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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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主 讲 人:曹福来,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税收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规定,1.扣押税收征管法第37条;,2.扣押、查封税收征管法第38、40、55条;,3.冻结税收征管法第38、55条;,4.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扣存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税收征管法第32、37、38、40、55、68、88条行政处罚法第51条。,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程序,一、一般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8,二、实施主体,税收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不得委托。,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税务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17,三、情况紧急时的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7,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一、查封、扣押的主体,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二、查封、扣押的对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3,三、,查封、扣押的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四、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五、查封、扣押后的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税务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一、冻结的实施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二、冻结的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9,三、冻结的程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0,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四、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30,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冻结期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32,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是税款的强制执行程序,1.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程序;,2.税务机关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是罚款的强制执行程序,1.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程序;,2.税务机关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一、催告程序,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5,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36,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8,四、,中止执行的情形,(一)当事人履行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税务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再执行。,39,五、,终结执行的情形,(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六、,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七、,达成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八、,执行禁止,1.,税务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九、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5,十、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二、催告程序及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4,三、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5,四、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6,五、法院审查,1.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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