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事务处理相关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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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本文樣式,第二階層,第三階層,第四階層,第五階層,ISBN,978-957-729-805-8,商業會計法,(,三版,),蕭子誼 編著,2-,*,第2章 商業會計事務處理相關規定,本章大綱,2.1 商業範圍,2.2 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2.3 主管機關,2.4 會計年度,2.5 記帳本位與文字,2.6 商業之支出,2.7 本章摘要,2.1,商業範圍(1/7),2.1.1,商業之規範,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對象包括:,1.,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參照公司法第一條),計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公司法第二條),2.,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參照公司法第四條),3.,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條)。,商業範圍(2/7),4.,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包括:,(1),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2),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則若其具有營利目的者,亦須適用商業會計法,(3),銀行業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2.1.2,公營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探討,政府機關依會計法可分為公有營業機關,(,公營事業,),及公有事業機關,將公營事業納入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之目的:,引入現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升公、民營事業各項財務報表之比較性,結合公、民營事業會計資訊,建立全國完整之財務會計資訊系統,商業範圍(3/7),公營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營利性質之程度,公營事業只要其設立目的中包括營利一項,其即具營利性質,法律位階,商業會計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若其他法律(例如,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有規定者則優先適用;前開相關法規未規定者,始適用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商業範圍(4/7),對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而言,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係屬其特別法,而商業會計法則屬普通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仍須適用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且須優先於商業會計法適用之,2.1.3,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事業,1.,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1),公有事業機關(政府公務機關)。,(2),非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與中間社團法人)。,(3),財團法人。,商業範圍(5/7),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除外),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之判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小規模商業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理由,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所規範者,只限於合夥或獨資商業,故公司組織之商業不論其規模多狹小,均須適用商業會計法,商業範圍(6/7),惟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所有權者通常亦是經營者,故其對會計資訊之掌握係極其明確;另因該小規模合夥或獨資之營運行為極為狹小,故施以商業會計法之適用,恐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若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主動採用商業會計法為其會計處理之依據,仍符商業會計法立法意旨,商業範圍(7/7),小規模商業例外情況,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凡合夥或獨資之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無論其營業額若干,均不屬小規模營業人,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對象:,營利社團法人(公司、商號、銀行、合作社),經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公有營業機關(公營事業),非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無論其規模或營業額大小的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均不屬小規模營業人,,適用,商業會計法,2.2,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13),商業會計事務之二項重要工作:其一係會計資訊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與溝通;其二係會計資訊之審核、揭露及表達,2.2.1,法律、準則之範圍,規範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法律、準則計分三類:第一類為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第二類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三類為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2/13),1.,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法第,13,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商業會計法第,40,條,),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商業會計法第,12,條,),2.,一般公認會計原則,(1),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及適用順序,(,經濟部解釋函,),:,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3/13),(2),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律範圍之適切性,反對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之理由,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迭變,若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律範圍,則:,立法程序冗長,新的會計原則、理論無法及時適用,法條日久落伍,反而會阻礙會計發展,造成會計實務之落後、僵化,欲以有限條文規範複雜之經濟活動,不無掛漏僵硬之處,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4/13),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涉及專門知識之探討,致主管機關對於研討、立法、審議均有所不便,故應授權權威機構對會計原則做規範與解釋,部分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者,主張將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之會計原則納入法條。惟何項會計原則具永久性、不易變動特性,其區分誠屬不易,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之理由,商業會計法為規範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其內容應力求完備,不宜輕言刪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5/1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等;僅是委任立法之行政命令,若憑此行政命令而處商業之行政責任,恐有爭議,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乃針對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且影響財務報表較巨者,應加以規範,以利執行,現行商業會計法之做法,(,結論,),:,為求我國商業會計處理之健全,仍決議將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納入。,若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未有規定者,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之,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6/13),(3),法律位階:參閱次頁,PPT,3.,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處理。其所稱之有關法令係指涉及會計資訊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審核、揭露及表達之相關法令。依我國現行規定而言,其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營事業適用之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及銀行業適用之銀行法等。,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7/13),2.2.2,會計法律、準則之適用順序,1.,會計法律、準則之範圍,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8/13),2.,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原則,我國現行會計法律、準則制定方式有三種:,法律,行政命令,民間專業團體發布,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原則:,(1),按制定機關判定,(2),按商業組織型態判定,(3),按普通法、特別法判定,(4),依指定順序判定,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9/13),(1),按制定機關判定,按制定機關判定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及適用順序依次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機關之授權而制定之,行政命令,(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等)、,民間專業團體,制定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0/13),(2),按商業組織型態判定,商業組織型態之差異亦會影響其適用會計法律、準則之順序:,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係因應公營事業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其適用乃優先於商業會計法,銀行法係因應銀行業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其適用亦優先於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係因應公開發行公司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故其適用優先於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1/13),(3),普通法、特別法判定,依法理而言,凡特別法係優於普通法,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上亦存在此原則之運用。例如,若以會計資訊之處理與揭露、表達而言,商業會計法屬普通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則屬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優先於商業會計法之適用,(4),依指定順序判定,部分會計法律、準則之適用順序係依主管機關所指定者,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2/13),3.,釋例,一公開發行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例,就其有關會計資訊之處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其適用之會計法律、準則之次序列示如下:,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3/1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2.3,主管機關,商業會計法之各級主管機關: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其劃分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2.4,會計年度(1/4),2.4.1,會計年度規範之修正,原第六條條文之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現行商會計法第六條修正為: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說明如次頁。,會計年度(2/4),放寬採用非曆年制之條件,原商業會計法(原第六條)規定商業採用非曆年制之條件,係指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現將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修正為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而擴大其適用範圍,以符實務上之需求,免除採用非曆年制之申報,現依修正後第六條規定,已免除採用非曆年制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手續,以簡政便民,會計年度(3/4),2.4.2,會計年度之變更,變更會計年度之申報規定,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採用非曆年制、變更會計年度,均不須申報,變更會計年度之決算辦理規定,商業於變更會計年度時,其改制前過渡期間仍須單獨辦理決算及編製營業報告,惟該期間之決算書表得與下一會計年度之決算書表,於下次股東常會一起提請承認之,會計年度(4/4),2.4.3,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對會計年度規定之差異,按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此與商業會計法第六條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即可採用非曆年制,有所不同,所得稅法對採用非曆年制之商業,其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須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方得變更;而商業會計法則無此報准之規定,2.5,記帳本位與文字(1/4),2.5.1,記帳本位,商業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折合之時點,商業會計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而言,其雖考量商業因業務需要可以外國貨幣記帳,然其決算報表之表達必須用新臺幣,故其規範重點在於決算報表之表達上須用新臺幣,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範重點,在於認列外幣交易之兌換損益,記帳本位與文字(2/4),商業若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定辦理,除其結果不違商業會計法第七條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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