“,专门用于,”,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时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放开限制后,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1,、已经进行会计处理,2,、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例题,.ppt,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三、限制,行业企业,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限制行业企业确定方法,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doc,A101010,填报说明,限制行业企业确定例题,某企业,2016,年全年收入总额,2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8,亿元,商品批发和零售收入,9,亿元,住宿和餐饮业,1,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收入,1,亿元,投资收益,1,亿元。全年研发费用,45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4000,万元,其他研发支出,5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获得政府补助,2000,万元(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该企业,2016,年能否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解析:,(,90000+10000+10000,),(,200000-10000-2000,),=58.51%,50%,不适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四、研发项目有免于鉴证了,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北京市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doc,研发项目鉴证,税务机关成为举证方,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实施后,税企发生异议时,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鉴定主体变化,税务机关将成为举证方,增加了执法风险。,新政策规定了,不再需要鉴定的情形,,,避免了重复尴尬的鉴定,和,对相应鉴定结果的尊重,。,同时,对需要鉴定的,由旧政策规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改为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这显示了法治的精神,即:“,谁质疑谁举证,”,,取消了“自证”的不合理要求,。,鉴定主体的变化,使得企业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将承担巨大的执法风险。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界限在许多情况下是比较模糊不清的。,五、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取消了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要求。,宁波地税:,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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